第一章总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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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完整版.doc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管理,维护小区住户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小区管理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住户权益保护等。
第三条小区居民应遵守本管理规约,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小区管理委员会是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小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大门和道路的维护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定期向小区居民公布工作情况和费用细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费按照小区居住面积和公共设施使用情况确定,由小区居民按时缴纳。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人员管理,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公共设施维护第九条小区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居民应共同维护。
第十条居民不得擅自占用、损坏公共设施,应爱护小区的绿化环境,不乱扔垃圾。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损坏或有异动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协商解决。
第四章住户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居民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维护小区的安全与秩序。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管理委员会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应保护居民的私人财产。
第十四条居民有权参与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罚则和违约处理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行为,小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行为,小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给予相应处罚,甚至报警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小区平面图2. 物业管理公司合同3. 居民投诉表格4. 公共设施维护记录表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费:居民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费用。
2. 小区管理委员会:由小区居民选举产生,负责协调小区管理工作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一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铂手续。
第十二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人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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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6)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第七章附则 (6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举借债务 (65)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7)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2)第七章附则 (7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___________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第三章股份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完整版)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6)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第七章附则 (6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举借债务 (65)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7)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2)第七章附则 (7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家乐福员工手册(DOC21页)

家乐福员工手册(DOC21页)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录用 (2)第三章服务 (4)第四章工时 (5)第五章考核 (6)第六章薪酬 (7)第七章福利 (8)第八章假期 (8)第九章培训……………………………………………………………………………10第十章调动……………………………………………………………………………11第十一章安全……………………………………………………………………………13第十二章保密……………………………………………………………………………14第十三章违纪……………………………………………………………………………15第十四章解聘……………………………………………………………………………18第十五章争议……………………………………………………………………………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使本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从而造就机会给每一位职员有所进展,严格的纪律和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本手册将公司的职员规范、奖惩规定集一册,期望公司全体职员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以为我们共同的事业取得成功的保证。
第二条公司信念2.1 热情一以热情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对待客户及同事。
2.2 勤奋一关于本职工作应勤恳、努力、负责、恪尽职守。
2.3 诚实一作风诚实,反对文过饰非、反对虚假和浮夸作风。
2.4 服从一职员应服从上级主管人员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2.5 整洁一职员应时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职业形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第三条生效与说明3.1 本职员手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治理部门负责说明。
3.2 公司的治理部门有权对本职员手册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补充应通过布告栏内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公布。
3.3 本职员手册印制成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章录用第一条录用原则1.1 职员的聘请将依照公司的需要进行。
1.2 本公司采纳公平、公平、公布的原则,聘请优秀、适用之人才,无种族、宗教、性别、年龄及残疾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规章制度中的总则包括

规章制度中的总则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行为,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及其员工,是公司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各部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有违反行为。
第三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倡导诚信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建设和谐企业文化,维护企业形象。
第四条公司实行依法决策、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公正对待的原则,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和民主权利。
第五条公司全面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员工利益。
第六条公司维护员工劳动权益,提高员工工作和生活水平,保障员工职业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公司倡导全员参与、平等竞争、公平公正的企业文化,发挥员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权责,规范行为,推动公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九条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利益和良好形象。
第十条公司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技术优势、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倡导团队协作、创新发展,鼓励员工提高专业技能、终身学习、持续改善,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公司重视环境保护,倡导绿色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循环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公司倡导公益慈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激励激励机制,激励员工创新创业,营造和谐稳定的人才环境,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总经理负责执行,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规章制度的严密执行和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为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完整word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3—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5—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doc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钢结构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前期准备、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和质量验收等方面。
第三条钢结构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和有序。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和分析,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操作,如有变更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采购合格的施工材料和设备,并建立相应的物资管理制度。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机构,负责钢结构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规范,避免因为施工人员不熟悉而导致的施工质量失误。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安全交底和施工方案交底,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做好扬尘、废水和废渣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日志和质量验收记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质量验收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钢结构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组织对钢结构工程的焊接、切割、打磨等工艺进行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实施日期】199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

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地方组织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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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第二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在本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五)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且选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批准农业、手工业的生产计划,决定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具体计划;(四)规划公共事业;(五)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六)审查财政收支;(七)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八)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人民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社会力量和各类经济组织竞争,有关部门应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造公开、透明、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审、定标和履约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经组织部门审查合格后发布。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招标投标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格式;(三)招标条件和技术规范;(四)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公开辟布,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十五天。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招标人、联系方式和报价截止日期;(二)招标文件的费用和获取方式;(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核条件和资料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招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误导性和歧义性的内容。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制定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及报价单;(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四)履约保证金和其他保证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提交到招标人规定的送达地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不得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利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招标评审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doc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50 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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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___________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第三章股份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五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
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风险提示: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
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
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提案权;(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四十一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