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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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效力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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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二十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

证期间效力应该如何确认?小编整理了有关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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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链接】

2002年8月1日,被告向小容与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小容向原告下属的两汇分理处借款人民币15000元,月利率6.6375‰,还款日期为2003年2月1日,被告沈腊春为被告向小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下属的两汇分理处即按约定将借款人民币15000元支付给被告向小容。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小容未归还原告的借款。原告遂于2008年12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小容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约定计算,合同期外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

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沈腊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原告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被告沈腊春承担保证责任,也未提供被告沈腊春愿意继续为被告向小容的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被告向小容于2007年6月26日在原告的催收借款通知单上予以签名确认。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向小容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小容未归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约定计算,合同期外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沈腊春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本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被告沈腊春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原告也未提供被告沈腊春愿意继续为被告向小容的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故,依法应当免除被告沈腊春的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小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从2002年8

担保期间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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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期间内我们所做的事情会有所不同,我们都知道,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担保期间很多事情都需要依照法律办事情。那么,担保期间如何约定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担保期间如何约定

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般保证因债权⼈向债务⼈主张权利⽽中断。⽽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连带保证不因债权⼈向债务⼈主张权利⽽中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年。

⼀、可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限吗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消灭。换⾔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终⽌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抵押合同⽣效后始终存在,⽽不依当事⼈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排除担保法第五⼗⼆条的适⽤,另⾏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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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根据两个债务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2.合同根据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3.甲通过散布谣言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导致乙生病住院。

4.XXX2000元债务,王需要向XXX修理费300元,可以适用抵销方式。

5.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6.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7.我国继承法规定处于优先接受继承的方式是法定继承。

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

9.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0.债务根据多数人一方主体各个当事人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情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C.主债和从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1.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中,招标是合同的(A)要约。

12.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自提货物,交货时间为当年1月20日。合同订立后,甲于1月4日通知乙1月20日前提货,但乙一直未去提货。1月26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丢失。根据合同法,该损失应由(B)买方乙承担。

13.表演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利性演出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A)。

1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D)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5.按照债的标的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6.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中,投标是合同的(A)要约。

担保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担保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Encounters are always caught off guard, and parting is mostly planned for a long time. There will always be some people who will slowly fade out of your life. You have to learn to accept rather than mi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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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存期限为六个月。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担保期限为债务清偿为止,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两年。实践中,双方可以就担保期限进行约定,但是大概限制在六个月至两年中。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担保问题出现,很多时候,在银行贷款,用于做生意或者是购置房子等,一般银行会要求有一个担保人,虽然你可能是有固定工资的,但是对于银行来说,风险太大,所以会要求有担保人,如果贷款人逃避责任,可以找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关于担保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实际生活中,借款一般会要求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保证,此时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一般会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作出相关的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关于合同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

关于合同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

关于合同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即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事关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在保证期间中,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仍应为2年。

a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时,保证期间届满的

时间点为c点,债权人在b时间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可以表述为:

1. ac之间的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按ac之间的期限中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时间。在保证期间,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那么可以由保证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法律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说明。

▲保证期间的规定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

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

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王方竹

释出时间:202X-07-04 10:23:50

列印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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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2X年3月10日起至202X年6月9日止。”同时,陈某作为保证人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该担保从保证日开始起为4个月,超过时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

届期,张某未能归还借款,202X年8月9日,李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和陈某,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履行保证义务。经查,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陈某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约定“保证日”,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关于本案存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应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之次日(202X年6月10日),本案中保证期间应为202X年6月10日起至202X年10月9日止。因此,李某于202X年8月9日起诉,系在保证期间内,陈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日”应是保证人于保证合同签字之日(202X年3月10日),本案中保证期间应为202X年3月10日起至202X年7月9日止。因此,李某于202X年8月9日起诉,保证期间已过,陈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日”非法律规定用语,实践中多有争议,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02X年6月10日起至202X年12月9日)。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保证日”的含义如何?保证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保证开始之

国家规定的担保期限多久

国家规定的担保期限多久

Life is like a cup of tea. It will not suffer for a lifetime, but it will always suffer for a whi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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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担保期限多久

关于担保期限,根据情况的不同,分为了三种。1、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有担保期限的,则此时就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限执行。

2、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那么担保期限就是从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的6个月。

3、特殊情况,即担保合同里写明担保人担保至债务人还清债务为止,担保就是从约定的还款期之日起担保期限是两年。

一、国家规定的担保期限多久

分三种情况:

1、如果担保合同里面有约定的担保期限,那么就按约定的期限来;

2、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那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担保期限是六个月;

3、另外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担保合同里写明担保人担保至债务人还清债务为止,这种情况属于约定不明,那么这种情况下,担保就是从约定的还款期之日起担保期限是两年。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二、担保人担保期限过期要负法律责任吗

担保期限过期的,担保人不需要再对债权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填空题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填空题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填空题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8) 填空题

1.定金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性、预先给付性、担保性、定金一般为货币,不能为待定物。

2.债的转移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关于行纪人以且工菌名义为委必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

报酬的协议。

5.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6.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7.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

8.我国商标法规定,经核准公告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土生,自核准注册之FI起计算。

9.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0.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失形式。

11.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4.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5.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16.依中国专利法,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7.商标权中的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担迎的商标的权利。

18.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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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

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少时间

关于担保期限,根据情况的不同,分为了三种。1、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有担保期限的,则此时就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限执行。

2、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那么担保期限就是从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的6个月。

3、特殊情况,即担保合同里写明担保人担保至债务人还清债务为止,担保就是从约定的还款期之日起担保期限是两年。

一、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少时间

分三种情况:

1、如果担保合同里面有约定的担保期限,那么就按约定的期限来;

2、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那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担保期限是六个月;

3、另外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担保合同里写明担保人担保至债务人还清债务为止,这种情况属于约定不明,那么这种情况下,担保就是从约定的还款期之日起担保期限是两年。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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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 )。

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C.主债和从债

D.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 )。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甲为了不让乙当上先进工作者,在单位布置评选工作后,到处散布谣言,说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乙在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受到影响,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 )。

A.荣誉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身体健康权

4.张某欠王某二千元债务,同时张为王修理汽车,王应向张支付修理费三手元,在此情况下,张和王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

A.混合 B.抵销

C.提存 D.免除

5.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D.不能免除、减轻或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6.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

保证期间可以约定最长多少年?

保证期间可以约定最长多少年?

保证期间可以约定最长多少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予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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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属于在合同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我国法律对保证期间时间的长短是有规定的。在保证期间,双方还要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什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约定最长多少年?下文是关于保证期间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保证期间的基本概念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

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如何约定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应当从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起算,不宜将保证期限订得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

2、不宜将保证期间规定得无限期的延长。

▲三、保证期间约定的最长时限

1、《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予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本条对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同于对一般保证的规定,都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在此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本法对连带责任保证法律意义所作的界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该保证人不得主张债权人应首先经司法程序通过主债务人来满足其债权。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主债权人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以实现其债权,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主债权人对自己的这项权利是怠于行使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主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主债务不履行的状态持续下去,而是要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状态结束。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债权人也就失去了通过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其债权的权利。

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

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

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为了保证主债权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保证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

《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如果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证期间

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

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肯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多久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多久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多久

银行贷款担保人担保的期限一般依据合同而定,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多久

银行贷款担保人担保的期限一般依据合同而定,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内容

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内容

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内容

⼤家都知道,在很多的⽅⾯,我国都是有期限设定的。其中就包括担保期限,⽽我国对于担保期限的内容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家更好的了解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内容

1、当事⼈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最⾼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起6个⽉。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最⾼额保证终⽌之⽇或⾃债权⼈收到保证⼈终⽌保证合同的书⾯通知到达之⽇起6个⽉。

6、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的书⾯同意。

7、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保证期间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可以请求保证⼈履⾏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与债权⼈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使或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民法典》第692条规定:⼀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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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篇一:《经济法实务》第06章在线测试

《经济法实务》第06章在线测试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定期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

A、3个月

C、9个月 B、6个月

D、12个月

B、质押

D、保证

B、实现方式

D、标的物及其占有状态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

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2、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的是( )。A、抵押 C、留置 3、不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 )的不同。 A、担保的效力范围 C、设定方式 4、下列与保证责任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表述错误的是( )。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

效中止,

5、甲向乙借款,丙为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甲的还款日期为年10月1日。但直到年5月1日,乙从来没有向甲或者丙提出过任何还款请求。时至年5月2日,乙请求甲还款。甲说:“我虽然也知道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但我还是愿意偿还借款。可是我现在没有钱,你可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乙便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应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已

经表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

C、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B、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其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D、丙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抗

辩不因甲的放弃而受影响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下列情形哪些情形,担保物权消灭:

A、主债权消灭;

B、担保物权实现;

C、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D、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下列哪些单位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

A、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B、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C、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

行转贷的除外。

D、具有清偿能力的公民

3、下列关于保证期间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

B、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C、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

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

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4、下列关于定金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定金担保既产生债权又产生物权

B、定金具有从属性

C、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为担保

D、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金钱或其替代物

5、导致担保无效的情形有()。.

A、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

B、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

D、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正确错误

2、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正确错误

3、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正确错误

错误

错误 4、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正确 5、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正确

篇二:担保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试题

一、、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

17、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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