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相关法律知识(课程讲义)第5讲
土地相关法律知识(课程讲义)第5讲
201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前辅导(精讲班)学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民事权利主体一、内容提要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4.国家二、考试基本要求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三、内容辅导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概念民法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二章标题为“公民(自然人)”。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所谓自然人,指一切具有自然的生命形式的人类成员;而公民,则指具有某国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因此,自然人的内涵与外延均与公民不同。
自然人是指生理学上的人,而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
在中国,公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下列关于自然人,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相同的概念B.自然人,指一切具有自然的生命形式的人类成员C.自然人是指生理学上的人D.在中国,公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答案:A解析: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之所以成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就是因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它只是一种可能性,是否能确实享有权利,还必须依赖其他条件。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024土地管理法讲座
占补平衡政策实施要求及效果评估
实施要求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 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 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效果评估
占补平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耕地减少 的势头,保证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同时 ,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措施, 提高了耕地质量,增加了粮食产能。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
土地管理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无论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如何,都必须遵守土 地管理法的规定。
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这些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也是各级人民政府进 行土地管理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概述
REPORTING
土地管理法定义与目的
定义
土地管理法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目的
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管理,保障国家粮 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会保障待遇。
PART 06
违法用地查处与责任追究 制度完善
REPORTING
违法用地行为类型及危害性分析
违法用地行为类型
包括非法转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超标准用地、未批先建等。
危害性分析
违法用地行为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破坏耕地保护制度,影响国家粮食 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时损害农民权益 和社会稳定。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2、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内容3、村民住宅用地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土地管理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八章,即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由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也分八章,与《土地管理法》相一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由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六章,即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其主要内容是:基本概念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制度。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3、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乡、村和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三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法律规定的组织经营、管理。
5、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6、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土地法律知识培训详解
土地法律知识培训详解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
在现代社会,土地法律知识对于个人、企业和政府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土地法律知识,我们组织了本次培训。
接下来,将为您详细介绍土地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法律体系概述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是一个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组成的多层次、多部门的法律体系。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土地的归属、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根本性的规定。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其次,土地管理法是土地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
它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房地产管理法等,从不同角度对土地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等。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管理法讲义
土地管理法讲义主讲人:费井省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有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类按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原始取得的,并有出让年限的固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但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原始取得或者无偿原始取得的,并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限于:(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所得收益或者抵押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上缴国家或者优先用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了解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所谓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工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把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此外还包括临时建设用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的乡(镇)村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讲述PPT课件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抵押不需移转占有,质 押必须移转占有 抵押适用于动产和不动 产,质押不适用于不动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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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同的概述
• 一、合同的特征p228 • 二、合同的分类p230 • 三、合同的担保 1、保证:p235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先诉抗辩权p237
2、定金:p240
定金罚则 p241 定金和预付款p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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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p42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的权益保护问题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p44
(1)年龄 ≥18 , 16≤X<18
完全
10≤X<18
限制
<10
不能辨认
无
(2)智力状态
不能完全辨认
限制
可以辨认
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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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p48 宣告失踪
期间的规定
2、种类 p361
3、设定p362
4、程序 p368(决定程序、执行程序)
四、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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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程序
•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p384-387 •公开原则 •效率原则 •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p387-390 • 公开制度 • 听证制度 • 不单方接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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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主体
•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p324 • 二、行政机关的种类p325 • 三、公务员p327
1、概念和分类 2、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 四、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p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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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讲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讲座一、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承包地使用、收益、流转,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获得相应的补偿3、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1、转包:承包方把全部或部分土地经营权转给本集体农户经营,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方与接包方签订转包合同约束双方。
代耕不超过一年可以不签订转包合同。
2、出租:承包方把全部或部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非本集体的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原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与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权利义务。
3、互换:承包方之间交换承包地或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4、转让是指有稳定非农收入或收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的土地经营权让与给本集体农户,让与部分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承包方退出合同。
5、入股:家庭承包方之间把土地经营权的股权联合共同经营,或其他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公司股权或合作社模式经营。
三、土地承包的形式1、家庭承包:本集体,按户,男女老幼,人人有份原则。
2、其他招标、拍卖、协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所有权性质不变,不得买卖四、妇女承包权的规定:出嫁、离婚、丧偶等原因,只要还在原居住地居住,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五、管理部门1、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3、乡镇政府六、发包方的权利:发包、监督、制止、其他权利1、发包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归集体使用的土地;2、监督承包方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或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4、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七:发包方的义务:维护、尊重、服务、建设1、维护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无故干涉;3、按承包合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按规定及政策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八、承包方的权利1、承包地使用、收益、流转,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获得相应的补偿3、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九、承包方的义务1、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合理保护和利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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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前辅导(精讲班)学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民事权利主体一、内容提要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4.国家二、考试基本要求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三、内容辅导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概念民法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二章标题为“公民(自然人)”。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所谓自然人,指一切具有自然的生命形式的人类成员;而公民,则指具有某国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因此,自然人的内涵与外延均与公民不同。
自然人是指生理学上的人,而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
在中国,公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下列关于自然人,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相同的概念B.自然人,指一切具有自然的生命形式的人类成员C.自然人是指生理学上的人D.在中国,公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答案:A解析: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之所以成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就是因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它只是一种可能性,是否能确实享有权利,还必须依赖其他条件。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即他们既可以享受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所要求的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容的法定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容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个人意志无权予以变更。
4.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身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转让或者放弃,他人也无权予以限制或者剥夺。
例题: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要有( )特征。
A.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B.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C.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平等性D.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容的法定性E.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身性答案:ABDE解析: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特征中,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出生时间的确认我国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应当以胎儿活着脱离母体的时间作为出生时间。
关于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2.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胎儿毕竟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
但是这种保护是以胎儿活体出生为条件的。
例如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
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机能的绝对终止,生命的最终结束。
确定自然死亡的标准,应当以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学上鉴定的时间为准。
我国一般以医生签署的死亡证所记载的时间为推定的死亡时间。
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若干人在同一时间中死亡的,若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羽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
例题1:下列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表述正确的是( )。
A.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B.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具备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能享受民事权利,不能承担民事义务C.胎儿毕竟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D.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E.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答案:ACDE解析: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例题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
A.可以被法院剥夺B.公民个人可以放弃C.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D.可因精神疾病而丧失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民事主体实施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还包括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指民事主体以其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规定自然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思,而是由国家法律为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而确认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及智力状态相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自己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要具备这种能力,必须具备正确识别判断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的意思能力,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则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这也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之一。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取消,自然人也不得放弃或者转让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它有效地保障着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规定是强行的,自然人不得抛弃或转让,他人也不得限制或剥夺。
例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包括( )。
A.民事行为能力由个人确定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思B.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规定C.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及智力状态相联系D.自然人也不得放弃或者转让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E.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取消答案:BCDE解析:自然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思,而是由国家法律为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而确认的。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因此已经成年且精神状况完全正常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一条规定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为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
第二种为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是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那些“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那些已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一般来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如下方面的活动:①进行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②从事只取得利益而不承担义务的行为,如接受赠与奖励;③接受以自己的行为获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例题:李某是17周岁的高中生,经常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挣零用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李某( )。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A.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B解析: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都没有成熟,对其行为的性质和相应的后果缺乏认识和判断能力。
为保护他们的利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只允许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必须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法律也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必需的民事活动,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