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要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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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

☆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特定性(3点):1、风险是损失的可能性;2、不确定的损失才是风险;3、风险既是客观现实,又是主观感受。

☆风险的组成要素(3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

☆风险的特征(5点):客观性、偶然性、普遍性、可变性、相关性。

☆风险单位:也称危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保险人设计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的性质划分——1、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2、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的可能的风险。

二、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三、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划分——1、财产风险;2、人身风险;3、责任风险:依法对他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或未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4、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四、按风险的变化性划分——动态风险、静态风险。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4点):风险识别、风险衡量(分为“风险估测”:概率和损失幅度&“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可保风险的条件(5点):1、承保的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损失必须是意外的;3、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有重大性和分散性;4、风险必须的大量的、同质的,风险损失是可测的;5、风险损失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3点):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又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保险业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功能、地位及作用

☆保险的定义(2点):从经济的角度说,保险主要是对灾害事故的损失进行分摊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和手段;从法律角度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保险的构成要素(4点):特定风险为对象、互助共济为基础、以对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合理的保险分担金。

★保险的三大功能及其关系:

一、保障功能(3点):1、分散风险;2、经济补偿或给付;3、促进社会公众心理安定。

二、资金融通功能

三、社会管理功能(6点):1、促进经济发展;2、保持金融稳定;3、分担政府社会保障的功能;4、保障商业贸易顺畅运行;5、调节社会资金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比例;6、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减少社会损失。

四、三大功能之间的关系:1、本质与派生(基础与前提、主导地位,产生于、服务于、完善和扩大、从属地位);2、相互渗透,相辅相成。

第三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保险产生的条件(3点):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

2、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是保险产生的经济前提;

3、商业性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

定阶段的产物;

第四章保险的分类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物的保险;(法律责任和契约责任)☆信用保证保险:以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提供信用担保;信用保险: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对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

☆原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该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风险和责任而将其不愿承担或者超过自身承保能力的保险风险和责任,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共同保险:投保人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一份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分摊原则)

☆农业保险:针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种植、养殖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修理者因其生产、销售或修理的产品的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保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修理者因其生产、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缺陷,而给使用者造成的产品本身的损失及引起的间接损失和费用损失的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子在1999年首推的一种新型人寿保险,带有投资功能的寿险险种。

☆分红保险:既能风险保障,又能参与分红。

第五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危险损失补偿关系,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5点):射性合同、最大诚信合同、诺成性合同、双务有偿合同、附合合同。

☆补偿性合同: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因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财产保险)

☆给付性合同: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出现或者保险期届满,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部分人身合同)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具有合法性和客观存在性的特征。

★保险价值: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相互约定或根据某种方式确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限于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代价。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接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受益人一般也是自己。

☆受益人:

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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