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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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2024年度HFCs配额新方案,替代进程加速

生态环境部公布2024年度HFCs配额新方案,替代进程加速

2023/1253产配额量)之和来共同实现。

根据2024年国家HFCs 生产基线值,《方案》设定2024年HFCs 生产配额总量为18.53亿tCO 2,进口配额总量为0.1亿tCO 2,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为8.95亿tCO 2。

对于进口配额数值设定的原则,《方案》也明确指出,考虑到部分HFCs 品种在中国没有生产,为保障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需求,在设定2024年HFCs 进口配额总量时,对于基线年有进口记录的单位,可以以不超过最大年度受控用途进口量为基准申请进口配额,另外在国家进口基线值基础上再增加20%,据此设定进口配额总量为0.1亿tCO 2。

配额发放有章可循在HFCs 生产、使用配额总量确定的情况下,《方案》也对于各个相关单位的配额分配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HFCs(不包括HFC-23)生产配额的计算方法为例,《方案》指出,企业可以按照公式计算自己某品种HFC 的具体配额。

其中, 指的是某品种HFC 的生产配额, 指的是某年度某品种HFC 的生产量,a 为基线年。

对于之后的配额核发,《方案》指出,HFCs 生产单位和附件所列进口单位应于2023年11月24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2024年度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并遵循按需申请原则,申请的配额量应不大于根据此方案分配方法确定的配额量。

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2024年度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

同时,如若有配额调整需求的企业,可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调整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生态环境部公布2024年度HFCs 配额新方案,替代进程加速本刊记者 邓雅静为了顺利实现2024年HFCs 生产和使用量冻结在基线值的履约目标,2023年11月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要求相关企业于2023年11月24日前组织做好2024年度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的申请填报等工作。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8号)第168号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2015年9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 、 家 企 业 节 能 工 作 要 求 万
结 构升 级 。 加快 实施 能量 系统 优化 、 热余 压利 用 、 要 余 电机
系统节 能 、 燃煤 锅 炉 ( 窑炉 ) 改造 、 高效换 热 器 、 约替 代石 节 油 等重 点节 能工 程 要 积极 开展 与专 业化 节能 服务公 司 的 合作. 采用 合 同能 源管 理模 式实施 节 能改造 。
三 、
— —

各 地 区 、 部 门及 各 单位 要 从全 面 贯 彻 落实 科 学 各
发 展观 . 加快转 变 经济 发展方 式 , 设资 源节 约 型 、 建 环境 友 好 型 社会 . 强可 持续 发 展 能 力 的战 略 高度 . 分认 识 开 增 充 展 万 家企 业 节能 低 碳行 动 的 重要 性 . 加强 组 织 领 导 , 定 制
省( 自治 区 、十二月 七 日
附 一 件 :
万家 企 业 节 能低 碳 行 动 实施方 案

万家 企 业 是指 年 综 合 能源 消 费量 1 吨标 准煤 以上 万 以及 有关 部 门指定 的 年综合 能 源消 费量 5 0 0 0吨标 准 煤 以 上 的重点 用能单 位 。初步 统计 .0 0年 全 国共 有 10 0家 21 70 左右 万家 企业 能源 消费量 占全 国能 源消 费总量 的 6 %以 0 上 , 节能 工作 的重点 对象 。 是 抓好 万家 企业 节能 管理工 作 .
化建 设 的企 业 节 能管 理 机制 。 到 工作 持 续 改进 、 理 持 做 管
续优 化 、 能效 持续 提高 。
( ) 四 加强 能源 计量 统计 工 作 。万家 企业 要按 照 《 能 用
单位 能 源计 量 器 具 配备 和管 理 通则 》 G 1 1 7 ( B 7 6 )的要 求 , 配备 合理 的能 源计 量器 具 . 力实 现能 源计 量 数据 在线 采 努 集 、 时 监测 。要 创 造 条 件建 立 能 源 管控 中心 , 用 自动 实 采 化 、 息化技 术 和集 约化 管理 模式 , 信 对企 业 的能源 生 产 、 输 送、 配、 分 使用 各环 节进 行集 中监 控管 理 。 建立 健全 能源 消 费原 始记 录 和统计 台帐 。 定期 开展 能 耗数 据分 析 。要按 照 节 能主 管部 门 的要求 . 排专 人负 责填 报 并按 时上 报 能源 安 利用 状 况报告 ( ) 五 开展 能源 审计 和编 制节 能规 划 。 家企 业要 按照 万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解读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解读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解读2024年09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指导制定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国家标准(GB/T 24067-2024,以下简称《通则标准》)于近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几个重点关注问题的解读。

1、《通则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

《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要求。

与此同时,国际上涉及产品碳足迹的贸易政策频现,对我国产品出口带来挑战,通过科学方法摸清我国产品碳足迹情况迫在眉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国际涉碳贸易政策,生态环境部牵头落实15部委《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提出“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的任务要求,指导制定了《通则标准》,作为国内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引导促进我国各类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编制。

2、《通则标准》出台的意义有哪些?《通则标准》的出台是落实碳足迹工作任务的重要一步,填补了国内产品碳足迹核算通用标准的空白,将为各方研究编制具体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提供指引。

在《通则标准》指导下,加快推进具体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和数据核算,摸清产品碳排放“家底”,是加快构建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发掘企业和上下游产业链节能降碳潜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利于帮助企业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提高产品低碳竞争力和贸易竞争优势。

3、《通则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通则标准》规定了产品碳足迹的研究范围、原则和量化方法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了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具体包括使用全生命周期的视角、功能或声明单位、迭代的方法、科学方法的优先性、完整性、一致性、统一性、准确性、透明性和避免重复计算等;二是规定了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的4个步骤、生命周期的5个阶段,以及产品种类规则编制要求、核算边界选取原则、计算方法等内容;三是提出了产品碳足迹报告要求以及基本内容。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窗口期,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协同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重点支持方向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光伏、风电、氢能、储能、智能电网、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温室气体控制、污染治理等节能环保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核查、产品认证与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二、强化低碳产业招商(一)支持高端制造项目招引。

支持引进新能源、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高端制造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的支持;对其他先进制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最高IoOo万元的支持。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外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账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一)支持新兴服务项目落户。

加快招引、集聚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的细分赛道龙头、高成长性企业,支持在昆设立总部或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对符合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支持基本条件的低碳领域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对落户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低碳领域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优先支持纳入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

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招引,对年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连续两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节能产品认证 管理 办法 公开征求社会 意见
为 了提 高 用能 产 品 以及 其他 能 源 相 关 产 品 的 能 源 利 用效 率 , 规 范 和 管 理 节 能产 品认 证 活 动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目前 正 在 组 织 制 订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 该
网站 和 中 国政 府 法 制 信 息 网上 。 与现行 ( (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骤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 明 确 工 作 方 法 等 事 项 均 形 成 了初 步 建 议 。 从 组 织 机 构 、 方 法 、 程 序 、 时 限 等 方 面 为 条 例 制 定 工 作 提 供 了保 障 。
的 一 个 社 会 热 点 。 现 行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自2 0 0 5 年4 月1
司 、食 品局 ,上 海 、江苏 、浙江 、 宁波 、 山东 、广 东 、深圳 检验 检疫
局主 管法 制工作 的局 领导 及法 制部 门负责 人 ,黑: 龙江 、 上 海 、 浙 江 、 福 建 、 四川 检 验 检 疫 局 食 品 部 门 负 责 人 等 参 加 了: 会议 。 会 议 对 制 定 条 例 的必 要 性 、可 行 性 进 行 了 讨 论 , 并着重对 如何 : 准动 下 一 步 工 作 进 行
邮政业标 准化管理办法 规范相关产品认证
能 源 管理 体 系建 设 工 作 的通 知 。
该 通 知 强 调 了 认 识 加 强 万 家 企 业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的 意 义 , 要 求
加 强 对此 项 工作 进 行 工 作 指 导 , 以 期 推 动 建 立 健 全 能 源 管 理 体
标 任 务 。 通 知 指 出 , 国 家 鼓 励 万 家 企 业 自 愿 开 展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并 在 相 关 工 作 中 ,对 认 证 结

公正性和保密管理程序

公正性和保密管理程序

公正性和保密管理程序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保障产品认证活动在客观、独立、没有利益冲突、没有成见、没有偏见、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同时为了享有获取充分评价产品认证符合性所需信息的特权,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公司制定了《公正性和保密管理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公正性和保密性管理的原则、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认证活动可能涉及到公正性和保密性问题的各个环节。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中构成本程序的内容,凡注日期的,仅该版本适用本程序,凡不注日期的,最新版本适用本程序,请使用本程序的人员关注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 242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CNAS-GC21 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GB/T19011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3术语定义本程序采用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GB/T24020《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通用原则》、GB/T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及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定义。

为了便于使用者,以下给出相关术语及定义:3.1保密性为充分评价管理体系符合性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属客户专有信息。

未经客户书面同意,或法律因素,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利用客户信息。

3.2公正性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中立、没有利益冲突、不受他人影响实际存在,并被认识到的客观存在。

4公正性分析及管理原则公正性是开展认证评价工作的基础,任何缺乏公正、客观的评价都将被视为对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威胁。

4.1可能造成影响公正性的因素及其影响程度4.1.1来自投资方或董事会对认证活动的干预;影响程度大,若背离认证原则可造成严重后果;4.1.2认证活动在某一地域开展,该地域某些主管部门对认证活动干预时,可能会影响公正性;有一定影响,视干预程度,若背离认证原则属不可接受风险;4.1.3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对认证活动的干预;有一定影响,应予以解释,促使改变管理模式或管理程序;4.1.4认证活动涉及的相关人员可能与认证活动或认证对象存在经济或利益关联,因此会对公正性造成潜在威胁;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应严格注视该类活动;4.1.5当认证业务与其他业务共享同一资源,可能会对公正性带来影响;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当冲突不可避免时,应放弃认证活动;4.1.6当财务方面受到某种内外部支持或压力,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影响程度大,应严格履行公正性承诺;4.1.7当某一认证客户的合同额较高,或是非常重要的大客户,为获得该客户而采取的政策或手段;如果一味追求合同额或大客户,而放弃认证原则,就会对公正性带来较大影响;4.1.8营销过程的佣金或其他好处势必影响认证收入,其结果,有可能以牺牲公正性为代价;有一定影响,处理得当,风险可降低到可接受程度;4.1.9审核人员连续三次以上参与某组织审核活动,可能造成由于熟识,使公正性产生偏差;有一定影响,应尽量避免此现象,当无法避免应予以特别关注。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规范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碳产品,是指与同类产品或者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

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六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资质第七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从事碳排放审定或者核查相关工作年以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八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实验室应当具备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开展认证、检测活动后一年之内,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测能力持续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认证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产品认证 培训资料低碳产品认证标识

产品认证 培训资料低碳产品认证标识

CTC新疆分公司低碳产品认证培训王婷婷一、低碳产品认证定义1、概念:低碳产品是指具备节能,减排作用的产品。

举例:天然竹木产品,太阳能产品,黑金活炭,电子签章,变频空调,自行车等等。

2、定义:所谓低碳产品认证,是以产品为链条,吸引整个社会在生产和消费环节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

通过向产品授予低碳标志,从而向社会推进一个以顾客为导向的低碳产品采购和消费模式。

以公众的消费选择来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低碳产品技术,向低碳生产模式转变,最终达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效果。

正是由于低碳产品认证的这种作用,国外低碳产品认证项目在近几年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已经有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开展低碳产品认证。

3、低碳产品认证标识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认证标识。

标识图形由外围的C状外环和青山、绿水、太阳组成。

标识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C状外环是碳元素的化学元素符号,代表低碳产品。

整个图像向人们传递了一种通过倡导低碳产品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含义。

二、中国提出低碳产品认证的背景自哥本哈根世界气象大会以来,“低碳”一词成为全球最“热门”话题,我国提出到2020年碳排放指标比2005年减少40%。

早在2010年国家有关部门就着手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把低碳产品评价引入认证认可领域,采用以低碳产品认证为链条,通过向产品授予低碳标志,以公众选择低碳产品消费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低碳产品生产技术,向低碳生产模式转变,从消费环节引导“高碳产业”逐步实现“低碳发展”,生产和消费环节共同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达到减少温室气体的效果。

2013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共同发布了《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了统一低碳产品认证制度。

2014年6月27日,首批低碳产品认证证书正式颁发,标志着我国在产品层面开展的低碳行动已经开花结果。

据悉,我国低碳产品认证的试点工作已在广东、重庆、湖北三省市全面展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14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3.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21号)
关于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将通用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铝合金建筑型材、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4种产品列入《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特此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13年8月14日。

中国石化碳排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石化碳排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3 发展计划部负责将低碳发展规划和计划纳入公司总体发展规划;负责一类温室气
体工程减排项目的审批;负责公司温室气体回收利用量的统计及汇总。
2.4 集团/股份财务部负责研究国家有关低碳财税优惠政策,提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
建议,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负责公司碳资产相关会计核算。
2.5 科技部负责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以下称方法学)、碳减排技术等开发工 作;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低碳技术标准。
3.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估
企业新上或改扩建项目,要依据碳排放管理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计算项 目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预测因碳排放对该项目的经济性造成的影响,并在项目 可研报告中编制相关章节。
3.7 保密
各事业部(管理部、专业公司)、企业、个人不得擅自披露碳资产相关信息。
4.监督与检查
2.机构与职责
2.1 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低碳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战略规划,
指导和部署低碳工作。
2.2 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是集团公司低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节能减排工作
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低碳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低碳方针、决策;负 责组织制定和修订低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低碳发展规划;负责低碳目标的设立和分解;负 责低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负责监督和管理碳资产信息系统运行;负责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估工作的监督与指导;负责提出低碳培训计划,指导开展业务培训;负 责低碳宣传及低碳信息发布;负责对口联系国家有关部门,协调公司低碳工作对外联络。
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5.6 碳资产,是指一种以二氧化碳当量来计量的资产。它具有可使用、
可交易、可储存的属性,包括碳配额、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等。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方法(2)第二十三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根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 (十)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那么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根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根本图案如下列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根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根本图案如下列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第二十八条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监视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视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以及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1.引言1.1目的1.2背景1.3适用范围1.4定义2.指南概述2.1指南结构2.2目标和原则3.碳排放管理体系概述3.1碳排放管理的重要性3.2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3.3碳排放管理体系的主要要素3.4实施碳排放管理体系的益处4.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步骤4.1管理体系准备阶段4.1.1管理体系结构规划4.1.2识别关键利益相关方4.1.3碳排放目标设定4.1.4碳排放核算方法选择4.2管理体系实施阶段4.2.1碳排放核算数据收集4.2.2数据记录和监测4.2.3碳排放清单编制4.2.4碳排放指标计算4.2.5碳排放目标管理4.3管理体系维护和持续改进阶段4.3.1管理体系维护4.3.2管理体系审核4.3.3持续改进5.监测和报告5.1碳排放数据监测5.2碳排放报告要求5.3碳排放披露6.碳排放管理体系审核6.1审核准备6.2审核方案制定6.3审核实施6.4审核结果和改进措施7.碳排放管理体系认证7.1认证流程7.2认证机构选择7.3认证标准8.管理体系维护和持续改进8.1碳排放管理体系维护8.2持续改进方法9.碳排放管理体系风险和机遇9.1风险管理9.2机遇识别10.指南的实施策略10.1实施角色和责任10.2实施时间表10.3实施培训计划11.结论附录以上为《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大纲,讲述了碳排放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持续改进的步骤和方法。

文档内容完整,详尽地介绍了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各个要素和阶段,包括构建管理体系的准备阶段,数据收集、记录、监测、清单编制和指标计算的实施阶段,以及管理体系维护、审核和认证的维护和改进阶段。

此外,文档还涉及了碳排放数据的监测与报告、碳排放披露、管理体系的风险与机遇、实施策略等相关内容。

该指南旨在帮助企业或组织建立有效的碳排放管理体系,通过监测和降低碳排放量,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读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该指南并根据组织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确保碳排放管理体系的顺利实施和持续改进。

CNAS-认证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20220615

CNAS-认证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20220615

旧文件废止时间 2020-11-1 2018-3-1 2019-5-28 2020-5-7 2019-6-30 2013-7-1 2022-5-1 2017-1-1
2017-1-1
2017-6-15 2015-9-16
2015-6-30
《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要求》(ISO 14065:2013)(2019 年第一次修订)
序类 号别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注:有效文件发布实施日期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旧文件废止时间
17
CNAS-CC11:2018
《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 (IAF MD1:2018)
2018-6-1
2018-12-15
CNAS-CC11:2016《多场所组织的管 理体系审核与认证》(IAF MD1:2007, 2018-12-15 IAF MD 19:2016)
序类 号别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注:有效文件发布实施日期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旧文件废止时间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32
CNAS-CC170:2015 (ISO/IEC 27006:2015)(2020 年第二 2015-12-30

次修订)
2016-4-1
CNAS-CC17:2012《信息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27006:2011)
CNAS-RC07:2011《具有境外关键场 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 构要求》(ISO/IEC 17021:2011) CNAS-CC21:2006《产品认证机构通 用要求》(GB/T 27065:2004/ISO/IEC Guide 65:1996) CNAS-CC03:2010《人员认证机构通 用要求》(GB/T27024-2004/ISO/IEC 17024:2003)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1节能降碳产业1.1高效节能装备制造1.1.1节能锅炉制造1.1.2节能窑炉制造1.1.3节能内燃机制造1.1.4高效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1.1.5节能型泵及真空设备制造1.1.6节能型气体压缩设备制造1.1.7节能电动机、微特电机制造1.1.8节能风机风扇制造1.1.9节能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感器和电焊机制造1.1.10高效节能磁悬浮动力装备制造1.1.11节能农资制造1.1.12节能采矿、建筑专用设备制造1.1.13高效节能商用设备制造1.1.14高效节能家用电器制造1.1.15高效照明产品及系统制造11.1.16高效节能炉具灶具设备制造1.1.17余热余压余气利用设备制造1.1.18绿色建筑材料制造1.1.19能源计量、检测、监测、控制设备制造1.2先进交通装备制造1.2.1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1.2.2船用绿色动力装备制造1.2.3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1.2.4新能源飞行器制造1.3节能降碳改造1.3.1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1.3.2汽轮发电机组系统能效提升1.3.3电机系统能效提升1.3.4电网节能改造1.3.5余热余压利用1.3.6能量系统优化1.3.7绿色照明改造1.3.8船舶绿色低碳升级改造1.4温室气体控制1.4.1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1.4.2油气田甲烷采收利用1.4.3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21.4.4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减排2环境保护产业2.1先进环保装备和原料材料制造2.1.1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制造2.1.2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2.1.3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装备制造2.1.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制造2.1.5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制造2.1.6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处理设备制造2.1.7环境污染处理药剂材料制造2.1.8无毒无害原料生产与替代使用2.1.9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产2.1.10环境监测仪器与应急处理设备制造2.2大气污染治理2.2.1工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2.2.2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2.3非电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2.4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2.5工业厂矿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2.2.6城市扬尘综合整治2.2.7餐饮油烟污染治理32.3水污染治理2.3.1水体保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2.3.2重点流域海域水环境治理2.3.3城市黑臭水体整治2.3.4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2.3.5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2.4土壤污染治理2.4.1农用地污染治理2.4.2建设用地污染治理2.4.3农林草业面源污染防治2.4.4沙漠污染治理2.5其他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2.5.1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处置2.5.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运输2.5.3噪声污染治理2.5.4恶臭污染治理2.5.5新污染物治理2.5.6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2.5.7园区污染治理集中化改造2.5.8交通车船污染治理2.5.9船舶港口污染防治2.5.10畜禽和水产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42.5.1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3资源循环利用产业3.1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3.1.1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3.1.2水资源高效及循环利用装备制造3.1.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装备制造3.1.4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装备制造3.1.5废旧物资循环利用装备制造3.1.6垃圾资源化利用装备制造3.1.7废气回收利用装备制造3.2资源循环利用3.2.1矿产资源综合利用3.2.2水资源高效及循环利用3.2.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3.2.4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3.2.5废旧物资循环利用3.2.6垃圾资源化利用3.2.7废气回收利用3.2.8园区循环化改造4清洁能源产业4.1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4.1.1风力发电装备制造54.1.2太阳能发电装备制造4.1.3生物质能利用装备制造4.1.4水力发电和抽水蓄能装备制造4.1.5核电装备制造4.1.6燃气轮机装备制造4.1.7地热能开发利用装备制造4.1.8海洋能开发利用装备制造4.1.9非常规油气勘查开采装备制造4.1.10海洋油气开采装备制造4.1.11新型储能装备制造4.1.12燃料电池装备制造4.1.13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装备制造4.1.14智能电网产品和装备制造4.2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4.2.1风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4.2.2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4.2.3生物质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4.2.4大型水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4.2.5核电站建设和运营4.2.6地热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4.2.7海洋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4.2.8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64.2.9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4.2.10热泵设施建设和运营4.3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4.3.1煤炭清洁生产4.3.2煤炭清洁高效利用4.3.3清洁燃油生产4.3.4天然气清洁生产4.3.5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4.4能源系统高效运行4.4.1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及多能互补工程建设和运营4.4.2新型储能设施建设和运营4.4.3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运营4.4.4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4.4.5智能电网建设和运营4.4.6电力负荷调控响应系统建设和运营4.4.7天然气输送储运调峰设施建设和运营4.4.8分布式能源工程建设和运营4.4.9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5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5.1生态农林牧渔业5.1.1现代化育种育苗5.1.2种质资源保护75.1.3绿色农业生产5.1.4绿色、有机认证农业5.1.5农作物种植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和运营5.1.6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5.1.7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5.1.8农业生态系统保护修复5.1.9森林资源培育5.1.10林业基因资源保护5.1.11林下种养殖和林下采集5.1.12森林游憩和康养5.1.13绿色畜牧业5.1.14绿色渔业5.2生态保育5.2.1生物多样性保护5.2.2自然保护地建设和保护性运营5.2.3天然林保护修复5.2.4国家储备林建设5.2.5森林草原防灭火体系建设和运维5.2.6生态产品监测体系和生态感知系统建设和运维5.3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5.3.1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5.3.2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与修复85.3.3土地综合整治5.3.4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5.3.5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5.3.6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5.3.7有害生物灾害防治5.3.8矿山地质环境、油气田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5.3.9水生态系统旱涝灾害防控及应对5.3.10河湖与湿地保护修复5.3.11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生态修复5.3.12增殖放流与海洋牧场建设和运营5.3.13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工程建设6基础设施绿色升级6.1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6.1.1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营6.1.2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建设和运营6.1.3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6.1.4全过程绿色建造6.1.5建筑绿色运营6.1.6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建造6.1.7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6.1.8建筑用能电气化、智能化改造96.1.9绿色高效制冷改造和运行6.1.10绿色仓储6.1.11绿色农房建设、改造和运维6.2绿色交通6.2.1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升级改造6.2.2充电、换电和加气设施建设和运营6.2.3智能交通体系建设和运营6.2.4共享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6.2.5城乡客运系统建设和运营6.2.6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和运营6.2.7环境友好型铁路建设运营和铁路绿色化改造6.2.8多式联运系统与公转铁、公转水建设和运营6.2.9公路甩挂运输系统建设和运营6.2.10绿色民航6.2.11绿色港航6.2.12绿色物流6.3环境基础设施6.3.1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6.3.2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6.3.3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建设和运营6.3.4水利设施智能化改造6.3.5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排查改造建设修复106.3.6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和运营6.3.7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6.3.8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6.3.9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6.3.10生态安全预警体系和生态保护修复信息平台建设和运维6.4城乡能源基础设施6.4.1城镇电力设施智能化建设运营和改造6.4.2城镇一体化集成供能设施建设和运营6.4.3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清洁化、低碳化建设运营和改造6.4.4农村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6.5信息基础设施6.5.1通信网络节能改造6.5.2绿色数据中心建设6.5.3数据中心节能改造7绿色服务7.1咨询监理7.1.1绿色产业项目勘察服务7.1.2绿色产业项目咨询服务7.1.3绿色产业项目施工监理服务7.2运营管理7.2.1能源管理体系建设117.2.2合同能源管理7.2.3合同节水管理7.2.4电力需求侧管理7.2.5资源循环利用第三方服务7.2.6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7.3监测检测7.3.1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7.3.2温室气体排放源监测7.3.3环境损害监测评估7.3.4污染源监测7.3.5企业环境监测7.3.6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安全预警7.3.7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7.4评估审查核查7.4.1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7.4.2碳排放核查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核查7.4.3建筑能效与碳排放测评7.4.4清洁生产审核7.4.5环境影响评价7.4.6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7.4.7自然资源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评估7.4.8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和生态系统评估127.4.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7.4.10水土保持评估7.5绿色技术产品研发认证推广7.5.1绿色技术产品研发7.5.2绿色技术产品认证推广7.5.3绿色技术交易7.6资源环境权益交易7.6.1碳排放权交易7.6.2用能权交易7.6.3用水权交易7.6.4排污权交易7.6.5林权交易7.6.6可再生能源绿证和绿色电力交易13。

db13重点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db13重点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db13重点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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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全文

2014-2015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全文

《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全文)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必由之路。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约束性目标,但2011-2013年部分指标完成情况落后于时间进度要求,形势十分严峻。

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在提前一年完成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2015年底前再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

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争到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扶持政策准入条件,实行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管理,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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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CXX
低碳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Guidance on the Management of Low Carbon
Product Certification Scope
目次
1目的与范围 (2)
2引用文件 (2)
3总则 (2)
4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3)
5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管理 (3)
6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专业能力管理 (5)
附录A: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6)
低碳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1 目的与范围
1.1本文件根据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认可准则的要求,为具有低碳产品领域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和相关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提供指南。

本指南作为CNAS-GC21《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指南》的分项指南。

1.2本文件适用于具有低碳产品领域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SCXX《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3 总则
3.1 在业务范围内实施能力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

为了实现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并配备相应的资源。

3.2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涉及的活动宜至少包括以下过程:
3.2.1参见CNAS-SCXX《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第C2.2条款的相关要求;
3.2.2宜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考虑认证业务范围所覆盖的产品实现过程的特点、行业风险程度和设计及制造的技术难度等因素,制定核查员的相应专业能力准则并实施评价。

3.3认证机构应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文件,并保持能力分析和评价的记录。

3.4认证机构应为以下方面建立和保持程序:
a)确定认证机构拟认证的低碳产品所要求的能力;
b)证实管理层对于与低碳产品认证相关的活动具有适宜的能力;
c)证实各类与认证活动相关的人员如:核查员、技术专家、复核人员等具有适宜的能力;
d)有渠道从内部或外部获取相关的专业能力。

4 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4.1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4.1.1认证机构可参照本文件附录A《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或对应的相关文件(如GB/T7635.1)对认证业务范围实施进一步的详细分类管理,甚至细化到认证的产品标准。

附录A给出了分类的对照框架,供认证机构细化分类时参考。

4.1.2 从事国家规定的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在对认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时,还应考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

5 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宜对各类人员(如:项目管理、核查、复核、认证决定、能力评价、培训、指导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认证业务范围特点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能力准则,并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监视等。

5.1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方案及相关要求的制定人员
5.1.1认证机构宜配备有能力制定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关要求的人员。

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关要求,包括规定产品的认证模式、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如单元划分、申请受理条件等)、型式试验、核查准备、现场核查、认证证书、标志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见GB/T27028(ISO/IEC指南28)。

5.1.2认证机构宜规定这类人员的具体条件, 这类人员的专业能力宜评价到具体的产品
范围,必要时,宜评价到认证的产品标准。

认证机构宜按此要求进行选择和评价并保留记录。

5.2 核查人员应具有以下核查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5.2.1具体内容参见CNAS-SCXX《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C2.4和C2.5条款。

5.2.2 核查员/核查组除应满足CNAS-SCXX《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中C2.4和C2.5
的相关要求外,还宜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以作为满足专业能力的最低要求:
5.2.2.1具有与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相关的专业或能源、环境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教育背景,并具有至少两年以上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对温室气体排放源和产品实现过程复杂的认证业务范围,还宜具有一定的碳排放领域工作背景:如具有从事组织碳盘查、验证,以及CDM项目审定与核查、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节能监测等工作经历;
5.2.2.2具有非相应专业大专以上教育背景,并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相应技术管理工作和碳排放领域工作背景。

对于温室气体排放源和产品实现过程复杂的认证业务范围,不适用于本条;
注:“相应专业”指与本文件附录A《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

5.2.2.3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而且具备核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2.2.4具备充分的技术专长以评价低碳产品认证项目的有关方面;
5.2.2.5具有足以评估可能影响低碳产品认证项目的财务、运行、合同或其他协议的影响,包括任何与低碳产品认证有关的法律要求。

5.3技术专家的能力要求
5.3.1当认证机构的人员能力,特别是核查人员或核查组的能力不能满足所认证的低碳产品范围时,认证机构可以寻求技术专家向核查组提供特定的专业技术支持;也可使用技术专家为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分析、复核、认证决定、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价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5.3.2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要求不应低于核查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5.4复核人员的能力要求
认证机构应确保由不同于核查组的有能力的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的能力要求应不低于核查员的专业能力要求,熟悉认证机构的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能基于核查的所有信息和结果进行客观评价。

必要时,宜有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专家对其提供技术支持。

5.5认证决定人员
认证决定人员宜有能力按照低碳产品认证方案的要求决定批准或撤销/注销认证证书。

注:复核和认证决定如果由同一人或同一组人完成,需要同时满足5.4和5.5的要求。

5.6 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评价
5.6.1对认证人员专业能力的评价宜由具有必要专业识别能力的评价人员按照专业能力准则的要求进行评价。

必要时,可辅以技术专家,采用面谈、专业知识问卷和现场见证
等方式进行评价。

5.6.2对核查员的专业能力评价,宜根据不同的认证业务范围类别的专业技术差异程度,确定其详细分类的程度,必要时可评价到特定的产品标准。

5.6.3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价过程和结果宜予以记录,宜有充分证据证明人员能力满足能力分析评价系统的要求和支持其评价结果。

5.7 项目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认证机构应确保项目管理人员宜有能力执行以下工作:
5.7.1了解低碳产品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并能够根据申请人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产品标准要求进行评审,确定申请项目的认证范围、申请类别及认证单元等;
5.7.2了解核查人员能力要求,并能够根据申请人的产品类别、生产状态、有无外包等因素制订核查方案。

6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专业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应在以下认证阶段对每个认证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适宜的专业技术管理:6.1 申请受理和合同评审阶段:
根据申请人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产品标准要求进行评审,确定申请项目的认证范围、申请类别及认证单元等,并对核查组提出相应的专业能力要求。

6.2 准备阶段:确认核查组的核查专业能力是否满足具体认证项目的需求;确认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否与所承担的核查任务相适应。

6.3 评价阶段:确保核查组的碳核查技术能力满足具体认证项目的需求。

6.4 评价后续阶段:必要时,确保不符合报告及纠正措施的验证、核查报告的复核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参与。

6.5认证决定阶段
确保认证决定过程有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参加。

附录A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注: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目前只包括4种产品,今后将随产品目录的增加或变化情况调整业务范围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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