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2个doc 1个pdf)2
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产品认证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X产品认证运作流程、认证标志的管理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与权限。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2001-12-03发布 2002-05-01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01-12-03发布 2002-05-01施行——《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2001-12-03发布 2002-05-01施行3定义无4管理职责4.1产品认证责任部门a)设计开发部负责内销XX产品的有关认证b)海外销售中心技术支持部负责XX产品在国内、外检测机构认证测试的所有出口认证4.2认证产品信息的维护职责a)产品申请认证后,各认证责任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主持的认证产品的《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技术状态一览表》和《认证产品认证明细一览表》,集中、准确的反映各认证产品所做认证明细,作为认证技术文件在CPC系统中发布,供各部门技术人员查询;一览表应清晰和便于查询,并与相关人员沟通。
b)当技术更改涉及《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技术状态一览表》的变更时,各部门应按“图2 设计更改过程中产品认证控制流程图”和5.9.2的要求执行,认证责任部门应及时对一览表进行维护并与相关部门沟通。
4.3 技术部门(设计开发部、技术中心、技术工艺部、海外技术支持部)负责在认证零部件清单/出口产品认证清单中所涉及的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参数和供应商的更改以及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时,以书面形式将更改信息反馈给认证责任部门。
4.4 新产品开发结束后,设计开发部须同时提供完整的新品《关键零部件清单》及认证所须需的其它产品资料;5管理内容5.1产品认证流程见图1及图2图1 产品认证控制流程5.2产品认证需求或计划5.2.1产品认证类别产品认证类别包括如下(但不限于):a)销售地区政府强制执行的产品认证;b)经销商(顾客)指定要求的产品认证;c)市场推广所需要的产品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和2019年第三批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和2019年第三批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公告〔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公告〔2019〕25号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和2019年第三批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认监委2019年第19号公告)有关要求,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和2019年度第三批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予以公告。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2019年12月20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一)认证机构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认证机构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1.1 CNCA-C01-01:电线电缆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18)CNCA-C01-01:电线电缆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泰一路3号一号楼南四、五楼电话:************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5106631.2 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36)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八路3号2幢301室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1001761.3 CNCA-C08-01:音视频设备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CNCA-C16-01:电信终端设备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30)CNCA-C08-01:音视频设备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CNCA-C16-01:电信终端设备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同发路4号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5180551.4 CNCA-C10-01:照明电器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18)CNCA-C10-01:照明电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泰一路3号一号楼南四、五楼电话:************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510663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37)CNCA-C10-01:照明电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4号楼2层201至212室电话:************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1000351.5 CNCA-C11-01:汽车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22)CNCA-C11-01:汽车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科研楼336电话:************-1329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3003001.6 CNCA-C11-01:汽车产品中的下列产品:重庆凯瑞质量检测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38)CNCA-C11-01:汽车产品中的下列产品: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 号综合研发楼A 座电话:************传真:************E-mail:*****************.cnN、O 类汽车N、O类汽车网址:邮编:4011221.7 CNCA-C11-16:电动自行车国信认证无锡有限公司(39)CNCA-C11-16:电动自行车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华路5号创新创意产业园A栋8楼电话:*************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2141281.8 CNCA-C22-01:童车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18)CNCA-C22-01:童车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泰一路3号一号楼南四、五楼电话:************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5106631.9 CNCA-C22-02: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CNCA-C22-0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泰一路3号一号楼南玩具司(18)玩具四、五楼电话:************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510663(二)实验室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2.1 CNCA-C08-01:音视频设备-- -- -- --2.2 CNCA-C09-01:信息技术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24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路300号联系人:徐建楚电话:*************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设备传真:*************E-mail:****************网址:邮编:310018公司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009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上海市武宁路505号联系人:于超电话:***********-454E-mail:****************.cn网址:邮编:200063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广西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检验中心(230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北海市北海大道中国电子北海产业园A03厂房联系人:朱春燕电话:************传真:************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E-mail:*****************邮编:5360002.3 CNCA-C16-01:电信终端设备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3101)CNCA-C16-01:电信终端设备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白沙科技产业园l 楼B 区联系人:林幸笋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518055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4 CNCA-C11-01:汽车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CNCA-C11-01:汽车中的下列产品:O类汽车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9号联系人:吴茜电话:************传真:************E-mail: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义))(08102)*******************邮编:101300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4401)CNCA-C11-01:汽车中的下列产品: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8000kg的O类汽车(危险品运输车除外)北京市市辖区昌平区沙河镇小王庄/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南经济开发区迎宾路南段联系人:陈戈电话:************传真:************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CNCA-C11-01:汽车中的下列产品:最大总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9号/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王祥路206号联系人:万继武电话:*************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中心)(12301)量不超过35000kg的O类汽车传真:*************E-mail:***************网址:/邮编:471039公司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吉林大学车辆产品检测实验室(12501)CNCA-C11-01:汽车中的下列产品: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2000kg的O类汽车(危险品运输车除外)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988号联系人:周淑辉电话:*************传真:00431-85095806E-mail:****************吉林大学中汽研汽车检测中CNCA-C11-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中汽研汽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心(武汉)有限公司(国家新能源汽车质量监督检测中心)(13801)01:汽车中的下列产品:O类汽车开发区沌阳大道55号联系人:刘成电话:************传真:************E-mail:****************车检验中心(武汉)有限公司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09702)CNCA-C11-01:汽车中的下列产品:最大总质量不超过40000kg的O类汽车(罐式车辆除外)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罗格工业园科汇路2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西路2号联系人:肖文建电话:*************传真:*************E-mail:*************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2.5 CNCA-C11-04:亿科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C11-04:汽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28号亿科检测认证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汽车安全带(14901)车安全带联系人:邹宇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215331有限公司2.6 CNCA-C11-08: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江苏精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1401)CNCA-C11-08: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新巷村联系人:陈军电话:180****7660传真:*************E-mail:*********************网址:江苏精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国家拖CNCA-C11-08:机动车辆间接视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9号/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王祥路206号联系人:万继武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301)野装置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471039验所有限公司2.7 CNCA-C11-12: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武汉)有限公司(国家新能源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801)CNCA-C11-12: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55号联系人:刘成电话:************传真:************E-mail:****************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武汉)有限公司2.8 CNCA-C11-16:电动自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02201)CNCA-C11-16:电动自行车广东省广州科学城南翔支路1号C102房联系人:邱初暄电话:************-803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车传真:************E-mail:*****************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00501)CNCA-C11-16:电动自行车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联系人:谢浩江电话:************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510663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08301)CNCA-C11-16:电动自行车宁波市北仑区长白山路616号(东区、西区)联系人:王全林电话:*************传真:*************E-mail:*******************宁波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网址:邮编:315048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07601)CNCA-C11-16:电动自行车(分包“无线电骚扰特性”检验项目)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福发路16号/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十道106号联系人:刘斌电话:************传真:************E-mail:********************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国家轻工业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常州站(23201)CNCA-C11-16:电动自行车(分包“无线电骚扰特性”检验项目)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203号联系人:杨浒电话:*************传真:*************E-mail:****************江苏红海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2.9 CNCA-C11-16:电动自行车(仅限已指定实验室取消分包“无线电骚扰特性”检验项目)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101)CNCA-C11-16:电动自行车(仅限已指定实验室取消分包“无线电骚扰特性”检验项目)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1号联系人:韩轶电话/传真:************E-mail:*****************天津市自行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19401)CNCA-C11-16:电动自行车(仅限已指定实验室取消分包“无广西南宁市科兴路5号联系人:刘红清电话:************E-mail:*****************网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线电骚扰特性”检验项目)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16401)CNCA-C11-16:电动自行车(仅限已指定实验室取消分包“无线电骚扰特性”检验项目)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399号/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以北经六路以西联系人:徐建勇电话:*************传真:*************E-mail:******************邮编:318000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宣教中心、国家电机及机械零部件产品质量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智能马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2.10 CNCA-C13-01:安全玻璃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2401)CNCA-C13-01:安全玻璃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15号联系人:翁文祥电话:*************传真:*************E-mail:****************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建材机械质量监督检验CNCA-C13-01:安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311号济南市产品质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中心(23301)全玻璃联系人:高鹏电话:130****5716传真:*************E-mail:****************量检验院2.11 CNCA-C18-01: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3:灭火设备产品CNCA-C18-04:消防装备产品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02301)CNCA-C18-01:火灾报警产品中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海诚东街6号/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0号/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28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胜东路1号联系人:刘志鹏电话:************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510330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安全系统;CNCA-C18-03:灭火设备产品;CNCA-C18-04:消防装备产品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逃生器、逃生绳、过滤式消防自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救呼吸器、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03101)CNCA-C18-01:火灾报警产品中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1000号/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16288号/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联系人:邓小波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250102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CNCA-C18-03:灭火设备产品;CNCA-C18-04:消防装备产品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分配电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装置;2.12 CNCA-C22-01:童车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01901)CNCA-C22-01:童车中的下列产品: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电动童车、其他玩具车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八路289号联系人:李许电话:*************传真:*************E-mail:****************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23401)CNCA-C22-01:童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河滨西路1号联系人:凌明花电话:************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传真:************E-mail:*****************公司东莞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16001)CNCA-C22-01:童车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南路68号联系人:黄志电话:*************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523770东莞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2.13 CNCA-C22-02:玩具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23401)CNCA-C22-02:玩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河滨西路1号联系人:凌明花电话:************传真:************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E-mail:*****************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7101)CNCA-C22-02:玩具上海市宜山路801号金陵商务广场B座联系人:刘滢电话:************传真:************E-mail:************************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2019年第三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3.9 CNCA-C10-01:照明宁波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08301)CNCA-C10-01:照明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众创一路88号联系人:王全林宁波市产品质量检电器电器中的下列产品--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315048验研究院5.4 CNCA-C21-01:装饰装修产品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3501)CNCA-C21-01:装饰装修产品—溶剂型木器涂料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联系人:张愚电话:************传真:************E-mail:***************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5.6 CNCA-C10-01:照明电器佛山市沃特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3601)CNCA-C10-01:照明电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委会广隆工业园兴业4路顺联机械城二座二层13-19号联系人:陈楚恩电话:*************传真:*************佛山市沃特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E-mail:***************.cn网址: 邮编:528313德凯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23701)CNCA-C10-01:照明电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联系人:王晓鹏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200436德凯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23801)CNCA-C10-01:照明电器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3号(宏基工业城一期4栋102房)联系人:程旭彬电话:138****2623传真:*************E-mail:*****************.cn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网址: 邮编:52842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法律与法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是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三部分,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二是认证的实施、三是认证实施有效性的行政执法监督。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指定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未获得认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对于特殊产品(如:消防产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授权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
2、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号局长令)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文件,详细规定如下内容:——国家建立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为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四个统一”为基本原则;——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认证、且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体系,即:总局发布规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定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和人员负责认证的受理、检测、检查和证书的颁发以及获证产品的监督;地方质检机构负责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及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商等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指定的机构负责中国认证标志的发放和接受认监委的委托对认证标志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规定了列入目录内产品具体认证规则程序要求、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要求;——规定了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进口商在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中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发布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引言为缩短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检测周期,降低认证检测费用,减轻工厂负担,避免重复评价,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况下,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资源(如人员、设施等)具备了相应产品及特定项目的检测能力、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可能已经获得其他认证或工厂已经获得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可利用工厂自身检测资源替代在指定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全部或部分检测项目,或可承认其他认证相同内容部分的评价结果(检测、检查或审查结果)。
为规范上述两类活动,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规则中所指的工厂检测资源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制造商或生产企业自有资源,获得认可且与工厂在同一城市或临近(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
本规则中所指的其他认证结果为获得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 术语和定义方式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简称)方式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简称). 工厂检测资源利用适用范围型式试验:仅限于以下认证产品()样品体积大或易损坏,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或()产品季节性强,生命周期短;或()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的产品;或()其他特殊情况。
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各类认证产品证书扩展和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各类认证产品同一工厂同一项目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实施方式根据工厂实验室的设备资源、人力资源和软资源的综合情况,结合产品特点,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分为、两种方式。
方式由指定认证机构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
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方式由指定认证机构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认证机构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2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补充指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2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
证机构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2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27
【实施日期】2016.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6年第12号)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关于拟补充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9号公告)有关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拟补充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做出指定决定,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本补充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补充指定决定
国家认监委
2016年4月27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补充指定决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12-03【生效日期】200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9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11月23日国家认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检查活动,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是指由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委派,对获得或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申请、培训、考核、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实行统一的资格注册制度。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考核、资格注册工作。
第六条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七条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为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聘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分为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第九条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历:(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大专学历的,具有至少6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具有至少4年全日制工作经历;(三)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至少2年相关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四)申请高级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检查员资格3年以上,完成不少于6次完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或者跟踪检查活动,并担任不少于4次检查组长的经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
C C C强制性产品认证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CCC强制性产品认证1.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贴认证标志,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 CCIB ”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目前,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
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什么特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
C C C强制性产品认证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CCC强制性产品认证1.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贴认证标志,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 CCIB ”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目前,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
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什么特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公告〔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公告〔2020〕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有关规定,按照《认监委关于开展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支持复工复产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20年第4号)和实验室日常指定有关要求,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2020年4月23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一、按照认监委公告2020年第4号作出的指定决定(一)认证机构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认证机构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1.1CNCA-C22-01:童车------1.2CNCA-C22-02:玩具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40)CNCA-C22-02:玩具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三路4号华测检测大楼8楼A区电话:135****1040网址:www.cti-邮编:518101(二)实验室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2.1CNCA-C11-08: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江苏华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23901)CNCA-C11-08: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新桥西环路联系人:潘剑龙电话:137****1813传真:*************邮编:212322江苏华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2.2CNCA-C11-16:电动自行车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02601)CNCA-C11-16:电动自行车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兴茂街16号联系人:王燕电话:************Email:2665176568@q 网址:邮编:610100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5201)CNCA-C11-16:电动自行车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55号联系人:陆明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102100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2.3CNCA-C13-上海建科检验有限CNCA-C13-上海市市辖区闵行区申上海建科01:安全玻璃公司(21201)01:安全玻璃富路568号联系人:岳鹏电话:************Email:yuepeng@j 网址:www.jktac.c om邮编:201108检验有限公司2.4CNCA-C18-01: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3:灭火设备产品CNCA-C18-04:消防装备产品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02301)CNCA-C18-04:消防装备产品中的下列产品--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海诚东街6号/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0号联系人:刘志鹏电话:************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510330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5CNCA-C22-01:童车--------2.6CNCA-C22-0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7CNCA-C23-01:防爆电气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0303)CNCA-C23-01:防爆电气中的下列产品--除涉及烧结金属元件试验的隔爆型“d”产品、正压外壳型“p”产品、液浸型“o”产品、充砂型“q”产品、粉尘本质安全型“iD”产品、正压保护型“pD”产品外的其它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00号联系人:陈超中、於立成电话:************************-3181传真:************-0538************-0551E-mail:******************.cn****************.cn网址:邮编:201114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产品国家安全生产常州矿用通讯监控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煤炭工业常州通讯监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4001)CNCA-C23-01:防爆电气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号联系人:梁宏电话:139****6629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213001中煤科工集团常州研究院有限公司二、2020年第一批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3.8CNCA-C08-01:音视频设备CNCA-C09-01:信息技术国家办公设备及耗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32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天津市红桥区昌图道7号/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99号联系人:邝亚明电话:************传真:************E-mail:k-****************邮编:300131天津天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设备CNCA-C16-01:电信终端设备北京尊冠科技有限公司(03301)CNCA-C16-01:电信终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传真机、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联系人:符瑜慧电话:************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100083北京尊冠科技有限公司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155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苏州工业园区澄湾路2号联系人:陈宁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215122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3.10CNCA-C11-01:汽车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武汉)有限公司(国家新能源汽车质量CNCA-C11-01:汽车中的下列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55号联系人:刘成电话:************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武汉)监督检测中心)(13801)产品--M2、M3、N2、N3类汽车传真:************E-mail:****************有限公司3.12CNCA-C11-12: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5201)CNCA-C11-12: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中的下列产品--客车座椅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55号联系人:陆明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102100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3.23CNCA-C22-01:童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15801)CNCA-C22-01童车中的下列产品--婴儿学步车、其它玩具车辆广东省广州市科学城科珠路玉树工业园联系人:王莹琛电话:************E-mail:********************.cn邮编:51000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25CNCA-C23-01:防爆电气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2201)CNCA-C23-01:防爆电气中的下列产品--本质安全型“i”产品山东省济宁任城开发区海川路与山博路交汇处联系人:渠敬生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272025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5.2CNCA-C03-0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兴华检测(天津)有限公司(24101)CNCA-C03-0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中的下列产品--配电板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三支路5号F2座102室联系人:刘振东电话:135****3394E-mail:***********************网址:邮编:300380兴华检测(天津)有限公司5.5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23801)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下列产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3号(宏基工业城一期4栋102房)联系人:程旭彬电话:138****2623传真:*************E-mail: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品--除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外的其它产品*****************.cn 网址: 邮编:528427鉴衡巍德谊(广东)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4201)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下列产品--除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外的其它产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东8号民森信息科技产业园C区一层之二和五层之二联系人:汤锐电话:*************传真:*************E-mail:***************.cn网址:邮编:528445鉴衡巍德谊(广东)检测认证有限公司5.6CNCA-C10-苏州UL美华认证有CNCA-C10-苏州工业园区澄湾路2号苏州UL01:照明电器限公司(15501)01:照明电器联系人:陈宁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215122美华认证有限公司深圳南方立讯检测有限公司(24301)CNCA-C10-01:照明电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下朗工业区第三十九栋101-201联系人:刘洋电话:*************传真:*************E-mail:*********************网址:邮编:518100深圳南方立讯检测有限公司6.1CNCA-C11-01:汽车(单车认证)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04702)CNCA-C11-01:汽车(单车认证)中的下列产品--M1、M2、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润物流园24号库联系人:李晓婕电话:************E-mail:****************网址: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N1类汽车(限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精品文档-------------------------------------《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1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依法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承担认证活动中的检查、检测工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八)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2(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制定和发布无需和免于办理认证及认证特殊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十一)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质量等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告知书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8、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12、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11、未按规定申请认证证书扩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23:2005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2年10月10日发布2002年10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2)2 术语 (2)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认证申请 (2)4.2型式试验 (3)4.3初始工厂审查 (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5获证后监督 (6)5 认证证书 (7)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7)5.2认证的变更 (7)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7)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6.2标志加施 (8)7 认证收费 (8)附件1 (9)附件2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 (16)附件4 (31)— 1 —实施规则修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注: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M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O类— 2 —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1 -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 -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3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4 -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5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6 -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7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8 -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9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0 -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1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2 -- 13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4 -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5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6 -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7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8 -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9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 -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21 -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CCC认证程序文件汇总
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CCC认证程序文件发行版本: A发放编号:受控印章:发布日期:2002-12-18 实施日期:2003-01-01发布令贯彻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不断提高公司现代化管理水平,持续稳定地向顾客提供满足要求产品的需要,也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公司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在原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基础上,特汇总CCC认证程序文件。
本程序文件已经会签和审核,现予批准发布。
总经理:目录1 目的为使本公司生产的认证产品在产品实现及检测过程中持续满足强制性认证工厂质保能力要求,制定本计划。
2 内容本计划规定了产品实现及检测过程的有关程序或要求。
基于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下简称QMS 文件)及《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保能力要求》编制而成,而在本计划中未说明部分按《QMS文件》执行。
3 范围本计划在公司范围内有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参与产品实现及检测过程有关的部门按本计划执行。
4 术语4.1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指对产品的安全、环保、EMC、主要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和材料,如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关键零部件清单”。
4.2 供方对生产认证产品的工厂提供零部件、材料或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4.3 例行检验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进行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4.4 确认检验作为质量保证措施的一部分,为验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由工厂计划和实施的一种定期抽样检验。
4.5运行检查定期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的功能性检查,以判断该仪器设备能否用于进行产品检测和质量判断。
5 程序或要求5.1 文件和资料控制为防止公司文件的更改,导致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发行,凡用于认证产品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都应受控。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与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务必符合国家标准与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与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与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类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与优势。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与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使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与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
特别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特别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根据的标准与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与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
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
企业与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一致渠道,向国务院与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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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2个doc 1个pdf)2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
(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表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单位:㎜
规格
1号2号3号4号5号
尺寸
A1 8 15 30 45 60
A 7.5 14 28 42 56
B 6.3 11.8 23.5 3503 47
B1 5.8 10.8 21.5 32.3 43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第三章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第十二条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第四章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第十四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
(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三)申请人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第十八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第五章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国外检查机构对受委托的获得认证产品上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二条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检查机构可以在其业务及广告宣传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承担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制作工作的企业必须对认证标志的印制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制工具。
第二十四条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为认证证书的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