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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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全辖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法人农信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协议是全体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农信社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第四条参与社团贷款的农信社均为社团贷款成员。

社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社和成员社,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社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牵头社,是指社团贷款的发起农信社,负责社团贷款的发起倡议、贷款的组织和管理,是社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社团贷款成员全部为省内农信社的,牵头社必须是贷款对象的属地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成员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法人农信社。

第七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的各农信社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基本规定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且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协议规定的认购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全辖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法人农信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协议是全体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农信社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第四条参与社团贷款的农信社均为社团贷款成员.社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社和成员社,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社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牵头社,是指社团贷款的发起农信社,负责社团贷款的发起倡议、贷款的组织和管理,是社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社团贷款成员全部为省内农信社的,牵头社必须是贷款对象的属地社.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成员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法人农信社.第七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的各农信社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基本规定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且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协议规定的认购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

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

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近年来,随着农村农民合作社的兴起和发展,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完善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相关背景、政策内容和效果三个方面来探讨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具体情况。

一、相关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营主体的转型升级,农民合作社逐渐崭露头角。

作为一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通过整合资源、提供服务、降低交易成本等方式,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然而,由于农民合作社在初始发展阶段资金短缺、信用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

因此,推出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政策内容为了支持农村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

首先,政府通过提供贷款扶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

这些贷款以低息或无息贷款的形式出现,降低了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成本,提高了其发展的可行性。

其次,政府还建立了金融担保机制,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了风险缓释的保障。

这种担保机制不仅能够增强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任,还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合作社。

此外,政府还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提供贴息政策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合作社的金融支持。

三、效果评估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出台,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首先,在资金支持方面,政府贷款扶持的实施大大增加了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来源,缓解了其资金短缺问题。

其次,在风险缓释方面,借助金融担保机制,农民合作社的信誉得到了提升,进一步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其的信任,从而促进了金融资源的流向。

此外,专项基金和贴息政策的出台也进一步降低了农民合作社的融资成本,提高了其发展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实施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有效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总结起来,农村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与信贷政策的出台,旨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提供有力的支持。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功能,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拓展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解决单一法人机构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贷款是由辖内多家法人信用社(简称成员社)组成,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成员社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

即:成员社为基层法人信用社的,其组织协调者为区联社;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1、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2、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3、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4、负责做好社团贷款报备咨询项目的调查分析工作;5、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

1、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的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2、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3、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即时划归各成员社。

4、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

5、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一般成员社有以下权利:1、参与评审社团贷款项目;2、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3、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4、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通过牵头社收回贷款本息;5、及时获取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6、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有权向牵头社反映情况,并通过牵头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区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培植优质客户,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贷款营销市场,整合资金优势,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联社的协调下,自愿组合,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的临时性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各家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辖内有信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社团成员条件第五条有一定的信贷管理能力及充裕的信贷资金。

第六条已确实满足当地农业贷款需求,无农户投诉贷款难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

(二)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效益显著。

(三)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50%,企业场所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化及环保要求。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能自觉将自有资金和经营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存入信用社。

(五)有足额有效的财产抵押,或有相应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

(六)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如实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抵押的决定。

(三)企业(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整体效益,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推进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集约化经营,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以及《XX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系指由两个以上农村信用社,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事项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

第三条申请社团贷款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明显的效益,项目所在地信用社愿意积极参与,而靠自身单一信贷资金又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才予运作。

第四条参加社团贷款的成员由我市辖内农村信用社组成,其成员必须是参加社团贷款前以至社团贷款发放后信贷资金比例符合信贷管理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筹组第五条社团贷款的牵头社称为贷款项目主办社,参与社称为贷款项目的成员社。

主办社必须是借款人所在地,并与之开立基本账户的信用社。

第六条各社报送的社团贷款,联社贷款咨询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联社业务科根据辖区内各信用社经营情况进行协调成员社名单,组成社团贷款。

第三章申请社团贷款条件第七条申请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法人单位及农村其他经济组织;(二)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结息日前一天在其账户内应保持有不低于贷款余额7%的存款余额作为结息保证;(三)借款人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和折旧制度,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贷款的主办社和成员社提供有关经营性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申请社团贷款的企业应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其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五)借款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是信用社的优质企业。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农村信合作联社对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进行管理,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支持农民及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合作联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

三、再贷款申请及审批1. 借款申请人应向农村信合作联社提出再贷款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审批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申请人,并明确再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相关条款。

四、再贷款的管理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建立健全再贷款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对再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3. 如果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农村信合作联社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风险管理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再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保障再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营。

六、监督与评估1. 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农村信合作联社的再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定期对再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业务运营情况。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农村信合作联社的再贷款业务。

2. 其他有关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的具体事项,可根据需要由农村信合作联社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以上为《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参考使用。

注意:本文档为创意所写,不保证准确性,请在使用前对内容进行核实。

【VIP专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VIP专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社团贷款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社团贷款筹备组织第十条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社团贷款前期的筹组由牵头社负责:(一)接受借款申请书,商谈贷款条件、社团贷款总额、贷款种类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二)向有关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三)负责社团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等工作;(四)组织召开会议,签订社团合作协议。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培植优质客户,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贷款营销市场,整合资金优势,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全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县联社的协调下,自愿组合,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的临时性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各家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龙胜县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社。

第二章社团成员条件第五条有一定的信贷管理能力及充裕的信贷资金。

第六条已确实满足当地农业贷款需求,无人民群众投诉贷款难的问题。

第七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

2、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效益显著。

3、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50%,企业场所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化及环保要求。

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能自觉将自有资金和经营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存入信用社。

5、有足额有效的财产抵押,或有相应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如实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抵押的决定。

3、企业(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体现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以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为单位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辖内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在确保“三农”资金合理需求前提下,仍有富余资金的联社和信用社。

辖内凡已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存贷比超80%的联社不得参与社团贷款。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

第五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联社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各区(市)县联社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制订社团贷款实施细则,组织辖内有条件的信用社为辖内企业开办社团贷款。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社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辖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社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向有关联社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联社提出正式书面委托,有关联社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

第十条社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社。

牵头社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社或基本帐户社担任。

牵头社所占社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十一条代理社是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理社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社担任也可由社团各成员社共同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参与社团贷款的联社均为社团贷款的成员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代理社与其他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行为,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进程,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整体功能,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重点项目和优质大中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的发展,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社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各类贷款。

贷款项目可行,所在地县联社靠自身信贷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要或贷款额超过本社资本金比例管理规定,其他县联社愿意参与的情况下可按社团贷款方式运作信贷资金。

项目所在地县联社(即借款人基本账户开立社)为牵头社(同时为成员社),牵头社兼为代理社(即社团贷款主要管理者),参与社团并承担一部份贷款的县联社为成员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牵头社所占社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五条社团贷款的牵头社和成员社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社团贷款按现行贷款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发放。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组织、调查、审批(咨询)与发放第七条借款人向县联社提出借款申请后,县联社组织对借款人的项目、贷款条件、担保形式、财务状况等进行贷前调查,认为须按社团贷款方式解决的,及时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提出初步的社团贷款解决方案逐级上报至省联社。

第八条社团贷款由省联社统一推荐、组织和协调,并拟定牵头社和成员社,由牵头社受理社团贷款的借款申请并向各拟定成员社发出邀请函,拟定成员社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意向,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组建社团,组织成员社共同进行全程贷款调查,评估论证社团贷款的可行性,共同进行社团贷款的审查审批和发放,协商和明确委托牵头社(代理社)主要负责贷后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一、概述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农村社团组织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资金短缺、融资难等问题,许多农村社团组织面临着发展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始提供社团贷款服务,促进农村社团组织的发展。

本指引的目的在于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社团贷款的相关指导,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团组织,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申请条件1. 社团资质:申请贷款的社团组织必须合法注册,在当地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办公场所和基本管理条件。

2. 经营项目:申请贷款的社团组织应当以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建设为经营目标,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3. 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必须用于社团经济和社会建设项目的投资,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经营活动。

4. 偿还能力:社团组织应当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供贷款偿还的担保措施。

三、贷款申请流程1. 交流与准备社团组织在申请贷款前,应当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交流,了解贷款申请所需材料和程序。

组织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相关手续的准备和风险评估。

2. 资料提交社团组织应当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要求,准备相关的贷款申请资料,包括组织章程、财务状况报告、项目规划书等。

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审批与批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对社团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

经过审批程序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作出是否批复贷款的决定,以及贷款额度和利率等具体条件。

4. 签订合同经批复的贷款申请,社团组织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金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担保措施等。

5. 发放贷款签订合同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根据合同约定,向社团组织发放贷款资金。

四、贷后管理1. 资金使用监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项目中。

2. 还款管理社团组织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体现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以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为单位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辖内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在确保“三农”资金合理需求前提下,仍有富余资金的联社和信用社。

辖内凡已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存贷比超80%的联社不得参与社团贷款。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

第五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联社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各区(市)县联社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制订社团贷款实施细则,组织辖内有条件的信用社为辖内企业开办社团贷款。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社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辖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社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向有关联社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联社提出正式书面委托,有关联社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

第十条社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社。

牵头社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社或基本帐户社担任。

牵头社所占社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十一条代理社是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理社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社担任也可由社团各成员社共同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参与社团贷款的联社均为社团贷款的成员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代理社与其他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银)团贷款是指由省或设区市辖内多家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组成团体,基于相同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社(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以及各成员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

第四条社(银)团贷款的期限,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办法》(试行)(xx联办发〔2013〕277号)确定。

—1 —第五条社(银)团贷款的成员行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其发放社(银)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单户资本约束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参与发放社(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社,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社(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七条社(银)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八条社(银)团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成员行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九条对跨市域组织的社(银)团贷款须向省联社事前备案。

第二章社(银)团贷款的管理第十条社(银)团贷款的成员。

按照在社(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社、代理行社和一般成员行社等角色。

(一)一般情况下代理行社由牵头行社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社(银)团会议协商确定。

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一、社团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法人名义发起,由参与社员社自愿参加并接受银监部门监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辖内分支机构)组成的社团组织,按照“风险自负、商业运作、自我约束、自主决策”的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的、具有明确追索和受偿权利的信贷资产或信贷衍生资产业务。

二、参与社员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稳健,管理规范;(二)资本充足,具备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三)资产质量良好,信贷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健全有效,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银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社团贷款应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平等自愿、风险自负、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

社员社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是否参加社团贷款,不得将行政命令作为决定参加社团贷款的依据。

四、社团贷款应坚持自主管理、风险自负的原则。

社员社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承担贷款风险,并按照市场化方式参与贷款管理。

银监部门应加强对社团贷款的监管,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规范社团贷款运作,防范信贷风险。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明确社团贷款的申请、审批、签约、发放、管理、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银监部门应加强对社团贷款的监管,定期对社团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风险扩大。

同时应积极推动社团贷款的风险化解工作,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

七、参与社员社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承担社团贷款的信用风险,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银监部门应加强对社员社风险管理的监督,确保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社团贷款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同时应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作,定期对社团贷款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整体金融服务功能,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团贷款指引》(银监发[今年]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广东省内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或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或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不得超过银监会对农信社或联社单户贷款的最高限额,并严格执行省联社有关信贷制度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社团贷款各方应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的农信社或联社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出资份额或按合同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社团贷款借款人必须是在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且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贷款通则》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社团贷款投向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的优质大中型企业和资金流量充足、能够还本付息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社团贷款的筹组范围可以是联社所辖信用社,也可以跨联社。

第八条社团贷款的筹组原则上应坚持“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谁管理”。

第九条社团贷款成员由牵头社和参与社组成,二者统称成员社。

原则上牵头社是社团贷款的发起人和贷款管理人,所占社团贷款份额一般最大。

参与社是接受牵头社邀请、参与认贷份额的信用社。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操作第十条牵头社在接到借款人的大额贷款申请后,立即进行贷前调查,认真分析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借款人拟投放项目的市场前景、预期效益、贷款收益与风险等情况后,与借款人达成初步意向,并向其提交附有贷款条件清单的贷款安排建议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资金优先、利率优惠、授信管理、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作社贷款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合作社贷款。

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合作社贷款的要求。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六条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行、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

第七条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农业(农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账户;(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贷款证制度的地区);(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一)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二)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三)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四)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五)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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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2006年)各银监局: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社团贷款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社团贷款筹备组织第十条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社团贷款前期的筹组由牵头社负责:(一)接受借款申请书,商谈贷款条件、社团贷款总额、贷款种类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二)向有关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三)负责社团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等工作;(四)组织召开会议,签订社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到客户的大额贷款申请后,在贷前调查基础上,认真分析贷款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申请人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预期效益、贷款收益与风险等情况。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提供经过注册会计或审计中介机构认证的与贷款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经过贷前调查,受理贷款申请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需通过社团贷款方式发放贷款的,经与贷款申请人协商后,向其提交附有贷款条件清单的贷款安排建议书。

贷款条件清单中应列明社团贷款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内容。

第十五条贷款安排建议书经贷款申请人签字、盖章后,表明贷款申请人正式委托受理贷款申请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牵头社,为其组织社团贷款,并接受贷款条件清单中载明的各项贷款条件。

第十六条获得贷款申请人的正式委托后,牵头社向其认为有联合承贷意愿的参与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并附上根据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编制的信息备忘录、贷款条件清单、贷款调查和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有参加社团贷款意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牵头社应召开会议,在协商议定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签订协议各社的基本情况;(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三)牵头社、代理社及各成员社的权利与义务;(四)各成员社与代理社之间的资金划拨方式和时限;(五)贷款费用支出和利息收入的分配;(六)贷款损失的承担比例;(七)确定贷款持续分类与分类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八)社团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解决争议方式、违反协议的处罚办法;(九)各社认为其他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十八条社团贷款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由各成员社按承担贷款的比例分担,或由各成员社商定。

各成员社应向牵头社支付前期社团筹组的费用,向代理社支付后期贷款管理的代理费用。

第十九条协议签订后社团即告成立。

签订协议的社均为社团的成员社。

全体成员社参加讨论、议定有关社团贷款问题的会议为社团会议。

第二十条代理社是社团贷款的管理人,由牵头社或借款人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社担任,全面负责社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务,具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严格执行协议,保障社团利益,公平地对待社团各参与社,不得利用代理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二)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三)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四)向借款人派驻专门信贷人员,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五)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六)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七)根据社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置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八)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组成社团的各成员社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任何成员社均有权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社团会议对贷款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主要包括:(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社进行尽职评估;(二)社团贷款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三)借款人、担保人或社团成员社出现的重大违约事件;(四)不良社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牵头社和代理社在开展社团贷款业务时,不得损害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对于牵头社和代理社的不尽职行为给成员社带来损失的,应依据各自的过错和损失程度,向成员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社团贷款管理第二十三条社团成立后,牵头社应当尽快与贷款申请人在贷款条件清单的基础上协商议定社团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

贷款条件清单上列明的条款未经贷款申请人和所有成员社一致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四条社团贷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贷当事人;(二)贷款安排:贷款金额、贷款社及其承担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三)提款:提款期、首次提款前提条件、后续提款前提条件、对提款的有关要求、所提款项入账时间等;(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等;(五)还款:还款计划、所还款项到账时间、提前还款条件、展期条件等;(六)利息:利率、计息方式、利息划付方式等;(七)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第二十五条社团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财务和信用状况、用款项目的效益和风险状况、货币市场的供求与市场利率状况、竞争状况、筹组和代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

第二十六条社团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第二十七条社团的各成员社应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合同。

社团贷款合同是借贷双方依法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

社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分别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社团贷款合同成立。

第二十八条社团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按协议规定,将款项划至代理社指定的专用账户。

代理社按合同约定,统一办理贷款资金划付借款人账户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代理社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贷款所需的有关材料。

除牵头社和代理社外,其他成员社应主要以牵头社或代理社提供的借款人资料为依据对社团贷款进行独立评价,除非授权一般不直接向借款人索取资料或进行实地调查。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社划转贷款本息,定期如实向代理社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要的有关材料,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通报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应直接向代理社归还贷款本息。

代理社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各期贷款本息后,应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比例同时将资金划付各成员社账户。

代理社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借款人归还的社团贷款资金。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代理社应迅速提议召开社团会议,议定对借款人的处理意见,对其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实行联合制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社团贷款的风险分类档次由代理社统一确定并告知各成员社。

各成员社按贷款比例统计反映贷款风险形态,自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第三十四条当代理社未按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社团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时,其他成员社应提议及时召开社团会议,督促代理社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并按照合作协议进行处理。

代理社拒不执行社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其他成员社可以请求省级联社处理或进行法律诉讼。

第五章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第三十五条社团贷款划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被划为关注类,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时,代理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

社团会议确定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方案,并委托代理社实施。

第三十六条社团各成员社的债权如到期无法得到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清偿,应通过代理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除非授权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

第三十七条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被清算,各成员社按债权比例同等受偿。

第三十八条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的,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

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并按逾期贷款的额度在各成员社中分配。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业务,应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成员社不应只依赖牵头社做出的信贷评估,还应自行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可接受的风险程度进行独立评估。

第四十一条牵头社应制定有相应的内部政策和程序,规定在社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时相应的处理措施;在社团贷款项目发起时,牵头社应与贷款申请人在签订的法律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和安排。

第四十二条成员社应制定有相应的社团贷款内部程序和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内部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除代理社进行社团贷款的管理外,其他成员社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每笔社团贷款进行定期的检查及监控,如发现贷款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社,要求其及时采取包括增加抵押品在内的等各项措施,防止贷款出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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