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如何划分
离开原单位一年内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离开原单位一年内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创新创造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对于职场中的人们来说,发明创造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职业价值之一。
当人们在原单位创造知识产权后,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就面临着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
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上,涉及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这是极其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劳动法、民法等多种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和具体案例两个方面探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
一、法律制度探讨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上,主要涉及到公司法、专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对此权利行使开发、转让等决策权。
”即,一般情况下公司拥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创新成果的产权。
然而在专利法中规定,发明创造权属于发明人或合作发明人,在规定范围内,发明人或合作发明人拥有申请专利权,以及享有专利权的权利。
此外,劳动法和合同法对于职务发明有具体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在劳动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发明创造性质的成果归属于被雇佣单位,但应当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或者其他补偿。
这就意味着在员工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被雇佣单位所有。
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的发明权利必须由双方书面确定。
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发明专利合作协议,明确发明权归属,支付报酬,加强监督等。
有了以上法律制度措施,但在实际解决问题时仍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创新项目权属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旧雇主和新雇主通常需要协商解决归属问题。
此时,会存在如下几种情况:1. 员工在离职一年内离职原因不明确,但已申请专利在这种情况下,旧雇主权利优先。
员工在离职前即申请了专利的,旧雇主可以主张专利权属。
如果员工仍需要重新申请专利,那么新雇主可以与原雇主协商归属问题。
2. 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完成创新项目,但未申请专利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主张自己的专利权。
中级经济师知识点总结-专利权
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点总结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一、专利权1.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权的主体具体内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注意: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上述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2.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受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以及不受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如图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培育方法可授予专利权)对平面印刷品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5.专利权人的义务7.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权益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具有独创性和实用性贡献的自然人,而申请人则是指申请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发明人本人,也可以是与发明人有合法关系的机构或个人。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合理的权益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同时也能满足申请人的利益需求。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问题,以及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
一、法律依据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明人享有对发明的署名权和发明的争议权,即发明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明、申请专利、转让专利以及享受专利带来的经济利益。
而申请人在支付报酬等方面有义务对发明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二、权益分配原则在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首先,发明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发明人是创造和寻找技术创新的主要人员,他们的贡献决定了专利的价值和可行性。
其次,申请人在推进专利申请和商业化过程中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三、权益分配策略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进行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
首先,可以建立合理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协议内容包括发明人的署名权、发明的使用权、专利权的归属等。
其次,可以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来补偿发明人的贡献。
报酬的数额可以根据技术的重要性、市场的价值、申请人的经济实力等进行合理确定。
此外,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股权分配等方式来实现权益的分配。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权益分配的实践操作,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
例如,在某个创业公司中,发明人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他们共同完成了一项技术创新,并希望申请专利保护。
经过双方的协商,他们达成了以下权益分配方案:发明人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拥有30%的专利使用权和分享利润的权益,而申请人作为创业公司,获得70%的专利使用权和商业化利益。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1、申请人的概念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
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其中,申请人国籍、注册地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
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真题1:下列哪个主体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 (单选)A.某研究所课题组B.某有限责任公司C.某监狱服刑人员D.某十四周岁的中学生答案:A解析: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剥夺政治权利人、精神病人、服刑犯人等均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而课题组不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人应该是该研究所;真题2: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作为专利法规定的申请人?(多选)A.中国中央电视台B.清华大学教务处C.北京市民李某D.专利代理人张某答案:A,C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2、发明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合作发明人的权益分配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合作发明人的权益分配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的权益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除了明确标识出真正的发明人,合作发明人之间也需要协商确定合理的权益分配方式。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和合作发明人的权益分配相关问题。
1. 发明人的定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是指对于发明所作的富有创造性的贡献在技术领域是可辨认的自然人。
发明人必须满足两个关键条件:第一,对于该发明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第二,该贡献必须可以在技术领域中被识别出来。
2. 合作发明人的权益在一些情况下,一个专利的创造可能并非来自单个发明人,而是由多个人共同完成。
这种情况下,合作发明人的权益分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合作发明人应当共同享有专利权,并且他们的权益分配应当基于他们在发明过程中的贡献程度和协议约定进行。
3. 发明人和合作发明人的权益分配原则在确定权益分配时,以下几个原则是需要考虑的:(1)贡献程度原则:根据每位发明人在创造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程度来分配权益。
贡献以技术贡献为主要考量指标,可以根据技术方案提出者、实验数据提供者、专利文献撰写者等角色进行权益分配。
(2)经济利益原则:权益分配应当与参与发明的人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关。
即使某个发明人的贡献较少,但如果该发明人有能力推动该发明的商业化,应当给予适当的权益。
(3)合作精神原则:即要求合作发明人之间保持互相尊重、合作共赢的原则。
发明人应当充分沟通、协商,确保权益分配的公正与合理。
4. 权益分配的协议化对于发明人和合作发明人之间的权益分配,最好能够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规定。
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各方的贡献情况、权益比例、商业化利益分配、专利授权等方面的约定。
通过协议化,可以避免日后争议,同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 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雇员创作发明或由研究机构完成的发明,权益分配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
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遵循公司或机构内部的权益分配政策,参照以上原则进行权益分配。
知识产权的分类和权利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的分类和权利归属问题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明后享有的法律保护的权益。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
分类和权利归属问题是指如何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准确归类,并确定其权利的归属。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的分类和权利归属问题进行论述。
一、知识产权的分类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于新的技术、发明和设计的独占权利。
根据所保护的对象不同,专利权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发明专利主要保护新的技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保护实用新型的技术改进,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商品的外观形状、图案等。
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是指能够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包括文字、图案、颜色、形状等。
商标权的分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商品商标用于标识商品的来源,服务商标用于标识服务的来源,而集体商标用于标识具有共同特征的商品或服务。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利。
著作权主要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等。
著作权的分类主要是根据作品的形式、内容和性质不同进行区分。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商业运作中所拥有的与其竞争者相比具有经济价值而又未公开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分类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客户秘密。
技术秘密指的是企业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等核心技术;经营秘密指的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策略、经验等;而客户秘密则是指企业的客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等。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1. 自然人的权利归属对于由自然人创作的知识产权作品,其权利归属一般属于创作者本人。
创作者可以自行行使、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
当然,也有一些情况下,创作者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2. 法人的权利归属对于由法人机构或企业职员在工作范围内创作的知识产权作品,其权利归属一般属于法人机构或企业。
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创作者是作为法人机构或企业的雇员而进行创作,其著作权由雇主所有。
专利申请权归属 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取决于发明创造的具体情况。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如果发明创造是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
2.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3. 协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4.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如果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5.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权益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权益解析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和申请人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发明人是指作出具体的发明创造,并对其负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个体。
而申请人则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个人、企业或组织。
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权益关系,需要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加以解析。
一、发明人权益解析作为发明的创造者,发明人享有一定的权益。
首先,发明人享有知识产权的署名权。
也就是说,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发明人的姓名必须出现在专利申请文件及相关产品上,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发明人享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
这意味着发明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以及是否将发明公之于众。
发明人可以选择不申请专利,或者选择将发明保密而不公开。
这为发明人保留了一定的决策自主权。
再次,发明人享有对专利的收益权。
一旦专利申请成功并获得授权,发明人可以根据其发明的商用价值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这可以通过专利的独占性实施来实现,例如授权他人使用专利并收取相应的许可费用。
最后,发明人还享有对专利的修改权。
如果发明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现了错误或需要进行改进,可以向专利局提出修改申请,以保证专利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二、申请人权益解析申请人作为专利申请的提出者,也享有一定的权益。
首先,申请人享有专利申请的权利,包括提出申请、代表发明人进行申请以及获得申请结果等。
其次,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享有相关权益的协助和保护责任。
申请人需要向发明人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以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还需要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专利权的申请、授权与维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申请人享有专利权的运用和经济利益的权利。
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的独占性实施专利,以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将专利进行许可或转让,以获得更多的商业价值。
总结起来,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权益关系。
发明人享有知识产权的署名权、申请专利的权利、对专利的收益权和修改权。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之权利归属判定研究
中国军转民8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我国最重要的战略,创新驱动发展的重中之重,又在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创新已走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核心圈;现代发明中绝大多数属于职务发明,发达国家职务发明占比在90%以上[1]。
相应地,职务发明创造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也越来越常见。
一、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我国多部法律文件中均有记载,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的《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在本次修改中新增“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该新增内容确保了单位可以享有处置职务发明的权利,体现了国家鼓励单位进行职务发明的转化运用的导向。
第四次修正的《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通过合同形式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细分类;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此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作出了规定;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归属原则是什么-
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归属原则是什么?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技术创新是非常重要的,拥有先进生产技术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而复杂技术的开发单靠个人是很难实现的,很多情况都是通过协作的方式共同研发。
这样,双方要签署一份技术开发合同。
那么,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归属原则是什么?下面小编通过本文告诉大家。
▲一、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归属原则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1)专利申请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即“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专利权。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优先受让权。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1)专利申请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优先受让权。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免费实施专利权。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其他各方可以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二、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受托人欲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或一方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必要的工作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
双方可以约定技术协作和指导的具体内容、协作和指导中各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就该技术项目在需要进行技术协作或技术指导时,应按所提出的要求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原合同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条款的有关内容不再生效。
专利权主体及其权利归属
如社会团体、个人投资者等,也可以依法 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02 专利权归属原则及判定
归属原则
发明人或设计人优先原则
01
在大多数情况下,发明或设计的专利权归属于实际的发明人或
设计人。
合同约定原则
02
当存在有效的合同约定时,专利权归属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
进行确定。
职务发明原则
03
对于职务发明,即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完成的发明,专利权
将非专利产品标注为专利产品,或者将专利申请标注为已 授权专利,误导公众。
侵犯专利权行为类型举例
直接侵权行为
直接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专 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
间接侵权行为
诱导、怂恿或教唆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或为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 为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假冒专利行为
在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或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进行虚假 宣传。
专利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侵权行为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及后果
民事责任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通常按照权利人因 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 益确定。
奖励机制
一些单位或组织通过设立奖励机 制,鼓励员工进行创新活动,并 对产生的专利权进行相应的奖励。
合作发明或设计
共同申请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专利。
权利分配
合作各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专利权的分配比例和使用方式。
协商机制
在合作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以解决可能出现的专利 权归属纠纷。
专利权的归属如何说明确定的?
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He just doesn't know that every point on 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权的归属如何说明确定的?导读:专利权的归属一般只要执行本单位或者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所创造的那么就是属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由单位获得;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而双方有约定的,那么就按约定来进行确定归属,这都是要看实际的情况。
一、专利权的归属如何说明确定的?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5、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二、专利权人的类型有哪些?专利权人类型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1、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2、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署名与权益分配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署名与权益分配发明人署名和权益分配是专利申请中一项重要的法律事项。
在专利法律体系中,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理念或技术做出贡献的人。
发明人的权益分配是确保发明人在专利权利中享有相应的权益并得到合理保护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署名与权益分配的相关问题。
首先,对于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署名,通常要求所有对发明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都应当被署名为发明人。
这包括提供创造性的理念、设计、实验数据等方面的贡献。
署名发明人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对创造性贡献的人得到承认和尊重。
在发明人署名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包括不符合发明贡献要求的人员。
例如,仅仅提供了一些非实质性的帮助或者一些常规的技术支持,这些人员应当被排除在发明人之外。
专利法律对于发明人的定义和贡献标准有具体的规定,需要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严格遵守。
其次,关于专利申请中的权益分配,它涉及到发明人在专利权利中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权益。
一般情况下,发明人在专利权利中享有权益。
然而,发明人的具体权益分配可能会因为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比如雇佣关系和研究合作等。
在雇佣关系中,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因工作任务完成而产生的发明,往往会被雇主所有。
这意味着,雇主可以获得专利权,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然而,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可能要求雇主给予发明人一定的报酬或者权益。
相比之下,研究合作中的权益分配通常更加复杂。
在多个机构或个人共同合作完成一项发明时,需要事先明确各自的权益。
这可以通过协商、合同或类似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各方对于发明的权益得到公正分配。
同时,还要考虑到发明人之间权益的分配。
当多个发明人共同完成一项发明时,他们可以在申请专利时协商确定各自的权益分配。
这可以通过协议、合同或者其他形式来实现。
在协商中,应当充分考虑各发明人的贡献和地位,保证权益的合理分配。
总结起来,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署名和权益分配是两个重要的问题。
署名要求对发明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都应当被列为发明人,排除非实质性贡献者。
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确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无论是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还是文化创作等领域,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归属并非一目了然,这给相关各方带来了诸多困扰和争议。
那么,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创造者的创新成果,激励创新和创造,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应用。
在确定知识产权归属时,合同约定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方式。
当涉及到合作研发、委托创作、技术转让等活动时,双方或多方通常会签订合同,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例如,在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项目中,合同可能会约定专利的申请权和所有权归属于企业,而科研机构则可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如委托设计公司设计一款产品的外观,合同中会明确著作权的归属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应当仔细考虑自身的利益和需求,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相关权利义务,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如果没有合同约定,那么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在著作权方面,一般来说,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权人。
但对于职务作品,情况则较为复杂。
如果员工在工作范围内创作的作品,并且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那么著作权的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在另一些情况下,单位可能享有优先使用权。
对于专利而言,专利的归属通常取决于发明创造的完成情况和相关人员的身份。
如果发明创造是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中完成的,或者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那么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通常归单位所有。
但如果发明创造是个人在业余时间完成的,且与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物质技术条件无关,那么专利归个人所有。
在商业秘密方面,商业秘密的归属取决于其形成的过程和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
多个专利权人的权益比例是怎么分配的?
多个专利权人的权益比例是怎么分配的?一、多个专利权人的权益比例是怎么分配的?《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因此,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数量没有限制。
所有的专利权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当然如果权利人之间有约定,也可以从约定。
二、专利权共有人的权利如何行使1、约定优先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一种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2、专利权共有人单独行使的情形(1)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归实施人所有。
(2)专利权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专利权共有人需一致同意行使的情形除了共有人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行使情形之外,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如共有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需要共有人全体同意。
三、专利权共有的种类有哪些1、专利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对共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不分份额、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2、专利权按份共有一般根据合同产生,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他们在做出发明创造中的贡献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对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专利权的效力(一)独占实施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除了指该专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权外,还包括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专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权的归属是指专利权的主体是谁,即谁有权行使专利权。
专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即确定专利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专利权归属的概念、法律依据、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专利权归属的概念专利权归属是指专利权的主体是谁,即谁有权行使专利权。
专利权归属包括专利权人的确定和专利权的转移两个方面。
1. 专利权人的确定: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我国,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职务发明人、职务设计人、委托发明人、委托设计人等。
2. 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转移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专利权的转移包括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的许可、专利权的赠与等。
三、专利权归属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为我国专利制度的根本法律,规定了专利权的归属原则和具体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涉及专利权归属的合同,如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涉及专利权继承的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涉及专利权归属的,如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专利权归属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四、专利权归属的司法实践1. 发明人、设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
在司法实践中,发明人、设计人可以单独申请专利,也可以与他人共同申请专利。
2. 职务发明人、职务设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人、职务设计人对其职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发明人、职务设计人可以单独申请专利,也可以与他人共同申请专利。
专利权属案例-
✱ 案例一(续)
✱
(一审,广州中院,2005)由于陈鸿奇在光华公司处工作近6年,并从事与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产
品的销售,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该对所销售的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
;而且,陈鸿奇在到光华公司处工作之前从事与本案争议专利技术领
域无关的行业,并没有该专利技术领域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因此
✱
1.个人申请专利后,个人所在的单位认为该专利归单位所有;
✱
案例一:1997年,陈鸿奇到光华公司处工作至2002年12月份
✱ 2003年3月10日,陈鸿奇成立了欧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2003年5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和陈坚承为设计人,以欧格公司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塑料编
织袋双面印刷机的翻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光华公司以陈鸿奇和欧格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为专
✱ 案例三: 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1989年 8月1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 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所有。陶义不服,向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该发明专利权判决归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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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个单位(个人)申请专利后,另一没有合同关 系的单位(个人)认为应归其所有。
✱ 案例四: 时代桃源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低 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中国科学院工程 热物理研究所认为该专利应归其所有,向法院起诉。
的任务;1985年3月试桩,是对“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的实施,显然不同于技术方案
完成前对技术构思的试验。
✱
结论: “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陶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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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与北京时代 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属案
知识产权归属
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属第一章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任何公司或个人在创造知识产权时,都应该清楚所有权的归属,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章定义1.知识产权: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权归属:________指知识产权所属的公司或个人。
第三章知识产权归属流程1.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1.1 发明创造可申请专利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发明人,除非有特别约定。
1.2 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除非有特别约定。
1.3 其他情况的知识产权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2.商标的知识产权归属2.1 公司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
2.2 员工个人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员工个人,但公司享有合理使用权。
2.3 其他情况的商标知识产权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3.著作权的知识产权归属3.1 公司雇佣创作作品的员工,著作权归属于公司。
3.2 公司与外部合作方签订协议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公司,除非有特别约定。
3.3 员工个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员工个人,但公司享有合理使用权。
3.4 合作方通过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具体比例需协商和约定。
3.5 其他情况的著作权知识产权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1.专利申请书2.商标注册申请书3.著作权登记申请书4.合作协议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权:________指发明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对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2.商标权:________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独占权利。
3.著作权:________指著作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4.商业秘密:________指企业拥有的不为人所知,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第六章结束语本文档旨在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以确保公司和个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专利申请权属
专利申请权属一、引言专利是一种对发明者所创造的技术或者设计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申请专利时,确立专利申请权属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专利的所有权、运营权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等问题。
本文将就专利申请权属进行讨论和分析。
二、专利申请权属的概念专利申请权属指的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专利的所有权和权利属于谁的问题。
根据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专利申请权属可以有多种情况。
三、申请人为发明人的情况首先,最简单的情况是专利发明人本人即为专利的申请人。
这意味着专利权属归属于发明人本人。
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可以全权决定专利申请的操作,包括选择申请国家、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处理申请过程中的事务等。
四、申请人与发明人不同的情况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专利权属都统一归属于发明人本人。
在部分国家,如中国,申请专利的人可以是除发明人外的其他人或机构。
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属需要进行一定的协商和规定。
通常,申请人与发明人之间会签订一份协议,明确双方在专利权属、利益分配、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权益关系。
五、公司内部发明的情况在企业内部,很多专利是由企业的员工或团队在从事工作中创造的。
根据劳动法和专利法等法律,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往往归属于企业。
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知识产权协议等方式明确专利申请权属的问题,确保企业对专利的掌控和权益保护。
六、共同发明的情况在一些合作研发或团队工作中,专利通常是由多名发明人共同完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属问题更为复杂。
常见的做法是发明人之间签订共同申请协议,明确专利权属及利益分配的细节。
根据协议,专利权可以完全归属于单个发明人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共享。
七、专利申请权属的重要性专利申请权属的确定对于相关各方都非常重要。
对于发明人来说,确立专利申请权属可以保障其在专利申请和运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对于申请人或企业来说,专利申请权属关系着其在专利运营中的收益和控制权。
八、专利申请权属的解决方法为了避免专利申请权属的争议和纠纷,各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明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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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如何划分发明创造是应该能得到大众的追捧和热爱,所以国家也鼓励大家进行发明创造,很多人在发明创造出新的物品之后,也会去申请发明专利。
那么,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是如何划分?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如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合作,还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合作。
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别承担一项发明创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阶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另一方或几方负责进行技术开发活动。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如果合作各方没有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达成协议的,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几方。
如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共同参与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应属于合作各方共有。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对于合作中各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由各完成方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当然,实际操作中可选定一方为其他各方的代表,办理有关专利事务),其中一方或几方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完成
方的同意的,不得自行提出专利申请。
对此,合同法上述条文中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
关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务,其办理委托事务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其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成果,也应当归于委托人。
委托人则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
因此,不少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委托方。
而我国专利法为侧重保护实际完成发明创造一方的利益,规定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归属于受托方。
当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协议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委托方或者由双方共有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也有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