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昆明市律师协会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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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昆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

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昆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
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昆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8.03
施行日期
2008.03.17
文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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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昆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通知》(昆政办〔2008〕28号),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昆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时间由上午8:30-下午5:00调整为上午9:00-下午5:00,新的工作时间从2008年3月1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2008年3月
——结束——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司法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警务督察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律师行业执业情况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四)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和督促各地、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六)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研究、起草;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仲裁机构设立、注册等登记工作。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整合力量,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按照省厅关于开展三项主题活动的要求,决定在总结全省200家律师事务所为村民委员会、乡镇开展结对帮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动员和组织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开展与部分乡镇(街道)司法所结对挂钩帮扶活动。

为此,省司法厅根据全省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制定了《云南省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州市司法局,各地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结对挂钩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抓好挂钩帮扶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律师事务所在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法开展帮扶工作。

三、结对挂钩帮扶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和省厅基层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具体落实。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随时向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和省厅基层工作处反映。

云南省司法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云南省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决定开展全省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选派千名律师到乡镇、进街道,开展为期两年的结对帮扶工作。

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律师行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层次、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凝聚和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改善民生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2016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正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存续、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及其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职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近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快速发展,⼴⼤律师认真履⾏社会主义法治⼯作者职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为全⾯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极个别律师执业不诚信、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业形象。

因此,有必要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同时,严格规范律师执业⾏为。

为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促进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律师协会切实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的职责。

对律师违法违规⾏为原则上先由律师协会作出⾏业惩戒,再由司法⾏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处罚。

各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业⾃律管理,加⼤律师⾏业监督⼒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业规范开展惩戒⼯作。

各级司法⾏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为实施⾏业惩戒,督促各律师协会切实履⾏好惩戒职责。

⼆、完善司法⾏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作衔接机制。

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业惩戒的,应当⾃⾏业惩戒⽣效之⽇起5个⼯作⽇内向司法⾏政机关报告。

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为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应当书⾯建议司法⾏政机关作出相应⾏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政机关收到律师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案调查,⼀般于60⽇内作出⾏政处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

经司法⾏政机关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政处罚的,应报上⼀级司法⾏政机关审核。

上⼀级司法⾏政机关应当对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审查,于30⽇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善直接依据法院⽣效判决裁定作出处罚的措施。

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业惩戒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3日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其中外聘法律顾问人数不得少于3人。

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2]123号

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2]123号

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2〕123号2002年11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总工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并规范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会组织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和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困难职工是特殊的困难群体,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的共同任务,是贯彻落实《工会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维护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从讲政治、抓维护、促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明确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使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当事人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

对重大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援助;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提出解决意见。

各级工会组织要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工会法》为契机,加强职工法律援助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依法维权力度。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专门委员会会同秘书处对《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经省律协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2012年4月23日省律协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考核主体云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对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进行指导、监督。

各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核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上一执业年度是自上年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起至本次考核工作开始为止,一年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三条考核时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在每年的2月至4月集中进行。

第四条考核对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是成为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或因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06.10•【文号】司发通[1999]061号•【施行日期】199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律师协会章程》(发布日期:200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21日)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司发通[1999]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章程》已于1999年4月28日由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律师协会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探索、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

附: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

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律师管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律师管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律师管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律师管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20xx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颁布实施。

新《律师法》对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较修改前有了进一步强化。

近期,笔者在市局分管领导的带队下,围绕全面贯彻落实新《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这个课题,采取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我市律师管理工作的现状做了一次调查。

一、我市律师管理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市律师管理工作实行的是司法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分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二个管理层面,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体制。

我市于1993年成立律师协会,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律协联络组,两级律协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均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担任。

办事机构市律协秘书处设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律协日常工作实际上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和具体落实。

从20xx年度年检注册情况看,全市34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304名,其中:市辖9家律师事务所、103名执业律师,分别占27.3%和35.3%;县(市)区分管25家律师事务所、201名执业律师,分别占72.7%和64.7%。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司法厅的有力指导下,我市律师工作快速发展,取得可喜成绩,继续保持了在全省的先进位次。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采取有效举施,着力推动全市律师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我市广大律师已经成为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安庆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上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组也看到律师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律师事务所基础性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一是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法律层面上,合伙人合伙不合心,工作不协调,抓落实不力;二是有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较松散,制度执行不力,对律师执业活动监控不到位;三是有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责任心不强,极少数律师自律性差,诚信服务质量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法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执行,执行程序,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有关要求,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关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要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1.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执行工作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律发通[2017]13号【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7.03.20【实施日期】201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的通知(律发通〔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3月20日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在个案中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维护律师行业整体权益相结合,切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履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定职责,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地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健全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畅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渠道,形成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构建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良性互动关系,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八条各律师协会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作互助,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服务,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对象各地、各有关部门部门要重点面向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企业在岗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组织开展好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分别组织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在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了1-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能培训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以及已被用人单位吸纳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其培训结束后,组织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南省律师协会2008年印发)各州、市律师协会: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和司法部的相关批复精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职责自2007年3月1日起交由各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承担。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律协制定了《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各地执行。

现就认真做好实习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州、市律师协会和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责成全国律协制定《实习管理规则》,是强化律协行业自律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准入管理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各州、市律师协会要及时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做好相关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认真执行新的实习管理制度,规范实习活动。

二、各州、市律师协会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承担起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要组织广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认真学习《实施细则》,指导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做好宣传工作。

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加强指导和监督,规范实习的实务训练活动,做好实习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活动的管理。

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昆普法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普法办、开发(度假)区有关部门,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工作要点和普法责任清单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的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要点)。

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2024年4月26日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全市“八五”普法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实施,根据《2024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普法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作成效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全面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一年,是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云南省“法治宣传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

2024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以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普法和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为重点,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为总抓手,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八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为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昆明实践迈出坚实步伐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1. 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doc

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doc

篇一:《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自查报告为迎接县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本所贯彻落实《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所良好社会形象,2012年4月26日,本所认真组织全体律师学习相关文件,并对本所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自查。

(一)统一收案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和结案审批制度。

一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收费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二是建立业务登记簿,由内勤按业务类型分类登记、编号管理;三是律师事务所统一与当事人结算,不存在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收费或与委托人进行结算的情况,我所由该所负责人专门负责收案审批,对不符合收案条件、收费不合标准的不予收案,加强对收案、收费的监督,确保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统一结案律师的管理方面统一接案是很重要的一个管理制度。

统一结案不但可以避免不正当竞争,而且对于案件的统一登记和避免代理冲突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

我所在执业中也曾听说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的事件发生,这种违规的代理就是没有统一代理管理造成的。

我所自查主要是按照自我检查汇报律师事务所回访调查,社会反馈形式开展统一结案的自查。

首先律师事务所按照自查内容要求给出一定的时间要求执业律师自己检查一下结案是否统一于律师事务所统一登记,如果有违规情况必须立即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

经过自查没有发现我所的律师违反统一结案的规定。

其次我所根据委托办理业务的当事人的信息了解办案律师是否有违法统一收案自行代理的情形发生。

其次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和社会层面的反馈信息来验证我所律师有无违反统一结案的规定。

因为我所在统一结案方面有过长期性及时性的严格要求和形式多样的检查,所以我所在是否统一结案方面没有出现违规情形。

2024年律师年终工作总结(六篇)

2024年律师年终工作总结(六篇)

2024年律师年终工作总结在处理信访工作中,针对个别影响重大且处理难度较高的案件,我及时请求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我深入排查历年来的重点上访案件,并向领导层提出具体建议,确保排查工作全面到位、应对措施有力且责任划分明确。

我积极参与对重点上访人员的稳定控制工作,为珠海航展的顺利举办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在维护我方权益方面,我充分运用专业知识,积极倡导“能动司法”理念,妥善处理司法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

在具体工作中,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参谋职能,既主动作为,又依法审慎行事,以增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效承担起“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司法责任。

具体表现为:一是深入困难企业,利用其精通法律法规、熟悉诉讼程序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其分析发展状况,梳理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二是针对经济纠纷案件增多的情况,提出妥善应对建议,防止经济下滑;三是建立健全机制,主动贴近基层,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对重大案件和热点问题及时报告领导,以全局视角防范和化解风险。

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如对学习认识不全面、思想解放不够、工作作风漂浮、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研究不足、涉债信访问题处理不细致、对当事人态度欠文明等。

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在明年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展望____年度的工作,我将继续秉持科学发展理念,推动法律服务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具体思路与展望如下:一、继续解放思想,转变思想观念,将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转变为符合____要求的新观念,将____的任务落实到法律服务的各项工作中去。

坚持“三个至上”,确保司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____为统领,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力维护单位和百姓的合法权益;坚持____领导和法制局的业务监督,确保法律服务健康发展。

二、继续加强法律服务职能,全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号

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号

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五年五月十日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为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各项业务费用。

第三条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来源:(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二)州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三)社会各界捐赠;(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一)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等;(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费用;(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费用;(四)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200-600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

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具体补助标准。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将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自觉履行律协决议,依法履行律师职责,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诚实守信,关注民生,服务社会,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努力工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努力奋斗!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面对国旗庄严宣誓: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宪法和法律,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正义,爱护行业形象,勤勉敬业,诚信执业,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建设和谐镇江、法治镇江、平安镇江而努力奋斗!2003年3月30日上午,1000多名身着律师袍、佩带律师徽章的律师代表在市委礼堂举起右手,代表全市3000多名执业律师向全社会庄严承诺——“遵守重庆律师执业诚信公约,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由此,重庆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全面启动。

为使全市律师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形成规范执业的良好风气,进一步提高全市律师的社会信用度,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切实抓好在全行业推行诚信制度建设的工作,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组织下,1000多名律师在市委礼堂举行“重庆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誓师大会”,市领导聂卫国、朱明国、唐情林、陈邦国等参加了大会。

市委副书记聂卫国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市司法局局长陈焕奎在会上作了全市律师行业开展诚信建设的动员报告。

市司法局局长陈焕奎在大会上指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诚信”是道德化的为人处事原则,是一种个人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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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昆明市律师协会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农民工讨薪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01.01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昆明市律师协会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农民工讨薪法律服务工
作的通知
各市属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
近日,云南省政府和昆明市政府先后下发通知,要求切实解决当前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问题,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文明的春节。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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