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初稿)

合集下载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引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律师,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划分,并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准则和标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会务组织、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批的律师。

高级会员是在普通会员基础上,具备一定资历和业绩的律师。

荣誉会员是对律师行业有杰出贡献者的表彰。

第八条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

高级会员享有更多的荣誉和特权,如参与重要决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第九条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律师将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十条本协会的职责是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本协会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律师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协会依法自主开展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务管理权。

第十五条本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收支情况,并进行定期审计。

财务报表应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开。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次修订,2015年9月8日第十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和标准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北京律师在社会及各个法律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X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依据律师业务领域开展对北京律师效劳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标准等情况,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增强律师专业业务水平,提升律师的业务素养,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进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部以上生效法律为依托或某一法律效劳领域的律师业务已开展到肯定规模;〔二〕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衔接;〔三〕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根本标准;〔四〕该专业委员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到达十五人以上。

因公益性及特别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设立条件。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含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变更等,应当依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及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相应的特意工作委员会会同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

业务领域较宽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一百人。

第七条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假设干名,均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依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会相关人员依据需要,可以推举在相关专业领域内享有盛名、专业研究水平精深的本市律师担任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或特邀委员,经会长会议同意后,予以聘任。

深圳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履职动态5月1日5月31日

深圳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履职动态5月1日5月31日
2.5月16日下午,我委主任高文杰、委员李同明随市律协副会长曾迈、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主任丁超群赴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郭小慧、秘书长范煜等进行了亲切地座谈交流。高文杰主任作了我委具体工作的介绍,与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探讨,就下一步可以展开的合作形式、合作内容达成了初步的共识;
21
公共关系
工作委员会
丁超群
曾迈
1.5月15日,与消委会签订合作协议;
2.5月16日,走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22
宣传工作
委员会
陈伟
杨逍
1.5月6日至5月12日,受深圳律协指派,颜宇丹、赵波在贵州大学参加深圳司法系统新闻发言人培训学习;
2.5月17日,陈伟、杨银笛、王宁参加了广东省律协、广州市律协的走访活动;
5.5月21日,维权委谢东斌副主任到梅林海关就石干章律师申请维权个案进行沟通协调,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6.5月25日,维权委副主任谢东斌到福田公安分局莲花派出所沟通了解北京市律协委托查询的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毛xx律师涉嫌非法集资被捕案;
7.5月25日上午,维权委主任方壮毅、副主任李鲲、贺鹏、王盼等在市律师协会第二会议室开会讨论由李鲲副主任负责起草的《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对该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11.办理《关于推荐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表现突出单位》一文,发函至市公检法推选单位并将推荐名单报省律协。
16
公益委员会
孙程旭
蔡华
1.5月4日下午,公益委委员徐妍在福田区梅丽小学,以“宠物禁止入内”、“图书馆狮子”为课件进行校园普法;
2.5月8日上午,公益委委员晏新荣在福田区南华小学,以“宠物禁止入内”为课件进行校园普法;

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4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视频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深圳市律师事务所的合规管理,提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合规执业管理水平,引导全体律师合规执业,保障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设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合规委员会”), 作为推动深圳市律师行业合规建设和律师协会行业合规监管的专门机构。

行业合规委员会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领导,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应当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规范行为作为对象,开展包括律师事务所合规制度制定、合规风险识别、合规风险审查、合规风险应对、合规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四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律师协会个人会员,选任时其所在的执业机构最近一年无不良执业记录;(二)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三)在深圳连续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四)热心律师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五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由不超过五十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委员中设主任助理一至三名,秘书长与秘书各一名,并可对外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六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的主任人选由会长提名,经会长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主任原则上由当届理事担任。

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报分管副会长同意后,由分管副会长提名,经会长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专委会工作规则

专委会工作规则

专委会工作规则
专委会工作规则是指由一个组织或团体制定的用于指导专委会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则可以确保专委会的工作高效、公平、透明,并保护会员的权益。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专委会工作规则:
1.成立和组织
- 规定专委会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如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
- 确定专委会的职责和任务,如制定政策建议、参与决策等;
- 确定专委会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

2.会员的选拔和组成
- 制定会员资格要求和选拔程序,确保专委会的会员具备相应
的专业背景和能力;
- 确定专委会的会员组成,如确定会员的数量、专业领域的分
布等;
- 规定会员的任期和选举程序,保证会员的轮换和继任。

3.会议和决策
- 确定会议的频率和形式,如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线下会议、线上会议等;
- 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议程,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和议题的
讨论;
- 确定决策的程序和方式,如表决、共识、专家评审等。

4.工作计划和报告
-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专委会的工作有针对性和可
追溯性;
- 要求专委会成员定期提交工作报告,评估工作进展和成果,
并做出必要的调整。

5.保密和道德规范
- 规定专委会的保密政策,保护敏感信息和会员的隐私;
- 制定会员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形象。

6.经费管理
- 确定专委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规定,如会费、赞助、经费支
出等;
- 设立专门的经费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经费的申请、审核
和监督。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专委会工作规则,不同组织或团体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可以制定适合自己的专委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年9月1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宗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律师参政、议政行为,促进深圳律师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机构性质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架构下负责研究、拟定与律师行业或本地区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议案、规则,部署建言献策、参政议政、社会监督,并开展相关活动的工作机构,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职责范围及其设立第三条本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委员由现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律师根据自愿原则组成,同时吸纳愿为广大律师服务的历任律师界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参加。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同期,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组织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提出涉及律师制度建设和本地区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的立法和法律、法规修改意见及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做好立法调研及咨询工作,组织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建议、议案和提案进行研讨,着力提高建议、议案和提案质量;(三)协调议案和提案的会签;(四)建立建议、议案和提案资料库,为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服务;(五)在民主监督和维护律师权益和利益方面,充分发挥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作用;(六)根据理事会的授权,代表协会对外开展工作;(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委员职责及权利义务第六条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一)召集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二)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三)组织本工作委员会委员集体考察、调研等各项活动;(四)管理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五)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协会或以本工作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3月27日八届全国律协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律协按照专业分工设定的专门机构,是全国律协为更好履行职责而设定的专业工作平台。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要贯彻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工作部署,规范、指导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在全国律协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二)参与推进律师业务建设;(三)参与开展律师理论研究;(四)参与繁荣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五)参与促进律师界对外交流合作。

第五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六条实行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主任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总结交流上一年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研究部署新一年工作。

第七条全国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八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5名。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定期开会,沟通、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组成。

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40人,不超过100人。

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确需超过100人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师委)的组织建设,规范律师委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委是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律师委的工作宗旨是:服务律师、服务社会、服务法治,推动律师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四条律师委的工作原则是:(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法治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四)服务会员原则;(五)行业自律原则。

第五条律师委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四)监督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五)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反映律师的建议和诉求;(六)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七)指导地方律师协会工作;(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律师委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律师委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律师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律师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部分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律师委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律师委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律师行业的专门问题,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律师业务范围内的专业问题。

第十条律师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律师委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律师委的工作程序如下:(一)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请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组织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制定培训计划,报请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监督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四)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反映律师的建议和诉求,参与律师行业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五)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地方律师协会工作;(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 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协”)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协理事会委托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六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要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协助职业培训委员会开展培训工作,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七)在律协的指导与监督下,与境外和港澳台律师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就出国人员考察、培训事项向律协提供推荐意见;(八)经授权代表律协或以律协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对立法、司法及行政等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九)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十)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十一)协助职业培训委员会开展培训工作;(十二)完成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1)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1)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09年6月6日深圳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为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律师和律师代表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监事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律师事业,廉洁自律。

第六条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第七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五)组织和实施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实施专项审计;(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九)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十)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十一)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十二)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事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九条监事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外代表监事会;(二)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三)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五)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具体工作;(六)督促、检查监事工作;(七)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八)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8年7月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5月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六次现场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深圳市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深圳市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关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在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维权委的工作接受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第三条【工作宗旨】对深圳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和协调,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职责范围】(一)研究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制度和建议;(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对影响或可能危及律师行业权益的重大事件,以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具体解决措施;(三)呼吁、协调、配合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四)调查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年度报告;(五)接受维权申请,为执业权益受到侵犯的会员提供法律帮助及其他帮助;(六)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咨询顾问团,对律师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七)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个人会员组成深圳律师维权志愿团,并开展工作;(八)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律师协会、有关机关反映情况;(九)定期召开维权委专门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表彰为维权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网上办公系统开通运行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网上办公系统开通运行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网上办公系统开
通运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1.1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网上办公系统开通运行
的通知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
为提高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我会按照理事会工作安排,开发网上办公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目前系统已开发完成,并已在一定范围测试通过,现决定正式开通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2月1日为OA系统推广培训期,在此期间协会公文处理可采用纸介质与网上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并由秘书处宣传部负责做好推广培训及反馈意见的收集工作。

二、自2012年2月1日起,原则上协会公文处理均使用OA系统,不再使用纸介质,特殊情况除外。

请各使用人员通过协会网站首页登录OA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通过短信通知)及时修改密码并提出完善建议。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83025308 187****8660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履职动态(3月1日-3月31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履职动态(3月1日-3月31日)
7
文艺与福利
工作委员会
任杰
Hale Waihona Puke 江定航参加十届十四次理事会工作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主任述职会议
8
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
潘翔
蔡华
1.参加理事会述职会议,汇报本届会员委2018年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2019年工作计划;
2.草拟《关于减低3类律师会员个人会费的议案》;
3.审核参加2019年3月30日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5.培训委落实4月中旬举办“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及“法律应用规则”两场专题讲座事宜。
三、巡回培训
6.3月10日,培训委与律师学院联合举办法律技能巡回讲座之“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技能”(第三轮▪南山站)事宜;
7.3月16日,培训委与律师学院联合举办法律技能巡回讲座之“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技能”(第三轮▪福田站)事宜;
2.3月5日上午,冯育红、戴维、杜芹等约10位女工委成员参加了律师公益巾帼行动—迎“三八,深圳女律师志愿团授牌成立仪式”;
3.3月5日下午,女工委冯育红、戴维、杜芹等8位女律师参加市妇联三八维权周表彰活动;
4.3月8日,律协公众号开展“三月女神节,亮出妳的风采”个人照片和执业感言活动;
5.3月8日,冯育红、杜芹参加“三八节关爱女律师活动”暨追思王艺桦律师;
6.3月26日下午,受省律协委托,维权委到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宝安区镇南派出所送达感谢信,并进行座谈交流;
7.3月26日,就一律师申请维权事宜,致函九江市律师协会并沟通有关情况;
8.3月27日下午,受省律协委托,维权委到福田区看守所、福田区莲花派出所送达感谢信,并进行座谈交流。
16
公益委员会
孙程旭
蔡华
6.3月15日,参加律协理事述职(对女工委本届工作重点2018年度)作述职报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稿)已经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深圳市律师协会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的工作,促进深圳律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能】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市律协协调处理律师会员、律师代表自治及自律行为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络、沟通和协调服务。

本工作委员会在市律协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宗旨】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保障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之间的沟通交流,进行监督和自我监督,提升深圳律师的行业自治及自律水平。

第四条【监督】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接受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律师代表和全体律师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工作职责】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办理律师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二)协调督查律师代表提案的办理;(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沟通与联络,随时听取和收集律师会员、律师代表对律协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四)贯彻落实理事或/和专门委员会分片区挂点律师事务所工作制度;(五)协助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女律师协会、律师工会开展工作;(六)协助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开展工作;(七)市律协会长会、理事会交办或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职承诺书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职承诺书
三、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及时回复监督意见,并予以调整和改正;
四、不以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身份谋取私利,不以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身份发表不合、不合规、不适当的观点或评论;
五、2014年度组织完成并发布不少于一份专业领域内的业务指引,在任期内组织完成不少于两份专业领域内的业务指引;
六、每年度组织完成不少于两次全体委员会的专业活动,在任期内组织完成不少于六次主题专业活动并形成知识成果;
七、在任期内组织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发表不少于十篇与本专业领域内有关的专业文章;
八、在任期内组织完成不少于一本专业领域的专业书籍并由出版社正式出版。
本人如未能勤勉履职和兑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专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二○一四年五月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职承诺书
本人经民主选举,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在此郑重作出如下任期履职承诺:
一、严格遵守并践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各项规定,勤勉尽责,热心奉献;
二、接受业务创新与发展专门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认真、及时、优质完成业务创新与发展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不得推诿;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律师协会设置若干由律协理事会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律师业自律受理的议案和规则,履行律协各项职能,办理相关事务。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市律协设立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制度建设委员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前海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十七个专门委员会。

现将已组建完成的专门委员会及人员组成名单公布如下:一、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马学平鼎方所副主任:方壮毅华商所梁敏星辰所郭海英广和所委员:程泉诚公所丁志祥伟华所甘定中鹏正所何苗深田所黄笑宇鼎义所黄远兵深泰和泰所黄志诚惠浩所李波巨龙所李志勇知明所梁启明竟德所罗采枢君一所马维远德城所王建中鹏图所王宇能华协所徐天明圣方所曾江辉宏泰所张亚佳士达所张成深广深所张存清德纳所庄健龙深鹏所刘勇卓权所傅祥鹏淳锋所丁超群百瑞所连俊虎君泰所唐新杰江山宏所二、律师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主任:郑马淳锋所副主任:廖耀雄国欣所鲁楷广和所委员:郭中亮广深所纪长钦联建所贾玉臣大成所景佩茹正罡所赖轶峰建纬所李魏晟典所刘高潮中圳所吕利民时文所潘建辉经纬所吴寄帆海埠所肖红广大所谢兰军中银所杨文宝城所赵东川德恒所赵俊竞德所赵显龙金杜所周舟公言所周昌春创基所白银阶迎东所陈军东元所陈武海华商所龚楚世纪华人所古毅先鹏正所李继承深宝所李伟知明所刘天军众多所罗建斌融关所马丽瑞霆所XXX 金圳所姚铁星辰所叶健红国晖所张伟东万乘所三、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主任:杜艳芝经天所副主任:谌兰星辰所高中明万乘所周俊波君言所主任助理:郭丽锦天城所委员:安星瑞霆所陈伟炜衡所吉同燕华商所梁文华深天正所林燕青扬权所濮庆融关所舒笑雅棠所司贤利隆安所孙大勇惠邦所唐波德恒所田园诚公所王腊清深兴所王文兵大成所吴俊梅深和所徐燕松明根所杨帆尚权所俞飞君强所曾常青宝城所张福军君一所张宏亮知明所陈盛卓权所朱江华金卓越所秘书:郑名伟经天所四、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主任:尹成刚盛唐所副主任:梅臻淳锋所孟西银华所舒卫东华商所委员:廖爱敏经纬所江知芸隆安所吕伟红宝城所李双慧诚公所顾思源创基所王建新德城所刘芳德纳所胡杰冠杰所吴坚平广和所何张婧国欣所刘胜军经天所黄小明君一所李磊礼磊所陈群普罗米修所王继丰瑞霆所杨逍商达所张运华深鹏所刘全民深亚太所邓香花晟典所杨世玉卫权所张付忠星辰所光东斌知明所刘敏建纬所栾永明万商天勤所五、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贺倩明建纬所副主任:涂红兵星辰所杨云邦盛所王强扬权所委员:曾凡新大成所肖文全炜衡所林伟平宝城所王志强泛城所王佳强广和所王琰国欣所谭卫山华商所赖守铭惠邦所杨江苏融关所闻毅瑞霆所黄敬深天成所张涛万乘所杨志刚卓建所六、律师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制度建设委员会主任:汪腾锋知明所副主任:张翔大成所赖向东隆安所彭晓燕华商所委员:兰天广和所杨银笛金美所曹广辉知明所管铁流律人所陈志旭融关所庹明生瑞霆所邹中国蛇口所储萍萍晟典所任忠孙星辰所石瑗扬权所陈宏辉众诚所七、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主任:梁江洲普罗米修所副主任:张方亮圣方所张天虹扬权所委员:陈佛通佳士达所谌秋林华商所罗白云星辰所马骥知明所彭瑞宁融关所王文胜广和所熊勇瑞霆所徐仲锋中银所蒋剑烽巨龙所朱明生一言所八、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主任:贾红卫隆安所副主任:石怀方锦天城所刘鸿瀚宇所杨林卓建所委员:陈庆辉大成所封卫波宝城所罗振辉诚公所吴旺根德纳所吴明辉广和所吴鹏程海埠所曾凡金华程所徐立新华商所仇秀斌华协所谢沁洋惠商所刘平凡际唐所霍朋经天所常宝生礼磊所刘新生联睿所李绪兵陆台所胡湘奇鹏港所熊代琨鹏正所郑忠林仁人所曹政蛇口所闫洪师深弘法所田轩盛唐所郭卫群星辰所陈建明扬权所党俊平耀圣所彭丹建纬所赵志伟闻天所九、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肖寒梅竞德所副主任:胡宁可晟典所陈亚莉诚公所张方硕广和所委员:陈凌建纬所戴维鹏正所耿丽萍深天正所李兰兰君言所龙耀兰瑞霆所闵齐双嘉得信所倪素芹星辰所欧阳莉娜深大地所王荣群鹏鼎所喻群辉国欣所陈贵琼淳锋所郑平进宝城所秘书:付春竞德所十、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主任:张思珠时文所副主任:赵永胜深鼎所胡长青大成所岳峰广和所委员:贾晶华商所林志强宝城所彭章键中银所唐剑明金卓越所王强知明所吴铭新东方所徐安营品然所徐向红晟典所薛忠民竞德所张国瑞天浩所XXX如坚田所黄致远星辰所十一、文体委员会主任:洪氢立国所副主任:丘彪山锦天城所谢华清财富东方所俞仕华星辰所委员:黄岩磷华商所李序根中圳所李志忠广和所饶庆松竞德所沈威融关所杨崇新尚权所游才万深明徳所朱继军鼎方所左青云大成所陆化淳锋所赵丹阳海埠所十二、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主任:陈方星辰所副主任:黄丽荣扬权所张鹏盛唐所委员:张勇仁人所蔺晓青世纪华人所梁建东广和所郑德刚鹏正所林昌炽尚权所马学平鼎方所尹成刚盛唐所张斌卓建所张思珠时文所杜艳芝经天所汪腾锋知明所肖寒梅竞德所周旻品然所郑马淳锋所洪氢立国所贺倩明建纬所贾红卫隆安所顾东林联建所梁江洲普罗米修所韩俊万商天勤所蔡华伟华所张善华信桥所李慧宝城所张西文鼎义所何志军深宝所张文波朗道所刘军泛城所高立明金唐所张丽杰金杜所江定航锦天城所陈治民晟典所郑剑民圣方所高树华商所崔军星辰所童新广和所李智强安恪所梁华金杜所王艺桦大成所方宏锦天城所何红耀大成所胡铁军金唐所黄辉盛唐所黄远伸知明所刘子平卓建所盛旭海埠所时秋芳国晖所王立星辰所周璇竟天公诚所黄振辉深宝所王寿群华商所XXX绯建纬所侯河清诚公所侯林百瑞所姚朝武百瑞所傅立标穗江所苏东州雅尔德所陶琴胜业所方壮毅华商所马越耀恒所詹华伦金砺所十三、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蔡华伟华所副主任:许宜群鑫涌所吴劲松知明所罗贤逸深大地所委员:王艳平钧霆所田晓峰融关所刘必飞尚律所刘国梁瀚诚所华国东华程所朱金辉深田所许伟东华商所张茂荣信荣所李严隆安所李艳启通所李瑛扬权所李建国广和所杨宝凯星辰所XXX 瑞霆所陈东文中银所陈庆新新东方所周科国晖所孟庆杰诚公所房蓉晖高帜所罗琳芝深君联所段春晓振能所骆光声卫权所陶晓莉怀明所常洁淳锋所董会莲晟典所秘书:朱延群伟华所十四、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童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定航锦天城所胡圣诞生龙所陈正沓淳锋所主任助理:郭璇玲广和所委员:张丽杰金杜所孙伟强伟强所王巧云华商所胡荣国东方昆仑所周新锋星辰所黄亚英国欣所于秀峰德恒所林昌炽尚权所解秋艳盐田法援吕成刚竞德所郑德刚鹏正所艾及深天成所刘辉君言所王丽娜瑞霆所蔺晓青世纪华人所李建华竞德所高树华商所崔军星辰所陈治民晟典所邱伟平君道所苏醒深亚太所蔡平告罗湖法援廖耀雄国欣所奚蓉圣天平所张亚仁人所储向东大成所胡健君言所张文中伦所肖寒梅竞德所查晓斌德恒所蔡文生格威所康晓岳万乘所李庆华五维所谢兰军中银所张西文鼎义所周璇竞天公诚朱兰春大成所汪腾锋知明所樊成玮仁人所蔡荣填德荣所姚仕传龙岗法援李军强鹏翔所赵小庆绿建所陶琴胜业所秦敏法魁所黄振辉深宝所吴波宝城所李远勇中熙所肖植政法广所杜长荣荣安所陈达星辰所刘文君君凯所饶晓敏凯文所黄远兵深泰和所十五、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秀玲广和所曾洛川瑞霆所周念军中圳所委员:陈良星辰所阮湘安创安所孙程旭融关所胡俪凡知明所陈科军尚权所陈春华宝城所张小峰信桥所汪涛共和所十六、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主任:张斌卓建所副主任:周旻品然所韩俊万商天勤所李立坤晟典所孟荻律人所(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陈艳枝盛唐所(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委员:崔琼斯利人所崔小平知明所贺树奎经天所黄汉鸿深天正所兰才明星辰所蓝新宏建纬所王芬王芬所刘永华商所深圳市律师协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条 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人。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律师(理事除外)担任同一专门委员会委员。除理事会特别规定以外,一名律师不得加入两个以上(含两个)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不超过3名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参考意见。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采取由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报名或本专门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推荐,由理事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委员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未满三年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须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须为本会未经任何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主任、副主任因私使用经费;禁止将专门委员会经费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须在每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议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实施后,各委员会可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及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理事会议审查,经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人等。
各专门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需使用经费时,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经费支出报告,报协会按财务制度审批。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经费由律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3 、积极、认真完成主任、副主任安排的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不正当竞争;
6、所有工作均属义务性质工作,任职期间无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1 、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五)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六)根据律师协会理事会或会长授权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经常性联系;
(七)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八)负责本专门委员会活动规则的制定、修改;
(九)负责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就本委员会的计划实施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顾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理事会审议通报后聘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4、自行辞去委员职务的;
5、拒不接受委员会分派的任务的;
6、有《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列举的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
(十)完成会长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十一)理事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副主任、主任任职资格、任职程序、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提名,经会长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主任原则上由本届理事担任;副主任人选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商律协分管负责人后提名,经会长会审定后,交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所议事项须形成纪要,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会议纪要由专门委员会秘书撰写,或由主任指定其他委员撰写。
第二章 机构性质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其设立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形可设秘书一职,承办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事务。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二)根据律师协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须在每年 12月 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的制定工作,报理事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活动经费考核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接受律协监事会的监督,专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应由监事参加并由监事发表专项监督意见,专门委员会的年度任期内工作报告由监事会发表专项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委员资格;或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的,经主任、副主任讨论通过,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 、参加本委员会工作,尽职为深圳律师服务;
2 、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初稿)
(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实现律师协会各项职能,推动深圳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
2 、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3 、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4 、及时向理事会议、律协负责人报告工作;
5 、完成理事会议、律协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6、与本会的其他专门、专业委员会进行合作;
7、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可视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对副主任进行工作分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