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所和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所和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所和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近期出现个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以“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X X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发表表述欠妥的法律观点,引起媒体及市民对我市律师行业专业、完整的法律意见的质疑,损害了协会对外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对我市律师业整体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现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深圳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已就律师对外宣传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所和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现就律师宣传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1、由我会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行业重大事件、社会焦点问题的行业法律观点,任何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未经协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以协会、协会X X专门/专业委员会名义代表我市律师行业对外发表法律意见。
2、根据《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业务推广宣传,不得包含以下内容:‘提及本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胜诉或成功率的’;未获有权机构认定,使用‘最……’、‘优秀’、‘著名’、‘资深’等文字的”;3、律师通过媒体发表个人观点可能造成公众误解为协会或协会X X专门/专业委员会观点的,须第一时间予以声明和澄清:“仅代表个人观点”。
长期以来,我市律师积极关注社会焦点问题,发出深圳律师的专业声音,受到媒体和市民的欢迎和赞誉。
希望广大律师一如既往支持律师宣传工作,强化大局意识,严格自律,规范宣传和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共同维护行业形象。
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

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行业作为执业法律人员的重要群体,在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服务和维权职责。
然而,在律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了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律师职业的形象。
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和规范,深圳律协提出了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以促进行业发展和社会公正。
要求一: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律师行业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律师行业作为一项特殊职业,其执业活动对社会稳定与公正至关重要。
深圳律协要求律师行业党支部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引导律师行业广大党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世界观,提高律师行业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要求二: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和监督机制,构建起有效的管理体系。
律师行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必须具备自律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律师的执业行为合规且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深圳律协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律师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组织律师行业的行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行业标准、专业规范和业务指导提供科学的监督和指导。
此外,深圳律协还将引导律师事务所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积极互动,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求三:加强律师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其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深圳律协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培养律师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要求四:加强律师行业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作为法律服务的从业者,律师行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深圳律协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入和发起公益项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解决纠纷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律发字第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已经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下发试行。
请注意总结此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汇总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会,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006年3月20日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
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一)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群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群体性案件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
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
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
(二)律师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群体性案件给予充分重视,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维护国家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深圳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2018年6月1日-6月30日)一、基本信息6月,秘书处共收文办理32件,办结文件15件,并做好各项常规工作,具体如下:律师维权方面:共收到维权申请8起,其中网上申请3起,来信申请2起,来电3起,受理8起中3起不立案, 5起立案(2起已办结,3起正在跟进);慰问4起;处理办文3个。
纪律查处方面:(一)投诉案件受理情况接待情况:本月共接待投诉人来访与投诉咨询电话约230余次;案件初审情况:对受理的37起投诉案件(其中司法局移转5件)进行初步审核:其中25起投诉案件初审立案,12起投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初审不予立案。
案件移送调查情况:将34起答辩期满的投诉案件移交调查委调查处理;案件移送审议情况:将21起调查结束的投诉案件移交惩戒委审议处理;案件听证情况:召开3场听证会,对13起案件进行听证。
案件结案情况:结案案件11起,其中投诉不成立案件4起、中止调查4起、行业处分3起。
审定办结案件的结案文书(规范执业建议书、中止调查通知书、处分决定书、投诉不成立等),并呈报惩戒委和主管副会长审批、签发,并将结案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性涉黑案(事)件备案情况本月对18件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涉黑案(事)件备案登记,其中,涉黑案件3件,并呈报领导阅批。
(三)处分情况查询1.对会员部接收实习人员律所及指导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2.对省律协发来涉外律师人才推荐律师名单、11家律师所、46名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3.对党办发来的拟表彰党员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
(四)纪律信息报送1.对2018年6月投诉案件受理查处情况进行分类统计表及报送省律协;2.将2018年6月我市律协行业处分情况报省律协、市司法局及市律协党委;3.对2018年6月我市律师报备代理扫黑案件进行总类分析并报司法局。
(五)开具无行业处分证明6月,对受处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已转出外地执业律师、赴香港设所或派驻律师、参加美国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律师等现场开具无行业处分证明8份。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 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下称“律协”)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协理事会委托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专门委员会(下称“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六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要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七)在律协的指导与监督下,与境外和港澳台律师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就出国人员考察、培训事项向律协提供推荐意见;(八)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九)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十)完成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粤司办[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粤司办[2006]26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处:近两年来,针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参与信访等问题,省厅陆续下发了《关于律师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进行排查及指导的紧急通知》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信访局关于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为维护全省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还很多,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区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国企改制等问题而引发群体性纠纷和集体上访事件仍不少,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十分重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和谐广东建设。
为此,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新要求,现就有关律师参与维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历史使命和重要责任律师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人民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追求及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律师制度与政治紧密相连,讲政治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省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就是要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律师作为法律秩序的捍卫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发挥律师在广大群众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积极疏导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参与社会管理是律师的历史使命。
全省律师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参与维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注意把握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委托人利益与案件整体公平的关系、个案胜败与社会影响的关系,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实习律师申请执业面试打印资料必背

通过面试必背职业道德题目(含政治题目)一、《律师法》40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项禁止):(两收费+两秩序,两违规、虚假与便利)(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3)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4)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5)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6)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引诱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7)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二、律师法规定吊销执业证的十种情形吊销律师执业证行为(两违规、两虚假、两秩序、两国、对方+故犯罪)(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泄露国家秘密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注意什么?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定义(敏感性案件7条注意:3日内报备,不参与,不得鼓励,不协助,不发表,不炒作)1.律所接受委托后3日内向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部门报告,随后工作中及时报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粤律协〔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粤律协〔2023〕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
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1.了解重要法律法规:深圳律师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规定》、《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等,以确保合法合规的执业。
2. 维护客户权益:律师需要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保持独立客观、专业精神,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3. 建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律师要时刻注意自身形象和言行举止,与客户和公众建立良好的关系。
尤其是在代理诉讼等非常规业务中,更需注意细节和形象。
4. 提高业务能力:律师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服务质量。
5. 加强团队协作: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团队协作,充分发挥各自
专业优势,共同为客户提供更加细致、高效的服务。
6. 做好内部管理: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
范各项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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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深圳市司法局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针对律师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以下是本指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步骤:第一步:基本操作要求1. 律师的执业证书、身份证、律师卡等相关证件应随时携带,并及时更新证件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2. 律师应在自己的工作室、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办公,不得擅自从事非法律服务活动。
3.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检查委托人的身份和资格,并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保存,确保委托人具有正当和合法的权利和资格。
第二步:案件受理操作要求1. 律师在受理委托案件时,应向委托人说明自己的执业范围和能力,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律师受理委托案件后,应认真审查材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委托机密,确保委托案件顺利进行。
3. 律师应按照诉讼程序和规定,提出有力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步:办理法律文书要求1. 律师在办理法律文书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证文书规范、准确,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
2. 律师应做好文书的履行和送达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委托案件的工作任务,确保案件执行效果。
第四步:案件结案及日常工作要求1. 律师在完成委托案件后,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明确解释案件的结果和相关责任,提出个性化的法律建议。
2. 律师应加强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不断扩充业务范围,积极发展新兴业务,以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
3. 律师应保持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弘扬法律精神和正义感,为实现社会和谐、法治稳定、经济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对于律师职业操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为保障律师的正确、合法、规范操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有助于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形象。
同时,需要依据指引的具体步骤和操作要求,加强自身业务能力、规范操作行为,为广大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②》.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②》【宗旨】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依据】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3条【劳动法律服务范围】3.1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劳动刑事案件的辩护服务,以及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
3.2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3.2.1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2.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2.3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3.2.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3.2.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3.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3.3律师应当注意,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以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3.4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4条【引导和解】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与调解工作。
第5条【执业原则】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不得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示威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第6条【规范执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应严格按照执业规范提供服务,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纪律要求,并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2013年版)》已于 2013年 12月 12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 2013年 12月 12日实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2013年12月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2013年版)引言律师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负有提升司法质量、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公平正义的特殊职责。
本守则的宗旨是让每一个会员都能感受到律师这一职业赋予的荣誉感,这种荣誉感不是源于狭隘的职业利益,而是源于律师作为法律人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贡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当事人、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品德高尚的律师队伍,结合本市律师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适用于深圳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含预备会员)。
律师在执业行为或非执业行为中均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加强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主动学习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五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
从与委托人初次洽谈业务时开始,不因委托人未委托,或中途撤回委托,或委托关系结束而终止。
第六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因当事人的身份或财富的差异而使其享受的法律服务有别。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8年7月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5月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六次现场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深圳市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深圳市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关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在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维权委的工作接受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第三条【工作宗旨】对深圳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和协调,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职责范围】(一)研究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制度和建议;(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对影响或可能危及律师行业权益的重大事件,以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具体解决措施;(三)呼吁、协调、配合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四)调查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年度报告;(五)接受维权申请,为执业权益受到侵犯的会员提供法律帮助及其他帮助;(六)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咨询顾问团,对律师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七)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个人会员组成深圳律师维权志愿团,并开展工作;(八)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律师协会、有关机关反映情况;(九)定期召开维权委专门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表彰为维权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相继出现一些因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集体上访等突出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最近,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深入分析了我省当前信访形势,提出做好下一步信访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律师工作情况,现就有关进一步做好对全省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指导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群体性案件能否得到正确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到司法公正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既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职责。
因此,广大律师在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注重政治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原则,注意把握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委托人利益与案件整体公平的关系、个案胜败与社会影响的关系,切实做好群体性敏感案件的各项代理工作。
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为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业务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操作指引,对深圳市律师从事业务时的操作方式和注意事项进行规范和说明。
一、律师执业准备1.律师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深圳市司法局注册备案。
2.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律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深圳市律师执业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二、律师业务流程1.接待客户(1)律师应当接待客户时做到礼貌、亲切、耐心,了解客户诉求和需求。
(2)律师应当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3)律师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2.案件受理(1)律师应当认真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件,判断案件的可行性和法律效力。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要求,制定合理的代理策略和方案,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3)律师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3.案件代理(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如期履行代理职责,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注重与当事人沟通和协商,积极寻求和解和妥协的可能,尽量避免长期诉讼和纠纷。
(3)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代理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行为。
三、律师服务质量管理1.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律师应当加强对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3.律师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和案件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整理业务资料,便于查询和管理。
4.律师应当建立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了解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和意见,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
以上就是本指引的基本内容,律师在从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公正、规范、高效,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2011年5月27日市律协第七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协调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三条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代理或辩护方案,指定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代理方案进行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承办律师办案全过程负督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区属律师事务所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实行分阶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随后分阶段将工作情况报备。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一)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的事项;(三)指派代理律师的个人情况;(四)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辞和行为;(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稿)已经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深圳市律师协会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的工作,促进深圳律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能】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市律协协调处理律师会员、律师代表自治及自律行为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络、沟通和协调服务。
本工作委员会在市律协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宗旨】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保障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之间的沟通交流,进行监督和自我监督,提升深圳律师的行业自治及自律水平。
第四条【监督】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接受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律师代表和全体律师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工作职责】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办理律师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二)协调督查律师代表提案的办理;(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沟通与联络,随时听取和收集律师会员、律师代表对律协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四)贯彻落实理事或/和专门委员会分片区挂点律师事务所工作制度;(五)协助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女律师协会、律师工会开展工作;(六)协助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开展工作;(七)市律协会长会、理事会交办或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律师协会设置若干由律协理事会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律师业自律受理的议案和规则,履行律协各项职能,办理相关事务。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市律协设立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制度建设委员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前海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十七个专门委员会。
现将已组建完成的专门委员会及人员组成名单公布如下:一、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马学平鼎方所副主任:方壮毅华商所梁敏星辰所郭海英广和所委员:程泉诚公所丁志祥伟华所甘定中鹏正所何苗深田所黄笑宇鼎义所黄远兵深泰和泰所黄志诚惠浩所李波巨龙所李志勇知明所梁启明竟德所罗采枢君一所马维远德城所王建中鹏图所王宇能华协所徐天明圣方所曾江辉宏泰所张亚佳士达所张成深广深所张存清德纳所庄健龙深鹏所刘勇卓权所傅祥鹏淳锋所丁超群百瑞所连俊虎君泰所唐新杰江山宏所二、律师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主任:郑马淳锋所副主任:廖耀雄国欣所鲁楷广和所委员:郭中亮广深所纪长钦联建所贾玉臣大成所景佩茹正罡所赖轶峰建纬所李魏晟典所刘高潮中圳所吕利民时文所潘建辉经纬所吴寄帆海埠所肖红广大所谢兰军中银所杨文宝城所赵东川德恒所赵俊竞德所赵显龙金杜所周舟公言所周昌春创基所白银阶迎东所陈军东元所陈武海华商所龚楚世纪华人所古毅先鹏正所李继承深宝所李伟知明所刘天军众多所罗建斌融关所马丽瑞霆所XXX 金圳所姚铁星辰所叶健红国晖所张伟东万乘所三、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主任:杜艳芝经天所副主任:谌兰星辰所高中明万乘所周俊波君言所主任助理:郭丽锦天城所委员:安星瑞霆所陈伟炜衡所吉同燕华商所梁文华深天正所林燕青扬权所濮庆融关所舒笑雅棠所司贤利隆安所孙大勇惠邦所唐波德恒所田园诚公所王腊清深兴所王文兵大成所吴俊梅深和所徐燕松明根所杨帆尚权所俞飞君强所曾常青宝城所张福军君一所张宏亮知明所陈盛卓权所朱江华金卓越所秘书:郑名伟经天所四、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主任:尹成刚盛唐所副主任:梅臻淳锋所孟西银华所舒卫东华商所委员:廖爱敏经纬所江知芸隆安所吕伟红宝城所李双慧诚公所顾思源创基所王建新德城所刘芳德纳所胡杰冠杰所吴坚平广和所何张婧国欣所刘胜军经天所黄小明君一所李磊礼磊所陈群普罗米修所王继丰瑞霆所杨逍商达所张运华深鹏所刘全民深亚太所邓香花晟典所杨世玉卫权所张付忠星辰所光东斌知明所刘敏建纬所栾永明万商天勤所五、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贺倩明建纬所副主任:涂红兵星辰所杨云邦盛所王强扬权所委员:曾凡新大成所肖文全炜衡所林伟平宝城所王志强泛城所王佳强广和所王琰国欣所谭卫山华商所赖守铭惠邦所杨江苏融关所闻毅瑞霆所黄敬深天成所张涛万乘所杨志刚卓建所六、律师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制度建设委员会主任:汪腾锋知明所副主任:张翔大成所赖向东隆安所彭晓燕华商所委员:兰天广和所杨银笛金美所曹广辉知明所管铁流律人所陈志旭融关所庹明生瑞霆所邹中国蛇口所储萍萍晟典所任忠孙星辰所石瑗扬权所陈宏辉众诚所七、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主任:梁江洲普罗米修所副主任:张方亮圣方所张天虹扬权所委员:陈佛通佳士达所谌秋林华商所罗白云星辰所马骥知明所彭瑞宁融关所王文胜广和所熊勇瑞霆所徐仲锋中银所蒋剑烽巨龙所朱明生一言所八、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主任:贾红卫隆安所副主任:石怀方锦天城所刘鸿瀚宇所杨林卓建所委员:陈庆辉大成所封卫波宝城所罗振辉诚公所吴旺根德纳所吴明辉广和所吴鹏程海埠所曾凡金华程所徐立新华商所仇秀斌华协所谢沁洋惠商所刘平凡际唐所霍朋经天所常宝生礼磊所刘新生联睿所李绪兵陆台所胡湘奇鹏港所熊代琨鹏正所郑忠林仁人所曹政蛇口所闫洪师深弘法所田轩盛唐所郭卫群星辰所陈建明扬权所党俊平耀圣所彭丹建纬所赵志伟闻天所九、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肖寒梅竞德所副主任:胡宁可晟典所陈亚莉诚公所张方硕广和所委员:陈凌建纬所戴维鹏正所耿丽萍深天正所李兰兰君言所龙耀兰瑞霆所闵齐双嘉得信所倪素芹星辰所欧阳莉娜深大地所王荣群鹏鼎所喻群辉国欣所陈贵琼淳锋所郑平进宝城所秘书:付春竞德所十、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主任:张思珠时文所副主任:赵永胜深鼎所胡长青大成所岳峰广和所委员:贾晶华商所林志强宝城所彭章键中银所唐剑明金卓越所王强知明所吴铭新东方所徐安营品然所徐向红晟典所薛忠民竞德所张国瑞天浩所XXX如坚田所黄致远星辰所十一、文体委员会主任:洪氢立国所副主任:丘彪山锦天城所谢华清财富东方所俞仕华星辰所委员:黄岩磷华商所李序根中圳所李志忠广和所饶庆松竞德所沈威融关所杨崇新尚权所游才万深明徳所朱继军鼎方所左青云大成所陆化淳锋所赵丹阳海埠所十二、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主任:陈方星辰所副主任:黄丽荣扬权所张鹏盛唐所委员:张勇仁人所蔺晓青世纪华人所梁建东广和所郑德刚鹏正所林昌炽尚权所马学平鼎方所尹成刚盛唐所张斌卓建所张思珠时文所杜艳芝经天所汪腾锋知明所肖寒梅竞德所周旻品然所郑马淳锋所洪氢立国所贺倩明建纬所贾红卫隆安所顾东林联建所梁江洲普罗米修所韩俊万商天勤所蔡华伟华所张善华信桥所李慧宝城所张西文鼎义所何志军深宝所张文波朗道所刘军泛城所高立明金唐所张丽杰金杜所江定航锦天城所陈治民晟典所郑剑民圣方所高树华商所崔军星辰所童新广和所李智强安恪所梁华金杜所王艺桦大成所方宏锦天城所何红耀大成所胡铁军金唐所黄辉盛唐所黄远伸知明所刘子平卓建所盛旭海埠所时秋芳国晖所王立星辰所周璇竟天公诚所黄振辉深宝所王寿群华商所XXX绯建纬所侯河清诚公所侯林百瑞所姚朝武百瑞所傅立标穗江所苏东州雅尔德所陶琴胜业所方壮毅华商所马越耀恒所詹华伦金砺所十三、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蔡华伟华所副主任:许宜群鑫涌所吴劲松知明所罗贤逸深大地所委员:王艳平钧霆所田晓峰融关所刘必飞尚律所刘国梁瀚诚所华国东华程所朱金辉深田所许伟东华商所张茂荣信荣所李严隆安所李艳启通所李瑛扬权所李建国广和所杨宝凯星辰所XXX 瑞霆所陈东文中银所陈庆新新东方所周科国晖所孟庆杰诚公所房蓉晖高帜所罗琳芝深君联所段春晓振能所骆光声卫权所陶晓莉怀明所常洁淳锋所董会莲晟典所秘书:朱延群伟华所十四、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童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定航锦天城所胡圣诞生龙所陈正沓淳锋所主任助理:郭璇玲广和所委员:张丽杰金杜所孙伟强伟强所王巧云华商所胡荣国东方昆仑所周新锋星辰所黄亚英国欣所于秀峰德恒所林昌炽尚权所解秋艳盐田法援吕成刚竞德所郑德刚鹏正所艾及深天成所刘辉君言所王丽娜瑞霆所蔺晓青世纪华人所李建华竞德所高树华商所崔军星辰所陈治民晟典所邱伟平君道所苏醒深亚太所蔡平告罗湖法援廖耀雄国欣所奚蓉圣天平所张亚仁人所储向东大成所胡健君言所张文中伦所肖寒梅竞德所查晓斌德恒所蔡文生格威所康晓岳万乘所李庆华五维所谢兰军中银所张西文鼎义所周璇竞天公诚朱兰春大成所汪腾锋知明所樊成玮仁人所蔡荣填德荣所姚仕传龙岗法援李军强鹏翔所赵小庆绿建所陶琴胜业所秦敏法魁所黄振辉深宝所吴波宝城所李远勇中熙所肖植政法广所杜长荣荣安所陈达星辰所刘文君君凯所饶晓敏凯文所黄远兵深泰和所十五、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秀玲广和所曾洛川瑞霆所周念军中圳所委员:陈良星辰所阮湘安创安所孙程旭融关所胡俪凡知明所陈科军尚权所陈春华宝城所张小峰信桥所汪涛共和所十六、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主任:张斌卓建所副主任:周旻品然所韩俊万商天勤所李立坤晟典所孟荻律人所(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陈艳枝盛唐所(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委员:崔琼斯利人所崔小平知明所贺树奎经天所黄汉鸿深天正所兰才明星辰所蓝新宏建纬所王芬王芬所刘永华商所深圳市律师协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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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
工作指引
(2011年5月27日市律协第七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协调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三条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代理或辩护方案,指定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代理方案进行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承办律师办案全过程负督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区属律师事务所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实行分阶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随后分阶段将工作情况报备。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的事项;
(三)指派代理律师的个人情况;
(四)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辞和行为;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首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保守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对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遵循顾大局、讲政治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搞好代理工作。
要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勉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促成案件的依法妥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八条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不挑词驾讼,使用过激言词激化矛盾,激发当事人情绪;
(二)不参与当事人的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活动,不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解决;
(三)不协助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四)不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虚假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素材,不利用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发表影响案件处理的言论,不煽动当事人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
(五)在代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谨慎缜密应对媒体采访,不对案件进行炒作。
(六)不擅自对办案机关或主管机关以及市律师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第九条鼓励和倡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为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对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突出成绩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表彰。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
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和承办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2011年5月2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