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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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与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实习考核工作将全面由各市律师协会受理。为了规范深圳市(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更好的开展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简称“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依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的实习活动进行专门管理。
市律协根据《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度本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一、申请提交方式
1、电子网络提交方式
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须先登陆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编号记录在书面申请表格(或文档)的右上角位置。
在线审批网网址为:(/)
2、书面资料提交方式
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且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管委会,并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申请受理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
二、材料收取要求
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资料须统一用A4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先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的资料须加盖骑缝章);随后再将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管委会审核。
三、管委会的审核程序
1、初审阶段
经办人在受理申请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电子文档。对于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一次性通知律师事务所补齐(补材料期间不计入申请业务办理期限)。经办人完成初审后,将资料整理移交复核人。
2、复核阶段
复核人收到复核材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退回经办人;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于签署意见后提交审批人核准。
初审、复核程序在秘书处内部完成,具体工作部门为会员部。
3、审批阶段
审批由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委员(简称“审批人”)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轮值负责审核批准各类申请。对于有疑问的申请,审批人可向管委会执行主任建议提交考核管理办公室讨论决定。
审核批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审批人经复查后,认为申请确实无误的,于签署意见后转交秘书处会员部工作人员完成证书制作、文件文书等工作。
四、集中培训
实习律师除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实务培训外,还应参加管委会组织的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每位参加培训的实习律师应当通过笔试。笔试由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确定考试的形式及题目。具体工作部门为业务部。
五、专门考核
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应向管委会提交实习律师的实习鉴定等相关材料,经会员部审核符合参加考核条件的,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在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六、对实习律师违规、违纪的处理
对有违规、违纪的实习律师,或者实习律师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协议,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于实习协议解除后7日内向管委会报告并上交该实习律师的《实习证》。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发现实习律师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制止、处理,或者指使实习律师违反管理规定的,由管委会进行查处;如律师事务所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转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处理。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律师违反全国律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或者向实习律师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由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依照
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实习律师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经查证属实的,实习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实习律师出现上述第三、第四款规定情形的,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应当撤销对实习律师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七、申请实习调转
申请实习调转的理由: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或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出现实习协议约定可调转实习的情形的;
(六)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出现上述条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律师应停止实习活动。出现上述条款第(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律师应停止实习活动并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实习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实习律师申请办理调转的,应自调转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委会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八、申请实习暂停
实习律师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应报管委会审核登记,暂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个月。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
九、解除实习协议
实习律师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向管委会报告,并由管委会收缴该实习律师的《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十、各项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和审核标准
(详见附件一)
十一、各项业务办理需提交的表格资料
请在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附件二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