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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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考核流程

申请律师执业考核流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贴上照片);2.实习鉴定书(辅助律师办理案件情况中的案号须与实务训练中案号一致,填写事务所收案号;为证明指导老师在实习人员实习期内的指导作用,所填写案件70%为指导老师办理案件);①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3000字以上);②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③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

以上三项日期必须为实习期满第二日开始(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请根据‘浙江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40条至44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3.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法律文书、工作底稿、操作记录、训练心得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必须签名>);①法律文书指经过法院、仲裁判决及裁判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抗诉书等;②工作底稿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参与起草的起诉状、答辩状、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③操作记录指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跟随指导老师参加案件分析、顾问单位法律咨询、接待笔录、询问笔录、会见笔录等相关记录;④训练心得指实习人员在跟随指导老师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或之后对办理过程所体现的实务操作技巧及法律知识学习所得到的体会。

注:以上所有证明材料提交优先顺序为1.法院等司法机关及仲裁机关法律文书、2.操作记录其次3.工作底稿及训练心得最后;每份实务训练记录后所附证明材料只需以上所述材料其中一份即可,不必全套案卷材料;三份表格请同时递交电子稿。

4.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完成后即送交市律协秘书处。

二、参加市律协组织的考核市律协在收到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后,根据上报情况统一安排考核时间。

深圳申办律师实习证流程

深圳申办律师实习证流程

申办实习证流程一、网上申请:符合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详见本流程最下方《符合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网址:)进行申请。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以下所有复印件均需验原件)(一)《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审核登记呈报表》(点击下载)原件一份;(二)《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实习申请表》(点击下载)原件一份(需贴一张大一寸近期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照);(三)《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实习协议》(点击下载)原件一份;(四)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符合实习条件和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承诺书(点击下载);(五)拟申请实习律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深圳户籍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七)最高学历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八)实习前已参加工作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九)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原件、人事档案保管协议和缴费凭证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十一)拟申请实习律师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十二)拟申请实习律师大一寸近期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照两张;(十三)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购买的社保清单(至少包括工伤、养老、失业、医疗项);(十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导律师执业年限证明和不具有以下规定情形的说明(点击下载):1、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2、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3、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4、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十五)指导律师出具的实习指导意见;(十六)指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包括姓名、执业证号、最近一年度年审的信息);三、要求:(一)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还须将原件递交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核对;(二)提供的文件若不在一张纸上,需加盖律师事务所的骑缝章;(三)以上材料应严格按照要求材料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规定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规定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2012年11月1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相关管理规则规定,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时,由考官依照本指引所确定标准,对参加面试的实习人员面试表现作出评判,以核定其是否熟练掌握了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三条考官在对面试人员考核时,应依照《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所列考核环节次序逐项目对面试人员考核,并依照考核情况分别作出“优秀”、“良好”、“一般”、“及格”、“较差”或“差”判断。

第四条考官应依照对面试人员表述及对问题应答所形成的观感,即时比照《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估表》内考核项目作出判断,并同步对每一环节作出综合评议,提出点评意见。

考官对面试人员填写考核结果或汇总得分时,应保持静默。

考官应尽量杜绝面试结束时回溯评议、点评。

第五条各环节考核完毕后,考官应汇总面试人员各环节综合评议结果,得出面试人员本次面试考核综合总评结果,并填写于“考核结果”栏目。

第三章个人展示环节评估标准第六条举止、仪态项目中,在着装上,男性面试人员应以西装、衬衣、领带的正装搭配为宜,女性面试人员应以得体、大方的职业套装搭配为宜;在仪表上,应发型整齐、面容整洁;在仪态上,步履应从容稳健、入座后应姿态端庄挺直,随身物品应放置座位旁。

考核标准为:1优秀:仪表端庄、举止大方得体,表现出良好修养,自信并具亲和力,符合律师职业专业形象要求。

良好:仪表端庄、举止比较得体、较有修养,比较符合律师职业专业形象要求。

一般:仪表规范,举止表现出基本的礼节,符合通常职业的一般形象要求。

及格:仪表、举止基本规范,无羞怯、拘谨状况。

较差或差:仪表、举止不得体,缺乏礼貌与基本素养,缺乏自信与亲和力。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

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委员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一)设立满三年;(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粤律协[2009]6号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粤律协[2009]6号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粤律协[2009]6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指导我省律师从事各类法律业务,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05年10月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等六项业务操作指引。

试行期满后,在广泛征求各市律协和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上述操作指引作了修订,最后提交八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除《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因我国《专利法》正在修改过程中而暂缓修订以外,其它五项均获一致通过(详见附件)。

现将修订后的五项操作指引正式印发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省律协。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附:1、《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3、《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4、《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5、《广东省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件1: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二节预先审查第三节担保方案的确定第四节合同的审查第五节担保中的检查第六节担保的变更、撤销和解除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诉讼第三章抵押担保抵押之一:房地产抵押第一节房地产抵押担保第二节抵押合同第三节抵押登记第四节抵押的效力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六节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之二:动产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担保第三节票据质押担保第四节国债质押担保第五节公司债券担保第六节银行间债券担保交易第七节单位定期存单的质押担保第八节仓单质押担保第九节上市公司法人股份质押担保第十节国有股份质押担保第十一节外商投资者股权质押第十二节证券公司的上市流通股票质押第十三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第十四节专利权质押担保第十五节著作权(版权)质押担保第五章附则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一条编写本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律师从事担保法律业务,提高律师从事担保法律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律师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特编写本担保法律服务操作指南供律师执业参考。

实习及执业申请流程

实习及执业申请流程

申办实习证流程一、网上申请:符合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详见本流程最下方《符合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网址:)进行申请。

附件: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名单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以下所有复印件均需验原件)(一)《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点击下载)原件一份(个人简历从高中填起);(二)《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实习申请表》(点击下载)原件一份(需贴一张大一寸近期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照);(三)《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实习协议》(点击下载)原件一份;(四)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符合实习条件和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承诺书(点击下载);(五)拟申请实习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深圳户籍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深圳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一份;(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还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七)最高学历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八)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报到证)<只适用于毕业未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适用于实习前无业超过半年者>件一份;已参加工作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九)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原件、人事档案保管协议和缴费凭证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十)拟申请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不需提供第(八)项要求的材料;(十一)拟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十二)拟申请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照两张;(十三)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购买的社保清单(至少包括工伤、养老、失业、医疗项);(十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导律师执业年限证明和不具有以下规定情形的说明(点击下载):1、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2、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3、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4、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140114修订)+

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140114修订)+

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5月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1年9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2年7月3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依本办法规定准予实习登记,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管委”)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管理的各项工作,考管委委员的任期直至下一届委员会成立时止。

考管委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考管委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具体从市律协理事、监事、党委、纪委委员、资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社会专业人士中遴选适合人选组成考核评议团。

考管委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的身份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八)没有考管委认定的其他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九)考管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深圳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标准指引

深圳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标准指引

深圳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2010年1月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律师面试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律师实习一年期满,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受理该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申请后,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律师所提交的考核材料而对其所进行的面试答辩考核。

第三条【标准】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管委会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进行面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第四条【指导思想】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目标要求】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律师是否熟练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律师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考核第六条【考核组织实施及安排】面试考核由管委会执行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会员工作部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小组】管委会全体委员均为考核小组成员,每一个考核小组由3名委员组成,组长由其中一名委员担任。

第八条【秘书处】市律协秘书处为每个考核小组配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第九条【考核回避】考核小组成员不得面试其本人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如出现前述情形的,该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考核流程和内容第十条【考核材料】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市律协申请面试考核。

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一份。

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程序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程序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程序指引(2012年11月1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规定,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面试人员参加面试考核时,由考官依照本指引所确定程序,对参加面试的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以统一面试考核流程,确保对全体面试人员的程序适用公平。

第二章考核小组第三条考核小组负责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

考核小组由理事组别、监事/党委/纪委委员组别、资深人员组别的人员共三人组成,设组长一人。

组长原则上由会长、监事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其余由理事担任。

组长主持面试考核的流程工作,各考官均有权对面试人员发问及作出评判。

经组长提议,也可由本次考核小组考官轮流主持当次面试考核流程工作;负责主持的考官,即为当次面试考核的主考官。

第四条除面试人员自我介绍外,考官提问与面试人员回答,均应尽量简洁;面试人员应答偏离主题时,考官可要求面试人员停止回答该项问题。

组长应根据现场情况把控节奏与时间,必要时,可直接引领提问至下一考核环节。

第三章面试人员进场第五条面试人员进场后,应先于门口处等候。

由组长安排现场工作人员领取其身份证或实习证,并转交考核小组。

面试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件的,组长告知其停止参加本次考核,下次参加考核时间由秘书处另行安排。

第六条核实面试人员身份后,主考官请面试人员步入面试席就座,以此考察其仪态、举止及涵养。

第七条面试人员就座后,主考官要求面试人员将工作日志及实务训练材料原件交现场工作人员,由之转交考核小组。

面试人员未携带工作日志及实务训练材料原件的,主考官告知其停止参加本次考核,1取消其面试考核资格。

考官应在面试成绩单上注明取消面试考核资格的原因,面试成绩为不合格。

第四章面试考核第八条面试人员提交工作日志及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原件后,主考官宣布面试考核开始。

实习律师管理手册汇编

实习律师管理手册汇编

深圳市实习律师治理方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治理方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方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治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治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治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考核治理的各项工作,管委会委员的任期直至下一届委员会成立时止。

管委会下设考核治理办公室。

考核治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治理办公室由三名以上(包括本数)管委会委员组成。

管委会可依照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治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同意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治理工作,应当同意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刻;(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一)设立满两年;(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治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打算和实务训练;(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粤律协[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粤律协[2009]6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指导我省律师从事各类法律业务,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05年10月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等六项业务操作指引。

试行期满后,在广泛征求各市律协和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上述操作指引作了修订,最后提交八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除《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因我国《专利法》正在修改过程中而暂缓修订以外,其它五项均获一致通过(详见附件)。

现将修订后的五项操作指引正式印发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省律协。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附:1、《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3、《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4、《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5、《广东省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件1: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二节预先审查第三节担保方案的确定第四节合同的审查第五节担保中的检查第六节担保的变更、撤销和解除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诉讼第三章抵押担保抵押之一:房地产抵押第一节房地产抵押担保第二节抵押合同第三节抵押登记第四节抵押的效力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六节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之二:动产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担保第三节票据质押担保第四节国债质押担保第五节公司债券担保第六节银行间债券担保交易第七节单位定期存单的质押担保第八节仓单质押担保第九节上市公司法人股份质押担保第十节国有股份质押担保第十一节外商投资者股权质押第十二节证券公司的上市流通股票质押第十三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第十四节专利权质押担保第十五节著作权(版权)质押担保第五章附则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一条编写本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律师从事担保法律业务,提高律师从事担保法律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律师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特编写本担保法律服务操作指南供律师执业参考。

深圳律师协会执业律师

深圳律师协会执业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考核系统简介一、系统概述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系统(下称“本系统”)是运用最新的管理软件技术、无线通讯技术、IC卡技术、互联网技术、考勤技术,用于对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实现电脑化、自动化、智能化考核管理。

律协使用本系统前,我会做法是给每名会员发一本《培训登录册》,会员参加培训时在现场加盖参加培训的印章,每年注册时,律协管理员逐一翻看各律师的《培训登录册》以审核律师是否可以注册,以获得继续执业的资格。

这种做法费时、费力,效率很低。

并且如果有的会员丢失《培训登录册》时,协会将很难对其以前参加的培训课程进行统计。

使用本系统后,取而代之的是高度智能化、电脑化、自动化、信息化的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系统,即使发生会员丢失《培训登录册》后,也可以很便利的重新对其培训课程进行统计,当然,系统的功能优势不仅仅在于此,具体如下所述。

本系统由专用设备和软件系统组成,无须布线、轻便易携带、无使用距离和地点限制、高度智能、操作简便,是目前国内首套专门用于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的系统。

二、系统功能及优势2.1集成多种先进技术本系统集成先进的管理软件技术、无线通讯技术、IC卡技术、互联网技术、考勤技术,融合现代科学管理理念,将大大便利会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也有利于律协的各项量化考核工作。

2.2 IC卡管理,实现全面信息化管理本系统为每名律师配置一张个人专用的IC卡,详细记录律师的全部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律师证号、所属事务所等,律师凭该IC卡参加每次培训的考勤和年度注册考核,整个过程全部信息化,实现无纸化管理,无须人工登记、审核,自动完成全部工作。

当律师进行刷卡时,马上显示该律师的相关资料。

包括姓名、编号、相片等信息。

律师协会管理人员一看就知道是否是该律师本人来培训,以防止个别律师利用他人顶替刷卡。

2.3.高度智能化,全部自动进行培训考核管理本系统会将培训现场的律师考核信息全部自动无线传回到律协网站的本系统中,然后自动归集汇总每名律师的每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讲师姓名,并自动将其与律协要求的培训课时数、重要课程课时数等相比较,再自动判断律师是否达到继续教育的课时要求、是否通过考核、是否可以继续执业等,所有这些管理工作全部由本系统自动完成,高度智能和自动化。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洽谈和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做法第四章律师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第五章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第六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诉讼的一般做法第七章律师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第八章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第九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第十章律师担任劳动法律事务专项顾问第十一章附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委员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综合自身的执业经验及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理解所制作,旨在帮助会员深入了解劳动法律事务的业务特点及执业风险,促进业务交流,提高工作能力。

本《指引》仅是对律师办理该类业务的参考和提示,并非强制性规定或服务标准,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即使本《指引》使用“应当”“必须”等词汇,也仅是表达建议程度的不同,不应理解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硬性要求。

各位会员在研讨和实践中应注意法律、政策的变化和个案的特殊性,切忌生搬硬套。

第二条本指引为推荐性意见,既不是评价律师工作的标准,也不能要求他人遵守,律师在与有关机构进行工作交流时,应当先了解并尊重这些机构的有关特殊规定,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第三条劳动法律和政策具有一定的地域差异,本指引仅根据深圳市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会会员若到外地执业或处理涉及外地的劳动法律事务,请注意先了解当地适用的法规、政策、裁判口径。

第四条本指引中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操作,也适用于人事争议,为简明扼要起见,不再特别说明。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方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方法(试行)
(2023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按照《XXX律师法》、XXX部《律师执业证管理方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章(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实习律师】本方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历证书或者律师资历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XXX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
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特地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

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
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XXX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按照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举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该接受XXX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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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与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实习考核工作将全面由各市律师协会受理。

为了规范深圳市(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更好的开展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简称“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依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的实习活动进行专门管理。

市律协根据《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度本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一、申请提交方式
1、电子网络提交方式
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须先登陆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编号记录在书面申请表格(或文档)的右上角位置。

在线审批网网址为:(/)
2、书面资料提交方式
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且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管委会,并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申请受理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
二、材料收取要求
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资料须统一用A4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先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的资料须加盖骑缝章);随后再将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管委会审核。

三、管委会的审核程序
1、初审阶段
经办人在受理申请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电子文档。

对于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一次性通知律师事务所补齐(补材料期间不计入申请业务办理期限)。

经办人完成初审后,将资料整理移交复核人。

2、复核阶段
复核人收到复核材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退回经办人;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于签署意见后提交审批人核准。

初审、复核程序在秘书处内部完成,具体工作部门为会员部。

3、审批阶段
审批由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

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委员(简称“审批人”)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轮值负责审核批准各类申请。

对于有疑问的申请,审批人可向管委会执行主任建议提交考核管理办公室讨论决定。

审核批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审批人经复查后,认为申请确实无误的,于签署意见后转交秘书处会员部工作人员完成证书制作、文件文书等工作。

四、集中培训
实习律师除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实务培训外,还应参加管委会组织的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培训。

培训结束后,每位参加培训的实习律师应当通过笔试。

笔试由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确定考试的形式及题目。

具体工作部门为业务部。

五、专门考核
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应向管委会提交实习律师的实习鉴定等相关材料,经会员部审核符合参加考核条件的,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在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六、对实习律师违规、违纪的处理
对有违规、违纪的实习律师,或者实习律师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协议,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于实习协议解除后7日内向管委会报告并上交该实习律师的《实习证》。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发现实习律师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制止、处理,或者指使实习律师违反管理规定的,由管委会进行查处;如律师事务所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转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处理。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律师违反全国律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或者向实习律师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由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依照
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实习律师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经查证属实的,实习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实习律师出现上述第三、第四款规定情形的,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应当撤销对实习律师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七、申请实习调转
申请实习调转的理由: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或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出现实习协议约定可调转实习的情形的;
(六)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出现上述条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律师应停止实习活动。

出现上述条款第(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律师应停止实习活动并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实习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

实习律师申请办理调转的,应自调转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委会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八、申请实习暂停
实习律师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应报管委会审核登记,暂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个月。

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

九、解除实习协议
实习律师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向管委会报告,并由管委会收缴该实习律师的《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十、各项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和审核标准
(详见附件一)
十一、各项业务办理需提交的表格资料
请在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附件二中下载
附件一:
实习律师各项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和审核指引(一)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审核
(二)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资格的暂停及取消
(三)申请实习律师的审核(实习证备案)
(四)对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复核
(五)申请换领、补办实习证
(六)变更指导律师
(七)实习调转
(八)实习暂停
(九)实习培训(待补充)
(十)实习考核
(十一)实习期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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