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雪峰蜜桔竞买交易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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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枸杞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枸杞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枸杞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和交易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

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

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枸杞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为交易商履行枸杞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现货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六条枸杞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枸杞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的枸杞生产企业。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枸杞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八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出具的记载该枸杞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一定数量的枸杞有效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厂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枸杞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暂行)2009-12-15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管理,规范连续现货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第四条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从事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稽查第六条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交易、结算、交割等交易规则和交易所与相关各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及交易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

第七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 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二) 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三) 要求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四) 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五)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市场相关参与者应当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

第九条交易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所为其保密。

第十条对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所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尽快实现跨越式、超常规、规模化的发展,将渤海商品交易所打造成亚洲乃至世界石油、金属、煤炭、农林产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中心,更好地服务全国的现货交易商和合格的现货投资者,方便异地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和投资,提升交易所的现货市场服务功能,渤海商品交易所采用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方式,构建遍布全国的面向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服务网络。

为规范交易所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行为,加强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渤海商品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渤海商品交易所的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种。

综合类会员,即根据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提供所有渤海商品交易所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专业类会员,即根据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提供渤海商品交易所某一类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

第五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一)代理渤海商品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二)协助交易商办理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三)代理渤海商品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四)代理渤海商品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六)向所开发服务的交易商收取不超过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导限额的交易服务费。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行为。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三条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由交易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时间为每竞买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10:00~11:30,下午14:00~15:30。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所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交易资格第五条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备案批准后,获得买卖方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方可参与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

第六条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的卖方交易商、买方交易商必须是具有硫磺经营资质且在交易所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竞买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资料披露第八条每次竞买交易前,卖方需提前在竞买交易系统中提交近期竞买销售计划后公布在交易软件的相应界面,交易商登录交易软件现货竞买界面可查看卖方近期销售计划。

拟上市交易的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的产品信息包括:每批商品的产品名称、形状、单批次最大交易量、单批次最小交易量、最小变量单位、最小变价单位、交收时间、交收地点、交收方式等(具体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产品”竞买交易信息表》)。

第九条卖方每竞买交易日9:50前通过交易所的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当日销售计划转为销售订单并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易所审核后该订单生效,可参与竞买交易。

第五章交易方式第十条硫磺竞买专区上线的硫磺产品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销售。

渤商网竞拍交易规则

渤商网竞拍交易规则

渤商网竞拍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渤商网(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一切竞拍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参加平台竞拍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其在网上竞拍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如因当事人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起任何争议或损失的,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四条竞拍交易指就某竞拍标的商品,卖方会员利用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竞拍要约,买方会员竞价,卖方会员按照竞拍规则确定买受方,签订合同并履约的一种交易模式。

其流程包括:竞拍准备、网上竞拍、竞拍签约、结算付款和交收等。

第五条买受方指在竞拍交易中竞得标的商品的买方会员。

第六条竞拍交易分为定向竞拍与不定向竞拍。

定向竞拍指卖方会员在竞拍场次提交中约定买方会员范围的竞拍;不定向竞拍指卖方会员在竞拍场次提交中未约定买方会员范围,面向本平台所有会员的竞拍交易。

第七条场次指在平台范围内针对某竞拍标的商品,组织的一次竞拍活动的唯一标识。

竞拍活动由卖方会员组织,一个场次的竞拍标的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标段。

竞拍场次的标段及时间由卖方会员自行设置,但交易时间必须设置在平台开市时间内。

第八条标段指竞拍交易中的买方会员最小回应和最小交易单位。

标段可以是单一品种规格的资源,也可以是多品种规格资源的组合。

第九条竞拍交易采用有底价竞拍方式。

底价指由卖方会员在提交竞拍场次时确定的某一标段的最低售价,底价应不小于起拍价。

卖方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底价是否公开。

第十条起拍价:指由卖方会员在提交竞拍场次时确定的某一标段的起始价格,并在竞拍公告中公示。

第十一条一口价:指由卖方会员设置的可即刻出售的某一标段资源的价格,买方会员若按此价格出价,则本次竞拍交易即刻以成交结束,该竞拍会员成为买受方。

第十二条系统委托出价:买方会员可通过系统输入其能够接受的最高价格,系统根据竞拍交易的最新出价自动报价。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2—02-24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风险管理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订货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

订货保证金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商品价值的20%.第五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订货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第六条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订货保证金措施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保证金按照订货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第八条交易所决定调整订货保证金标准应及时公告,并报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第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

第十一条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第十二条当某一交易品种以达到当日最大涨(跌)幅度的价格申报时,成交匹配原则实行“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涨(跌)限幅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达到当日最大涨幅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达到当日最大跌幅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当日最大涨(跌)幅价位的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发文字号】津政发[2009]3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06【实施日期】2009.08.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2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渤海商品交易所)建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多层次、多模式、国际化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促进天津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心、大宗商品国际仓储物流航运中心、大宗商品金融交易服务中心建设,争取在大宗商品交易定价权方面的应有地位,规范渤海商品交易所及交易商的行为,促进渤海商品交易所的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及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其他企业和合格的自然人现货交易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经由渤海商品交易所认可,获得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位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是指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交易商按照本办法和渤海商品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的各种大宗商品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渤海商品交易所推出的其他商品。

第四条为做好渤海商品交易所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成立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查处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指导渤海商品交易所规范运营。

天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

天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交易商的商品交收需求,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协议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挂牌品种电子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后,可以不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而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且成交后,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

第四条提出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分别持有同一挂牌销售商品的电子采购合同和电子销售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拥有的该挂牌商品的订货量。

第五条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第六条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协议交收申请。

第七条未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协议交收申请未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 11:30 之前,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申请单》(附件一)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将在当日 15:30 之前给予书面答复。

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提出申请时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第1页共3页协议交收的数量。

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等。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商品电子购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商品电子购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苹果(静宁)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 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购销商品1.1 商品名称:苹果(静宁)1.2 商品代码:PC3002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静宁)数量(单位:公斤):。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静宁)的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苹果(静宁)的交收地点是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的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苹果(静宁)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六、质量规定6.1 苹果(静宁)的交收标准品为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 1380-2009 《平凉金果:苹果》的,产地为静宁的红富士系一级中型果,标准品具体技术指标摘要见下表:6.2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苹果(静宁),应当是同一挂牌销售企业、同一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检验批次的苹果(静宁)。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花椒竞买交易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花椒竞买交易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花椒竞买交易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花椒竞买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椒竞买交易行为。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三条花椒竞买交易由长沙市浓浓心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交易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花椒竞买交易时间为每竞买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10:00-12:00,其中10:00-11:30为买方竞买报价时间。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所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交易资格第五条花椒竞买交易的卖方交易商为长沙市浓浓心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的交易商均可参与买入交易。

第六条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竞买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资料披露第七条每次竞买交易前,卖方至少需要提前一天(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至少提前一天网站上公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花椒”竞买交易信息表》。

第八条卖方每竞买交易日9:00前通过交易所的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拟上市交易花椒的产品信息。

拟上市交易花椒的产品信息包括:每批商品的产品名称、等级、单批次最大交易量、单批次最小交易量、最小变量单位、最小变价单位、交收时间、交收地点、交收方式等(具体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花椒”竞买交易信息表》)。

第五章交易方式第九条花椒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销售。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花椒的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买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竞买报价过程中,买方自主报价和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0.1元/公斤,不可以主动撤单。

单一竞买交易商每交易日每批次花椒竞拍数量需符合具体竞买品种的规定,具体规定见交易所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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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雪峰蜜桔竞买交易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雪峰蜜桔竞买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雪峰蜜桔竞买交易行为。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三条雪峰蜜桔竞买交易由湖南省三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交易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雪峰蜜桔竞买交易时间为每竞买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10:00~12:00,其中10:00~11:30为买方竞买报价时间。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所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交易资格第五条雪峰蜜桔竞买交易的卖方为湖南省三可食品有限公司,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的交易商均可参与买入交易。

第六条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竞买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资料披露第七条每次竞买交易前,交易所至少提前一天在网站和竞买电子交易系统上公布该次竞买交易的产品信息。

第八条湖南省三可食品有限公司每竞买交易日9:00前通过交易所的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拟上市交易的雪峰蜜桔的产品信息。

拟上市交易雪峰蜜桔的产品信息包括:每批商品的产品名称、数量、交收时间、交收方式、最小交收单位、交易手续费等。

第九条交易所为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供实时行情服务,并且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五章交易方式第十条雪峰蜜桔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销售。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竞买标的的类型、数量、最小成交量、交收方式等信息后公开挂牌,买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布的底价基础上自主报价和加价,最后由符合成交条件的买方拍得标的商品,并签订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竞买报价过程中,买方自主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2元/箱,可以在原报价基础上加价,不可以主动撤单或者降价。

单一竞买交易商每交易日每批次货物的竞买数量需符合具体竞买品种的规定,具体规定见交易所网站公示。

每批次货物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根据公开挂牌的每批次产品数量取报价不低于卖方竞拍底价且排名前列的买方配对成交,自动生成《湖南省三可食品有限公司雪峰蜜桔竞买交易销售合同(示范)》的交易方式。

配对成功后,某批次配对成交的买方中的最低竞买价为该批次所有成交货物的交收结算价。

第十一条竞买报价实行倒计时制。

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批次商品全场竞买报价结束。

买方对某标的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即所有买方对某标的商品竞买总数不低于该批次商品挂牌总数时,该批商品竞买报价倒计时开始(11:00时以前,倒计时时限为15分钟;11:00时以后,倒计时时限为5分钟)。

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标的商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批次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买方竞买出价,倒计时结束,该标的商品竞买报价结束。

11:30时为买方竞买报价的终止时间。

第十二条雪峰蜜桔竞买交易标的物的计量单位为“箱”,每箱重量为5kg,计价以“元/箱”为单位(现金含税价)。

第十三条买方的竞买数量必须是最小竞买单位的整数倍第十四条竞买报价结束后,交易所于12:00公布竞买结果,并通知竞买成功的买方。

成交排在末位的买方的可成交数量视整批次货物排名在前列的买方竞买量全部成交后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买方的竞买数量时,按照该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成交。

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小于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时,按照整批次货物剩余量成交。

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其电子签名的、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

交易结果通过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第六章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第十五条参加雪峰蜜桔竞买交易的买方必须于交易前在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

交易过程中,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在竞买交易过程中,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其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释放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竞买交易卖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为以卖方竞买底价计算的货款的5%。

竞买交易买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为以买方竞买报价计算的货款的5%。

交易手续费按照买方竞买申报数量计算(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费率×竞买申报数量)。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与湖南省三可食品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后,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交易手续费标准,并提前一周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竞买报价结束后,交易所按成交数量冻结已达成交易买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交易履约保证金为按照买方报价计算的竞买成交的货物价值的5%。

第十八条根据卖方的竞拍底价,竞买交易配对完成后,交易所释放所有买方的交易保证金;同时以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成交的货物总价值的5%冻结配对成功买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证金。

第十九条竞买成功后,交易所向买卖双方确认成交信息。

买方应向交易所提交提货人信息、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开票信息等。

交易所确认买方信息后,及时通知卖方准备发货。

第二十条买方须在成交确认后当日14:00前在资金账户中将剩余95%货款补齐。

交易所确认买方补齐货款后,在第2日11:30前将买方货款转至卖方账户。

第七章交货和提货第二十一条买卖双方可协商具体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发货时间等交收事宜。

第二十二条买方选择去雪峰蜜桔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自提的,需在付款后4个自然日内去公告指定的厂库提取货物。

预期不办理提货手续的视为委托厂库代保管,买家可与卖家协商再次提货事宜。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法人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买方选择由运营中心代为发运的,买方需安排签收人在货物发运后负责收货。

买方在预计到货时间段内未安排签收人到场或签收人无故拒签,且未提前与卖方沟通的,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负责。

由于买方提供错误地址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若买方在提货规定时间内对交收商品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应在成交确认后第7个工作日前(含第7工作日当天)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无需发票的,均应向交易所提交确认信息;若买方未在成交确认后第7个工作日前(含第7工作日当天)提交确认信息或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八章违约与处理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一)用于交收的雪峰蜜桔商品和内外包装均应符合雪峰蜜桔原厂生产规格,不得对商品本身进行任何改动,不得更换、分拆、污损包装。

如发生任何影响蜜桔食用、销售、保存等的异常情况,该商品不得用于交收。

(二)买方选择到厂库自提的,装车时买方须在现场监督验货,如对装车货物有异议,需当场提出,厂库负责当场调换。

货物装车完毕并离开厂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厂库概不负责。

(三)买方选择运营中心代为发运的,需在收到货物后当场验货。

如发现包装破损或其它包装异常,买方需当面和送货人员核实,并对破损处进行拍照取证,确认取证后,由送货人员当场致电卖方统一客服电话联系解决。

买方验收确认签字并送货人员离开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厂库盖不负责。

(四)如买方收到的货物包装及商品本身为湖南省三可食品有限公司原厂生产,且包装未发生任何影响蜜桔食用、销售、保存等任何情况,买方不得无故拒收。

若买方收到的货物包装及蜜桔本身并非为湖南省三可食品有限公司原厂生产,或包装发生任何影响蜜桔食用、销售、保存等异常情况,卖方在收到退回货物后三日内负责调换货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如调换的货物仍不合格,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一)截止竞买成交后当日14:00,买方尚未在资金账户中补齐剩余货款的(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支付事宜的除外);(二)在规定限期内,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付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与竞买公告中公布的货物信息不符的;(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发票的(买方无需发票的除外);第二十八条交收违约的处理(一)截止竞买成交后当日14:00,买方尚未在资金账户中补齐剩余货款的,交易所按交易合同的规定扣除买方交收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支付事宜的除外)。

(二)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付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视为卖方违约,交易所按少交的数量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与竞买公告中公布的货物不符的,交易所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的,按合同处理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买方同意卖方延迟交付或无需发票的除外),交易所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并调解买卖双方赔偿。

(五)如双方可能出现违约,交易所有义务提醒。

第二十九条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台风、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一条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由交易所经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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