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学 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感谢聆听
《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保险基本原则
一、最大成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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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 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 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 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 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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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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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 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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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世上最温暖的语言,“ 不是我爱你,而是在一起。” 所以懂得才是最美的相遇!只有彼此以诚相待,彼此尊重 ,相互包容,相互懂得,才能走的更远。 相遇是缘,相守是爱。缘是多么的妙不可言,而懂得又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否则就会错过一时,错过一世! 择一人深爱,陪一人到老。一路相扶相持,一路心手相牵,一路笑对风雨。在平凡的世界,不求爱的轰轰烈烈;不求誓 言多么美丽;唯愿简单的相处,真心地付出,平淡地相守,才不负最美的人生;不负善良的自己。 人海茫茫,不求人人都能刻骨铭心,但求对人对己问心无愧,无怨无悔足矣。大千世界,与万千人中遇见,只是相识的 开始,只有彼此真心付出,以心交心,以情换情,相知相惜,才能相伴美好的一生,一路同行。 然而,生活不仅是诗和远方,更要面对现实。如果曾经的拥有,不能天长地久,那么就要学会华丽地转身,学会忘记。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 岁月匆匆像一阵风,有多少故事留下感动。愿曾经的相遇,无论是锦上添花,还是追悔莫及;无论是青涩年华的懵懂赏 识,还是成长岁月无法躲避的经历……愿曾经的过往,依然如花芬芳四溢,永远无悔岁月赐予的美好相遇。 其实,人生之路的每一段相遇,都是一笔财富,尤其亲情、友情和爱情。在漫长的旅途上,他们都会丰富你的生命,使 你的生命更充实,更真实;丰盈你的内心,使你的内心更慈悲,更善良。所以生活的美好,缘于一颗善良的心,愿我们都能 善待自己和他人。 一路走来,愿相亲相爱的人,相濡以沫,同甘共苦,百年好合。愿有情有意的人,不离不弃,相惜相守,共度人生的每 一个朝夕……直到老得哪也去不了,依然是彼此手心里的宝,感恩一路有你!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财产保险学 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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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
让与
继承
破产
保险利益亦随之 同时转移,即受 让人对该标的具 有保险利益。
当被保险人死亡 时,保险利益因 继承而转移给继 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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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破产时, 其财产便转移给 破产债权人和破 产管理人。
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
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
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
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
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
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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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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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 甲某以市场价50万元购得一处房产,其预计 该房产在一年后将增值100%,申请投保保险 金额100万元,由于该房的市价为50万元, 超过部分50万元是甲某的主观臆断,因而不 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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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案例
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 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 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 予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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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
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
及是否缔约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遵守合约
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
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学第四章
(二)保证(Warranty)—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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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的如实告知
一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二是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 保人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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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 旧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
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如 实申报受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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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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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 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 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 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 月,经医治无效死亡。 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 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 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 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 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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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拒赔
• 2000年9月10日投保人张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定 期保险、一份养老年金保险,两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张某、 受益人均为原告方某(张某的养父)。2003年1月,张某又在 被告处投保了定期保险的附加住院保险,交一年保一年。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外:通货膨胀影响下,重置价值保险中重置或 重建标的的花费高于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额。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 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 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 保险赔偿,弥补其损失,但其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 外的利益。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
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为骗保而制造损失)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2
.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货币衡量
3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本质内容: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 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 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 险人应付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 责任。 • 公式: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3 第3章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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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2011.11.22
20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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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 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 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 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 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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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 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 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 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 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 实向投保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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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2)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 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 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明于保险 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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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 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订立:在保险实务中,当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 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 章后,保险合同及告成立。
生效:(案例)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 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讨保费 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末带够,因急于出车, 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将 保险单带走(当时在保险条款上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 的条件)。 但事后高某并末如约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一直末收到保 费。到今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 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 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 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 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 不 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 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 %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article.jsp?oid=87 3845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005年,原告王松花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微型面包 车,并于同年4月在被告下属的金堂营销部投保,约定车 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营销部出具的综合保险单也 载明:此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01年4月;车辆损失险: 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等,并约定保险 期限为1年,且为不计免赔。
3、近因原则Βιβλιοθήκη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损害结果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 关系时,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给予赔偿 或给付。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证的事项属于重要事项,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
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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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回 顾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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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D)。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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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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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举例:因偷税漏税、盗窃、 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 益不能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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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 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 待利益。 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 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 作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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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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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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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 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 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 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是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必须履 行的义务。
免赔额(率)包括绝对免赔额和 相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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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绝对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额:不论损失大小,保险人均 扣除约定的免赔额。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⑵相对免赔额(率) 相对免赔额(率):损失在免赔额之 内,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额超过免赔款 时,保险人不仅要赔超额部分,而且还要 赔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_04保险的基本原则
在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对债务人 因建立了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经济上 的利益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 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 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 权人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 险。
三、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消灭,则保 险利益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 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 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 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 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 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理赔阶 段,保险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给付) 义务的索赔请求,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 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以此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2.投保人的告知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如下方面: 1.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产生 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可以限制赔偿或者给付的程度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及其时效 的规定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主要是以下几种: (1)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的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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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来源, 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来源 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 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 定具体要依据各国的法律 要依据各国的法律, 定具体要依据各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 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 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 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 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 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保险立法和实 务基本上是实行“ 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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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 括夫妻、父母子女(含非婚生、继父母继子女)、 括夫妻、父母子女(含非婚生、继父母继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家庭 自然也就是指这些人。 成员自然也就是指这些人 成员自然也就是指这些人。 • 所以根据新《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有抚养、 所以根据新 保险法》 条的规定,有抚养、 条的规定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 其他家庭成员,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就是有抚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 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具有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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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 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 •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 强调的是诚实 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 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 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 则强调守信 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 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 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 知更为严格。 知更为严格。 • 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 此外, 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 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2 最大诚信原则3 近因原则4 损失补偿原则5 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6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比例赔偿方式(1)不定值保险若为不足额保险: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定值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1. 减少理赔环节。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适用范围✓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1)财产保险费财产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产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指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符号是%或‰。
财产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损失概率(保额损失率或保险财产平均损失率)附加费率=费用率+营业税率+利润率财产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充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稳定灵活原则✓促进防损原则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1.确定纯费率2.确定附加费率3.确定毛费率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未决赔款准备金三、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大都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
⏹新保险法: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经保险人批改后变更有效⏹货运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自动进行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a.合同主体不合格:无行为能力人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c.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d.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 投保 原则
财产保险投保原则
财产保险的投保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必须有一定的利益与所保险的财产相关联,不能为无关的财产投保。
2. 保险价值原则: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必须能够明确确定,并且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
3. 保险诚实原则:投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能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否则保险合同可能无效。
4. 保险充分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必须充分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条款、责任、免赔额、保费等信息,并确保投保人理解并同意。
5. 保险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剥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也不能违背公平原则拒绝支付合理的理赔请求。
6. 保险合法原则:投保人在投保财产时必须确保所保险财产的合法性,不能投保非法、违规的财产。
7. 保险利益分散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分散原则,合理分散保险风险,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财产保险的公平、公正、合法性,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了解这些原则,并遵守相应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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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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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保险业务中应遵循的原则
❖ 合同原则 ❖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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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
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
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
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来自完整ppt14
思考
❖ 保险利益原则确立的好处:保险法确立此原 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合法利益,规避道德风险 和惩治保险诈骗和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保险利益原则并不能完全杜绝道德 风险甚至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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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今年48岁的虞某,夫妻感情不错,有对双胞胎女儿 。虽然现在生活窘迫,但是一家四口都在打工,将来生活情 况好转并非难事。这本该是一个幸福的家庭。 可是这位外 表朴实的农民,竟然选择亲手结束女儿的生命来换取金钱。 2011年9月3日,虞某借了朋友的车子,头戴鸭舌帽,载着 在杭州打工的小女儿小霞,到了萧山区宁围镇高教园区附近 ,用事先准备的布条勒住小霞颈部,直到她昏迷。中途,小 霞苏醒后曾对父亲哭泣哀求,却没有让他心软。虞某把浑身 虚软的女儿推入附近河里,亲眼看着她溺水身亡。 之后, 虞某镇定自若,先和亲友谎称与小霞失去联系,几天后报案 说女儿失踪。 很快,虞某是凶手的事实浮出水面。在案件 审理中,虞某承认,的确是自己亲手杀害了女儿,因为小女 儿性格叛逆不服管教,并且带坏了家人,他才痛下杀手。 可是,让人毛骨悚然的是,事实并非如此简单。虞某杀女背 后,还有一份一百多万元的巨额保险金。 早在2011年4月,虞某就用明显超过自己经济能力的七千 多元,为小霞购买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总保险金 额达100万余元。保险受益人正是虞某和妻子。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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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 如实告知 ❖ 保证 ❖ 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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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
(1)告知的含义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相据
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
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
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
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
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
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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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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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 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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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某纸品加工企业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480万元,其中:厂 房及附属建筑30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存货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发生台风事故,造成附属建筑——简易房屋顶被 吹坏,设备、存货受不同程度损失,受灾后被保险人向保险 公司提出索赔。经现场察看、损失清点,保险双方签订损失 确认书,核定损失为设备维修保养费1.2万元、存货损失6.5 万元、简易房维修费9万元。保险理赔人员审核索赔资料时 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建筑系租用他人房屋,根据被保险人 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文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失。问:保险人是否应该赔偿?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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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
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
及是否缔约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遵守合约
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
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
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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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1.保险经营的双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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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保险利益 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法律上 认可的利益
必须是 经济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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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 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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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主体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 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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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保险合同 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 利益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 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 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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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
让与
继承
破产
保险利益亦随之 同时转移,即受 让人对该标的具 有保险利益。
当被保险人死亡 时,保险利益因 继承而转移给继 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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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破产时, 其财产便转移给 破产债权人和破 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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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 甲某以市场价50万元购得一处房产,其预计 该房产在一年后将增值100%,申请投保保险 金额100万元,由于该房的市价为50万元, 超过部分50万元是甲某的主观臆断,因而不 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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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案例
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 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 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 予以承保?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
同无效。” 新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
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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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
❖ 1、因物权而生之利益 ❖ 2、因债权而生之利益 ❖ 3、因现有利益而生期待利益 ❖ 4、因特定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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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 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 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 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 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 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 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 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 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 愿意交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 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 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 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 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