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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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2.告知的内容
从理论上讲,投保人必须告知的内容如下: (1)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 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 (5)保险标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 同后继续承保。
明示 保证
默示 保证
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 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 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 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 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1)弃权的概念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来,保险公司在龚父到公司索赔后,即派出理赔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查出龚某于1998年在西安读 大学时,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便作出不予 理赔的决定。无奈之下,龚某的父亲起诉至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了严密的审查核实。经过两次开庭 审理,审判法官认为,虽然投保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这一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 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龚父109 000 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保险人黄某曾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险,并因患白血病从被告处领取1 000元保险金。虽然原告龙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黄某患病的事实,但在投保时被告应当知道 此事实。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介绍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首先在英国确立。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契约,如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规定),则他方得主张契约无效。

”英国的约翰T?斯蒂尔在其著作?保险的原理与实务?中将最大诚信原则定义为:一种主动性义务,即自愿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投保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

最大诚信原则起初是为了约束投保人,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对所要投保的标的的真实情况予以充分、准确的介绍,然后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或者选择以怎样的方式承保。

但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对保险合同了解程度的差异、实力的强弱等原因使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地位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导致了保险人有一定的优越性。

保险人又不受最大诚信原则的约束,很容易造成保险人在承保时不尽注意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绝赔偿,这样极大的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故后来最大诚信原则发展为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

最大诚信原则从规定投保人主动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变为保险人询问告知,这存在着极大的合理性。

毕竟投保人有关保险的专业知识有限,就算在投保时想要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有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有关投保标的的重要事实,即使知道什么是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但不能保证其能想到所有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并告知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把其认为的所有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都告知了保险人,但这些重要事实不一定是保险合同所需要的,故需要保险人尽到询问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一)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1.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询问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应当准确、真实且充分的告知,不得欺骗或有所隐瞒。

因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决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大小,风险的种类及大小又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保费费率承保、承保的期限与承保的范围等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告知的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篇一:保险学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思考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思考班级:2021级国贸3班姓名:学号:【摘要】:诚信就事诚实、守信。

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开始飞速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总体来看,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要求加强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和相关保险法制建设。

【关键词】:保险学;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不断向前推进,在这个大趋势下,保险业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

在深度和广度上,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了有效的挖掘。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业最大的特征,诚实信用便成了保险业的“立业之石”。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活动公平、公正、和一种利益的平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体现。

我国保险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一些保险公司不信守合同承诺、信誉声誉下降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①总得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即为: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险学第6章

保险学第6章

几种特殊情况
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无 效或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
(1)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2)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 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 法时
(3) 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 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1995年(第16条) 2003年(第17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
1、2013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 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 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 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 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14年5月, 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自己受益 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 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 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 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 纠纷。
2、201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 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 到2011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 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 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2011年2月,纺织品 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 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 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 ,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 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 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 保。201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 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 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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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什么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什么,欢迎大家阅读!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什么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为了使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和实行,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人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

1、告知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由于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告知的内容各有不同,范围极其广泛,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种告知方式:(1)无限告知。

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

(2)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

2、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

(2)默示保证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所以,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文字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当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如何运用的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如何运用的

保险最⼤诚信原则是如何运⽤的
最⼤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诚信原则运⽤的⽬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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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最⼤诚信原则是如何运⽤的
投保⼈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
第⼗六条订⽴保险合同,保险⼈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故意或者因重⼤过失未履⾏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影响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保险费率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超过三⼗⽇不⾏使⽽消灭。

⾃合同成⽴之⽇起超过⼆年的,保险⼈不得解除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投保⼈故意不履⾏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在合同订⽴时已经知道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不得解除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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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是因为保险合同的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是因为保险合同的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在保险行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也是为什么制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之一。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协议,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繁荣。

本文将深入探讨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以及这一原则对保险合同和行业的重要性。

首先,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之一是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稳定性。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双方都有责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没有诚信原则的约束,保险公司可能会采取不光彩的手段来规避风险或推卸责任,而客户可能会故意隐瞒或篡改相关信息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种不诚信行为将会导致保险市场的不稳定,破坏正常的竞争环境,最终损害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可持续性。

保险行业的主要经营模式是基于互相转移和共担风险的原则,而这种模式的实施需要建立在信息的透明和诚实的基础上。

如果保险公司和客户不遵循诚信原则,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分担和赔付制度将无法有效运作,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保险产品的可持续性受到威胁。

此外,如果保险公司频繁遭遇欺诈行为,可能会导致保险费用的上涨,加剧了消费者的负担,最终影响到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第三,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客户有权获得保险赔偿或服务,而保险公司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诚信原则的约束确保了保险公司对客户诚实、公平、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此外,诚信原则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销售和推广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守的道德和行业规范,避免了误导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体现了社会责任感,也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为了维护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诚信是一个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保险行业的基本准则。

一家以诚信为基础的保险公司不仅能够赢得客户的认可和信任,还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合作伙伴。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旨在规定双方责任和权益的分配。

保险合同的形成与执行离不开诚实守信的原则,而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更是刚性约束双方当事人。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本质、企业信誉建设和保险合同的公平性等方面探讨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首先,保险合同是基于信任的契约。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保险人通过支付保费,享受保险公司在意外事故发生时提供的风险保障。

而保险公司则需要在事故发生时履行相应的理赔义务。

在合同中体现最大诚信原则,是防止保险人在做出承诺时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确保保险公司能够信赖保险人的承诺并及时提供风险保障。

其次,保险公司的信誉建设也需要最大诚信原则的支持。

保险公司是以经营保险为主业的企业,其经营的核心是信用。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及信誉,吸引更多的保险人选择合作。

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最大诚信原则的约束,保险人可能会出现违约行为,给保险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设立可以保障保险公司的信誉,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此外,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障保险合同公平性的重要依据。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需要遵循公平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防止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隐瞒重要信息、故意误导或者虚报信息,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还对于维护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需要保证各方当事人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最大诚信原则的约束,保险人有可能会故意隐瞒重大风险,或者将未履行的义务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扰乱保险市场的秩序,损害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最大诚信原则的存在也能够有效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欺诈是指保险申请人在保险合同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内容摘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的保险业,诚信更是其“立业之本”。

因而保险法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其核心原则加以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鉴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试从其定义、内容、存在的立法上的缺陷及其完善等方面谈谈对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的一点认识。

[关键字] 最大诚信原则告知履行保证弃权禁止抗辩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诚实信用原则(Bona fide Good faith)起源于罗马法,那时候的立法者就已经发现,无论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规定的多么严密,也很难把每一种情况都规定下来,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就能找到规避之法,因而不能把契约的完满履行寄托在契约条款上,只有当事人的诚实和善意,才是履行契约更可靠的保障。

因此,罗马法便发展了诚信契约,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完成契约中所规定的给付。

随后的历史中,各国各地区都陆续把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民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在保险领域中,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危险是不确定的,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判断失误和上当受骗。

故法律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它民事活动,因而,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的诚实信用合同(Contract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①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信守诚实的基础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信守原则,他方得宣告契约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2、告知形式
∗ 无限告知:
法律和保险人对告知的 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费必须主动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 实如实告知。
询问告知(主观告知): 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
一般:将询问的问题写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单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 采取合理方式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投保方的要求给 予解释。 保险人通常将免责条款放在投保单显著位置,或用彩图、字号不同来显著区别。 投保人在投保单底部签字,表示看过并同意。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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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实践案例]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那晓群为丈夫投了步步高增额寿险,并亲自在保险书上签了字。在丈夫 失踪多年并得到法院宣告其夫死亡判决后,那女士一纸诉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 日前,市法院依据《保险法》 “弃权—禁止反言”的规定,作出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 司赔偿那晓群保险金72000元的判决。 据悉, 1996年12月26日,那晓群为丈夫张荫虎投保办 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晓群。张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 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 ∗ 1997年4月5日,张荫虎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理赔 ,而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绝,并让那继续交纳保费。此后,那按期交 纳保费。 2001年4月,那向法院申请宣布丈夫张荫虎死亡。1年后,法院宣布张荫虎死亡。 随即,那以被保险人死亡,应获得理赔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市法院针对那的 “代签”是否 具有法律效力展开调查,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 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义务,对那代张荫虎签字予以认可,故判决 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那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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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的产生诚实信用,从民事法学理论的角度理解,其基本内容在于要求民事主体实施各种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对待他人利益,不得规避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由于民事法律领域的宽泛,人们根据民事法律领域不同调整范围表现出的不同特性,又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派生出一些更为具体的原则,如债权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传统合同法中的完全履行原则,在保险法律领域中,针对保险活动的特殊性,则形成“最大诚信原则”。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也称为“最大善意原则”,是现代各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其最初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在建立保险合同时的欺诈行为。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首先规定了最大诚信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以绝对的忠诚老实为基础。

倘任何一方不遵守忠诚老实的原则,另一方得声明此项契约无效。

”该条是关于保险业中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最早记载。

此后,各国都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调整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保险法中予以确立。

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该原则主要是用来限制投保人行为的工具,是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至于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最大诚信的义务,各国法律通常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应该是所有民事行为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根本准则,而不应该在同一份合同中约束一方而放任另一方,这也许是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立法逐渐摸索过程中的待成熟之处)。

后来,为了使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实施,各国保险法一般都规定了若干具体的规则,如告知、说明、通知、弃权及禁止反言等,这些规则不仅都是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更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

我国民事法律对于诚信原则的运用上,最早出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被确立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涉及保险的法律法规中,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和1983年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都未规定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金融学院保险其实是风险的分摊,坚持的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之所以要坚持此原则,原因有两点:第一,为了保险的有效,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真实情况需要有一定的了解,这就需要投保人对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确保保险人对其的风险管理有效;第二,保险合同有较高的技术性,保险人需要对投保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保证投保人对保险项目的最大了解,更好地监督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上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出现在海上保险,由于货物和船只通常远离签订保险的地点,这就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曾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大诚信原则发展成了今天保险原则中的最重要的一条。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三项基本内容:第一,双方要如实告知合同内容,投保人要如实的交代跟保险内容相关的,不得因为任何原因隐瞒;而有些内容是投保人无需申报的:第一,降低风险的任何情况;第二,保险人知道的情况;第三,保险人表示不需要知道的情况;第四,保险单明示的保证条款,无需申报的事实。

告知的形式主要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

如果违反告知,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第一是漏报;第二是误告;第三是隐瞒;第四是欺诈。

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罚是区别对待的,有意和无意有本质上的差别;第二个内容是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合同书中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保险事项的真实性。

保证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无论是哪种保证,保证事项均为重要事实,因而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

和告知一样,保证也是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所需履行的义务;第三个内容是保险人具有如实说明的义务;第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也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内容。

弃权是指被保险人放弃合同中所规定的某种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活保障,对于社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始终遵守诚实和守信的原则,以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公众的信任。

第一,保险公司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关系,它是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应当如实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金计算方法等相关信息,确保被保险人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范围和限制,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第二,保险公司应履行诺言,按时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合同是双方约定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履行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时,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公司有责任及时支付。

保险公司要担当起“风险承担者”的角色,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赢得被保险人的信任。

第四,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它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开展保险业务。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守行业自律机构的规范和道德标准,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和业务监督。

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控制。

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督和检查,防范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总之,保险是一种信任和责任的行业。

保险公司应当始终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只有保持诚实守信,才能赢得被保险人的信任,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主要原则在保险实务中,主要强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新保险法尽管比起就保险法更好的体现了这一原则,然而它仍然不够完善。

笔者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保险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适用目录摘要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被遵循的原因 (3)(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3)(二)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3)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 (4)(一)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4)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4)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4)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通知和抢救义务 (5)4、投保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5)(二)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 (5)1、如实说明的义务 (5)2、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6)三、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完善 (6)(一)在保险法中明确确立最大诚信原则 (6)(二)告知义务的完善 (7)1、明确如实告知的范围 (7)2、明确故意和过失的定义 (7)(三)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操作性不强 (7)四、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被遵循的原因(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的CarterVBoehimY一案,后以法律形式出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该法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悟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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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篇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

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

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

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

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

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

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

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

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

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

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

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

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

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

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

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

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

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

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

《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XX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

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

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道德风险防范困难。

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

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

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

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

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

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

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

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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