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2.告知的内容
从理论上讲,投保人必须告知的内容如下: (1)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 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 (5)保险标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 同后继续承保。
明示 保证
默示 保证
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 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 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 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 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1)弃权的概念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来,保险公司在龚父到公司索赔后,即派出理赔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查出龚某于1998年在西安读 大学时,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便作出不予 理赔的决定。无奈之下,龚某的父亲起诉至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了严密的审查核实。经过两次开庭 审理,审判法官认为,虽然投保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这一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 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龚父109 000 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保险人黄某曾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险,并因患白血病从被告处领取1 000元保险金。虽然原告龙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黄某患病的事实,但在投保时被告应当知道 此事实。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最⼤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现在随着我国公民对于风险意识的防范已经越来越⾼,所以导致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寻求到了很多的市场商机,⼤家能够想象得到的保险类别基本上都有被保险公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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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最⼤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最⼤诚信原则:最⼤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订⽴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提供⾜以影响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地约定与承诺。
我国规定的保险原则应该是怎样的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和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诚信原则最⼤诚信是指当事⼈真诚地向对⽅充分⽽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为。
最⼤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订⽴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提供⾜以影响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地约定与承诺。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的原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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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新修订《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尤其是新修订《保险法》中贯穿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保险公司妥善经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广度和深度上的挖掘,同时由于保险业是经营信用风险的特殊行业,诚实守信更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我国新修订《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发展入手,通过对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道德标准的解读,找到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此外,本文将主要对新修订《保险法》中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和出险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几个方面,将新旧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新《保险法》中的特点。
文章在对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找出它的可取之处,同时也分析它所存在的缺点。
文章的最后,将针对这些不足的地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完善机制Abstract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has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2009,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o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surance company and consumers, especially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to proper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afeguard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ment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in recent years, the insurance industry get rapi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potential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has also been on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digging,and because the insurance is special industry business credit risk,honesty is foundation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in essence requires insurance activities, requirements to achieve a balance of interests.China's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regulation,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and duty, demonstrative obligation of the underwriter, waiver and estoppel is the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in the civil law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feel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oral standards, to fi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In addition,this article will mainly to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content about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analyzed,embodied in policy-holder truthfully inform obligation, increased the risk of the insured,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obligation to defend the safety of insurance mark,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and duty, the insurer in time specified obligations and theunderwriter of waiver and estoppel from several aspects, compare the old and new insurance law,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argumentation, find out its merit, also analyzed the disadvantages of it.By the end of the article,according to these deficienci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Keywords: insurance;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引言 (5)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6)(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6)(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7)二、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8)(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8)(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9)(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通知义务 . 10(四)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及时施救的义务 (10)(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1)(六)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11)三、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评价 (12)(一)修订后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成就 (12)(二)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不足 (13)四、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13)(一) 制定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重大过失”衡量标准的司法解释 (14)(二)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补充 (14)(三)增加被保险人违反及时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15)(四)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形式 (15)(五)增加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 (16)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关系到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介绍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首先在英国确立。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契约,如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规定),则他方得主张契约无效。
”英国的约翰T?斯蒂尔在其著作?保险的原理与实务?中将最大诚信原则定义为:一种主动性义务,即自愿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投保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
最大诚信原则起初是为了约束投保人,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对所要投保的标的的真实情况予以充分、准确的介绍,然后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或者选择以怎样的方式承保。
但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对保险合同了解程度的差异、实力的强弱等原因使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地位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导致了保险人有一定的优越性。
保险人又不受最大诚信原则的约束,很容易造成保险人在承保时不尽注意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绝赔偿,这样极大的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故后来最大诚信原则发展为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
最大诚信原则从规定投保人主动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变为保险人询问告知,这存在着极大的合理性。
毕竟投保人有关保险的专业知识有限,就算在投保时想要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有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有关投保标的的重要事实,即使知道什么是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但不能保证其能想到所有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并告知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把其认为的所有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都告知了保险人,但这些重要事实不一定是保险合同所需要的,故需要保险人尽到询问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一)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1.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询问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应当准确、真实且充分的告知,不得欺骗或有所隐瞒。
因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决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大小,风险的种类及大小又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保费费率承保、承保的期限与承保的范围等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保险
合同及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
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申报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价值、数量、用途等信息。
如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
二是通知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如未及时通知或故意隐瞒事故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三是协助原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四是损害限制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保障保险事故损失最小化。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加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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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试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试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对此,应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搞好信用信息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保险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最大诚信原则”(the utmost good faith)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前后要以最大的善意签定并履行合同。
在Rozanes v.Bowen(1928)一案中,人们给“最大诚信原则”一个定义:鉴于承保人对标的物一无所知,而投保人知道所有的情况,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承保人充分告知有关重要的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
但是,不可否认,这一定义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过于严苛。
此后,在各国《保险法》中,多规定了“最大诚信”原则。
各国在保险活动的司法实践中,依据“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以最大的诚意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信,向对方提供涉及签定保险合同所需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而只要该事实有可能影响到保险合同的签定或者条件的达成与选择,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和承诺。
在探讨“最大诚信原则”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从法律的观点讲,保险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合同双方必然要接受诚实信用原则的强行规范;但是,由于保险具有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远比其他民事活动高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相对一般民事活动而言,保险行为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更严格,也就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这个“最大”,实际上就是让人们知道,保险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有丝毫的虚假;告诫当事人保险活动在法律规范上,对其道德规范的内容要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告诫当事人不得以欺诈、隐瞒和故意等手段,以及不应有的疏忽来对待保险合同的履行。
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表述: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的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欺诈;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内涵:1、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本着真实无欺的态度设立、变更或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2、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守信的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以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
3、该原则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针对实质上不平衡的保险关系,重新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再分配,矫正各因素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最终实现真正平衡的利益关系。
⏹适用意义:实现预防保险领域的诈欺行为等道德危险,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实现保险职能,维持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适用内容:包括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好履行保证,也要求保险人应遵循弃权与禁止反言等规则。
(一)告知:指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应就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如实向对方当事人陈述。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陈述。
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
(二)保证:一般适用投保人,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
如果承诺方违反保证义务的,相对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前者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列入保险合同中,后者则是指投保人按照法律或惯例应当予以承诺。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得以行使之权利的行为。
✧禁止反言指已经放弃权利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此权利。
弃权适用条件:①投保人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②保险人知道该违反义务行为存在③保险人知道其享有因该违反义务行为而解除保险合同等抗辩权④保险人有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放弃其享有的抗辩权利的意思表示禁止反言适用条件:①保险人明知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等抗辩权而作出不实的意思表示②该不实意思表示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③的相信是建立在其不知保险人为不实意思表示的善意基础上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善意而实施相应行为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所以需要当事人如实告知,即要求当事人最大诚信。
二、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而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以致在一连串的事件中,人们从各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预料到的结果。
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起决定或者强有力的原因。
例如,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成为产生保险标的的近因,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补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事故的过程时,依据保险合同规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这种损失的填补,就是保险法中的“补偿”。
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保险赔偿的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而外的利益。
但是保险补偿原则也有例外,下面情形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1、人身保险。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我们所受到的人身损害。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目的不是弥补损失,而是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如心灵的慰藉。
2、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的限制。
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会规定最高赔偿数额、免赔额等从而限制了补偿原则。
3、比例承保、定值承保和重置成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例如比例保险中,如果约定了赔偿的比例,发生事故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全面的赔偿。
四、保险代位原则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取得代为求偿权,即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必须将该权利转让。
保险的代位原则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五、保险分摊原则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按照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
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全解读
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全解读最大诚信原则并非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原则,而是下辖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不但包括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也包括对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的要求。
具体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提出了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的义务,对保险人提出了条款说明、弃权、禁止反言以及疑义利益解释的义务。
一、告知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
告知的义务主体,各国和各地区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但是对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规定不尽一致。
我国台湾“保险法”采用单一主义,规定仅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若干州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6条仅规定了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
告知的范围和方式,存在询问告知主义和自动申告主义。
询问告知主义又称主观告知主义,是指投保人的告知以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为限,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必须如实回答,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就没有告知的义务。
澳大利亚、俄罗斯《保险法》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均采询问告知主义。
自动申告主义又称客观告知主义,是指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且被保险公司认为足以决定是否投保和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应主动、全面的告知保险人。
日本、意大利等国《保险法》采取自动申告主义。
我国《保险法》第16条采纳了询问告知主义。
二、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作出的特定承诺,担保为或者不为某项行为、维持某一状态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保证的目的主要在于控制风险。
产生保证通常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确保良好管理的某方面能得以贯彻,如在盗窃险中,保证保险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进行某些风险较大的活动,如在火灾保险中,保证不得储存易燃物品。
保证的方式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
工商管理学院市场营销20104030435 高景秋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诚信是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在保险法中它也占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
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业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下面就保险的特殊性做具体的分析。
1,保险合同时蛇形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所谓射幸合同,及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⑦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二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 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的内容。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 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细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目的是防止保险人随意以投保人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根据本条投保人不知道被保险 人情况的不存在告知义务。夫妻间这种情况较少,但企业给 员工投保不知道情况较多。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3.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问题:体检是否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案例7:2011年6月份,甲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万能险,保额为十万元, 甲某的女儿乙某为受益人。甲某在投保告知书中所有的询问项目都否认自己患病或以 往患病。根据甲某的年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体检,体检项目为普通体检项目。 2011年10月份,甲某心源性猝死,受益人乙某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事后的调 查,甲某在2011年4月曾经因直肠癌在某中心医院住院并手术。据此,保险公司予以 拒赔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受益人乙某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不服,以投保人甲某经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体 检合格后承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付 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在指定的医院对投保人身体进行的体检活动,是否能免 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不是就被保险公司的 体检所替代?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案例3:2001年9月30日,小陈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平安鸿利并附加重疾终身及 住院安心意外保险,平安鸿利与附加重疾保险金额各为10000元。投保人、被保险 人均为小陈。2002年1月14日,小陈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 结保险,保险金额150000元,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小陈, 身故受益人为祁某。2003年6月11日,投保人小陈因哮喘导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 亡。 另查明:小陈因病于2001年5月6日住院治疗,病历载明:入院诊断为支气管哮喘, 出院诊断为支气管哮喘(混合型),病史:患者自9岁时即出现发作性喘息咳嗽, 发作时伴有胸闷,每年发作5-10次不等内容。 再查明:小陈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两份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小陈和其母亲祁某均在场, 保险业务员向其母亲询问小陈健康状况时,其母亲回答受凉时气管发炎、咳嗽。但 业务员并未对此作相应的记载。祁某在回答业务员关于小陈过去五年内曾否住院诊 疗及过去曾否患有哮喘疾病的询问时,小陈的母亲均作否认回答。业务员未就保险 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 还查明:2003年9月1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告知的 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为由,作出了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两份保险合 同的决定通知书。决定通知书还载明:考虑到投保人家庭具体实际,从人道主义出 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4312.8元(与已交保费数额相同)。祁某已领取该款项。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名词解释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名词解释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
和解释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真实和信用的原则。
它要求保险合同的
当事人应遵守承诺,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信息,不得故意夸大或隐
瞒必要的事实。
这一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往往无法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某些情况,因此保险
法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情况,以便保险公司正确
评估风险、制定保险条款及计算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
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公司对赔偿进行限制。
此外,最大诚信原则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事先约定的条件下履行保
险合同并按时支付赔偿。
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实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合
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拓展一下,最大诚信原则还包括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密义务,即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和隐私信息予以保护,并
且不得将其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权。
总之,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中保持诚实、真实和信用,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发展,但是最大诚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的地位不一样,适用的规则也不一样。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从法律理论上说,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
“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不能存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讲信誉、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于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活动,故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
保险法要求保险活动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即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义务1、告知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的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投保人一般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了解的比保险人清楚得多,为了便于保险人估算保险危险以确定承保与否及保险费率,需要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将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愿意接受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高低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不得欺诈、隐瞒、漏报或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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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摘要: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法中意义非凡。
保险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在保险法中,诚信原则被解释为最大诚信原则,但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不足可谓是内伤,民众对保险业不够信任,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平稳发展。
本文对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表述,并分析了当前我国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完善
保险法是约束和规范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法规,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可谓是保险活动的基本指导准则,它能有效保障保险的发展,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研究最大诚信原则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保险本就是诚信为本的行业,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就内容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包括:
(一)告知。
一方面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
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
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和赔偿义务。
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的表现有四种:1,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2,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3,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4,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二)保证。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
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
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
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
因为保险法上的弃权与禁止反言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实务。
为了救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难以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完全知悉的不利地位,限制保险人利用违反条件或保证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有利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发展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二、我国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以及完善
(一)最大诚信原则在现实中的缺失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茁壮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不够已成为保险发展的一大内伤,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
1、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失信问题。
保险业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有些保险公司一味追求业务扩大,忽视被保险人的利益,隐瞒偿付能力,事出时无力偿还保费,损害被保险人权利;也有一些公司做不实宣传,夸大投资回报率,最终造成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
2、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
保险代理人利益往往与业务挂钩,有些人为追求个人利益,常常对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在案件理赔时,却又为续保而帮助客户与保险公司对抗,损害公司利益。
3、投保人、被保险人不诚信。
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该以什么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夸大保险损失,歪曲事故原因,不择手段伪造损失财产有关资料和其他根据,骗取保险金;尤其是人身保险中,少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甚至为了非法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而丧心病狂,人为制造保险事故,至被保险人伤亡。
(二)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1、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坚强对保险业的监管。
保险行业本身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还是在法制不够健全和监管松散有关,我国应加强保险立法,更为全面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诸如告知范围以及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之类法规,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同时保监会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我认为可以引用连带责任制,监管不力者也应受到处罚,切实将保险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2、加强公民诚信程度,普及法律教育。
保险业并不是只有保险人参加的,保险业诚信缺失并不是单方的行为导致,当前社会道德水平也决定着诚信度。
加强立法只是强制性的措施,必须公民自觉守法,自身诚信并且逐步去相信保险人,唯有保险活动参加者各方共同行动,才能真正意义上消除“诚信缺失”。
3、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公平公开,建立互信制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
最大诚信原则从产生到发展,不断成熟与完善,在未来必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为保险法的进步与保险业的腾飞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