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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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注:海上保险,投保人应如实回答的情况:
◆船舶保险:船舶性能及特殊构造、船级及船龄、 船名及船籍、受损情况、开航时间等 ◆海运货物保险:船名及船籍、甲板货情况、货物 运输前受损情况、使用驳船情况、其他 ◆海运运费保险:包括船舶保险和海运货物保险上 述内容 中国《保险法》:询问回答告知 中国《海商法》:无限告知
案件分析:对于此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有严
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
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 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
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如果被保
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 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
向投保人告知,故不能适用于金女士,对保险公
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金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于判决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保险公
司负担。
(二)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出的承诺,
依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解释:即保证作为或
况、既往病史、家庭遗传病史、职业、居住环境、 嗜好等;财产保险中,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 状况等均属重要情况。
案例1
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
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
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 月24 日,王某经同事推 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王某在填写投保
(三)保险合同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
原因
1、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才能维
持保险合同的运行与操作 2、保险标的广泛而复杂,在决定承保之前,保险人要 求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履行其告知保证义务 3、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人单方拟定的,要求保险人从 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 容及条款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条款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
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
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Declaration)
(二)保证(Warranty)
(三)弃权与禁止反 (Waiver & Estoppel)
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规定,原告在合 同生效后18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的,属免责条款,保 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金女士初次发病到医院就诊的时间 是 2001年2月19日,按合同生效计算未满180天,
属免责条款,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行业内部文件即“对180天免责
期界定问题的批复”,因未对业务员传达,更未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 原则
主讲教师:陈淑嫱 Email:beryl_shz@163.com
学习目的
掌握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Fra Baidu bibliotek的具体内容
理解近因的认定和识别近因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及
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
根据损失赔偿方式计算出赔偿金额
掌握重复保险损失分摊计算方法 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对相关保险案例进行分析
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按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
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
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 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 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 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
保险中(合同订立后) — 保险标的风险增 加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 — 及时通知保险人
索赔时 — 保险标的受损 情况
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的权益、放置地等发生转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重要情况,是指能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或确 定费率的情况。
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情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于2007年8月1日作
出拒赔决定: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 2 、不予给付保险金; 3、不退还保险费。 李娟对拒赔不服,双方协商未果,李娟向法院提 出起诉。
投保单的被保险人签名为投保人李娟所为,这一
行为应对保单上填写的告知内容负责。而不管其
他告知内容是否属于本人填写。
指保险人不仅应将 保险的主要内容明 确列明在保险合同 中,还必须对投保 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案例3
2000年8月26日,金女士投了“康宁终身保险”1份
,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为终身。
2001年2月28日,40岁的金女士诊断患宫颈癌
当金女士依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4万元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付
案例2
2006年6月20日,投保人李娟女士,为母亲王女士
投保了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交纳了8份重大疾
病终身保险首期保险费1.54万元。
2006年7月17日,李娟又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
保险费1.54万元
2007年7月22日死亡。医院在死亡通知单上注明的 死亡原因是:1、肺部感染;2、帕金森氏综合症;3 、高血压。
保标的、除外责任、免赔额以及专业术语的内涵,以
免投保人发生误解。说明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
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履行说
明义务,既可以避免当事人间举证的困难,也有利于
规范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予提倡。
(2)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
指保险人只需将保 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 中,即视为已告知 投保人。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 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 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 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
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
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另外,告知是询问下的告知。投保单上的提示
及告知事项和声明事项就是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
。
投保人据此如实回答就是询问下的告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口头询问为由而不如实告
知就足以认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此必须承 担告知不实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1、解除双方就保险人王女士的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
险合同
2、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李娟的保险费3.08万元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及其
两个派生原则 的主要内容与作用,并
能运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第三节
可保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第四节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与含义 二、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如实告知与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 险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则是对保险人 的约束。
(一)告知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
关 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
头的或书面的申报。
(1)告知的内容
投保时 — 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的
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性担保,或者说是保险人对
标的及其利益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要求被
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
2.保证类别
明示保证 Express Warranty
(保证的存在形式)
默示保证 Implied Warranty
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 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
3、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2.保险人的告知
(1)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
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 保险人明确说明。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
(2)告知的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目前, 多数国家均采用次告知方式。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人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
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几无参与之机会,只能对保
险条款表示同意与不同意,无修改的权利。
(1)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说明的效果在于向投保人提示保险合同的内容,
说明的范围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
须严格遵守。如果被保险人不遵守保证,除保险单 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
起解除自己的责任。
所以,保证对于被保险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
在海上保险中,依照惯例,无论违反保证的事实对
危险的发生是否重要,保险人均可宣告保险单无效
。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与含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现代保险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最大诚信原则 是维持海上保险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 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合同, 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
同无效。”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由于保险经营活动 的特殊性,对履行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 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 中都能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 确地告知有关标的的重要事实;要求保险人如实地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等。
不作为某些特定事项,或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肯 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特定状况的存在,一旦违反,保 险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 简而言之,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 种义务。如无此保证,则保险人可以不订立合同或 改变合同的内容。
(二)保证
保证重在烙守合同承诺,其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
保保险标的处于稳定的、安全的状态之中。保证必
保险合同的条款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 在保单中订明,但却 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 都清楚并遵守的一些
国际通行的准则
EG:机动车辆条款
海上保险三项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 l)有适航能力,即 被保船舶在构造、性能、人员、装备、供给等方面 ,均应具备适合预定航行的能力;(2)不改变航 道。即被保险船只不应驶离两个港口之间的通用航 道,除非为了躲避危险或履行人道主义义务;(3 )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不得从事非法运输,如 进行走私,载运违禁品等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二者 相抵触,以明示保证为准。
被保险人死亡后,李娟递交了理赔申请书,要求保
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之约定,给付其保险金24万元
。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王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
,发现被保险人王女士早在五年前就患有帕金森氏
综合症及动脉硬化等疾病。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李娟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
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氏综合症”
、“脑动脉硬化”等疾病住院治疗为由,依照《
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1 年7月,王某病情
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 ,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
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
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 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
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 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在本例中,王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 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王某对 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 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 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 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 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 病,他申请患过胃病等)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 ,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 ,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 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 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注:海上保险,投保人应如实回答的情况:
◆船舶保险:船舶性能及特殊构造、船级及船龄、 船名及船籍、受损情况、开航时间等 ◆海运货物保险:船名及船籍、甲板货情况、货物 运输前受损情况、使用驳船情况、其他 ◆海运运费保险:包括船舶保险和海运货物保险上 述内容 中国《保险法》:询问回答告知 中国《海商法》:无限告知
案件分析:对于此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有严
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
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 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
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如果被保
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 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
向投保人告知,故不能适用于金女士,对保险公
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金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于判决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保险公
司负担。
(二)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出的承诺,
依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解释:即保证作为或
况、既往病史、家庭遗传病史、职业、居住环境、 嗜好等;财产保险中,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 状况等均属重要情况。
案例1
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
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
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 月24 日,王某经同事推 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王某在填写投保
(三)保险合同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
原因
1、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才能维
持保险合同的运行与操作 2、保险标的广泛而复杂,在决定承保之前,保险人要 求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履行其告知保证义务 3、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人单方拟定的,要求保险人从 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 容及条款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条款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
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
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Declaration)
(二)保证(Warranty)
(三)弃权与禁止反 (Waiver & Estoppel)
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规定,原告在合 同生效后18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的,属免责条款,保 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金女士初次发病到医院就诊的时间 是 2001年2月19日,按合同生效计算未满180天,
属免责条款,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行业内部文件即“对180天免责
期界定问题的批复”,因未对业务员传达,更未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 原则
主讲教师:陈淑嫱 Email:beryl_shz@163.com
学习目的
掌握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Fra Baidu bibliotek的具体内容
理解近因的认定和识别近因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及
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
根据损失赔偿方式计算出赔偿金额
掌握重复保险损失分摊计算方法 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对相关保险案例进行分析
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按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
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
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 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 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 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
保险中(合同订立后) — 保险标的风险增 加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 — 及时通知保险人
索赔时 — 保险标的受损 情况
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的权益、放置地等发生转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重要情况,是指能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或确 定费率的情况。
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情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于2007年8月1日作
出拒赔决定: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 2 、不予给付保险金; 3、不退还保险费。 李娟对拒赔不服,双方协商未果,李娟向法院提 出起诉。
投保单的被保险人签名为投保人李娟所为,这一
行为应对保单上填写的告知内容负责。而不管其
他告知内容是否属于本人填写。
指保险人不仅应将 保险的主要内容明 确列明在保险合同 中,还必须对投保 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案例3
2000年8月26日,金女士投了“康宁终身保险”1份
,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为终身。
2001年2月28日,40岁的金女士诊断患宫颈癌
当金女士依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4万元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付
案例2
2006年6月20日,投保人李娟女士,为母亲王女士
投保了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交纳了8份重大疾
病终身保险首期保险费1.54万元。
2006年7月17日,李娟又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
保险费1.54万元
2007年7月22日死亡。医院在死亡通知单上注明的 死亡原因是:1、肺部感染;2、帕金森氏综合症;3 、高血压。
保标的、除外责任、免赔额以及专业术语的内涵,以
免投保人发生误解。说明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
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履行说
明义务,既可以避免当事人间举证的困难,也有利于
规范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予提倡。
(2)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
指保险人只需将保 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 中,即视为已告知 投保人。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 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 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 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
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
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另外,告知是询问下的告知。投保单上的提示
及告知事项和声明事项就是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
。
投保人据此如实回答就是询问下的告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口头询问为由而不如实告
知就足以认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此必须承 担告知不实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1、解除双方就保险人王女士的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
险合同
2、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李娟的保险费3.08万元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及其
两个派生原则 的主要内容与作用,并
能运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第三节
可保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第四节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与含义 二、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如实告知与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 险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则是对保险人 的约束。
(一)告知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
关 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
头的或书面的申报。
(1)告知的内容
投保时 — 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的
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性担保,或者说是保险人对
标的及其利益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要求被
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
2.保证类别
明示保证 Express Warranty
(保证的存在形式)
默示保证 Implied Warranty
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 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
3、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2.保险人的告知
(1)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
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 保险人明确说明。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
(2)告知的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目前, 多数国家均采用次告知方式。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人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
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几无参与之机会,只能对保
险条款表示同意与不同意,无修改的权利。
(1)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说明的效果在于向投保人提示保险合同的内容,
说明的范围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
须严格遵守。如果被保险人不遵守保证,除保险单 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
起解除自己的责任。
所以,保证对于被保险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
在海上保险中,依照惯例,无论违反保证的事实对
危险的发生是否重要,保险人均可宣告保险单无效
。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与含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现代保险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最大诚信原则 是维持海上保险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 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合同, 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
同无效。”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由于保险经营活动 的特殊性,对履行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 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 中都能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 确地告知有关标的的重要事实;要求保险人如实地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等。
不作为某些特定事项,或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肯 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特定状况的存在,一旦违反,保 险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 简而言之,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 种义务。如无此保证,则保险人可以不订立合同或 改变合同的内容。
(二)保证
保证重在烙守合同承诺,其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
保保险标的处于稳定的、安全的状态之中。保证必
保险合同的条款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 在保单中订明,但却 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 都清楚并遵守的一些
国际通行的准则
EG:机动车辆条款
海上保险三项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 l)有适航能力,即 被保船舶在构造、性能、人员、装备、供给等方面 ,均应具备适合预定航行的能力;(2)不改变航 道。即被保险船只不应驶离两个港口之间的通用航 道,除非为了躲避危险或履行人道主义义务;(3 )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不得从事非法运输,如 进行走私,载运违禁品等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二者 相抵触,以明示保证为准。
被保险人死亡后,李娟递交了理赔申请书,要求保
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之约定,给付其保险金24万元
。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王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
,发现被保险人王女士早在五年前就患有帕金森氏
综合症及动脉硬化等疾病。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李娟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
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氏综合症”
、“脑动脉硬化”等疾病住院治疗为由,依照《
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1 年7月,王某病情
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 ,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
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
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 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
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 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在本例中,王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 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王某对 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 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 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 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 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 病,他申请患过胃病等)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 ,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 ,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 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 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