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基于信任和诚实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和诚实,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就会破坏了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不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维护。
最大诚信原则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助于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方案的重要事实。
在保险订立阶段,保险人需要了解投保人的个人和财务状况,以及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例如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非常重要。
如果保险人故意隐瞒这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就会导致保险合同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第二是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同样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提供真实的信息,例如健康状况、保险历史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方案也是非常重要的。
而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会导致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对被保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释的约束力。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解释应该遵循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以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为准。
如果合同当事人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并约束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是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真实性,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互信和诚实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如果当事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就会损害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进而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投保人都应该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信誉。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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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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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以最大的诚信态度相互配合、相互信任,充分披露合法、真实的事实,
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并相互遵守诚实、谨慎的原则。
这一原则对于保险
合同的有效性、保险金的支付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是信任。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相信被保险
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和准确的,而被保险人也需要相信保险人会按照合同
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只有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固的保险关系。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充分披
露所有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信息。
这包括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
健康状况等。
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风险和实际情况,保险人则应根
据这些信息来评估保险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
如果保险人或被保
险人故意隐瞒有关信息,将会严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可能导致保险
金的拒付。
最大诚信原则还要求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
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按照合
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将违背
最大诚信原则,影响保险关系的正常运行。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要本着真诚、诚实、信任的态度,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共同维护良好的保险关系。
只有这样,保险业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满足人们的风险保护需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损失赔偿方式
(一)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 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 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 货币衡量。
(二)实施要点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以三者最小作为赔偿最高限
4、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补偿
5、免赔部分得不到补偿
(三)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指把保险财产的价值 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 分,保险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部分 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如果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 成而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 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 事故的原因是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 险责任,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否则,不负责。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即各原因的发生虽然有先后之分, 但是,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其中有独立的原因介入,对损失结果 的形成都有影响。关键看独立的原因 是否是保险风险。如果这一独立原因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当履 行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责赔偿责任。
(四)施救费用
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保险事 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其 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 人承担。 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 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多不 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节
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一、代位原则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 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 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 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 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 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学第6章
几种特殊情况
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无 效或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
(1)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2)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 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 法时
(3) 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 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1995年(第16条) 2003年(第17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
1、2013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 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 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 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 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14年5月, 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自己受益 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 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 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 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 纠纷。
2、201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 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 到2011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 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 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2011年2月,纺织品 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 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 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 ,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 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 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 保。201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 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 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为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提供指导。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也被称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各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本着最大诚意,即相互信任、忠实告知和诚实履行合同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被保险人需要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自己的个人和财产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风险和保险费的相关信息。
保险人根据这些信息来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
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将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或保险责任的减轻。
因此,被保险人在告知个人和财产情况时要确保完全真实和准确,不隐瞒任何可能影响保险人决策的信息。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大诚信原则也要求双方保持相互信任和相互尊重。
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条款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及时、准确地向被保险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投保义务,如支付保险费、提供相关证明和信息等。
如果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出现欺诈、瞒报或拖欠等行为,都会严重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保险合同是一种强调相互信任和诚实履行义务的契约关系。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确保了保险经营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必须本着最大诚意来履行合同义务,以维护彼此的权益和保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之,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的各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循最大诚意原则,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保持相互信任和相互尊重。
只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才能维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保险学概论系统学习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案情,,,,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月投保保险金额为,,万元、期限,,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年,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二、保险作用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
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
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8弃权Βιβλιοθήκη 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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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即对 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 率有影响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作出表 述。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存在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的可能。
案例4
2006年8月1日,李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额为18万元。2009年2月,李女士因病住院 治疗,经检查确诊为癌症,属于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09年10月,李女 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 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内频繁去医院检查, 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一事 实。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 同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李女士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万 元。
新旧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 知,并规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 追求业绩,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问题进 行询问。也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 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 司未询问则往往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也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 保人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书面询问;对于投保人来 说,一旦保险公司询问,则应如实告知。
依照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将投 保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新保 险法还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旧保险法却没有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不利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使保险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态之下。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证的事项属于重要事项,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
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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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回 顾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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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D)。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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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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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举例:因偷税漏税、盗窃、 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 益不能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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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 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 待利益。 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 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 作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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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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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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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 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 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 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是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必须履 行的义务。
免赔额(率)包括绝对免赔额和 相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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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绝对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额:不论损失大小,保险人均 扣除约定的免赔额。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⑵相对免赔额(率) 相对免赔额(率):损失在免赔额之 内,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额超过免赔款 时,保险人不仅要赔超额部分,而且还要 赔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业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都必须以最大诚信为基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相互信任,交换信息要真实、全面、准确,充分披露风险信息和保险条件。
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各方的要求和义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都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便对方能够全面了解风险和保险条件。
保险人在纠纷发生时不能以信息不足或误导来拒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也不能以故意隐瞒、虚报或歪曲事实来获取保险金。
双方应当相互信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质是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信任和真实交换信息,促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达到真实可靠的目的,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中,双方应当主动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对方能够充分了解风险和保险条件。
保险人需要提供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的必要信息,被保险人需要提供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的变化等信息。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责任保持真实和公平的态度。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充分披露保险责任和保险条款,并告知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
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被保险财产的状况和风险变化情况,并在保险期间内履行好保险合同的义务。
双方在交换信息时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误导对方,以免对方因为没有真实信息导致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同样适用。
双方在理赔和给付保险金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保险人要诚实、及时地核实和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也不能故意虚报或歪曲事实来获取保险金。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共同努力,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性。
双方要加强互信和真实的信息交流,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诚实履行,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4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后发现,其成品仓库并末安装消
防自动喷淋设施。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纺织品公司末尽 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受损的保险 标的物市场价格近期大幅度下降,按账面记载价值索赔人 民币4000万元,不符合财产一切险条款的规定,应该等待 损失情况调查清楚后再予赔付。 纺织品公司则认为,自己并非有意欺骗保险公司,该仓 库系向他人租赁,出租人声称仓库安装有消防自动喷淋设 施,纺织品公司并末充分检查,纺织品公司也是受他人欺 骗。接受损财产的账面记载索赔,证据清楚,有利于快速 定损。保险公司应该马上按照保险标的账面价值赔付。双 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题思考: ⑴对这辆福特车,究竟谁具有保险利益? (2)你认为,应采取哪些投保方式,才能使这辆福特车 得到保险保障?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 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 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 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告知形式分为无限告之和询问
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回答告知。
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情况
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 要而未告知。 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 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 欺骗。 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 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 实告知。
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安康分公司“人保康健学生、幼儿系列” 保险一份。她在缴纳了20元保费后,领到了一张保险公司出具 的交费证明。同月29日,冯某在上课时突然出现呕吐、昏迷等 症状,经医院急救,诊断为脑出血。家人先后送冯某在宁陕县 医院和西安住院,治疗花费近7万元。5月9日,冯某向人寿保险 公司安康分公司所属的宁陕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疾 病入院治疗保险金2万元,宁陕支公司以投保后90日内疾病免赔 为由,拒绝理赔。冯某的母亲陪同女儿向法院状告保险公司, 要求赔付保险金。经法院审理查明:在保险公司向冯某出具的 交费证明正面写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000元,附加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000元,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 。
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2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射幸性)决定当事
人双方都应最大诚信的。
三、如何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representation); 保证(warranty); 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 & estoppel)。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情形:
a:漏报:由于疏忽过失而未告知; b:误告: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 c:隐瞒:明知而故意不告知; d:欺诈: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
法律后果:
a:解除保险合同; b: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c: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
案情 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
1、告知:
又称“如实告知”。包括“狭义的告知”与 “广义的告知”。
狭义的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 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 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
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
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 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2、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 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 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
➢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 ➢ 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
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为什么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 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 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 义务的情况享有抗辩权或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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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
原因
1、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才能维
持保险合同的运行与操作 2、保险标的广泛而复杂,在决定承保之前,保险人要 求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履行其告知保证义务 3、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人单方拟定的,要求保险人从 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 容及条款的含义
保险中(合同订立后) — 保险标的风险增 加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 — 及时通知保险人
索赔时 — 保险标的受损 情况
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的权益、放置地等发生转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重要情况,是指能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或确 定费率的情况。
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情
,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
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 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在本例中,王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 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王某对 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 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 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 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 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 病,他申请患过胃病等)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 ,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 ,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 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 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 原则
主讲教师:陈淑嫱 Email:beryl_shz@
学习目的
掌握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理解近因的认定和识别近因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及
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
根据损失赔偿方式计算出赔偿金额
掌握重复保险损失分摊计算方法 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对相关保险案例进行分析
(2)告知的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目前, 多数国家均采用次告知方式。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1 年7月,王某病情
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 ,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
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
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 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注:海上保险,投保人应如实回答的情况:
◆船舶保险:船舶性能及特殊构造、船级及船龄、 船名及船籍、受损情况、开航时间等 ◆海运货物保险:船名及船籍、甲板货情况、货物 运输前受损情况、使用驳船情况、其他 ◆海运运费保险:包括船舶保险和海运货物保险上 述内容 中国《保险法》:询问回答告知 中国《海商法》:无限告知
不作为某些特定事项,或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肯 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特定状况的存在,一旦违反,保 险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 简而言之,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 种义务。如无此保证,则保险人可以不订立合同或 改变合同的内容。
(二)保证
保证重在烙守合同承诺,其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
保保险标的处于稳定的、安全的状态之中。保证必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于2007年8月1日作
出拒赔决定: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 2 、不予给付保险金; 3、不退还保险费。 李娟对拒赔不服,双方协商未果,李娟向法院提 出起诉。
投保单的被保险人签名为投保人李娟所为,这一
行为应对保单上填写的告知内容负责。而不管其
他告知内容是否属于本人填写。
保标的、除外责任、免赔额以及专业术语的内涵,以
免投保人发生误解。说明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
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履行说
明义务,既可以避免当事人间举证的困难,也有利于
规范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予提倡。
(2)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
指保险人只需将保 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 中,即视为已告知 投保人。
案例2
2006年6月20日,投保人李娟女士,为母亲王女士
投保了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交纳了8份重大疾
病终身保险首期保险费1.54万元。
2006年7月17日,李娟又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
保险费1.54万元
2007年7月22日死亡。医院在死亡通知单上注明的 死亡原因是:1、肺部感染;2、帕金森氏综合症;3 、高血压。
指保险人不仅应将 保险的主要内容明 确列明在保险合同 中,还必须对投保 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案例32000年8月ຫໍສະໝຸດ 6日,金女士投了“康宁终身保险”1份
,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为终身。
2001年2月28日,40岁的金女士诊断患宫颈癌
当金女士依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4万元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付
人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
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几无参与之机会,只能对保
险条款表示同意与不同意,无修改的权利。
(1)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说明的效果在于向投保人提示保险合同的内容,
说明的范围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
如实告知与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 险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则是对保险人 的约束。
(一)告知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
关 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
头的或书面的申报。
(1)告知的内容
投保时 — 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条款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
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
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Declaration)
(二)保证(Warranty)
(三)弃权与禁止反 (Waiver & Estoppel)
被保险人死亡后,李娟递交了理赔申请书,要求保
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之约定,给付其保险金24万元
。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王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
,发现被保险人王女士早在五年前就患有帕金森氏
综合症及动脉硬化等疾病。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李娟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
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氏综合症”
、“脑动脉硬化”等疾病住院治疗为由,依照《
案件分析:对于此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有严
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
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 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
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如果被保
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 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
向投保人告知,故不能适用于金女士,对保险公
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金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于判决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保险公
司负担。
(二)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出的承诺,
依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解释:即保证作为或
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规定,原告在合 同生效后18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的,属免责条款,保 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金女士初次发病到医院就诊的时间 是 2001年2月19日,按合同生效计算未满180天,
属免责条款,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行业内部文件即“对180天免责
期界定问题的批复”,因未对业务员传达,更未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的
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性担保,或者说是保险人对
标的及其利益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要求被
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
2.保证类别
明示保证 Express Warranty
(保证的存在形式)
默示保证 Implied Warranty
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 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
另外,告知是询问下的告知。投保单上的提示
及告知事项和声明事项就是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
。
投保人据此如实回答就是询问下的告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口头询问为由而不如实告
知就足以认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此必须承 担告知不实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1、解除双方就保险人王女士的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
险合同
2、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李娟的保险费3.08万元
保险合同的条款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 在保单中订明,但却 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 都清楚并遵守的一些
国际通行的准则
EG:机动车辆条款
海上保险三项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 l)有适航能力,即 被保船舶在构造、性能、人员、装备、供给等方面 ,均应具备适合预定航行的能力;(2)不改变航 道。即被保险船只不应驶离两个港口之间的通用航 道,除非为了躲避危险或履行人道主义义务;(3 )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不得从事非法运输,如 进行走私,载运违禁品等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二者 相抵触,以明示保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