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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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冀保监发[2006]6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9.27
【实施日期】2006.09.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的
通知
(冀保监发[2006]65号)
各保险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冀保监发[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冀保监发〔2013〕102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作用,防范化解中介领域风险,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73号)要求,河北保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对象河北省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审计内容各机构在审计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约定书中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并在审计报告相关附件中专项进行披露。

(一)《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要求进行披露的事项。

(二)河北保监局提出的专项审计要求(审计内容及重点见附件1)。

三、审计机构为确保审计质量,保证审计效果,综合考虑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规模、价格和会计师年审以及以往年度出具审计报告质量等因素,河北保监局在全省范围内推荐10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其中一家。

四、审计要求(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1、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到被审计机构进行实地审计,不得采取“送审”方式进行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配备足够的人员及设备,按照河北保监局提供的审计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充分适当。

河北保监局将通过调阅审计档案、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谈话、派员赴中介机构核实等方式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关于申请和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doc

关于申请和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doc

关于申请和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关于办理申请及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农信联社为做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报和变更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和变更,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关于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冀信联字[2011]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

按照省联社要求,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报和变更工作要于2月底前完成,在3月底前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目前全辖有600多个网点需进行许可证申报、22个网点需进行许可证变更,时间紧、任务重,各农信联社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组织有关申报资料并认真审核,确保资料齐全、合规,内容准确,保证全市申报和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审查,确保工作质量。

目前接收的部分农信联社资料,存在很多问题,增加了办事处审查工作量及资料反复修改的时间。

为提高组织资料效率,请各农信联社认真学习1月11日召开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培训视频会内容,同时对几点注意事项提示如下(一)各农信联社只上报机构清单(附件1)电子版。

(二)附件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1、主营业务只填写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等。

2、申请代理险种填写培训资料中的8个险种。

3、委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代为办理。

4、代理保险业务负责人填写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5、申请机构日期打印填报日期,受托机构日期晚于填报日期5日后(三)附件3委托代理意向书1、有关声明选择是或否处,在“是”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具体是在Word 文档中“选择插入特殊符号数字符号√”选择。

不能用“V”代替。

2、“拟委托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日期不填。

(四)附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清单只需填写一个人员。

(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手工填写“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时间及有关要求(一)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冀信联字[2011]1号)的规定,各营业网点必须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冀保监发[2013]9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9.23【实施日期】2013.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保监发〔2013〕95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合规经营能力,切实防范保险中介市场风险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业务管理,规范销售行为(一)规范合作关系各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中介业务往来,也不得允许本机构人员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在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代为出具保单、收取保费的方式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规范传统销售行为各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各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保险监管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利用保险产品开展传销、非法集资、销售自制理财产品、不当股权激励等违规活动,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三)规范新型销售行为一是规范互联网销售行为。

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按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要求,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集中运营、集中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公司应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披露自身和保险产品及服务的相关信息,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或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河北保监局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3〕320号)要求,为确保新旧考试制度平稳过渡,切实做好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管理职责(一)河北保监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有关制度,制定完善辖区内考试管理办法,统筹辖区内考试管理工作。

(二)河北保监局授权唐山保监分局负责唐山、承德、秦皇岛辖区内考试管理工作。

(三)河北保监局授权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考务工作,管理和维护河北省考试电子数据,负责石家庄市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工作。

市协会负责当地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工作。

二、考试报名组织(一)2013年7月1日起,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参加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七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

(二)2013年7月1日起,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龄在45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1.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受一家保险机构(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同)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农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冀保监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保监发[2006]35号)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党委《关于做好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保监党委发[2006]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险宣传工作,整合保险宣传资源,发挥行业整体力量,大力宣传河北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显著成绩,让更多的人认识保险、了解保险、支持保险,为又快又好做大做强河北保险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河北保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工作。

现将《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河北保监局联系。

附件: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二00六年六月八日附件: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宣传工作,整合保险宣传资源,发挥行业整体力量,大力宣传河北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显著成绩,让更多的人认识保险、了解保险、支持保险,为又快又好做大做强河北保险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国保监会党委《关于做好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保监党委发[2006]14号)的要求,结合河北保险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针对学校、社区、农村不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最新成果,宣讲保险政策和法规,介绍保险功能作用和服务标准,普及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常识,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观念,以扩大保险的社会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推动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销售、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销售、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保险法规【发文字号】冀保监发[2013]5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5.28【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冀保监发【2013】55号)唐山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河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8日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参加,通过后获得相应保险从业资格的考试,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注销506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注销506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注销506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注销506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注销506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清单见附件。

各相关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的506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单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河北省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河北省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河北省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冀保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河北省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保监发[2012]15号)唐山保监分局、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银行省行或总行、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代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2012年河北省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2012年河北省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保险代理行业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

二、清理整顿对象(一)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保险代理机构;(二)许可证失效的保险代理机构;(三)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代理机构;(四)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五)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六)缺乏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或主营业务运转不正常的非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七)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不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未设立专门账簿详细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6.09.27
•【字号】冀保监发[2006]65号
•【施行日期】2006.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的通知
(冀保监发[2006]65号)
各保险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冀银保监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冀银保监发〔2020〕17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外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级机构:为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河北银保监局制定了《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银保监局2020年3月25日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监管导向,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银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状况、合规经营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在河北省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省驻冀省级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河北银保监局对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分类监管遵循突出风险导向、合规经营要求,正向激励、扶优限劣,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保监局变更办公地址及电话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保监局变更办公地址及电话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保监局
变更办公地址及电话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9.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保监局变更办
公地址及电话的公告
自2008年9月26日起,河北保监局迁至新址办公。

新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18层。

邮政编码:050051
对社会公布电话变更后为:
河北保监局办公室:66007715
河北保监局值班电话:87884612
河北保监局信访投诉电话:66007891
河北保监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6.02【实施日期】2008.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各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切实提高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效率,不断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河北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请,以我局实际收到日期计算。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于未在规定时限之前提交申请材料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我局将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对于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我局将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

二、为规范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我局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指引》(见附件),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网站中的“政务公开”栏目下载。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请材料,保证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我局将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材料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0.21•【字号】冀保监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冀保监发[2009]73号)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的管控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严肃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追究,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贯彻《办法》的精神,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各机构要加强《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把学习《办法》作为当前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

要结合河北保监局转发的《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保监发[2009]99号,以下简称《通报》),采取专题讲座、业务培训、晨会宣导等方式,深入学习、重点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内容;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准确理解《办法》和《通报》的各项要求,深刻领会精神;要组织好本系统人员的学习贯彻工作,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基层机构和每一名从业人员。

二、高度重视,彻底自查各机构要对照《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自查自纠工作任务,安排专门力量认真抓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要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自查自纠工作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能流于形式;自查自纠工作要与日常业务开展相结合,以自查自纠的开展促进日常业务的推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公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公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公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机构的公告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公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告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107号)和《关于认真落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07〕83号),现将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录及有效期公告如下:
河北省继续教育协会。

上述机构认证有效期三年,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 日,仅可在河北省辖区内开展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出具的培训证明将作为河北省辖内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件年度审核以及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换发资格证书的有效依据。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注销石家庄五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注销石家庄五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注销石家庄五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4.11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注销石家庄五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九条、《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注销石家庄五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保险代理
特此公告
2011年4月1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冀保监发[2010]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1.12【实施日期】2010.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保监发[2010]3号)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各省级分行、河北省联社、河北银行:为进一步提高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河北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河北保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办法要求于1月29日前报送你单位负责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贾佳丽 66007788程磊 66007791附件: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附件: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业务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的保险销售、理赔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人员。

具体包括:(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管保险中介业务负责人,管理保险中介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二)保险专业中介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管保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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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许可证公告版面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发文字号】冀保监办发[2011]3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公告版面的通知
(冀保监办发[2011]39号)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2008年7月份,河北保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业务许可证公告事项的通知》(冀保监发【2008】68号),加强了保险许可证管理,规范了许可证事项公告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公告管理,提升保险业公告的公众认知度,现就调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公告版面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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