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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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绿建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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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集团绿建知识竞赛部分题库一、选择题(政策类)1.绿色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评审合格后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分为()星级。

标识有效期为()年。

BA、二 1B、三 2C、四 3D、五 42.《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国办发[2007]42号,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___,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___。

BA、28℃18℃B、26℃ 20℃C、24℃22℃D、20℃24℃3.什么样的建筑符合绿色建筑的思想?AA、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质量好的建筑;B、绿化多的建筑;C、节能的建筑;D、低碳的建筑;4.《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明确,到2025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平方米以上,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建筑能耗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

CA、2.5亿 0.3亿 20% 40%B、3.0亿 0.4亿 25% 45%C、3.5亿 0.5亿 30% 55%D、4.0亿 0.7亿 40% 60%5.下列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DA、“以人为本”应该成为绿色建筑的根本出发点和归结点。

B、绿色建筑承载着人类追求文明进步的崇高理想,承载着人类及地球和谐相处而幸福地生活繁衍的美好愿望。

C、要让老百姓共享绿色建筑发展的成果,解决“住有所居”的住房公平问题。

D.绿色建筑是高成本、高标准、高技术的产物。

E.发展绿色建筑作为应对资源环境压力的有效手段,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共识。

6.下面哪一个词语没有体现绿色建筑的理念?BA、以人为本B、人定胜天C、天人合一D、因地制宜7.关于绿色建筑代表含义,错误的是()。

DA、节能B、健康C、环保D、高价格8.日常生活中有不少节能措施,以下哪种是不节能的?BA、商场采用自动启停的自动扶梯。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建科综[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建科综[2008]61号二○○八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范评价标识的使用,维护评价标识的信誉和权威性,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用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及其单位;未获得评价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统一制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统一管理。

第六条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监督使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绿色建筑的标志(挂牌)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八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证书不得复制,不得用于不实的宣传报道。

如发生此类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标识,撤销资格。

第九条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资格的建筑及其单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收回。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者须于10日内向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报告,说明情况,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绿标办负责解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粤建科函[2011]52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52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建科综[2008]61号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我中心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并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附件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附件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二○○八年十月十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建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12〕8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规范和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其中:“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正确,结构要求清晰有序
颁布日期:2023-04-30
实施日期:2023-10-01
一、宗旨
二、管理范围
绿色建筑建材,即采用无有害物质,绿色环保,安全可靠,节能减排,耐用可循环,利用率高,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的高效绿色建筑建材,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家具、五金件、机电设备、木质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建筑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景观雕塑、花园景观等。

三、管理目的
(一)通过本办法建立绿色建筑建材评价标准,推动绿色建筑建材质
量的提升;
(二)改善建材产品的附加值,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三)精细化管理,利用绿色建筑建材标准使建筑行业走上科学发展
之路;。

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科[2007]206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8.21
【实施日期】2007.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7]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6.18•【文号】建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促进绿色建筑全面、快速发展,提高我国绿色建筑整体水平,现将大力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一定的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基础,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可开展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二、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市)要有能够具体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撑单位,并成立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的专家委员会。

三、我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组织工作。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选择确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加强对评价标识机构、组织和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志和证书,由我部监制,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

各省(区、市)评定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报我部备案,由我部对标志和证书统一编号管理。

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提供标志和证书的统一式样。

五、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构成等基本情况。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青建科〔2023〕289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科〔2023〕289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7日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申报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在建筑或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省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各市、州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西宁市、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给予保障。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6月2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设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按照关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

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关条文,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的一种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的一种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渝建[2011]117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渝建[2011]11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11〕117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张军廖袖锋联系电话:6367269663672728(传真)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指对已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建标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1月8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黔建科通[2012]464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科通〔2012〕464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做好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我省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结合贵州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了《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住建厅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附件:《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八月六日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引导贵州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民用建筑,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苏建科[2009]389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09〕38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晋建科字[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科字[2011]1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的全面发展,提高绿色建筑的整体水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现建筑节能目标,促进我省绿色建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行为,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省绿标办设在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省绿标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下列工作:(一)组织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上报备案、证书颁发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初步审核工作;(三)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专家委员会;(四)相关的技术管理及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标准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其中,一星级、二星级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三星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下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筑节能和科技处),具体负责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组织申报,以及工作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设在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价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五条评价标识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着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二)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三)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建标[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我们组织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月13日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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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
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
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
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九条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建设部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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