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
智库时代 ·281·智库论坛《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张 蕾(中共大庆市委党校,黑龙江大庆 163000)摘要:留置权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对《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留置权制度,能有效地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
关键词:物权;担保物权;留置权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609(2018)27-0281-002一、留置权制度概述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甲将一幅画送到装裱店装裱,因未按期付装裱店费用,装裱店依法可将该画留置。
留置权对债权的担保,是通过对债务人动产的暂时扣留,剥夺其暂时利用权,以督促债务人清偿其债务。
债权人对于留置权的行使本质上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人们所经常应用。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法定性及不可分性的特点。
首先,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为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
只有在主债权有效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留置权。
其次,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的成立无须由当事人约定,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留置权。
其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实现中的宽限期、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再次,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全部债权,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
二、《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我国《物权法》对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只有债权人才能享有。
所谓占有,是指依其意思对物的控制。
这里要求须是合法占有。
债权人的占有不一定是其亲自对动产进行管领和控制,其可以通过占有辅助人来占有。
如果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之后,因留置物不便管理而委托他人管理,此时,债权人并不丧失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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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积极要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担保法》第112条规定了一个例外。
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b)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
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权;(c)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真题研习】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54题)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答案】AC.①首应说明。
本题存在严重瑕疵,出题人对于留置权成立要件中的“同一法律关系”之理解不同于通说观点。
所以,对此题不必当真。
特别是,自2011年,民法拼题人已经更换,所以,建议大家按照下述通说观点把握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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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拾得遗失物一、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此题出在《物权法》之前,C项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应修改为:则质权设立。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
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
③保全质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
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物权法》第215条)。
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物权法》第214条)。
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
④及时行使质权(《物权法》第220条)。
三、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旨在对留置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债务清偿后,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
留置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务人负有债务。
(2)权利客体特定。
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权利性质特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清偿后,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依法占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基于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主债务到期;(2)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到期;(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四、留置权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2)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3)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留置物。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知识点:留置权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知识点: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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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经的特征
(1)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抵押权、质押权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且为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留置物为要件;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仅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②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③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①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优先受偿效力;
④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留置权人的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请求权。
②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催告义务;
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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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1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 )A、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并购买手机一部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A中孙某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B、选项C中孙某的行为有效。
依《民法总则》第18条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2.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概念【答案】:C【解析】:①法定解除权分为两种:(a)一般法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第94条,其特点在于适用于所有的合同,且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比较严格。
(b)特殊法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的诸多之处,其特点在于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比较宽松。
②任意解除权,是特殊法定解除权的一种,即解除权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任意解除权有三个特点:(a)解除无须理由。
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无须任何条件,想解除就解除;(b)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与情形;(c)解除须付出代价。
司法考试知识点:留置权
司法考试知识点:留置权2016年司法考试知识点:留置权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备考司法考试,店铺为大家提供以下司法考点——留置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A.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B.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C.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D.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2、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四、留置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留置权实现;3、留置物灭失;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物权法考试判断题整理版
《物权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一)一、判断题1。
《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善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致使其受到损害的,都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
《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3.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各自份额比例承担。
×4。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
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返还。
×6.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只有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7.财产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8。
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9.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10.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输的货物。
×11。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有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12.城市国有土地可以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出质人对于因物质的隐秘瑕疵而造成的损害时,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
出质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15。
出质人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16。
村民甲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卖给乙后,有权再申请一处宅基地。
×17.担保物权无需以特定的物或权利为客体。
√18.当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19。
当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0.当债务人需要靠抵押物清偿贷款时,应首先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然后清偿欠银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最后支付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21.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选冲刺试题及答案(2)
⼆、多项选择题 51.在⾏为⼈⾏使的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有: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对债务⼈⾏使的催告权 C.受胁迫的婚姻⼀⽅当事⼈在婚姻登记之⽇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 D.承租⼈擅⾃转租时,出租⼈⾏使的解除权 52.2010年5⽉8⽇,王某骑车回家经过⼀⼯地时,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折。
王某于同年6⽉10⽇找到建设项⽬的发包⼈和承包⼈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
同年6⽉13⽇,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11年6⽉10⽇届满 B.王某6⽉13⽇的⾏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应承担民事责任 53.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效条件的是哪些? A.法院执⾏⽣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拍卖,王某拍得了⼀栋房屋 B.张某在⾃⼰的⼟地上为李某设定抵押权 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栋房屋 D.孙某设⽴了⼀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孙亮继承了孙某的房屋 54.甲与⼄系五、六楼邻居关系。
甲于1997年购买此房。
⼊住后,甲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铁栅栏门外⼜安装了铝合⾦门,并⽤胶合板将楼梯扶⼿上的空间封堵。
2004年5⽉,⼄住进六楼。
2007年5⽉,⼄认为甲严重造成了⾃⼰出⼊及搬运东西的不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即拆除。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A.不应⽀持⼄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安门在前,⼄⼈住在后,⼈住时⼄明知楼中的格局问题 B.不应⽀持⼄的请求,因为甲是建筑物空间共有⼈之⼀,可⾃由使⽤该空间 C.应⽀持⼄的诉讼请求,因甲侵犯了其共有权 D.不应⽀持⼄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55.位于甲地南部赵某的住宅与⼄地毗邻,赵某遂与⼄地所有⼈王某签订了在⼄地设定不得建⾼层建筑的地役权合同,并进⾏了登记。
后来赵某将甲地北部转让给了孙某,⾃⼰只保留了甲地南部。
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
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一、判断题?1.《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善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致使其受到损害的,都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A3.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各自份额比例承担。
×?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5.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返还。
×?6.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只有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
×?C7.财产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8.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9.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10.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输的货物。
×?1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有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12.城市国有土地可以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出质人对于因物质的隐秘瑕疵而造成的损害时,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出质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5.出质人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6.村民甲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卖给乙后,有权再申请一处宅基地。
×?D17.担保物权无需以特定的物或权利为客体。
√?18.当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19.当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属于物权性质: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2. 属于法定权利: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约定。
3. 属于相对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4. 属于限制性权利:留置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留置非动产、不得留置与人身有关的物品等。
二、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三)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留置权适用于合同债权:在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2. 留置权适用于非合同债权:在非合同关系中,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债权: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债权,不适用于不动产债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国家司法考试物权法经典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物权法经典试题及答案解析1、张某所有的奶牛病了,张某带奶牛到兽医李某处医牛,医疗费200元,张某觉得太贵,不愿意支付,李某遂将奶牛扣下,告诉张某如果10天内不交200元钱,就把奶牛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但是没有办法,只好先回家了。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有权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B.如张某未在10日内支付医疗费,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C.张某应在李某给予的2个月以上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D.张某应在2个月以内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答案及解析]C。
根据《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李某提出张某应10日内支付医疗费,但是张某未同意,因此李某并未就留置奶牛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李某应当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间,张某逾期不付费,李某才有权行使自己的留置权,所以10天后李某不能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包括:()A.请求权B.绝对权C.无期物权D.从物权[答案及解析]BD。
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权利分类中,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中,物权属于绝对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
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为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权;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抵押权是有期物权、从物权。
3、某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张某对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10亩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张某有权在该土地上开办生产鸡饲料的饲料厂。
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法律特征、适用条件、行使方式、效力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对留置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
2. 法律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物权。
留置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债权人无需通过合同约定即可享有。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从属于债权,其存在依赖于债权的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亦消灭。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权及于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不论债权是否部分履行,留置权均及于全部债权。
三、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合法存在。
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且该债权合法有效。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占有关系。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4. 留置权行使不违背公序良俗。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四、留置权的行使方式1. 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债权人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
2.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防止留置物损坏或者灭失。
3. 债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债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保管费用,但不得超出实际费用。
4.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五、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留置权具有对抗第三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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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留置权具有如下特征:1、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特征。
2、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
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最基本的要件,只有如此,才有发生留置权的可能。
(1)留置权的标的必须是动产。
对不动产不能产生留置权。
因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
(2)债权人应当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占有不仅要求直接占有,而且应当是合法占有。
(3)该财产为债务人所有。
第三人的动产,不能充作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善意取得留置权。
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4)留置权的标的,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还包括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法律教育网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是指依合法占有的物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如保管费请求权的发生,与保管的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物的处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物是指债务人因债务关系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其财产,该财产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依法对该财产实施留置权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权利对抗债权人。
留置物的处置是债务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留置物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置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留置物的概念留置物是指债务人因债务关系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其财产,该财产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依法对该财产实施留置权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权利对抗债权人。
留置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通常情况下,留置物为动产。
三、留置物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留置权。
留置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留置权,不得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交付标的物。
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保人有权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留置权。
留置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留置权,不得滥用。
”四、留置物的处置程序1. 留置权的行使(1)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留置权,不得滥用。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依法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 留置物的处置(1)留置物处置的条件留置物处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债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② 留置物已经达到处置条件;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留置物处置达成一致意见。
(2)留置物处置的方式留置物处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 拍卖;② 评估;③ 依法转让;④ 其他合法方式。
(3)留置物处置的程序①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处置通知;②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留置物处置进行协商;③ 债权人将留置物处置结果通知债务人;④ 债权人依法处置留置物。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留置物权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留置物权在《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留置物权》一文中,将深入探讨留置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特点和适用条件,以及留置物权的法律效力和保护方式等相关问题。
留置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占有,并以占有动产为基础行使的权利。
在我国《物权法》中,留置物权是动产物权的一种,是指债权人基于特定法律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一种物权。
首先,留置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具有独立性和刚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留置物权具有法定性和绝对性,即债权人只需符合法定条件,不需要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也不受限于债务人的意愿。
债权人只要取得合法的留置权,即可行使该权利并享有法律保护。
其次,留置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债权人应当为债务人的债权提供担保或者债务人因为其他原因不能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未能履行到期履行日期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依法取得留置物权,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占有。
留置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留置物的保管、转让和查封等。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留置物权的保管应当符合法律和合理的保管方式,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保证留置物的安全。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足够的担保后,债权人应当及时返还留置物。
此外,债权人可以将留置物转让给第三人,但是第三人获得留置物的权利仅限于留置物作为债权人解决债务的安排。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依法对留置物进行查封,并通过司法程序实施留置物权。
对于留置物权的保护方式,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相关的规则。
一方面,债权人应当保证其取得留置物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应当对留置物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确保留置物的安全。
另一方面,债权人在行使留置物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力或者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滥用留置物权,债务人可以依法请求返还留置物、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在我国物权法中,留置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为债权人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物权法解释: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物权法解释:第⼆百三⼗条【留置权的⼀般规定】 第⼆百三⼗条 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解释】本条是有关留置权的⼀般规定。
(⼀)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时,债权⼈便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种担保形式。
留置权设定的⽬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促债务⼈及时履⾏义务。
物权法之前的⼀些法律已经对留置权做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的财产,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则专设“留置”⼀章,共七条。
其第⼋⼗⼆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享有的留置权。
(⼆)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规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差异颇⼤。
⼤陆法系国家主要形成了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不同的留置权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则别具⼀格。
1.债权留置权。
法国、德国和意⼤利等国采取债权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只是债权效⼒的延伸,债权⼈在债务⼈履⾏债务前,对已占有的债务⼈之物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但没有直接⽀配的权利。
2.物权留置权。
瑞⼠、⽇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是债权⼈为担保债务获得清偿⽽对其占有的债务⼈的财产享有的⼀种独⽴的法定担保物权。
在瑞⼠和我国台湾地区,留置权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两项效⼒;但在⽇本,法律没有明⽂规定这两项效⼒。
法途法考培训 民法篇之留置权的讲解 附真题练习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拓展:一般而言,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
三.留置权的取得(一)积极要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动产●动产归属于债务人注意: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扔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合法占有《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例外: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债务人留置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甲欠乙500元,现在丙从乙处买了一个相机并要求乙直接交付给甲,此时乙就不能行使对相机的留置权。
例外:企业之间的留置(10-3-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答案【C】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1.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2.情势紧迫来不及实施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力救济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3.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措施;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5.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保管合同留置权
保管合同留置权简介保管合同留置权是指保管人在履行保管义务期间,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留置债务人物品的权利。
保管合同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适用于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管合同留置权的定义、适用条件、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保管物品的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
定义保管合同留置权是指保管人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凭借其保管的债务人的物品享有的留置权。
保管人可以在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留置债务人的物品来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
适用条件保管合同留置权适用于以下情况:1.债务人未履行保管合同约定的义务;2.债务人未支付保管费用;3.债务人不能提供担保或保证金。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保管合同留置权的行使者,保管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于保管物品的留置权,即保管人可以拒绝将物品交还给债务人;2.在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费用后,可以解除留置权,并归还物品。
同时,保管人也应履行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物品,确保其不受损失或损坏;2.在保管期限届满或经债务人要求时,及时交还物品;3.如有必要,可以向法院申请检查保管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在保管期间,不得将物品作为自己的财产处分。
保管物品的处理方式当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未支付费用时,保管人可以依法对保管物品进行以下处理:1.发送催告通知书,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费用;2.如通知后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保管人可以依法将物品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变现;3.从所得款项中扣除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未支付的费用,并归还剩余部分给债务人;4.如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债务人的债务和费用,则保管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索剩余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保管物品时,保管人应依法进行操作,并尽量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保管合同留置权是保管人在履行保管合同期间享有的特殊权益,可以有效维护保管人的利益。
保管人可以在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留置债务人的物品来追求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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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在留置权关系中,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以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是留置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由于留置财产在留置权消灭之前依然属于债务人所有,因此,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的同时就必须对留置财产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如果违反此项义务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则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何为“妥善保管”,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意见认为,留置权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有的意见认为,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外,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毁损、灭失均应负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前一种意见为通说。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都采纳这种观点。
如《日本民法典》第298条规定:“(1)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使用、租赁留置物,亦不得以之提供担保。
但是,为保全该物而进行必要使用者,不在此限。
(3)留置权人违反前二款规定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消灭留置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3条规定:“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
”至于实际中如何认定“妥
善保管”,应当依据一般交易上的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财产或者擅自把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
但是,留置权人出于保管的需要,为使留置财产不因闲置而生损害,在必要的范围内有没用留置财产的权利,如适当使用留置的机动车或者机械以防止其生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