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阶──一起状告六媒体索赔三百万的名誉侵权案审结后的思考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阶──一起状告六媒体索赔三百万的
名誉侵权案审结后的思考
李成连
【期刊名称】《新闻记者》
【年(卷),期】2001()1
【总页数】4页(P43-46)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名誉侵权案
【作者】李成连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从法院状告新闻媒体谈起——一起名誉侵权官司所引发的思考 [J], 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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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画界的“忘年诉讼”——一起小学生状告书法家名誉侵权案审理纪实 [J], 家明;南林;钟轲
4.“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新闻侵权案代理人手记 [J], 曾晓明
5.是舆论监督,还是名誉侵权──代理首都三家新闻单位被诉名誉侵权案的思考 [J], 鲁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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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舆论监督
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舆论监督引言文章論述新闻舆论监督的变化,主要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将传统舆论监督方式和新媒体新时期的舆论监督方式相比较,显出新时期舆论监督的作用和特点。
文章将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舆论监督详细的分析出来,还运用了举例和引用大量数据来更加具体和具有说服力将问题分析清楚。
新媒体时代的新闻舆论监督(一)舆论监督的含义1.舆论监督。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所谓监督,中国《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
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
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
扩大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公民的民主监督,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
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
2.网络舆论监督。
从传播学角度来看,以前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凡是通过网络媒体进行监督的行为,都属于网络舆论监督。
如刘召成认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
而姜岭君则把这一种监督看做是人民的一种权力,同时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监督。
所谓网络舆论监督,是传统监督方式在网络信息化条件下的拓展,它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对掌握一定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以达到权力为民所用的目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舆论监督主要应该是网络意见监督,有人根据新闻事实和公众意见的区别,将网络媒体的监督功能具体分为网络新闻监督和网络舆论监督。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完善[整理]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完善摘要舆论监督指公众利用各种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它是一种软性的社会监督模式,是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监督形式,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能。
在网络媒体出现以前,舆论监督都是由传统媒体来承担的,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媒体事业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的地位也越发凸显,成为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
而网络舆论监督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而实现的,是高科技和民主相结合的成果。
以其先天的优势,使更多的人掌握了话语权,拥有了自己的舆论舞台,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是现代民主发展进程的必然。
关键词:网络舆论;机制;完善前言二十一世纪是信息技术的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仅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同时对于信息的传播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也由此发生了相应的改变。
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都被放大,两种效应之间形成博弈态势;另一方面,随着网络舆论监督力量的强大,其影响力日益彰显,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难度也在加大。
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因势利导,保持正确的网络舆论导向,成为网络媒体及网络主管部门共同关注的新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含义及特点(一)网络舆论监督含义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1。
它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而实现的。
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二)网络舆论监督特点与优越性舆论作为公开的社会评价,它所实现的社会功能是以公开表达的公众意见直接或间接地干预社会生活。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权利两者的冲突日益显现,如何来寻找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成为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新闻侵权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保护舆论监督的几种原则构想。
关键词: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健全和发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显得非常重要,但是与此同时,作为新闻媒体还要在政策上和事实上把握好分寸,一定要避免侵权,这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必须注意的问题,既要搞好报道,又不能侵权。
一、大众传媒不可忽视新闻侵权问题所谓新闻侵权是指大众传播媒介由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理或措词不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
新闻侵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特别是指名誉权和隐私权。
新闻侵权导致的诉讼近年来呈逐步上升的态势,在层出不穷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其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内容不真实。
本来,新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事实是第一性的,因而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引起的新闻失实情况很多。
有的因新闻工作者采访不够深入,有的因取证不够严密、缺乏权威性;有的道听途说、忽略新闻的查证核实;有的通篇捏造以追求轰动效应,再加上一些新闻或评论撰写方法不驾,导致不合理想象和牵强附会,所有这些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失实,导致新闻侵权。
第二、评论不恰当。
公正的评论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媒体作为舆论宣传的工具,对各种不正之风及阴暗面有权利表明自己的观点、作出评论,这也可以说是新闻媒体的一种义务。
公民也有权在媒体上充分、公开地表达自己对社会事务的意见。
但由于评论往往针对社会热点、热门话题而发,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倾向性。
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准确、评论的立场是否公正、评论的形式是否恰当,都在实践中影响着评论的合法性,如稍有不当,就有可能使舆论监督滑人“新闻侵权”的泥塘。
第三、触及隐私权。
隐私权是现代人格权的一种。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摘要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
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
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
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Abstract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目录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7)(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7)(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7)(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8)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8)(一) 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8)(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9)1. 以药家鑫案为例 (9)2. 以李天一案为例 (11)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11)(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11)(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12)1. 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12)2. 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13)结语 (14)致谢 (15)参考文献 (16)前言(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
论新闻侵权的产生因素
想象成无所不能的“ 第四势 力”再 三强调 , 当行使新闻 自 , “ 由的权利与保护人格 权发生 冲突时 , 法律毫 不犹 豫地选择 后者 ” 。殊 不 知 ; 国与 外 国 的新 闻媒 体 完 全 是 两码 事 。 中 国外是私人办报 , 新闻从诞生之 日 起就有绝对 自由的天性 。 法律对其严加束缚 自是情理之 中的事情。而中国的新闻单
维普资讯
新 闻与 法 制
治 闯 侵 权 陶 产 生 因 素
口 黄
所谓新闻f 是新闻机构 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作品 , 勇陂, 损害
他人 ^ 格权的行为 , 并主要集中在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上。 近年来 , 新闻监督中的新 闻侵权 问题 已经成 了一个令 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说其令 人关注 , 要表现在 以下 几 主
导致新闻侵权 。 首先 , 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 存在 的特权思 想是诱 发新
硬性监督方式不同的是, 新闻监督是一种软性监督, 并不具 个重要的利益单 元。新 闻报道 除了 硬性题 材之 外 , 会新 社
闻、 娱乐新闻 等“ 软新闻 ” 也逐渐 增 多。媒 体权力背景 的淡 化 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 让公众在重新审 视媒介 的同时 , 也 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上世纪 8 0年代 中 期以后 , 新闻侵权“ 井喷式” 的增长无疑正说明了这一点。 这两个阶段的演变 , 反映 了公众 对于媒体 地位 和处境
虎”, 其人格权、 名誉权和隐私 权在媒体 强大 的舆论攻势 下
的一般认识。这种公众 自我意识的觉醒, 也使得新闻侵权
官 司的增 多具有了某种必然性 。 目前大量 的新闻官 司一 定 意 义上 也是在把 媒体拉 回到 自己本来 的位 置 。当然 , 们 我 也应该看到 , 频繁出现的新闻官司 , 一定程 度上也 抑制 了媒
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文化与生活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刘礼鹏摘要:我国的监督体系中离不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这一重要部分。
而新闻媒体具有其他监督主体没有的功能,该主体能够短时间内开展舆论监督,进而更好地督促我国的各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促进效率提升,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同时还可以计算暴露出一些关键的社会问题,为建设一个强大、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国家做贡献。
所以,本文通过分析舆论监督的内容,总结目前的不足和问题,进而针对性提出对策,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新闻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新闻媒体;监督体系;民主化;舆论监督;应对策略一、前言这些年来,党和国家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督体系,并且逐步推进了我国的社会民主化进程,社会上的改革新闻媒体也可以逐步做到实事求是的报道,对社会敏感问题作出及时的,客观的报道。
但作为新闻媒体,更应该在工作中端正立场和心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通过揭露社会上的违法、违规等问题,实现对权力的制约。
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现状分析(一)新闻媒体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报道内容经济效益做好新闻媒体基本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关键的工作。
但是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存在与社会焦点问题相去甚远,为了利益夸大广告效果,赚取外快,而忽视了对于时事类、权威媒体的报道内容,导致严重违背了社会群众的需求。
尤其是部分地方新闻媒体来说,由于其经济效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不仅依靠自身的营业收入,更多资金由地方财政拨付。
在这样的条件下,不少地方新闻媒体会选择忽视地方问题,选择敷衍态度,难以真正起到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二)新闻侵权事件频发目前我国新闻媒体报道难以满足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隐私侵权、名誉侵权、著作权侵权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而其中的原因是记者必要的法律意识缺少,缺乏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还有的业务技术能力差等。
比如,有些记者追求效应,随意发表报道内容;评论主观性强,甚至使用侮辱语言;有的没有得到原作者同意,随意摘抄文章,甚至发生随意修改的问题,严重背离原作者初衷。
论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与侵权规避
舆论 监 督 通过 提 出批 评 、建议 , 能 。舆论监督通 过疏导社会意见 、反 映 宣扬他人 隐私 、擅 自披露他人 隐私 ,或 为 社会 发 展提 出 正确 导 向 ,调 控 社会 民众要求 ,来消除可能 的社会冲突 。对 者 因采访 不深入 、审稿不严等造 成与事 冲突 ,促进社会 和谐 发展 ,在我 国舆论 民意最好 的办法是疏而不是堵 ,通过新 实不符 侵犯了他人名誉 。最后 ,一些 舆 监督是人 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的一种方 闻媒介 的参 与 、沟通和引导 ,能够降低 论监督 在对 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时 ,没有 把 握好时机和分寸 ,影 响了司法 公正 , 式 。 “ 论 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 舆 不 同社会 利益群体直接摩擦 的可能性 , 促进社会 的健康发展 ,是 民主建设 、政 增 大理解 和宽容性 。 而且通 过舆论监 有 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还未被 审判 ,新 闻
舆 论监督还能够通过 自由公 开的讨 论 ,
比拟的 。第二 ,导 向功能。在现代 ,新 限 ,而引发侵权诉讼 。 “ 近年来 ,舆论
使 公 共政 策 更 趋理 性 ,促 进 公众 民主 闻媒体是实行舆论控 制的关键手段 ,任 监督作为媒体 的基本 职能之一受到越来 参 与 。但舆论监督权 利不是绝对的 ,国 何 国家都会掌握舆论 机关 ,把握舆论 的 越多 的重视 ,但 与此同时 ,相伴而生 的 三多 ’趋势 , 家在保护新 闻舆论监督 自由的同时也要 方 向,来宣传 自己的政治观念 、道德观 新 闻侵权 问题也 呈现出 ‘ 防止其被滥用 。新 闻舆论监督要遵循适 念 ,影 响人们 的行为和思想 。而新 闻舆 即新 闻侵权 现象多 、官司多 和败诉 多 。
媒体如果不能依法行使 监督 权利 ,不仅 监督 的顺利进行 和监督 的社会效果 。鉴 成为 民风 民情 的 “ 晴雨 表” ,从而监测 不能促进公 民权利 的实 现 ,还会 引起社 于近年来新 闻报道侵犯 公 民名誉权 、肖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学界对新闻侵权的认定以及是否有必要对新闻侵权问题单独进行立法观点也各不相同。
作者认为,中国应借鉴域外立法、学说与判例,将新闻债权行为界定为特殊侵权行为,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本文对构建我国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研讨学界理论争点的基础上,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承担形式以及抗辩事由等方面探讨了新闻侵权行为。
关键词:新闻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惩罚性赔偿新闻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影响深入而广泛,其功能由先前的宣传舆论功能发展到对社会的商品服务功能、舆论监督功能等。
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新闻侵权问题的报道,由新闻侵权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
但是侵权责任法仅仅在第34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对于其他形式的新闻侵权则没有涉及。
如果民法缺位,法律失衡,等于国家放弃了社会成员依法自我调整相互关系的治理手段,而表达者和大众传播业者也将不得不经常面对刑法制裁的威胁。
本文将就新闻侵权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关于新闻侵权概念的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问题,许多法律研究专家以及新闻学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义。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王利明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虽然专家学者对新闻侵权概念界定的侧面各异,但其内涵基本一致,即新闻侵权首先必须是和新闻活动有关,是在新闻传播过程当中发生的,而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客观对象则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认为,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媒体或者组织、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的行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界定,我们可以概括出新闻侵权的一些基本特征:1、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机构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辩证思考
理论新探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辩证思考□黄瑶(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本文通过全面而辩证地分析在新闻官司背后存在的新闻侵权现象,进而找出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与防止新闻侵权的结合点,以求真正实现两者之间的合理配置与互相平衡。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官司舆论监督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19-02一、透过“新闻官司”看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较量近日,因不满一篇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这只是近年来国内新闻官司高潮中的一段插曲。
有资料显示,我国自1985年发生第一起新闻官司以来,已经有1000多名记者被告上法庭,有300多家媒体被推上被告席。
新闻官司热高温不退,越来越多的笔墨官司困扰着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
在无数的新闻官司所涉及的大大小小的新闻侵权案件中,一向被誉为“无冕之王”的记者们和被视为“党和人民喉舌”的新闻机构屡屡被推上被告席又屡屡以败诉而告终,新闻舆论监督侵权和监督失范已经成为开展新闻舆论监督一个不可回避的障碍。
而从大部分的新闻侵权案件来看,新闻媒体败诉比例远远高与胜诉比例,隐藏在记者舆论监督文章背后的是一张等待判决的起诉书。
可以说,“公权”(舆论监督权)与“私权”(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之间的较量是新闻官司最明显的表现形式,这里的新闻官司是指以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包括法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而诉诸法律程序的案件。
综合近些年来发生的新闻官司的情况可以看出,部分官司的确是因新闻侵权行为所致;也有的是因被新闻曝光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正确对待批评、滥用诉讼权利所致;还有一些新闻纠纷是因为当事人不能区分侵权与否的界限,轻率起诉所致。
新闻官司近年来增多的趋势一方面体现了新闻舆论的强化,舆论监督开始涉及到越来越多的领域;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正朝向更加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发展。
新闻与侵权系列讲座—新闻与侵害名誉权(提纲)
新闻与侵权系列讲座——新闻与侵害名誉权(提纲)一、引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尊重你发言的权利。
”已成为民主社会的共识。
随着新闻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随之而来的是新闻侵权案件的此起彼伏。
下面我们就来讲讲新闻与侵权的问题。
对“新闻”的定义有许多种,陆定一先生言,新闻指最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侵权”,就是侵害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哪些呢?主要有: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生命、健康、身体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财产权等。
新闻侵权,顾名思义,指的是新闻报道对上述权利的侵害。
这里我们仅针对我国司法实践最为常见的新闻侵犯名誉权进行探讨。
二、提出问题(有谁知道建国以后的第一起新闻侵权案件?它是发生在1985年的“疯女案”,涉诉文章首先在《民主与法制》1983年第一期刊登,文中所写迫害狄女士的杜某在1985年1月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当时我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尚未施行,原告人依照79年《刑法》提起刑事自诉,经过审理,两名记者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和1年零6个月。
自此新闻侵权开始全面进入中国的审判实践中。
)两权冲突,面临取舍:也就是说,当言论自由权与其它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哪个权利的问题。
例一:麦当娜世界巡回演出,由于她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准色情艺术,其演出也倍受争议,麦姐就始终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
在有的国家,政府准许上演;但在有的国家甚至出现警察拿手铐前来威胁的情景,来我国演出可能是更不可想象了。
这里不想对此事多评论些什么,只想说明,每个国家、每种类型的法律,都存在着对权利冲突时的更大利益选择问题,新闻自由与其它权利的取舍也是如此。
再举几例就更清楚了:例二(一组):1、国外一体育画报刊登照片,一球迷裤子拉链没拉上,他向法院控告该杂志侵犯了他的稳私权(补充一点: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和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稳私权的保护暂划归名誉权保护之中),结果败诉了。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民、 法人名誉权 的损害后果直接作用 于公 民个 体 , 侵犯其 私权 , 若 以牺牲私 权为代
价来 过分保护公权 , 必将背离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的价值取 向。
一
、
新 媒 体 环 境 下 新 闻报 道 侵 犯 名 誉
权 行 为 的特 殊 之 处
民新闻 、 市 民新 闻或草 根新 闻。 在 传统媒
权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行 为 和 事
实行举证责任倒 置 ,已经取得法律共识 。 但新 闻侵 权 中所 涉及 的上 述问题远 没有 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专 家学 者的共识 。 二 是侵权 责任法 的立法宗 旨无法容纳 新闻 侵权 。 法学者应 当知道 , 侵权 责任法 的立 法宗 旨是保护民事主体 的民事权利 , 并对 不法 侵害该种权 利的行 为人课 以民事法 律责任 。 即便规定 “ 媒体侵权”条文 , 也是 同样 , 重在 保护受害 人的民事权利 , 而不 是新 闻媒体的权利 , 因而无法使二者得到
体 环境下 ,新 闻报 道多是 经编辑确 定 主 题、 记 者搜 集事 实最后包 装而 成 , 因此 由 于经济 和技术 条件等的限制 , 一般人难 以 进行此类传播 。 但 以网络微博为代表 的新
般 认 定 标 准 名誉 ( R e p u t a t i o n) 是对人 的名声 、 荣
新 闻报道侵权行为, 进而为探究规范此类行 为的新 闻立法提 供参考。
【 关键词 】 新媒体
我 国《 宪法 》 明确规定公 民享有言论
犯名誉权诉讼中,仍然拘泥于传统认定规 誉 权的行 为。
则 ,会难 以应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新
自由。 新闻报道正是新闻媒体代表公 民行
论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行为
( 贵州 民族学院传 媒学 院, 贵州 贵阳 5 0 2 ) 505
【 摘 要 ] 随着我 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 , 我国新 闻舆论监督的力度加 大。但与此 同时 , 新闻侵 权诉讼也呈增加之势。本 文通过对新 闻侵 害名誉权 、 新闻侵 害隐私权 、 闻侵 害肖像 权等新 闻侵权行 为的分析 , 为新 闻记 者只有加强法制意识 , 新 认 “ 有所为 、 所不为” 才能将舆论监督 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 有 , 【 关键词 】 名誉 权 ; 隐私权 ; 肖像权 ; 闻侵权 ; 新 舆论监督 [ 中图分 类号] G 1 22 [ 文章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7— 04 ( 02)0 6 15 0 2 1 2—0 5 3 4 0 —0
第1 2卷第 2期
21 0 2年 4月
湖 南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R L OF HU A 咖 U T Y P Y E l C O NA N N S R OL T C j 口
Vo _ 2 No 2 l1 .
Ap .2 2 r 01
论 舆论监 督 中的新 闻侵权行为
有 有的是部 分失 实 , 的是细 有 放 以来 , 特别是党 的十七大 以来 , 随着社会主义 民主法制建设 有多种表现形式 , 的是全部失实 ,
的逐 步推进 , 国舆 论监督 的环境 日益 宽松 , 我 我国新闻舆论 监 节失实 ,不 管哪种形式 的失实都可能 构成对某人 名誉权 的侵 督的力度加大。中央 电视 台的“ 焦点访谈” “ 、央视论坛” 中国青 害 。这种侵害具有法律上能够确认 的贬损他人名誉的性 质。新 、 年报 的冰点 时评 、 南方周末 》 方舟评论” 以高度 的社会 责 《 的“ 等 闻失实 的性质是不相同的 , 的为过失失实 , 有 有的为主观随意 。 新 闻侵害名誉权包括两种形式 : 新闻诽谤 和新 闻侮辱 。新 闻诽谤是贬低他人 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社会评价 ; 新闻侮
舆论监督要避免名誉侵权
用 的术 语 和 定 性 语 言 不 准 确 等 。 侵 权 。 20 0 1年 5月 1 日 《 7 山西 晚报 》 刊登 了 《 毛阿 敏八 成不 来太 原 》 一
( 二)
文 ,结 尾用 了一 句猜测 性评 论 语 新 闻舆 论 监 督要 远 离 名 誉 侵 言 “ 面对 山西 太 原歌 迷来 说 … … 权 ,最根 本 的是要 保 证报 道 内容 睹 毛阿 敏风 采 的愿望恐 怕 也 要泡 的真实 ,这 是新 闻舆 论监 督 的命 汤 了 ” 事 实上 毛 阿敏如 期 到达太 脉 。 。 同时 , 者 在采 写报 道 中要保 记 原。 为此 , 太原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一 持 一个 平 和的心 态 ,绝 不能 带着 审判处《 山西 晚 报 》 偿 8 赔 7万余 个 人偏 见 去对待 、 视报 道 对象 。 审
一
◇ 张树 学
人 或其他 组 织 的人格 权造 成 不法 件 的意义 。由于报 道 失实 而侵 害 法 行 侵 害 的行 为 。名 誉权 是 非常 重要 了公 民 、 人 名誉 权 的 , 为人 应 的人格 权 ,因 而侵害 名誉 权 就 成 负侵 犯名 誉责 任 。 了最 常见 的新 闻侵权 行 为 。据 统 第二 ,新 闻报 道 的 言辞 不能 计 , 我 国的新 闻官 司 中 ,0 在 7 %以 从 人 格 上 进 行 攻击 、 辱 、 谤 , 侮 诽 上是 侵害 名誉权 案 件 。 即使 评 论 中所 依 据 的 情 况 属 实 , 名誉 对 于 特 定公 民来 说 , 是 但使 用 了恶意词 句 。造 成他 人 名 指社 会对 品行 、 思想 、 德 、 道 生活 、 誉 权损 害 的 , 要 承担 民事 责任 。 也
作风 、才 干 等方 面的综 合 评价 以
新闻舆论监督中避免隐私侵权之对策研究
般也 不视 为 隐私 , 如在 公共 交通 工具 、 广场 、 场 、 商 公 园、 车站 、 码头 、 场等 向公 众 开放 的空 间 里 , 机 除法 律
明文禁 止外 , 公众无权根据 隐私权反对他人拍照 、 摄 影和 录音 。但 在 私 人 空 间 里 , 以新 闻 采访 与 报 道 进 行舆论监督时应征得 当事人同意以避免 隐私侵权 。 新闻舆论监督实践 中, 隐私侵权常常因违背当事人 意愿 公 开披 露报 道 当事人 与社 会公 共 生活 无关 的个
公众人物与普通公众。公众人物总是处于人们关注 的焦点从而成为新 闻媒体关注的 目标 , 其遭受 隐私 侵权的概率明显高于普通公众 , 但根据当今 国际惯 例, 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 的隐私权较之普通公众 的 隐私权拥有较大的曝光权 , 这是因为公众人物 的隐 私权 可 能 涉及 公 共 利 益 、 国家 利 益 和 公 众 知 情 权 。
评 论 ; 守新 闻职 业 纪律 和 道德 。 恪
[ 关键词 ] 舆论监督 ; 隐私权 ; 公众人物 ; 知情权
[ 中图分类号 ] 9 4 3 D 2 .4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2—30 2 1 )4— 0 3—0 10 99(0 1 0 0 9 4
我国《 宪法》 4 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第 1 “ 民, 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 有提出批评 和建 议 的权利 ; 于 任 何 国家机 关 和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对
21 0 1年 4月
理论 学- 1 = 1
Th o yJ u n l e r o r a
Apr 2 1 .0 1 No 4 S r No 2 6 . e. .0
第 4期
总第 2 6期 0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正确看待新闻侵权现象,实事求是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对策,是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成因防范对策一、新闻侵权的界定(一)含义。
对新闻侵权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二)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
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
二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
(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
(3)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但事后证实该报道不实。
(4)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他人的照片。
(5)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招徕读者或扩大影响,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表扬严重失实,不但没有抬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导致他人形象受损。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一)部分记者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虚假的特权意识体现出来。
尤其在采写批评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浓厚,有的甚至无视权威,妄加评论,轻易做出一些结论,从而给被批评者抓住口实。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个人整理】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一.名词解释1.新闻出版保密制度: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2.舆论监督:是指新闻传播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3.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4.合理使用:主要表现在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所享有的一种抗辩权。
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其他权力的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也是对著作权人使用著作权的限制,其立法目的也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5.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不需著作权人许可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法定许可,著作权人只有“获得报酬权”而无“禁止权”;法定许可仅限于法律列举的五种方式:报刊的相互转载,营业性演出,录音录像制作者,播放录音制品节目,编写出版教科书。
6.强制许可:在特定条件下,由相关主管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已发表的作品,强制著作权人许可申请人对作品进行使用。
7.新闻专业主义:新闻专业主义是资产阿阶级新闻学的重要概念,也是西方新闻工作者恪守的最主要的新闻职业规范。
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概念有两个,一是客观性新闻学,二是新闻呢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特作用。
新闻专业主义、客观性新闻学和新闻媒介的独立性这些概念,是相互交叉的,它们都是历史的产物,经历了发展变化。
了解这些概念、历史及其变化,对于中国的新闻工作者也许不无裨益。
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及新闻侵权防范
是 侵 害名誉权 。新 闻侵 害名 誉权 是新 闻侵
1 损 害事实 。损 害事 实是指 由于侵 害人行 为 . 而 给他人带 来 的人身 或财 产上 的不利益 。之所 以 将损 害事实 作 为新 闻侵权 的第一 要件 , 因为“ 是 侵
权 中数量 最大 也是影 响最 大 的一类 侵权 案件 。名 誉 是社会 对 公 民 品德 、 能 的 综合 评 价 。公 民 的 才
p e e t o t i un l m. rv n rs nj r ai t o s
Ke r s t rsi o r aim;p bi pno u e vso ywo d :o t ju n l n s u l o iin s p r iin;ra o so o n epe ;c u trn a u e c e s n fc u tr la o n ere s r
o h r n r u d f r n t e c n i o h t h r xs e d o u l pn o u e v so ,f i o t e s a d a e s e o ,o h o dt n t a e e e itn e sf rp b i o i i n s p r ii n arc mme t e o tr h i t c n ,r p r i t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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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a —e g Xi o f n ( c o l f B s es d a。 a z o o e c l olg , a z o 3 0 0 C ia S h o u i s Me i L n h uC mm r i l e L n h u7 0 2 , h n ) o n a C e
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一、新闻舆论监督概说1、舆论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指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中的偏差行为进行批评和制约的社会现象。
是一种软性的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社会公众发表意见,形成批评性舆论,对监督对象产生矫正和制约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舆论监督的特点鲜明、具体的指向性。
制约力量的非强制性。
一定程度的公开性。
2、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介对公共权力运行中偏差行为及其他不良社会现象进行批评和制约。
3、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社会民主机制:越是民主、文明、进步的社会,新闻舆论监督氛围越好权力制约机制:软制约二、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江泽民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舆论监督应着眼于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进人们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新闻舆论监督是否等于新闻舆论引导,新闻舆论监督是否等于新闻批评,新闻舆论监督要体现正确的舆论导向,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舆论引导,后者主要是正向引导,传播正面舆论,前者是强力制导,通过揭露社会偏差行为,对偏离社会规范与党政方针、政策有害社会稳定和进步的思想、行为进行矫正。
新闻舆论监督分肯定和否定两种形式,即包括批评又包括建议评价。
新闻舆论监督有批评但不是简单的批评。
在批评中有引导、有剖析、有辩证的方法,有实事求是的作风。
1、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人民群众: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机关依法对国家事务和公众利益相关的事务的监督作为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及其载体的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受到法律保护。
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
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制
(三)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来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而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指新闻机构的新闻活动虽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但该行为依法不构成新闻侵权行为的情形。笔者从法律及事实的角度提出如下几方面的抗辩事由: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
本文重点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三种主要类型。
1、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现在的新闻侵权,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诽谤。新闻诽谤的最主要特征是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这种虚假的事实不管是新闻机构故意捏造的,还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信假为真的,只要因为这种虚假事实的公开传播,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就构成新闻侵权。新闻诽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口头诽谤,二是书面语言的诽谤。(2)侮辱。新闻侵权中的侮辱,主要表现为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作品中,以有损名誉的不实之辞,对报道的对象进行不恰当的定性、评论并公布于众,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
3、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在实践过程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拍摄使用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但这种权利只适用于拍录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2)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对肖像的使用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否则就构成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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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摘要: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新闻传播的重要职能和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要求舆论监督的呼声更加强烈,被监督对象维权的意识和阻挠监督的意愿进一步提高,围绕舆论监督的法律纠纷和新闻诉讼呈多发趋势,甚至不乏借恶意诉讼阻挠舆论监督的现象。
同时,由于我国尚未进行新闻法立法和舆论监督法立法,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新闻事实与法律真实的认知不同和处理差别,加上新闻媒体取证手段受限,常常出现舆论监督符合新闻操作规范但却在新闻官司中败诉的现象,客观上也造成了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难。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新闻侵权;新闻立法;
正文:
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
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
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在众多舆论监督事例当中,央视痛打“瘦肉精”就是一个舆论监督的成功范例。
类似这样的消息,让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组欣慰不已。
3月15日,这个栏目制作的专题节目《“健美猪”真相》在新闻频道播出,揭露了“瘦肉精”重现江湖的惊人内幕,一时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
现在回头看这次成功的舆论监督行动,从前期策划到中期调查再到后期跟进,整个流程显示了新闻工作者良好的业务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也彰显了媒体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担当,体现了“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建设性监督”的巨大威力,更表明了相关政府部门坚持“民生为重”不动摇的意志与决心。
这场舆论监督所掀起的席卷食品行业的“整治风暴”,正有破有立地发挥着她的威力,隐蔽在角角落落的违法行为得以曝光,利欲熏心的违法者受到法律的惩治。
城市居民对猪肉类食品的信任正在恢复,处于舆论监督中心的生猪养殖加工行业面临更新理念、调整姿态、走上健康发展之路的挑战和机遇。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新闻机构已成为了人民日常生活专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承担了传播新闻以实现公民的新闻自由的神圣使命。
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可能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损害。
其中,对他人的民事权利的损害,也就是通常讲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又有以下特征:
首先,要求是一定的新闻媒介公开传播的新闻才能构成新闻侵权,它发生在传播新闻的
过程中。
非以新闻媒介为传播工具传播谣言或其他虚伪事实或他人隐私,即使后果严重需承担法律责任,也非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必须依附于在新闻传播媒体。
其次,新闻侵权必须使新闻报道在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不符合事实的报道“是指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由于疏忽认定错误,扩大或缩小了事实范围,不当评论与描述,以及新闻图片报道不符合或超出了法律的界定。
”“法律禁止的内容”是指法律中对侵害私人权利和社会公益的行为予以禁止的规定。
另外,新闻侵权还必须给特定主体造成损害,“不涉及具体个人,则不构成新闻侵权。
”
最后,新闻侵权的主体是新闻机构,只有新闻机构事实的对公民名誉权等权利的侵害才是新闻侵权。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社会事务和公民生活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披露、建议乃至批评的一种倾向性传播活动,是新闻媒体的一项基本功能。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新闻传播的重要职能和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要求舆论监督的呼声更加强烈,被监督对象维权的意识和阻挠监督的意愿进一步提高,围绕舆论监督的法律纠纷和新闻诉讼呈多发趋势,甚至不乏借恶意诉讼阻挠舆论监督的现象。
同时,由于我国尚未进行新闻法立法和舆论监督法立法,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新闻事实与法律真实的认知不同和处理差别,加上新闻媒体取证手段受限,常常出现舆论监督符合新闻操作规范但却在新闻官司中败诉的现象,客观上也造成了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难。
目前,既有的舆论监督侵权研究中更多的侧重于如何维护被监督对象的权益,充分研究新闻媒体如何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和维护舆论监督被恶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