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改委激励机制分红福利试行草案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梅安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为保证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薪酬体系,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价,使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和工作效率,实现公司价值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条考核对象(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二)预留激励对象,即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经董事会批准后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第三条考核程序(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将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报告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由其做出决议。
第四条考核期间与次数(一)考核期间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禁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在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时间安排,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五条解锁条件同时满足绩效考核要求以及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违法违规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促进公司发展
分红权激励制度有助于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整体 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发展和
盈利能力提升。
维护股东利益
分红权激励制度在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员工分 享公司利润的权利,增强员工 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共同体意识
。
适用范围
01
02
03
公司全体员工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在 职员工,包括管理层和普 通员工。
关注公司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如 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等。
员工满意度指标
治理指标
衡量员工对公司的认同度和工作积极性,如 员工满意度调查、员工流失率等。
评估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合规程度,如董事会 结构、信息披露质量等。
评估周期与方式
定期评估
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以了解公司整体运营情况和分 红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司发展需求。
激励方案调整
03
根据评估结果,对分红权激励方案进行优化和调整,以达到更
好的激励效果。
05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配套措 施
培训与教育
针对管理层和员工的培训
提供针对分红权激励制度的详细培训,包括实施目的、方案 细节、操作流程等,确保管理层和员工充分理解并顺利执行 。
专项培训课程
为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可提供财务、税务、法 律等方面的专业培训课程,提升员工在分红权激励制度下的 综合素质。
税务处理与法律咨询
税务咨询
为员工提供税务咨询,解答与分红权激励制度相关的税务问题,确保合法合 规。
法律咨询
为员工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与分红权激励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确保制度在 法律框架内运行。
其他支持与服务
制定实施计划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号,年月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备案程序。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4•【文号】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一)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集团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所控股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骨干人才激励体系。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二)股权激励方式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根据所在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等因素科学确定,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三)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
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
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2018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4号)明确,从2016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即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注:企业的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确定在中关村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安徽合芜蚌等创新示范区及改革试验区。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等内容。
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是当前国有企业推进骨干持股的主要文件之一。
《意见》提出了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要求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意见》规定了严格试点条件,只有符合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营业收入和利润90% 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等条件的商业类国有控股企业才能使用该文件;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意见》还对试点企业数量进行了严格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简介及探讨引言: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为了激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活力和创新能力,201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旨在规范和推动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机制。
本文将简要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探讨,以期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背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承担着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其体制和管理上的特殊性,其激励机制相对落后,导致管理者创新意识不强,员工激励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
为此,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希望通过股权激励机制的引入,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主要内容: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标和原则;2. 确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内容和方式;3. 设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程序和要求;4. 规范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
探讨:1.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的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需要同时考虑到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因此,政府和公司管理者必须共同努力,在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细致考量,确保股权激励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 在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政府和管理者需要制定明确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以确保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将股权激励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结合,使员工的激励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
其次,应对激励计划进行科学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3.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实施应注重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管理者和投资者应积极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并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保障公众对公司治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梅安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核了《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和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各直管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国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等政策精神,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做好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国有科技型子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重要性在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激发人才活力中长期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有利于加快动力机制转换,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提质增效。
各集团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重要性,把握政策机遇,推进工作落实。
各集团公司应将《暂行办法》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至科技型子企业,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子企业探索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集团公司及科技型子企业要认真组织规划发展、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认真学习和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对照实施条件科学选择适合企业实际的激励方式,严格确定激励对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二、科学制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方案各集团公司要指导科技型子企业准确把握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内涵,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科学制定激励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
随着上市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现就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国企优秀市场化激励方案
国企优秀市场化激励方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也在不断探索市场化改革的道路。
优秀的市场化激励方案,不仅可以提高国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还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一、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是一种有效的市场化激励方式。
通过向员工发放公司股票或期权,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同时,股权激励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二、绩效考核方案
绩效考核是另一种重要的市场化激励方式。
通过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可以客观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为员工提供成长和晋升的机会,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三、薪酬激励方案
薪酬激励是一种基本的市场化激励方式。
通过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可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此外,薪酬激励也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四、职业发展方案
职业发展方案是一种较为综合的市场化激励方式。
通过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和培训计划,可以帮助员工提高工作技能和知识水平,同时也可以提高员工的职业满意度和忠诚度。
总之,优秀的市场化激励方案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促进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国企应该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的激励
方案,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更多的动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1•【文号】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的精神,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投资者回报能力,我会于2016年7月13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重要文件中均有所体现。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对于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创新创业机制,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优化投资者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比较明显。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
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17日,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130条。
总体而言,市场各方对市场化改革的总体原则和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理念比较认同,意见集中在股权激励实施条件、激励对象范围、激励规模比例、考核评价机制、股票定价机制、实行股权激励、授权、行权的时间窗口、强化中介机构的监督把关作用,以及完善不当利益回吐机制等方面。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目录一、前言 (2)二、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概述 (3)2.1 激励原则 (4)2.2 激励对象 (5)2.3 激励方式 (5)三、基本薪酬与福利体系 (7)3.1 基本工资 (8)3.2 绩效奖金 (9)3.3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9)3.4 其他福利 (10)四、中长期激励计划 (12)4.1 企业年金 (13)4.2 股票期权 (14)4.3 限制性股票 (16)4.4 员工持股计划 (16)4.5 项目跟投 (17)五、激励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19)5.1 制定与审批 (20)5.2 执行与监督 (21)5.3 评估与调整 (22)六、风险管理与控制 (23)6.1 风险识别 (25)6.2 风险评估 (25)6.3 风险控制 (27)七、附则 (28)7.1 解释权 (28)7.2 施行日期 (29)一、前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要想取得持续的成功和发展,必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是激发员工潜力、提升员工绩效的有效手段之一。
本激励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激励措施,使员工在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的同时,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公平公正:激励方案基于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得到公平的回报。
奖惩结合: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既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又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
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设置合理的激励目标和条件,使员工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关注公司的整体利益。
针对个体差异进行激励: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和绩效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激励措施,提高激励效果。
确保可行性:激励方案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顺利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激励方案将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以期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概述为了更好地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本公司制定了全面而系统的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关于公司员工福利与奖励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关于公司员工福利与奖励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尊敬的股东们:首先,感谢各位股东对于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和关注。
我们公司一直以来都致力于为员工提供全面的福利与奖励方案,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我们在最近的股东会上提议并通过了一系列提升员工福利与奖励方案的决议。
现在,请允许我向各位股东介绍这些决议的具体内容。
第一,加强员工福利。
我们认识到员工福利对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提高工作效率至关重要。
基于此,我们决议在以下方面提升员工福利:1. 薪酬福利:提高每年的员工薪资涨幅,确保员工薪资水平与市场保持竞争力。
同时,增加奖金、津贴等额外福利,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2. 休假制度:优化休假政策,增加员工的休假天数,并提供带薪年假、病假及其他特殊假期,以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3. 健康保险: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险计划,包括医疗、意外伤害等,以降低员工和家庭面临的风险,提供更好的保障。
4. 学习发展: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职业发展规划等,鼓励员工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第二,改进员工奖励方案。
为了激励员工不断创新和提高工作绩效,我们决议在员工奖励方案上进行改进,并将奖励与员工的工作贡献和绩效直接相关联。
具体改进措施如下:1. 绩效奖金:引入绩效奖金制度,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进行评定,将绩效奖金作为一种直接的激励手段。
2. 股权激励:在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将一部分股权作为员工激励的标志,激励员工更好地参与和助力公司的发展。
3. 项目奖励:设立项目奖励计划,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项目,为公司发展作出卓越贡献。
第三,丰富员工福利和奖励的管理。
除了提升员工福利和改进奖励方案外,我们还决议优化管理机制,以确保这些福利和奖励的有效运作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其效力。
1. 持续监测:建立监测体系,定期评估员工福利和奖励方案的实施情况、效果和员工反馈,以及市场和行业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高管人员薪酬结构的原则规定
• 鉴于目前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按照从严把握 的原则,我们提出: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股权激励对象长期激励预期价值(或收益)占
薪酬总体水平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
• 既保证一定的激励效果,又符合规范起步的要 求。同时,通过对高管人员薪酬结构中长期激 励价值的确定,根据期权授予人员范围即可确 定每期股权授予总量。
解决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利益兼容问题,必须 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完善的薪酬激励制度是公司 治理有效性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保证 • 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两权分离与委托—代理关系 • 薪酬激励的核心是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下出资人与 经理层的利益不兼容问题
• 解决利益不兼容问题需要采用多种激励方式 ,把 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结合起来。
• 确定薪酬总体水平。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发 展战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参考境内 同类人员薪酬市场价位、本公司员工平均收入 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管人员薪酬总水平。
• 确定薪酬结构。按照国际惯例和行业特点,合 理确定高管人员薪酬结构。
• 确定股权授予数量。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 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 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 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 后行权;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 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 现。
•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 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 锁。
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 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 度业绩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 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 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或业绩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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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分红福利方案试行草案
一、目的:
为更好地激发公司发改委在公司发挥组织和带头作用,带领公司全体员工完成公司制定的发展目标,实现公司和个人的双赢,此分红福利方案是公司针对发改委出台的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
公司特制定此福利政策,本方案为试行方案,公司将保留对本福利政策方案的修改权利;
二、分红福利的营业额年度规定:
所指定分红福利方案的基数是以上一年度营业基数额成长百分比为基准,由财务部出具的销售部上一年度的营业基数额,并依此基数额做为基数计算标准进行分红。
营业基数超额分红考核的年度,以国家会计年度为计算基准,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福利受益人员范围:
1.本分红福利方案针对对象为公司发改委总委、分委、小分委成员,其他员工不享受本分红福利方案。
2.参加此福利方案的发改委人员的截止时间3月28日;(待讨论)
3.最终享受此福利方案的发改委人员名单以公司发改委总委备案文件为准。
四、本分红福利是以本金分红回报方式,具体金额决定如下:
1、出资金额上下限决定:下限为1万元,上限为4万元,以5000元为一个出资单位;
2、参与此福利政策人员无出资档次区别,均已上述出资上下限决定为标准;
五、分红计算方法:
1、本分红福利方案,依所制定的上年度营业基数额成长百分比为基准,并依此基数额做为基数计算标准,进行分红与否的计算考核。
2、分红总额档次分为两档:
◆超过上年度同期同比月度营业基数额10%-20%(含),分红总额为超过营业超额部分3.94%;
◆超过上年度同期同比月度营业基数额20%以上,分红总额为超过营业超额部分4.13%;
◆年度分红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每月分红总额不得超过8.3万元。
3、本分红福利方案以月度返还和年度返还两次进行返还;
◆员工月度分红计算方式:月度分红总金额÷员工出资比例(本人出资金额÷出资总金额)/50%=员工月度分红;
◆员工年度分红计算方式: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同期同比营业基数额部分的
分红总额÷员工出资比例(本人出资金额÷出资总金额)/50%=员工年度分红;
六、分红发放时间规定:
1、月份分红发放时间定于次月发薪日连同月薪一同发放;
2、年度分红发放时间定于每年春节放假之前月份的发薪日;
七、本金撤回规定:
1、一般时间本金撤回时间,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2、春节假期所在的月份,需提前二个月申请;
3、如员工中途撤回本金,将按本金数进行退回,不再享受剩下所有月度返还和年度返还分红。
八、不享受分红之规范:
1、任职期间(试用期满)未满会计结算年度周期,营业超额分红奖金依任职天数的百分比发放,结余部分并入员工成长基金使用。
2、中途无论任何原因辞职的人员,将退回本金,不能所有分红,离职人员所计算应发的分红,划入成长基金使用。
3、当月考核评分不足75 分者,当月不能享受分红,该分红划入成长基金。
4、当月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者, 当月不能享受分红,该分红划入成长基金。
5、当年度请假超过20个工作日者, 当年不能享受分红,该分红划入成长基金。
6、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厂规厂纪的,如打架斗殴、盗取公司财物、泄露公司机密、管理人员渎职或不作为等现象,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者(视情况而定,由发改委初步裁定呈报总经理做最后裁决),遭公司开除者将退回本金,并取消当事人所有分红,并将该分红划入成长基金。
7、如公司认为该人员不能继续胜任本职工作,需让其离职的,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 %,结算该员工离职前的年度返还部分分红。
8、因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受国内外经济大环境严重影响、本行业市场竞争环境恶劣,销售淡季(销售额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基数不足70%)致使公司销售业绩急剧下滑等非人为因素造成公司需裁员的,如被裁人员参加此项分红活动的,就以被裁人员离职之日为分红享受截止日计算分红,发放时间维持不变。
九、颁布与修正:
5.1 本方案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5.2 本办法由公司经理级以上高管提出,相关修改意见经发改委总委80%认可后,提请总经理于裁定前参酌使用,本办法最终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5.3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义乌市智多星塑胶有限公司所有。
义乌市智多星塑胶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