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各部室,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车辆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肇庆市纪委《关于重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务车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是指公司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司机关及属下单位的小轿车、面包车及小客车、货车。
二、公务车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信息记录,确保车辆的使用遵循保障公务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加强监督,努力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1、车辆管理: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建立车辆基本信息登记。
2、调度管理:车辆调度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行用车使用申请登记制度。一般城区内或属下单位所在的镇区内,可口头申请,由车队长调派;超出上述范围,要书面申请(填写派车单),一般由车队长加具调派意见,办公
室主任审批;属长途用车,需由分管领导审批。
车辆安排:根据公务需要合理调派,一般根据公务人数、级别、路程、时间、轻重缓急等因素调派,长途用车要尽量安排车况好的,以确保长途行驶安全。
司机安排:由办公室根据公务需要统筹安排,实行科学调度,合理使用。司机要服从调度管理,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公务用车安全。
3、停放管理: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完成公务后,司机要把车辆开回车库或指定停放点停放。非因工作需要,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不得在单位指定位置以外停放,严禁把车开回家或在其他地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值班需使用外应当封存停驶,各单位要严格抓好节假日公车封存,指定专人负责,由车队长登记,办公室主任核实,填写《公车封存登记表》,杜绝公车私用。
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车管理条例》,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为了建立健全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序化、合理化的制度,维护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促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使用效率,本着安全、规范、节俭用车的原则,需要有公务车管理规定作为指标。zw234作文网://.zw234 WTT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篇一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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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16
•【字号】云府办[2013]46号
•【施行日期】2013.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3〕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车管办(设在市府办)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云浮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9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通知》(粤财车管〔2013〕3号)精神,
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进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等车辆。
第二条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
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9.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管理及更新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务用车配备
1.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功能要求进行科学规划,配备数量要适度,不得超标配备。
2. 公务用车的类型应当包括服务型用车、执法监察型用车和领导干部用车三种类型,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配置。
3. 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质量、价格合理,并进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4.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适时更新和调整,不得滥用、闲置或私自变更用途。
二、公务用车使用
1. 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改装、私自借用、私自出租或私自变更用途。
2. 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领取手续,并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3. 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年检。
4. 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节约用车,不得违规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私人事务、私自接送家人等。
5. 公务用车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问题。
三、公务用车管理
1. 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车辆档案、驾驶员档案和维修保养档案等。
2. 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车辆核实,确保车辆数量和使用情况的真实可靠,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 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车统计和报表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2017年12月11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定编和购置
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公务用车管理
办法(全文)
2017-12-13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约7300字,共八章40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约3600字,共六章31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邯郸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2019.5
近日,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邯郸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
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决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二)党政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务用车预算统一,决算分级管理。
二、目的和原则
(一)目的
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原则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本自治区经济发展部等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实行公务用车预算统一,决算分级管理。
(2)政府决算的范围包括财政决算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经费预算决算管理。
三、财政决算范围
(一)本政府决算的范围包括:购买车辆类固定资产款、维修保养费、油料费和交强险费、保险费、过路费及其他与公务用车有关的费用等。
(二)财政拨款必须用于支付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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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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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定编和购置
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四)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增配1辆车。
(五)检察院、法院办案工作用车,按编制内人数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大小按编制内人数2人1座配备。
(六)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以另外配备专门用车。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车价格标准:
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包括购置车辆价格、交纳购置附加税及办证费用。
(一)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纪办案用车),可购买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车辆。
(二)事业单位配备的业务用车,只能购买国产经济型小汽车,价格控制在8万元以内。
第八条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根据财力允许和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逐步配备。不准超编配备车辆,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购车资金的依据。
(二)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须重新核定。
(三)由国家投资、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购置,纳入非编车辆管理,车辆费用单项列支。
第三章经费来源
第九条单位购车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拨款;
(二)本单位资产收益;
(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
(四)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单位不准挪用国家建设资金或项目资金购车;不准贷款购车;不准向企业、下属单位摊派、索要款项购车。单位有预算外收入任务未完成、欠发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负债行为、报批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购置小车规定的,一律不准购置小车。
第四章报批和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凡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单位在购置公务用车时,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购车单位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购车申请,领取《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并填写相关内容;
(二)购车单位落实资金来源;
(三)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核;
(四)区政府审批(指定一名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
(五)购车单位将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已经办理完毕了的《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上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单位购车意向、资金来源和相关部门意见,与购车单位会商确定单位欲购车辆品牌、型号、价格;
(六)购车单位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中的确定的有关车辆品牌、型号、价格等,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到指定供应商购买。
第十二条购车单位用本级财政资金购车的,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财政局审核、区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局办理;用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购车的,必须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购车单位完成采购后,凭购车发票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定编证,购车单位凭购车审批表和定编证等相关手续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入户。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必须分车建立公务用车费用专帐,核算油耗、维修、保险等费用,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购买、社会捐赠或上级配备的车辆必须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并按一车一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确车辆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除区级领导干部按规定配备的相对固定用车外,其余车辆由单位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用,由区财政局按定编车辆核定标准,单位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各单位车辆的相关证件必须齐全,必须按国家规定购买保险。
第十九条对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失的处理办法:
(一)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指定地点存放,发生盗抢或财产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其中:直接责任人赔偿70%,分管负责人赔偿20%,主要负责人赔偿10%。
(二)对不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不按规定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车辆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单位车辆被盗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划清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纪委监察局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