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治理言论不当存在的缺陷分析
我国网络谣言犯罪的刑事立法不足及完善
同源性 , 两者 的界 限也 比较模 糊 。这 种界 限 的模 糊 性 , 使得 些 网民打着行使言论 自由权利 的旗号 , 名为 表达 自己 的思
和言论 自由的界 限, 对 言论 自由进行 合理 的 限制 , 才 能避 免 这项 权利被滥用 。 笔者认为 , 网络谣言 和言论 自由之间 的界 限主要表 现在 以下两个方 面 : ( 1 ) 主观 方 面。犯罪 目的是 指 “ 行 为 人希 望
( S u m N o . 1 2 5 )
我 国网络谣言犯 罪的刑事立法不 足及完善
蔡 刘 红
( 华 东政 法 大学 法 律学 院 , 上海 2 0 0 0 4 2 )
摘要 : 网络谣 言犯 罪与传 统谣言犯罪相 比具有智 能化 、 专 业化 、 传播快 、 危 害大等特 征。我 国现有刑 法 已经对 网络 谣言犯
度” J 】 ”。在 网络谣 言犯 罪中 , 行为 人捏造 毫无根 据 的事 实 , 其 目的是 为了破 坏他人名誉 , 具有恶 意诋毁他 人 的故意 。而 在一般 的言论 表达 中, 行 为人并没有针 对具体 特定 的人进行 恶 意攻 击的故意 。( 2 ) 客 观方面 。在 网络 谣 言犯罪 中, 行 为 人 的行 为在客观上损害 了特定 他人 的名 誉 , 使 他人 受到 了社 会 的负面评价 。而一 般 的言论 自由表 达后果 往往 是 只是 使 人们对 某一事件 自由地发 表评论 , 其 针对 的是事件 而不是 针
径之 一。随着网络 言论 的频繁 发表 , 网络诽 谤 、 网络 谣言 等 违法 违规行为也一 度甚 嚣尘上 , 对 公共 秩 序造成 极 大影 响。 因此 , 对我 国网络谣 言进 行必要的制约 和规范是 当前一 项迫 在眉睫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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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治理言论不当存在的缺陷分析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言论不规范的刑罚是有明文规定的,针对国家发表不当言论:会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罪名的规制。
针对社会发表不当言论,公民可能因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触犯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针对个人或企业发表不当言论,人们常常会陷入侮辱、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的规制范围。
但是在言论犯罪的规定上,刑法还有漏洞和缺陷存在的。
1. 我国《刑法》更多的是站在公民言论自由需要受到限制的角度上来思考的。
但是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上,打击国家公务人员侵害民众的言论自由的规定就很少,刑法对于人民不当的言论自由是有很多的条框来限制和打击,但是需要肯定的言论自由,却保护的少之又少。
2.对侵犯国家利益煽动性言论限制规定的漏洞。
我国《刑法》中对于侵犯国家法益的煽动性言论大多没有规定很严重的规定,这种门槛低、漏洞多的法律模式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罚在言论自由和国家秩序的价值衡量上,对于言论表达并没有抱以更多的宽容的态度。
3.我国《刑法》中没有给言论表达设置例外条件以达到出罪效果。
面对故意言论犯罪的行为,但是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级别的,对于报道虚假事实的,在网络上造谣的,匿名诽谤他人的,在网上黑他们的制造者,这些对他们造成一定困扰的行为,国家应该设法给其制造犯罪陷阱,而不是让这些恶风逃遥法外。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一、我国刑法修正案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限问题以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正刑法典之前,我国对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增设新罪都是以单行刑法为模式进行的。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单行刑法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对刑法的局部修正权。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和颁布沿袭了这种做法。
到目前为止,七个刑法修正案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
对此,有学者指出,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的关系不是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在形式上与刑法典是同一的,取得了刑法典的效力和地位,程序上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
增设新罪,已经相当于立法中的制订,就是让全国人大常委会变相行使了基本法律的立法权。
有学者建议以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订、发布刑法修正案,一年一度的会期,足以使其能够及时进行审议与通过刑法修正案。
(二)刑法修正案的个罪归属问题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法律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保证刑法典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但修正案也不是万能的。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采用修正案的形式修正刑法,要注意将修正内容规定在犯罪构成最为接近或类似的章节之中,规定在最相类似的条文之中或之后,要保持刑法典章节划分的科学性。
否则,同样会给刑法典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带来不利影响。
我国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名时一般是在既有相近罪名之后加以排列,作为刑法第x条之一,目的是保持刑法典条文总数不变,从而稳定刑法典的结构。
所谓罪名相近,一般应理解为罪名的构成要件如主体、行为手段或方式等相似。
但有时增设的新罪可能找不到相近的罪名可以归属,如归属于并非相近罪名之后,就不甚合适。
如《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及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及法律规制网络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和广泛。
与此同时,网络言论自由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言论自由被认为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它使人们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促进民众的参与度。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定的弊端,这些弊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因此,对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也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之一是信息泛滥。
互联网海量的信息使得用户面临着信息过载的问题。
大量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甚至违法信息充斥在网络上,混淆了公众视听和价值观。
这种信息泛滥对公众的判断力和思考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为社会造成了混乱。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带来了言论暴力的问题。
网络上的匿名性使得一些人敢于发表攻击性言论,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尊严。
网络暴力言论,包括恶意中伤、人身攻击等,有时可能会导致精神折磨、侵害个人权益甚至触犯刑法。
这种行为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个体的身心健康都会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此外,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还包括信息不可控和言论质量不高。
网络上的信息传播速度很快,很多人都追求点击率和转发量,因此媒体和个人往往倾向于发表一些耸动、引人注目的言论,而忽略了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核实。
这种情况下,虚假信息容易被误传、扩散,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实际弊端,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国都规定了言论自由的界限,例如禁止诽谤、散布虚假信息等。
只有在尊重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言论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针对言论暴力和网络欺凌等问题,各国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
例如,对于网络言论中的人身攻击和恶意中伤,法律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尽快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恶意散布谣言、造谣生事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再论新刑法的局限与缺陷
拙文《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论修订后的《刑法》的局限与缺陷》在《法学》1997年10月号发表以后,幸读者垂注,来信提出了许多批评或补充意见,非常感谢。
有的读者希望就文中某些问题进一步加以讨论,有的读者甚至直接提出一些问题希望我再加说明。
《法学》的编者们也慨允我就前文言而未尽之部分再为一文。
感于读者及编者们的厚爱,我不揣冒昧,再发以下议论。
一、关于立法指导思想制定刑法典,就中国历史文化传统而言,是历朝历代最庄严的大事之一,被视为“肇定国基、开创太平”之伟业。
铸刑书于国鼎,竭力追求制定一部百世不刊、垂范久远的良法,是中国历代立法者的最典型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这一指导思想,当为今日刑法典所借鉴。
制定一部跨世纪的刑法典,当然应竭尽全力追求科学完备,立百代良规。
正是本着这样一种指导思想,我在前文里对我们的新刑法典提出了比较多的批评。
有的读者来信说我的批评太苛刻,说我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国情。
我并不完全同意这种批评。
立法定制,应当心存久远,还是心存临时?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取中;取法乎中,斯为下矣。
立法之时,若无垂范久远之念,心存临时之意,则立法效果可知。
我不反对关注眼下的实际情况,我也不认为可以立一劳永逸无需修改之法。
但我认为,睿智的立法者应能从眼下的临时的现象中总结出适用于未来的长久的规律,制定出既合暂时又可长久的规则。
这并不是苛求立法者。
建国已五十年,不应再是因陋就简“约法三章”之时。
社会文明的全方位进步,应已为一部垂范久远的刑法典提供了文明基础。
此时若再过分以眼下的“国情”为由着意为眼下的社会暂时现象立法,理由虽充分,但无异于追求立“朝令夕改”之法。
因为眼下的暂时现象会很快因时间流逝而变化,但现象背后的规律则会长久不变。
不以规律为立法要旨,而以因应特定现象为立法要旨,不可谓之明智。
这一点,在前文里已有论述,下文的论述将进一步提出例证。
二、关于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姓“社”姓“资”之辨新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比原刑法同章标题多了“市场”二字。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不作为犯罪的立法缺陷 目前。 我国理论 界和 司法 实践中对于不作为犯类型的认定及 处理所产生的争议和困惑主要源 于立法 的不明和缺乏 。 ( 一 )不纯正不作为犯 的立法缺 陷 不纯正不作为犯居于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地位 , 但在刑法总则中 只字未提,我 国刑法第 l 3 条规定: “ 一切危害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 、 分裂 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 财产 , 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 的财产 ,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 ” 不纯 正不作为犯的定罪依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源于刑法第 1 3条 。 刑法条文 中规定的不作 为犯 的条文仅只有很少的规定,例如抗税 罪、 虐待罪。 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在处理案件时常有许多的困惑, 如某 甲与某乙夫妻关系不和,甲在吵架时用言语刺激乙, 致乙产生 服毒 自杀的决定。 而 甲对乙自杀采取放任态度 , 乙在家中服毒而亡 。 实践 中法院审理认为 甲是负有特定义务 的人, 其行为构成 了故意杀 人罪 的不作为形态 。 从表面上看该认定并无不妥之处, 但实际上违 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 虽然甲肯定负有救助 乙的作为义务 , 然而刑法 中并没有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 内容作出明确性的规定 , 因此 我们并不能据此得 出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结论。 不纯正不 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 因此 实践中司法机 关在处理这些案件 时也不一致,不利于公平和公正理念的贯彻。 ( 二)纯正不作为犯 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 中对 于纯 正不作为犯有较多规定 ,如玩忽职守罪、 遗 弃罪、临阵脱逃 罪、战时 自伤 罪、拒 不救助伤病军人罪等 。纯 正不 作为犯 主要集 中在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一章中, 对 于一般主体 在一般情 况下的不作为行为 ,刑法规 定较少 ,容易造 成罪 与非罪 之 间的不平衡 。 如医生若拒不履行救治义务致病人没有及 时获救 治而死,医生 的行为归于不纯正不作 为犯罪 ,构成不作为的故意 杀人 罪,根据刑法最高法定刑是死刑 。而军医在 战时如果不履行 救助义务造成军人 死亡 时,则属 于纯 正不作为犯 ,构成拒 不救助 伤病 军人 罪,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刑为 1 0年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 况下因为立法 上的有无规定 , 两者量刑存在 巨大差距 , 实属不公 。 二、对不作为犯 的立法建议 通过 对不 作为犯罪概念 的分析可知, 不作 为犯罪与作 为犯罪
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及消除
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及消除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它以明确、具体和准确的语言为基础。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法律中存在的模糊语言问题。
这些模糊语言给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带来了困扰,甚至引发了争议和不公正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以及解决方案。
一、成因1. 法律规定的广泛性某些法律条文故意保留了一定的模糊性,以适应不同情况的复杂变化。
这种灵活性是为了满足社会多样性的需求,但也导致了模糊语言的产生。
2. 法律拟定的技术性问题法律往往会涉及一些技术性问题,而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可能不够深入。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法律通常会使用一种较为笼统的措辞,以避免对技术细节的错误解读,但这也增加了模糊性。
3. 法律的修改和适应性时代在不断变迁,法律也需要随之调整和修改。
在这个过程中,部分修改可能导致原有法律文本和新修改部分之间的不一致,进而造成模糊性。
二、弊端1. 不公正的法律解释模糊的法律语言给法官和解释者带来了困扰。
他们可能因为理解不同、偏见或个人解读而产生不一致的判决,这导致了法律的不公正和不稳定性。
2. 缺乏清晰的指导模糊的法律语言可能导致执行机构、公民和企业无法准确理解其义务和权利。
这种不确定性不仅会消耗时间和精力,还会影响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3. 法律漏洞模糊的法律语言也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漏洞,他们可以利用这些漏洞逃避法律责任或谋取个人利益。
这对社会秩序和公正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消除模糊语言的方法1. 明确法律目标和原则优化法律条文,明确目标和原则,降低模糊性。
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例加以说明,可以更好地阐明法律的意图,并为法官和解释者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向专业人士征询意见在制定或修改有技术性问题的法律时,可以向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征求意见。
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消除模糊性,并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强化法律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和公众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大家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
不正当言论的反思报告
不正当言论的反思报告引言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不正当的言论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近年来,不正当言论在网络和社交媒体上的传播日益广泛。
作为一个时代的参与者,我们有责任审视和反思自己的言论行为,以促进互联网空间更加和谐和富有建设性。
不正当言论的特征不正当言论是指违背公共道德和法律规定,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或伤害的言论。
它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特征:1. 侮辱性言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歧视或伤害其尊严和人格;2. 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误导他人或故意制造假象;3. 挑衅和仇恨言论:煽动仇恨、种族或宗教冲突;4. 侵犯隐私: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或追踪他人;5. 煽动暴力:鼓励他人进行暴力行为或破坏社会秩序。
不正当言论的危害不正当言论会对个人、社会和民主产生严重危害。
首先,它会伤害个体的尊严和人权,导致受害者产生心理压力和心理创伤。
其次,不正当言论可能破坏社会和谐,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最终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最后,不正当言论也会侵蚀民主和言论自由的根基,制约公众讨论和良性对话的进行。
反思个人言论行为作为一个公民和互联网用户,深入反思个人言论行为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思考和改进的方向:1. 尊重他人:学会尊重他人的观点和尊严,在表达意见时不使用侮辱性语言或进行人身攻击。
2. 事实核实:在发表言论前,努力查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散布谣言和误导。
3. 明辨真伪: 不受一己之见影响,客观理性地分析和评估信息,避免盲目跟风和陷入偏见陷阱。
4. 提倡理性对话:鼓励良性讨论和建设性辩论,听取不同意见,为互联网空间注入更多包容性和多样性。
5. 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或追踪他人。
社会共同努力除了个人的反思和改进,我们也需要社会共同努力来应对不正当言论的问题。
1. 教育与宣传:加强言论教育,提高公众的言论素养和理性思维能力。
通过广泛宣传合理使用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培养责任感。
2.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不正当言论的打击,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空间的秩序和公共道德。
我国网络言论规制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言论规制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李莎莎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摘要】参与式互联网的发展为网络言论规制提出了挑战,各国政府都面临将传统的规制手段运用于参与式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介的重大课题。
我国政府也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进行了尝试。
文章分析了在参与式互联网背景下,我国政府对网络言论规制实践在立法、ISP责任追究以及技术手段运用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参与式互联网;网络言论;规制一、对网络言论规制的重要性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该权利属于精神自由范畴,而精神自由与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一道共同构成了近代以来宪法权利体系的轴心。
言论自由不仅是人类的本能需要,在形成和巩固民主制度、保证权力制衡等方面方面也具有重大的宪政价值。
因此得到各国宪法和重要的国际公约的保障。
参与式互联网的兴起不仅使全球范围的网民数量剧增,也使网络成为最常用也最受欢迎的言论媒介,网民不再被动接受信息,而是利用网络传播信息并发表言论。
互联网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通过提供论坛、博客、微博、社交网站等服务使用户可以通过网络自由的交流思想、分享信息、表达见解、发表意见,每个网络用户都是信息的提供者和分享者。
在我国,由于民主制度起步晚,且受制于各种复杂的因素和实际国情,普通民众在现实社会中政治权利保障不充分,利益诉求机制尚不健全,因此,网络言论自由在中国承载着比发达国家更多的民主监督功能和利益诉求功能。
然而,但凡可外化为行为的权利都有其界限,这个界限可能是他人的合法权利,也可能是公共利益,言论自由也不例外。
滥用言论自由权就会侵害其他主体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以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为代表的公共利益。
因此,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对这项权利的规制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参与式互联网有着传统大众媒体不具有的去中心性、非稀缺性、高度参与性、匿名性以及低成本等特点,这些特殊性使对其的规制成为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1)内容摘要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主要如下:绑架罪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我国现行97《刑法》第17条第2款却未将绑架列入,是《刑法》第17条在立法上的一个疏漏或者说是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多了罪字,等于把不够上述犯罪立案标准行为的排除在了转化型抢劫之外。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规定的立法缺陷。
第九十三条规定遗忘了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尽管《解释》明确了村官被“视为从事公务”时由检察机关管辖的七种情形,但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漏洞,教育附加费在“费改税”之前引发的管辖争议,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存在管辖缺陷。
除《解释》规定的情形外,村官在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也不能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存在漏洞的,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如:权钱交易为主的贿赂已被权利交易、权性交易等,却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另外一个问题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发生在金融机关的盗窃罪与抢劫罪、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节与嫖宿幼女罪等等,存在明显的法定刑不平衡。
我国现行《刑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简称97《刑法》,97《刑法》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它表明中国刑法已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轨道,97《刑法》实施后,其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笔者也感觉到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这使我们在现实执法中感觉十分茫然,现就比较容易遇到的几个方面略加探讨:一、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笔者在办理一起绑架案件时发现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由此,开始注意我国现行《刑法》方面的立法缺陷,该案案情如下:某某网吧老板王某向张某某(男,17岁,某某中学学生)、刘某某(男,15岁,某某中学学生)索要二人因为上网分别所欠的106元、50元欠款,张、刘二人因为无钱还账,便一起预谋绑架刘某某的同班同学赵某某,然后向赵某某的父母索要400元现金,当天下午放学时,按照二人的预谋,由刘某某将赵某某骗到一个偏僻的树林,然后张某某手持水果刀胁迫赵某某,让赵给父母打电话要钱,并威胁赵某某回家不许说出二人情况,否则就杀了赵某某,赵某某在张、刘二人的胁迫下到一个公用电话亭打了电话……二人得到现金后将赵某某放走,赵对其父母说绑架自己的人蒙着面,不知道是谁,赵的父母看自己孩子回来也没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国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
我国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摘要:近年来,由于自媒体的迅猛发展,其在言论传播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
然而,我国对于自媒体言论的相关法律规制,在完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情况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首先对于我国现有的自媒体言论法律规制做出总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然后提出了完善现有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以期为防范虚假信息和侵害公民权益提供参考。
一、自媒体言论的现状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发展,自媒体在媒体领域的地位不断攀升。
自媒体作为媒体,其内容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也必须受到法律监管。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则,自媒体言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商业自媒体,另一类为非商业自媒体。
商业自媒体是利用自有的自媒体账号,向社会发布和传播相关信息,在此过程中获得相关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业自媒体主要以资讯、娱乐、财经信息等为主,并以吸引粉丝、获取点击量为目的。
在此过程中,商业自媒体对于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并不高,主要是以迎合民众的好奇心为出发点,充分利用热点话题获取流量和营利。
非商业自媒体是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信息,但并没有获取实际的经济利益。
非商业自媒体多以新闻事件的报道、社会热点事件的评论等为主要内容。
非商业自媒体一般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和素养,以真实、准确、客观的态度报道和评论社会事件。
二、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之现状1、《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国家对于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和用户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目前网络安全领域的最基本法规。
其中对于自媒体的内容管理,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自媒体中的个人账号、公众账号等,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守道德规范,信息内容真实可靠。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针对传播不实、虚假、非法等信息的行为而给予的处罚也越来越严厉。
以上两个法律纲要虽然从多个角度保障了网络言论及信息传播的正义性和权益,但在自媒体言论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大的缺陷和漏洞。
我国现阶段网络言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阶段网络言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普及和发展,网络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交流、获取平台,言论的涵义也突破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的空间延伸.由于对网络这一新兴传媒缺乏深入的认识及网络信息自由传播、交流的要求,多年来,立法机构与行政机关并没有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特别的法律规制,使得一些网络公民产生"网络乃法外之地,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意识,开始在网络这个虚拟开放的空间里不断逾越道德、法律的界限进行"自由"的言论.一、我国现阶段网络言论存在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进步,互联网的影响力无疑将会越来越大.网络不仅成为一种技术的革新代表,更是一种政治生活和文化变迁的代表.是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文化生活、表达方式等等社会到让人类锐变的重要助推剂.今年来越来越多的重大社会事件的发现、处理和最终结局越来越彰显网络言论的重要作用.很多现实生活无法得到立即解决的问题或者是要求,很容易就会被大多数网民发布到网络上.基于网络本身的优势,因而就有具有在短期内产生其它传媒难以达到的剧烈反应.( 一) 网络言论具有随意性,容易受人误导和扭曲司法公正和实体公正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们不能为了迎合社会的"法官心理"而随意践踏自身的法律原则,放弃真正的司法公正.毕竟网民大多数不可能就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他们评判的标准是社会道德和自身的情感,往往是随大流,缺乏自身的立场和原则.( 二) 网民道德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网络门坎低,加之我国网络监管力度相对不到位,更有一些网民社会道德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有意无意的肆意攻击别人的网络,散播反动言论; 恶意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 网络公民自身方面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是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侵害别人的利益为前提,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更是应该如此.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加深,人民对民主和自由的追求就会更加迫切,但有些网络公民肆意的对我国的社会制度进行抨击,随意散发侮辱政体、国体、政策的言论.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建议我国现有网民数量庞大,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网民的人数每天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加.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我们不能完全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论,但自由总是相对的,是有边界的.因而,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我们应果断的采取积极的态度.( 一)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简单的仅凭网络自身管理机制是不可能解决好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我国关于完善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的法律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严格规范虚拟网络的行为,引导网络社会的发展.( 二) 加强监管、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建设1. 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政府发挥自身的主导优势,积极探索去问题,提前为维护宽松自由的网络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努力的当好"网络交警"这个角色.2. 规范网络运营商的责任.积极推进网络实名制制度建设,进行网络技术的改革,是网络运营商的应有之义务.实行网络实名制,能够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避免出现大量攻击性言论集中爆发的现象.3. 坚决查处网络犯罪案件、严格相关法律责任,为网络言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对那些利用网络进行侵害国家、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网民,应根据法律规定,追究起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三) 把握舆论的主流性、积极发挥主流媒体的导向作用网络言论力量的正确引导和强大作用是社会责任实现的重要条件,他应该促进媒体履行社会责任而非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相比较而言,网民最信任的媒体是传统媒体; 就网络而言,最受信任的还是人民网等由传统媒体主办的网站.这表明无论个体性如何在网络中表现,人们对主流媒体的信赖感是不会轻易改变的,而国家与地方重点新闻网站和主流论坛无疑具有让人们信赖的权威性和品牌优势.媒体要加强自身网站建设,特别是网站言论的建设,树立网上言论中心的地位.形成一支政府引导下、网民信得过的主流网络媒体,从而实现对网络媒体的监督和控制.通过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管理,掌握网络舆论宣传阵地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网络言论.实践证明,以主流论坛的政论、时评来影响公众舆论是非常有效的.权威的言论可以及时地帮助网友把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认识.言论栏目现在正逐步成为国家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引导网络舆论的重要手段.三、结语网络媒体作为传统媒体的延伸,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前所未有的影响力的大众传媒.网络言论自由体现着舆论力量,担负着社会责任.网络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参与性、开放程度和集纳度都远远高于传统媒体,加之跨时空、超大储存量、互动性强等优势,为现实生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舆论空间.如今的网络成为一个相对而言更具言论自由的环境.我们不得不肯定互联网在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实现社会稳定和公民民主权利实现方面的积极价值.因而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显得尤为困难、尤为重要.参考文献:陈明。
我国当前性刑事犯罪立法的不足
我国当前性刑事犯罪立法的不足这几天,又从网络上爆出丑闻,湖南省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名下的湖南省体操运动学校校长和一副校长涉嫌猥亵多名年幼女学员,南阳市桐柏县斗称沟村希望小学正式教师杨士付执教三十多年涉嫌多次强制猥亵在校小学生。
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对于上述事件的不断发生,我结合我国的刑事犯罪立法,我认为:我国当前的性犯罪刑事立法明显存在不足,主要是:对有些性犯罪量刑畸轻,而有些性犯罪却量刑畸重,立法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以下试论述之:一、现行性犯罪的刑事立法对于幼女、儿童的保护力度不够,刑事处罚力度不够。
首先,嫖宿幼女罪应当予以废除。
嫖宿幼女罪从立法以来,就一直受到诟病,主要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不够;该罪名的设立就是对受害人名誉的污损,诸如在湖南唐慧的女儿乐乐被逼迫卖淫的案件中,乐乐11岁被犯罪嫌疑人拐骗,然后逼迫其从事卖淫活动,若我们贸然就认定她是“卖淫女”,这样的称谓就是对乐乐的侮辱,难道乐乐是情愿这样做的吗?显然不是,乐乐是一名受害者。
该罪名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既然是幼女,就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存在缺陷,在民法上尚不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更应该施以救助和保护,说是“嫖宿”,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认定其卖淫的行为就是严重违法的,不管其是被逼迫的、被引诱的或是自愿的。
所以,就等于在事实上虽是幼女来看待,但在刑事犯罪认定和处罚上,有等于将其置于成年人的位置,这明显是违背逻辑的。
该罪名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或减轻罪责的接口。
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勾引”、被“蒙蔽”来辩驳,企图逃避自己强奸犯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罪责。
二、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不能并列,较之后者,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给予更重的刑罚。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罪名是并列的,两者的量刑也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在前者的量刑幅度为“从重处罚”,然而,这名系那是不合适的。
当前量刑指导意见存在的缺陷之我见
当前量刑指导意见存在的缺陷之我见当前量刑指导意见存在的缺陷之我见当前的量刑指导意见是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的参考标准,它是法官进行量刑时的重要依据,帮助司法实践更加公正、科学、合理。
但是,量刑指导意见也存在一些缺陷和困境。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当前量刑指导意见存在的缺陷之我见。
第一,针对性不够强。
量刑标准的实效性与针对性息息相关。
针对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不同的刑事犯罪依据可能导致不同的量刑结果。
但是,目前量刑指导意见并没有针对不同情节具体提出相应的具体罚则,导致法官在量刑时容易产生困惑和矛盾,不利于量刑的科学、公正和合理。
第二,指导力度不够。
量刑指导意见的指导力度需要有法律规定,保证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但是,目前的量刑指导意见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它是法官进行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但并不能完全规范司法实践中的量刑结果。
第三,指导意见不能真正实现科学量刑。
现代法学理论强调科学与技术的应用,法律实践也在逐步进步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但是,由于量刑指导意见并非科学上的量刑标准,其中的罚则制定往往不能和科学标准相同步,导致难以真正实现科学量刑的目的。
第四,指导意见缺乏调查和研究支持。
量刑指导意见缺乏实地考察、统计数据和大量实证调查研究,而是单纯地从法律片面性角度、经验性角度和个别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导致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局限性、缺失和片面性。
针对以上缺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进一步完善制定量刑标准的法律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指导意见的人民法院部门,不应绕过法律法规制定非法律法规的量刑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详细、科学而公正合理的量刑标准,降低和统一量刑标准,避免法官随意干涉,确保量刑标准的一致性与规范性。
二,加强量刑标准的科学化和社会细致研究。
当前的量刑标准不应当过于理论,而应注重实证性材料的使用,加强科学实证的人文、社会和心理学研究,择优确定量刑标准,并注重人性化、个法制治理,保证量刑标准领域的具体目标与社会效益。
我国当前立法语言中语法失范分析
我国当前立法语言中语法失范分析近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人们也不难发现,在我国当前的立法语言中存在着一些语法失范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还给人们的阅读理解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对我国当前立法语言中的语法失范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议。
一、长句的滥用在我国当前的立法文本中,长句的滥用是一种常见的语法失范现象。
由于立法文本需要准确、具体地表述法律规定,许多立法者倾向于使用大量的定语、插入语和从句来细化和扩展句子的信息量,结果导致了长句的出现。
这使得文本不易读懂,增加了理解的难度。
例如,在某一立法文本中,出现了这样的长句:“对于违反本法宣传法律知识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这个句子过于冗长,使得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容易迷失重点,从而无法准确理解立法者的意图。
二、主谓不一致另一个在立法语言中普遍存在的语法失范问题是主谓不一致。
这主要表现在动词的单复数形式与主语不匹配,导致句子结构不完整或含义模糊。
举一个具体例子,在某一条法规中,写道:“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破坏公共秩序。
”这个句子中,“不得”与“破坏”之间的主谓不一致,使得表达的含义变得模糊不清。
正确的表达应该是:“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否则将被视为破坏公共秩序。
”这样可以清晰地表达立法者的意图,避免歧义的出现。
三、逻辑关系的混乱在立法语言中,逻辑关系的混乱也是一种常见的语法失范现象。
由于立法文本需要准确地表述条款之间的关系,立法者在表达逻辑关系时常常使用错误的连词或结构,导致表达的逻辑关系不明确,阅读理解困难。
例如,某一法规中的一句话是:“对于违法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批评教育。
”这个句子中使用了错误的连词“或者”,使得整个句子的逻辑关系不清楚。
正确的表达应该是:“对于违法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
论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及其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时代,网络言论自由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网络的公信力等弊端。
提高网民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监管和规范网络用户的行为;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回应网络舆情信息,切实推行信息公开;建立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是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弊端;法律规制在中国,互联网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里发展迅速,网民人数位居世界第一。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在监督权力运行、遏制权力腐败、监视个人生活、规范个人行为、汇集社情民意、推进民主政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人们沟通交流、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空间。
然而,快步前进的洪流也伴随着谣言传播的泥沙,“网络谣言”就像一旦打开就无法再拧紧的水龙头。
每天的网络新闻,不停地出现各种传言,不停地出现辟谣的声明,网络谣言到处飞成了中国网络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已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进行研究,并采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网络言论自由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畅通民意,遏制腐败、维护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烦恼。
由于每个人的道德水准、法律意识及文化修养等存在较大差异,一些人通常利用网络平台发泄私愤,各类谩骂、攻击、侮辱性的语言充斥其中,甚至捏造事实、肆意诽谤,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把网络作为煽动群众的工具,通过网络传播反动的言论,严重的危害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一)损害公民的隐私权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只要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非法方式对外公开他人信息。
[1]谈起“郭美美事件”我们都不陌生:微博炫富的郭美美,因其微博签名与红十字会有关,引起了大家对其身份的种种猜想,随后有关其身份的各种网络谣言纷纷登场,最后政府不得不介入进行调查,然后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澄清。
刑法调研报告
刑法调研报告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它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和制度。
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刑法必须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对刑法进行调研,分析现行刑法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首先,现行刑法存在的问题是刑罚过于严重。
在某些情况下,刑法过度依赖于惩罚和报复,而忽视了教育和社会复原的作用。
例如,对某些轻微犯罪行为,过于严重的刑罚反而会导致罪犯再犯的可能性增加,这不符合刑法的目标。
因此,我们应该适当调整刑罚,加大对教育和社会复原的投入。
其次,现行刑法在执行方面存在不平等现象。
根据地区、身份、财富等差异,法官对同一犯罪行为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这是不公正的。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或心智障碍者,刑法没有足够的保障和救助措施。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正而平等的刑法执行系统,确保每个人都能受到公正的对待。
第三,现行刑法对预防犯罪的措施不够。
刑法的目标之一是通过惩罚和预防犯罪,但现行刑法在预防犯罪方面的措施比较薄弱。
我们应该加强对犯罪预防的投入,例如提供更多的社会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增加对潜在犯罪团体的监控和干预。
最后,现行刑法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刑法对加害人的惩罚进行了规定,但对受害人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我们应该建立相关的支持机构和制度,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刑法在现行的基础上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我们应该适当调整刑罚力度,加大对教育和社会复原的投入;建立公正而平等的刑法执行系统,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加强对犯罪预防的措施;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只有不断完善刑法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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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治理言论不当存在的缺陷分
析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言论不规范的刑罚是有明文规定的,针对国家发表不当言论:会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罪名的规制。
针对社会发表不当言论,公民可能因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触犯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针对个人或企业发表不当言论,人们常常会陷入侮辱、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的规制范围。
但是在言论犯罪的规定上,刑法还有漏洞和缺陷存在的。
1. 我国《刑法》更多的是站在公民言论自由需要受到限制的角度上来思考的。
但是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上,打击国家公务人员侵害民众的言论自由的规定就很少,刑法对于人民不当的言论自由是有很多的条框来限制和打击,但是需要肯定的言论自由,却保护的少之又少。
2.对侵犯国家利益煽动性言论限制规定的漏洞。
我国《刑法》中对于侵犯国家法益的煽动性言论大多没有规定很严重的规定,这种门槛低、漏洞多的法律模式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罚在言论自由和国家秩序的价值衡量上,对于言论表达并没有抱以更多的宽容的态度。
3.我国《刑法》中没有给言论表达设置例外条件以达到出罪效果。
面对故意言论犯罪的行为,但是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级别的,对于报道虚假事实的,在网络上造谣的,匿名诽谤他人的,在网上黑他们的制造者,这些对他们造成一定困扰的行为,国家应该设法给其制造犯罪
陷阱,而不是让这些恶风逃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