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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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典型案例及分析

刑法典型案例及分析

刑法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农民周某与邻居李某因宅基地界限不明而发生纠纷。

2000年10月10日,李某到周某家吵闹,周某将李某打成轻伤,后经人说和,周某与李某决定“私了”,由周某赔偿李某
药费等费用。

李某认为医药费太少,故于11月1日向工安机关报案。

11月6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并于7日传唤周某到案。

不料周某于11月6日已到外地打工,公安机关只能等待周某回家后再处理。

2006年春节周某才回家,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此案如何处理?
解析:在本案中,周某虽然于立案当日即外出打工,只是侦查工作无法进行,但是并非为逃避侦查,因此不符合追诉时效延长的条件,应当适用一般的追诉时效计算方法,认定周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二、某月一天,陈某骑自行车途径a村时,看见4岁的沈某和另外的两个小孩在公路上行走,便起了拐卖沈某的心,随即把沈某抱上自行车至b镇,后又将沈某带到广东省。

寻求买主,但是由于找不到买主,1个月后将沈某带回老家,在经过沈某的家时,将沈某放在公路上,后沈某的父亲找到沈某。

解析:陈某触犯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方式包括拐卖、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本罪时行为犯,即只要完成了刑法分则中的拐卖行为,本罪即既遂,是否发生危害结果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的认定,只是对量刑有影响。

本案中,陈某偷盗幼儿沈某,将其带到外地寻求买家,一语出卖沈某,后由于找不到买主而将其送回其家。

其成功偷盗沈某,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将沈某送回是一种事后补救行为,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刑事真实法律案例解析(3篇)

刑事真实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案件发生后,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刑法相关条款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1. 发生争执2016年某日,王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

2. 李某某持刀伤人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朝王某身上猛刺数刀。

王某身中数刀,倒地不起。

3. 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4. 李某某被抓获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案件判决1.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 上诉与二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是剥夺他人生命。

本案中,李某某持刀刺伤王某,其主观目的是伤害王某,而非剥夺王某的生命,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与刑罚的关系在确定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情节。

法律刑罚案例分析(3篇)

法律刑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1. 争议焦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应受到的法律处罚。

2. 案件经过:- 2020年5月,张某与邻居李某因房屋修缮问题发生争执。

- 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3. 相关证据:- 民警现场勘查笔录;- 检察院审查起诉书;- 法院判决书;- 鉴定意见书;-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客观要件: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 主观要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重伤,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李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重伤,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3.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五、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 案件涉及邻里纠纷,具有普遍性;- 案件情节严重,后果严重;- 案件具有警示意义。

2. 法律意义:- 本案提醒人们,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 本案表明,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力度加大,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 本案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六、总结张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客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客观要件:张某在扭打过程中,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张某在与李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3. 主观要件: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头部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头部受伤是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张某应受到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如下:1. 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 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属于轻伤以上的情形。

因此,张某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案例分析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在刑法领域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刑法的适用和实施,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运用刑法知识。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刑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生活所迫,决定实施盗窃行为。

他在商场偷走了一部手机,价值1000元。

后被警方抓获。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案例中小明盗窃的手机价值1000元,属于数额较小,因此应当根据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小红因与他人发生矛盾,故意用刀将对方手臂刺伤。

对方经医生诊断,需休养三个月。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因伤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案例中小红将对方手臂刺伤,经医生诊断需休养三个月,属于轻伤,因此应当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三,故意杀人案。

小李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死。

经法医鉴定,对方已经死亡。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案例中小李持刀将对方刺死,经法医鉴定对方已经死亡,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和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充分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案例分析经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盗窃之意。

张某了解到邻居王某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价值不菲。

于是,张某开始密谋盗窃王某家的财物。

经过一周的观察,张某掌握了王某家的作息规律,并确定了作案的最佳时机。

2019年6月的一个深夜,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迅速找到了存放金银首饰的保险柜。

在试图打开保险柜的过程中,张某被王某发现。

惊慌失措的张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威胁王某,并逼迫王某交出钥匙。

王某为了保命,被迫交出了钥匙。

张某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金银首饰全部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张某,男,25岁,无业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成功盗窃了金银首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罚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讲堂的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的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化名)与被告人李某(化名)系邻居关系,因邻里纠纷,双方矛盾逐渐升级。

2018年5月某日,李某酒后持刀将王某砍伤,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李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李某酒后多次辱骂王某及其家人,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2. 2018年5月某日,李某酒后与王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砍伤。

3.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酒后持刀将王某砍伤,致王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因此,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被依法逮捕,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四、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矛盾源于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犯罪。

因此,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当注重沟通与调解,避免矛盾激化。

2. 酒后犯罪风险本案中,李某酒后持刀将王某砍伤,充分说明了酒后犯罪的风险。

酒精会使人失去理智,容易做出过激行为。

因此,饮酒应当适量,避免酒后犯罪。

3. 自首情节本案中,李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经过观察,发现某小区居民赵某家门窗较为简陋,且平时居住人较少,于是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某日晚,张某趁赵某外出,撬开了赵某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于201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1. 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自己在案发当晚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8000元。

2.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人员对张某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

3. 物证:被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

4. 证人证言:张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前张某曾向其借过撬锁工具。

5.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张某盗窃所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发还赵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造成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治社会中,触犯法律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的案例,探讨触犯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某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群众举报被警方抓获。

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

法律后果: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

2. 案例二: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50万元。

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还侵占的资金。

法律后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退还侵占的资金。

3.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持刀将李某刺成重伤。

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律后果: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4. 案例四:贩毒案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与同伙合作,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涉案金额达50万元。

分析: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处罚。

法律后果: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依法处罚。

三、结论以上四个案例分别展示了触犯法律的几种常见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触犯何种法律,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及分析(3篇)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某,男,45岁,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某利用其在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2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二、案件经过1. 非法集资的开始:2016年,李某某开始以公司名义向投资者宣传公司业务,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

初期,由于回报较高,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2. 集资规模的扩大:随着集资规模的扩大,李某某将非法集资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多个省市,通过设立分公司、招募业务员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了非法集资的规模。

3. 资金链断裂:由于投资回报承诺过高,公司实际盈利无法满足投资者回报需求,李某某开始挪用其他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部分投资者的回报。

随着资金链的断裂,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要求兑付本金和回报。

4. 案件曝光:2019年,部分投资者因无法兑付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被曝光。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李某某及其公司进行侦查,查封、冻结涉案资金。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特点:- 承诺高额回报:这是非法集资的核心特征,通过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 虚构投资项目:李某某虚构公司业务,以虚假项目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 广泛宣传:通过口口相传、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扩大非法集资的范围。

2. 非法集资的危害:- 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

- 损害投资者利益:大量投资者被骗,导致巨额资金损失。

- 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引发的社会问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

3. 防范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刑法案例分析法律法规(3篇)

刑法案例分析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男,35岁,因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一时冲动,持械将王某打成重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某日,王某在自家院墙外晾晒衣物,李某认为王某晾晒的衣物影响了自家采光,遂与王某发生争执。

2. 犯罪行为: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从家中取出菜刀,朝王某头部猛砍数下。

王某倒地后,李某继续用菜刀猛击王某头部,致其重伤。

3. 后果: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三、法律法规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犯罪客体:王某的人身权利。

-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王某,仍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持械伤害王某,致其重伤。

3.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犯罪主体:李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 犯罪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

-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王某,仍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持械伤害王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致王某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李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一时冲动,导致王某不幸身亡,给双方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此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琐事引发悲剧。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2022年2月,张某某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刺向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胸部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次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刺伤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胸部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第二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3. 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判决死刑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判决死刑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张某,男,30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2019年5月,张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将对方杀害。

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

二、案件事实1. 犯罪经过:2019年5月某日晚,张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2. 作案工具:张某作案时使用的刀具为一把自制的水果刀。

3. 犯罪动机:张某因邻里纠纷与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持刀将李某刺伤,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严重情节:(1)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2)作案工具为自制刀具,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3)张某在作案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措施救助被害人。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依法应予以严惩。

3. 死刑适用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严重,但考虑到以下因素,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1)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2)张某犯罪时年龄较小,具有可塑性。

(3)张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具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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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案情]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问题]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应依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完全正确.[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2岁,外国公民。

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问题]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

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来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亦然。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抢劫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因此,对于外国公民某甲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另外,根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同时还属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因此,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三、犯罪概念[案情]被告人:乔甲,男,18岁,待业青年.被告人乔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乔乙家借宿。

同年9月28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

乔甲见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当乔甲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

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法理分析]民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综合全案情况看来,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原因有三:其一,被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的财物,而且数额相对不大。

案发后,被告的同住亲原乔乙不要求追究乔甲的刑事责任,而且乔甲的家属已对乔乙的损失作了赔偿,故乔甲的盗窃行为不像一般盗窃犯罪那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所以,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是正确的。

四、犯罪主体[案情]被告人:张某,男,21岁,某食堂炊事员,担任炒菜工作。

被告人张某于1992年3月至1993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食堂帮忙卖饭、菜的机会,多次私自截留饭、菜票,共合计人民币700多元.尔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李某、王某将这些饭、莱票销售给个体户郑某,从获赃款600余元.被告人张某已与其他人将赃款全部挥霍掉.[问题]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有何特征?[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论处。

[法理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犯罪主体的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

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可能有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从而也就不会有犯罪。

具体而言,首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大致可分为:第一,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刑事责任能力又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例如《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最后,犯罪主体依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不同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是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只要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一般主体,除此以外,还要求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体从其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看,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主体和影响刑罚轻重的特殊主体。

依照上述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因为被告人张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那些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和农民并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张某担任食堂炒菜工作,从事服务性劳务工作,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本案中区分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根本标志在于被告人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劳务。

公务是依法担任公职或受托暂时担任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国家和集体、社会事务的职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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