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合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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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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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 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 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 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 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 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 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 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 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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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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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的格式
合同(Contract) 确认书(Confirmation)
协议书(Agreement)
备忘录(Memorandum)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 订单(Order) (具体格式参见教材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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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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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的终止(失效 )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 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被受盘人还盘或拒绝。
发盘人发盘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政府发布 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发盘失效。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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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法律程序——接受
本章总结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合同是怎样成立的?



一项发盘在有效期内被对方无条件接受,则交易达 成,合同成立。 发盘的含义、有效成立的条件、发盘的有效期、发 盘的终止 接受的含义、有效成立的条件、 “有条件的接受”、 “迟到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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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 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 约束。 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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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的签定
书面合同的作用

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约首(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定 约意图等) 本文(交易条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约尾(合同的份数、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 效时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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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发盘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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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盘(counter-offer)
还盘

又称还价,是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中的 内容或条件而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或条件的表示。 法律上称“反要约”,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 又是一项新的发盘。


一项发盘被还盘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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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盘(Inquiry)
询盘:

又称询价,是指交易的一方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 向对方口头或书面发出的探询交易条件的过程。 法律上称“邀请要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是 交易磋商的必经程序,但往往是一笔交易的起点。 Please advise/ quote/ offer… Interested in … please…

表示询盘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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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offer)
发盘


又称发价,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一定的交 易条件,并表示愿意这些条件达成交易并签订合同 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发盘人可以是买方,也 可以是卖方。 法律上称“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发盘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是交易磋商的必经程序之一。 offer; firm offer; quote; supply; book; order; bid; firm bid…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 以下四个条件

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接受的内容须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接受通知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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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发盘进行了修改的“接受”
“有条件的接受”——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 限制或修改的“接受”,原则上不能成为有效 的接受,应属于还盘。但是,《公约》对此作 了较灵活的规定,即对原发盘进行了修改的 “接受”应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表明订约意旨 送达受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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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的有效期
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 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 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 受其约束; 另一方面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 受,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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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订立合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程序

发盘

接受
书面合同的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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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法律程序——发盘
根据《公约》对发盘的解释,一个发盘的构成必 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发出 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规定,至少应列明货物品名及质量、数量 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三项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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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acceptance)
接受:

是指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无条件同意发盘的全部 内容,并愿意据此签订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 示。 法律上称“承诺”,一方发盘被受盘人接受,交易 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 是交易磋商的必经程序之一。


表示接受的术语

accept; agree; confirm
第八章 合同的商定
交易磋商

形式 内容 程序
订立合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程序
书面合同的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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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交易磋商的形式:

交易磋商
口头(面谈、电话) 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 交易条件(即合同条款)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交易磋商的内容:

交易磋商的程序:


实质性修改(价格、付款、质量、数量、交货地点 和时间、索赔、争端的解决等):构成还盘,接受 无效 非实质性修改:发盘人不及时提出异议,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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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接受”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接受通知晚于发盘 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 的接受”。

受盘人主观原因造成“迟到”,则接受无效,发盘 人不受其约束。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关键取决于发 盘人的意愿,如其及时确认,则仍有效; 传递等客观原因造成“迟到”,如发盘人不及时确 认其无效,则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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