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9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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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该条中应当通知对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解除权人不能直接起诉,即使起诉,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而不能直接受理并裁判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除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向对方送达的诉状或仲裁申请就是通知对方的一种方式。

第一、法律没有规定通知对方是起诉的前置条件。

第二、合同解除是一种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可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者互不排斥。当私力救济措施不力时,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合同是当事人寻求公

权力救济的一种手段,向对方送达的诉状或仲裁申请,就是主张解除合同通知对方的一种方式。

第三、没有损害对方的合法权利。对方收到诉状或仲裁申请后,已经知道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提出反驳或抗辩,得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有利于维护解除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合同的安全,并减少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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