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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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性债务应急预案(试行)

广州市政府性债务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1.1 编制目的构建市、区两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体系,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局面。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粤办函〔2016〕56号)及《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规范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包括政府债务风险、或有债务风险以及其他债务风险。

1.3.1 政府债务风险。

(1)一般债务风险:指政府通过发行一般债券等方式筹集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应由政府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资金偿还的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2)专项债务风险:指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专项建设资金,应由政府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偿还的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3)存量债务风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前政府以地方政府债券、银行贷款、BT(建设—移交)融资、拖欠款项、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方式举借的存量政府债务,在使用置换债券完成债务置换之前,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1.3.2 或有债务风险。

(1)担保责任风险:指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担保形成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当举债单位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风险。

(2)救助责任风险:企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风险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风险。

企业经营性项目形成的债务,政府不承担救助责任。

1.3.3 其他债务风险。

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其他债务偿还责任风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穗府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1日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突发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应急指挥机构2.2 现场指挥机构2.3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预防3.2 监测3.3 预警3.4 信息报告3.5 先期处置3.6 资源调动3.7 应急响应3.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3.9 应急结束4 后期处置4.1 现场清理4.2 善后处置4.3 事件调查4.4 总结评估4.5 恢复重建5 应急保障5.1 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保障5.2 应急资金保障5.3 交通运输保障5.4 医疗卫生保障5.5 通信保障5.6 科技支撑5.7 专家队伍保障5.8 后勤保障6 监督管理6.1 预案管理6.2 应急演练6.3 宣传与培训6.4 责任与奖惩7 附则7.1 名词术语7.2 预案制定与解释7.3 预案实施附件1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架构图附件2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架构图附件3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抗风险能力及应急抢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特编制本预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穗府办[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印发<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73号)和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日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二)编制依据(三)险情和灾情分级(四)适用范围(五)工作原则(六)防治区划分二、组织体系及职责(一)组织体系(二)应急指挥机构职责(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四)地方应急指挥机构(五)应急联动机制三、预测和预警(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二)预防预警行动(三)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四、应急响应(一)应急响应机制(二)分级响应(三)新闻报道(四)应急响应结束五、后期处置六、保障措施(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二)通信与信息传递(三)应急技术保障(四)监督检查(五)宣传教育七、预案管理与更新(一)预案管理(二)预案更新(三)预案的解释权八、责任与奖惩(一)奖励(二)责任追究九、附则(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二)预案的实施附件:1.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体系示意图2.突发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3.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图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省水利厅关于防治我省山洪灾害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3]76号)、《转发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字[2003]139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字[2003]188号)以及《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5-2020年)》,制定本预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研究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五)市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穗府办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7日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

具体包括:(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五)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的抢险救灾工程;(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2012]3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23【实施日期】2012.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12〕3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一、序言“十二五”时期是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提速、经济社会发展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应急管理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和考验。

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后亚运时期应急体系建设,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按照新型城市化发展要求和“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思路,制定本规划,指导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面建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一)编制依据。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和幸福广州建设总目标以及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按照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环节,以及风险隐患管理、基层应急、社会参与、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等重点领域和技术体系建设的不同要求,统一规划“十二五”时期全市应急体系建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

第二章投融资主体债务计划管理第四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各投融资主体应以控制举债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订下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融资余额,下年度使用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还计划,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9〕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9〕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6日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目录1 总则1.1 目的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29号)精神,建立健全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区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市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区协商处理。

1.2.2 及时应对市、区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穗府办[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42号2014年7月28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广州市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8日广州市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本市应对行政区域边界(以下简称边界)纠纷调处应急机制,规范边界纠纷争议处理行为,迅速、有序、高效、妥善解决纠纷,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及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

1.3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构建和谐。

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巩固勘界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边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的原则,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边界纠纷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调处边界纠纷。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边界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穗府办[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13〕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是我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推进建设“平安广州”和“幸福广州”的关键一年。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工作计划,锐意进取,狠抓落实,进一步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日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年、作风转变年、工作落实年”这一主线,以提升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为核心,以提高公众应急素质为关键,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为重点,以应急知识宣教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应急管理工作,为实现“平安广州”和“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作出更大的贡献。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一)推进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

贯彻落实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逐项推进落实。

(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开展市应急预案体系的修订和增补工作,着力抓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能源、交通、运输等重点部门的应急预案制订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粤办函〔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6〕5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6年2月2日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2.1组织指挥体系2.2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3 风险预警机制3.1预警级别3.2预警通报3.3预警响应措施4 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4.2债务风险分级4.3初级债务风险应急响应4.4中级债务风险应急响应4.5严重债务风险应急响应4.6全省性债务风险应急响应4.7信息发布4.8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责任追究5.2评估分析6 应急保障6.1人力保障6.2资源保障6.3通信保障6.4安全保障7 附则7.1预案管理和更新7.2预案解释7.3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体系,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局面。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规范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包括政府债务风险、或有债务风险以及其他债务风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穗府办〔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8日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其中:(一)政府债务,指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包括:1一般债务。

指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债务。

2专项债务。

指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债务。

3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二)政府或有债务,指政府或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方式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及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所举借的债务。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

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审计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审计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审计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穗财债[2012]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审计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财债〔201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根据《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一)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分为以下三类: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二)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指因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分为以下两类:1.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2.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穗府办[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1〕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有关单位:《广州市防洪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五日广州市防洪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防御江河洪水、暴雨内涝、暴潮等自然灾害,确保防洪抢险工作有序开展,全面提升广州市应对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北江大堤抗洪抢险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防洪的各项工作。

本预案所指防洪工作,是指组织社会力量和资源,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预防或减轻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类活动。

突发性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编制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坚持统一指挥、科学调度、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原则,坚持全民参与原则;坚持依法防洪原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穗府办[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府办〔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0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对我市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严格执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但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实施年度管理的建设工程,不作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按照正常建设工程管理。

二、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时间前能够按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不属于《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因“即将发生严重危害”而须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当按照正常建设工程管理。

三、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报请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业主单位、建设量、拟完成工期、估算投资资金等基本情况;(二)项目拟合并实施的,合并实施计划;(三)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四)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尚未建立储备库的部门应当在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建库工作。

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五、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拆分实施。

六、除不合并实施将增加财政投入,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率和质量的防洪、排水等水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合并实施。

关于高一政治期末考试题

关于高一政治期末考试题

关于高一政治期末考试题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那么,高一政治期末考试题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高一政治期末考试题,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高一政治期末考试题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在__大报告中,在民生问题上,强调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等等。

这体现了我党①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②积极发挥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③坚持并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④不断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A.①②B.①③C.②③D.③④2.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后,由于其具有投资门槛低,便利化和收益较高等特点,商业银行的许多存款被悄然“搬家”。

这说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①有利于增加居民投资收益②拓宽了居民投资理财的渠道③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④提高了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下列关于债券与股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①它们都是有价证券,都是能获得一定收益的金融资产②都是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约定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③债券以定期收取利息为条件,其安全性比股票大④股票具有明确的付息期限,其收益比债券大A.①②B.③④C.②④D.①③4.小李出售了2间自有门面房,购买者给他签发了—张转账支票。

对该支票正确的使用方式是A.凭支票去对方公司财务处支取现金B.到证券市场出售支票换取现金C.凭支票到商业银行支取现金D.凭支票到商业银行把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5.2023年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励政策实施范围、放宽实施条件,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相关所得税政策。

这一举措①有助于增加科技人才的财产性收入②是对我国按劳分配制度的完善和发展③体现了国家对劳动、知识和人才的尊重④有助于增加科技人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6.再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环节,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从而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穗府办[2014]6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4.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8)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6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9日广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需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

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的基本生活。

(2)加强合作,密切配合。

充分发挥市减灾委的指导、指挥、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
案(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25
【摘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稳府办[2016]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1曰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
【总页数】12页(P2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5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J], ;;
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J], ;;
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6]9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综合考评方案(试行)》的通知 [J], ;;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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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粤府办〔2007〕87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举债机构)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

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政府性债务主要包括:(一)直接债务,指举债机构直接举借、拖欠形成的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国内金融组织借款等;(二)担保债务,指举债机构以各种方式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包括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不包括政府通过回购等信用支持担保、已计入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人直接债务的部分。

非公益性项目贷款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

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7]7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7]7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29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1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总页数】12页(P3-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30号 [J],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358号 [J], 无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20号) [J],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4号) [J],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9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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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原 则




贯彻 统
责任

领导

分级 负 责


权责



上 下联 动

及时预警

妥 善处置

追究
维 护稳定的原 则

应 急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和 职责



组 织 指挥体 系



预案 的 实施




总则



编制



构建市


区 两
级 政府 债 务 风 险 防 控 体 系


明 确 责


完善机制


牢牢 守住不发
域性 和 系 统 性 风 险 的 底 线

切 实 防 范 和 化解财 政金 融 风 险
维 护 全市 经 济 社会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算 法 》 修 订 前 政府 以 地方 政府 债
融资



银 行 贷款
B T (
建设

移交
拖 欠 款项


其 他 单 位和 个人借 款 等 方 式

举 借 的 存量 政 府 债 务
在使 用 置换债 券 完 成债 务置换 之前

到 期 后 无 法按 时 偿 还本
持 续 健康发展局 面



编 制依据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务 院 关 于 加 强地 方 政府 性债 务管 理 的 意 见》






20 14
4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性 债务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粤府


评 估分 析

应 急保 障
6 6



人力保障
资 源保 障




通信保障
安 全保 障




附则

本 文与 正式 文 件 同 等效 力 2


广 州 市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 1 6
年第
25




预 案 管 理和 更 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 报

20 1 6
年第
25

广 州 市人 民政府办 公 厅文 件
穗府 办

20 1 6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政 府性 债务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试行

的 通知


人 民 政府

市 政 府 各部 门

2〇 1 5

43


广 东 省 政府 性债 务风 险 应 急 预 案

试行



粵办


2〇 1 6
56






广 州 市 政 府 性债务 管 理 办 法》

适用 范 围

本 预案 所 规 范 的 政 府 性 债务 风 险包 括 政 府 债 务 风 险
务风 险


或 有债 务风 险 以 及 其他债

政 府 在法律 上 对该

类 债务 不 承担偿债 责 任 责任 的 风险





债 务 人 出 现债 务 风 险时
形成 的 债务

政府 可 能 需 要承担

定 救助

企业 经 营 性项

政 府 不 承 担 救助 责任



其 他 债务 风 险
法律



法 规 或 国 家政 策 规 定 应 由 政 府 承 担 的 其 他 债 务偿 还 责 任 风 险



专项债务风险

指政府 通过发 行专 项债 券 等方 式 筹 集专项 建设 资金
安 排 资金偿还 的债 务




政府 在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产 生 的 债务风 险
( 。

到 期 后 无 法 按 时 偿 还本 金 和 利 息 而


存 量债 务风 险







广 州 市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应急 预 案

试行




总则
20
本 文 与 正 式 文 件 同 等 效力


广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 报
20



年第
25




编制





编制依据



适用 范 围
工作 原 则




应 急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和 职责
2 2


组 织指 挥体 系


各级 政 府 和 部

职责

风 险预 警 机 制



预 警级别




预 警通报 预 警响 应 措 施



应急处 置
4 4 4 4 4 4 4


信 息 报告

3 1

政府债务风险






般 债

般 债券等 方 式 筹 集 公益 性 项


建 设 资金

应 由 政 府在
般公 共 预 算
安 排资 金偿还 的债 务
到 期 后 无 法 按 时 偿还本 金 和 利 息
而 产 生 的债 务风险 。

各 直 属 机构


市应 急 委各 成

单位
同 意

广 州 市 政府性债 务风 险 应 急 预 案
试行

业 经市 政府




发 给你们

请 结合广 州 市突 发事件 总体应急 预案要 求
认真 组 织 实 施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公厅
2016





金 和 利 息 而 产 生 的 债 务风 险





或 有 债务风 险





担保责 任 风 险
指 企事业 单位举借


地 方 政 府及其 部


依 法担保形 成 的 政
22
本文 与 正 式 文 件 同 等 效力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016
年第
25

府 负 有 担保 责任 的债 务




举债 单 位 无 法 偿 还 债 务


政府 负 有连 带 偿债 责任 的 风



救助责任风 险


企事 业 单位在 法 律


法规 或 国 家有 关 规定 范 围 内 为 公 益 性



举借

非 财 政 资 金偿 还

且地 方 政府 未提 供担保 的 债 务


债 务 风 险分级
初 级债务风 险 应 急 响 应





级债务风 险 应 急 响 应


严 重债务风 险 应 急 响 应


全 市 性 债 务风 险 响 应
信 息发布
应 急 终止


4 8


后期 处 置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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