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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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1991]057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1.04.09
【实施日期】1991.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1年4月9日司发 [199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更好地加强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在管理、防范、改造和稳定监内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我们根据国务院1987年7月28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1989年2月10日司法部第2号令《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目前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报部劳改局。

附:
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三章装备前期管理
第四章基础管理
第五章装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第六章经济管理
第七章装备事故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以下简称管教技术装备)的管理,提高装备现代化水平,保证管教技术装备正常运行,强化监狱管理、控制和改造罪犯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劳改系统警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监控报警装置、计算机及
网络系统,电化教育系统,警戒具、防暴及刑侦器材等管教技术装备的管理。

第三条管教技术装备实行管教技术装备部门集中规划,统一掌管与有关业务部门归口管理、使用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装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对于管教技术装备中的有关数据、效能、使用方法、手段等,应加强保密防范,严格控制传播范围,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国家保密规划,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五条保持管教技术装备完好和提高管教技术装备素质,应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监狱长(支队长)的职责和责任制。

各省(市、区)司法厅(局)劳改局要定期考核。

第六条管教技术装备的操作管理岗位,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与大中专毕业生。

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符合条件的,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七条管教技术装备实行分级管理。

省(市、区)劳改局装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劳改单位的管教技术装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各省(区、市)劳改局应设立管教技术装备处、科,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编制装备发展规划,拟定管教技术装备年度计划,并做好与本局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服务;
(三)负责管教技术装备的统一选型、采购、验收等前期管理;
(四)组织技术力量指导或参与管教技术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和技术攻关,根据全局情况对统一配发的各类管教技术装备进行调整;
(五)组织技术培训与管理经验交流;
(六)定期组织管教技术装备管理的检查评优活动。

第九条对于押犯超过二千人或管教技术装备比较完整的劳改单位,应设立管教技术装备科,或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统管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对于单位较小、技术装备尚不完整的劳改单位,应在相应部门设立专人分管管教技术装备,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管教技术装备管理的规定;
(二)制定为本单位改造、生产、经营目标服务的技术装备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组织对新增或更新装备及新建项目的审查、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四)负责对本单位所有管教技术装备进行考核、检查、奖惩等管理工作;
(五)组织有关技术装备管理业务和技术培训。

第十条管教技术装备的各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装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项工作,不断提高装备的完好率;各使用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注意协调配合,不断提高装备的利用率。

每年要向装备部门提供下年度设备更新、维修和技术培训计划,接受装备部门对各类设备的统一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查装备计划和新增更新项目,筹集管教技术装备经费,监
督检查主管部门计划的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装备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管教技术装备(设施)前期管理包括:调研、规划、选型、购置、检验、分配、安装、调试、验收,直至交付使用过程。

第十三条对于新建技术项目、设施,要组织有关使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择优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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