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一讲

合集下载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doc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doc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则对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本章着重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基本问题.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3.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 (1)按照财产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把财产关系区分 为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 态的财产关系) • 理解:财产支配关系是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 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二者关系:财产支配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 条件和结果,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支配关系的表现形式, 是取得和实现财产支配关系的重要方式
6. 立法上的法律安定性差异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2) (三)私法的优越性 1. 私法的优越地位(理论与实践)
2. 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地位 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行政契 约、市政建设社会化等)
3. 来自公法及权力扩张的威胁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的词源 • 用“民”和“法”两个汉字,组成成为一个 基本部门法的术语,是日本学者津田真道1866 年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的 “Burgerlyk Reget”译为“民法”。
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 • • • • • • 引 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法学习的前提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本位、性质与理念 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效力
引言 民法学习的前提
•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打通民法学习的任督二脉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1) (二)法律运作的需要
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域 2. 适用的不同法律规则
3. 不同的推定原则(民法上的权利推定——法无明 文规定时即为允许,公法上的义务推定——法无 明文规定时即为禁止 )
4.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关于和解) 5. 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民法学PPT课件

民法学PPT课件
20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现代的标准
(一)古罗马时期的标准
1、以主体为标准。规定国家
乌尔比安: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稳定”;
与个人关系的法为公法, 规定个人与个人关系的法 为私法;
私法“涉及个人福利”。
2、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 规定两个主体之间平等关 系的是私法,规定权力与 服从关系的是公法。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P9页
8
一、平等主体
理解: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即,没有 权力与管理关系的存在。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平等不是等同
9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Property) (二)财产关系
10
(一)财产(Property)
不具有 物质 形态 的财产 (权利)
13
(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14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 关系
平等 财产 关系
不平 等的 财产 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 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15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P9页
(1)静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归属关系,或财产所有关系是 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 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03
2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二、民法的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命名为民法的成文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之市民法。

后来日本人津田真道自荷兰语burgerlykregt翻译为民法。

大概是因为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不同。

在西方城邦国家,市民即公民。

而在东方国家,市民仅指城市人,而不包括乡村人,故译成民法较适合东方国家的特点。

二、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之分,所谓实质意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或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

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

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要点有三:(一)所谓平等的主体是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

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

因此,这里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

这种社会关系就是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

由于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民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和政治国家关系截然分开。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对象。

包括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和劳动力),但不包括人的独立、尊严和自由。

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两种类型。

所谓支配型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与利用关系。

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质财富的支配和非物质财富的支配。

流转型的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进行交换和转移的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赡养关系及捐赠关系。

人大民法学精品课程讲义

人大民法学精品课程讲义

人大民法学精品课程讲义龙翼飞、姚辉第一章绪论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对于民法的定义应着重领会: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把握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基本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分别在《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中讲授,故在本门课程中不做专门讲解。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明确学习民法学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并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现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着重领会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理解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了解新中国民事立法是与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文明同时进行的;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正在走向系统化、科学化、法典化。

民法的基本原则着重领会和把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行为自由原则、财产流转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要求结合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深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共21页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共21页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
6













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8













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民法学第一讲

民法学第一讲

(四)由过错责任到推定过错、 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的实 行。
(五)用益物权和债权的地位和作 用上升, 用益物权大于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扩张: 用益物权大于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越多,标志着对物的利用 和流转越充分,物的价值越最大化。 越需要政府公信力和秩序稳定。
一块地,有取水权、矿权、地上地下 空间权、房屋、林木等物权。
传统的罗马法在学理上把法权作 两种区分,即公权(国家权)与 私权,而且简单地、绝对地把二 者对立起来。随着社会的发展, 在宪政制度的引导下,各国开始 注重公权与私权的协调发展。
当今社会,强调自由权和社会权 并重,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适度 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物权法》充分宣示和宏扬 私权,适度引入并抑制公权,凸 显社会权的地位和作用,非常好 地顺应了私法公法化、社会化的 潮流。
六、民法的发展趋势
(一)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 民法相互融合
(二)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受到修 正,对财产所有权既充分保护,
又合理限制。
所有权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的 限制、有相邻关系的制约、而且 还有用益物权等其他物权作为物 上负担。
《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 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
• 商法,又称为商人法、
商事法, 是指关于商事主
体以及商事行为的法律。
在我国,商法主要是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
商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 破产法等都属于商法的范围。
•大部分商事法律,既具有私法
的成分,亦有公法的成分,如 房地产法等。
商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确认营利、保护营利的原则 (二)商事主体的保有和强化商事主
交易安全与财产所有权相冲突时, 法律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动态安 全),限制财产所有权(静态安 全)。 如,善意取得制度,在善意第三人 和财产真正所有人之间,法律保护 善意第三人。 交易安全,涉及整个社会交易秩序 的稳定和人们对交易安全的信赖。

民法总论第1讲ppt

民法总论第1讲ppt

• • • • • • • • • • •
2.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 A利益说(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B意思说(意志服从——意志自由) C主体说(国家——私人) 3.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A私法自治,减少国家干预 B尊重和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4.民法是私法 A调整对象:平等主体 B调整方法:意思自治——民事责任
一、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的词源:古罗马jus civile——英国civil law——日本“民法”(荷兰Buergerliches Recht ) • (二)民法的的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实质民法——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 (三)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 • • •
(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公司法优于民法通则) 3.新法优于旧法(注:指在同序位法向冲突时, 颁布在后的优于办不在前的) • 4.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 5.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 • • • •
(三)民法的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按照文字义 2.体系解释: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法意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立法解释 4.扩张解释:因文义过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根据 真意扩张 • 5.限缩解释:因文义过宽,不符合立法真意,根据真意 限制 • 6.当然解释:法无明文规定,但与立法目的,该事实的 情形更可适用某一规范,而进行适用 • 7.合宪性解释:依照宪法高位阶法解释低位阶法。
• (二)民法是权利法 • 1.从历史上看,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 认和保护 • 2.从体系上看,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基本逻辑起 点 • 3.从规范类型上来看,民法是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 为规则 • 4.从权利救济角度来看,是权利回复或弥补为主,不以 惩罚为主

民法学(上)电子课件

民法学(上)电子课件
返回目录
3 、主体地位平等 (1)人格独立 (2)意志自由
返回目录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返回目录
三、民法的构造
财产法 人身法 所有权 物权法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1、纯获益的行为 2、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3、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4、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返回目录
六、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宣告程序 1、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 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或医院证明、鉴 定;也可参照群众公认当事人的精神状 态认定 (二)宣告的撤消:经本人或利害关系 人申请
返回目录
(二)客体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主体权利 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种类: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5、财产权利
返回目录
(三)内容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 中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民事权利:可能性 民事义务:必然性
返回目录
五、诚实信用原则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之前应有善意的 心理状况,并以此为出发点 2、民事活动不为欺诈行为,不规避法律, 不曲解合同条款 3、民事活动之后,尊重交易习惯,履行 附随义务 4、民事主体弄虚作假,承担民事责任
返回目录
六、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的公平赋予 2、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利益的衡平与公 允调整 3、民事责任的正确、合理归责 4、公力救济的合规、迅速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学专题培训讲义

民法学专题培训讲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作出的
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二、分类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 利,一般可以用金钱计算其价值。
四、民法与婚姻法 五、民法与商法 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营利性; 2、具有技术性; 3、具有公法性; 4、具有国家性。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形成权:指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 变化的权利。
(三)、绝对权与支配权
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为一 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
支配权:指义务人为确定的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 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居于主导地位、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的存在 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如债权(主权利)与担保债的抵押权(从权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 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但民事主体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 的、有限制的自由。
二、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 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 活动中要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

第二节民法概述
• 一、民法的概念 • 民法(英语“civil law”,法语“droit civil”,德语“das Zivilrecht”) 民法(英语“ law”,法语“ civil”,德语“ Zivilrecht” • • • •
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有时也称为私法(private law)。 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有时也称为私法(private law)。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 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 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 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 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 产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一节 绪论
• 一、为什么需要学习民法 • 二、怎样学习民法 • 三、民法总论在民法中的作用
为什么需要学习民法
我一生打了四十次胜仗,可是滑铁卢一 役却使我功名扫地。但是我的民法典将光 照千秋 ——波拿巴· ——波拿巴·拿破仑
为什么需要学习民法
• 一、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 • 三、民法是自由的圣经
•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民法通则》 条规定:“
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
平等主体的含义
• 法律地位平等 • 主体意思自主 • 权利义务一致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1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学课件1

民法学课件1

一、民法的概念 形式上的民法 民法 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 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其他 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 民法 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它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 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学: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网络资源: 马鞍山电大教学平台() 安徽电大民法学课程网页() 3、答疑 教学平台答疑栏目 电子信箱:yqz@ 电话:2321749或2321732转8005
三、课程体系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 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包括两大类,即财产所有关 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 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着人们精 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 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学课件(李华)

民法学课件(李华)

阅读书目资料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 法律出版 社2007年版 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民法的概念? 2、怎样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3、我国民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4、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效力范围。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 (4)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问题:有的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有的利害 关系人宣告死亡,怎么办?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若利害关系人 顺序不同,按顺序确定;若利害关系人顺序 相同,由法院直接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133条: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 害,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若能证明自己无 过错,可减轻责任,赔偿时用被监护人的财 产,不够时用监护人的财产补充。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能处分其财产。 (二)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三)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和诉讼活 动。 (四)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 , 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但受托人确有过错时,应与 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遵循交易道德的基础上, 谋求当事人利益间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当 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是调整具有平等地位 的民事主体之间( 的民事主体之间(即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 法人和其他组织) 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本质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
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人格法 (四)民法是权利法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 商法是学理上的概念
事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 事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 其五,商法与民法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 其五, 方式不同。 方式不同。商业争议主要解决方法是仲 而民事争议主要解决方法是诉讼。 裁,而民事争议主要解决方法是诉讼。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商法的特点
(一)商法属于私法,但有比较 商法属于私法, 强的公法色彩 (二)商法的技术性和经验性 (三)商法的统一性与国际性 (四)商法的自治和惯例性 (五)商法具有快速发展的性质
在民商合一的条件下, 在民商合一的条件下, 商法特有的规定: 商法特有的规定:
其一,关于商事代理的规定有其特点。 其一,关于商事代理的规定有其特点。 其二,关于商业名称的规定有其特点。 其二,关于商业名称的规定有其特点。 其三,关于商业会计和帐簿的规定。 其三,关于商业会计和帐簿的规定。 其四,关于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实行商 其四,关于商事特别法的适用,
(一)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 民法相互融合 (二)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受到修 正,对财产所有权既充分保护, 对财产所有权既充分保护,
又合理限制。 又合理限制。
所有权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的 限制、有相邻关系的制约、而且 还有用益物权等其他物权作为物 上负担。
《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 物权法》 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
波拿巴与《法国民法典》 拿破仑 波拿巴与《法国民法典》
中 《法经》 法经》 国 秦律》 《秦律》 古 九章律》 《九章律》 代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立 宋刑统》 《宋刑统》 法 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 大明律》 《大明律》 大清律》 《大清律》 东方法制史之枢纽《唐律疏议》 东方法制史之枢纽《唐律疏议》
当今社会,强调自由权和社会权 当今社会, 并重, 并重,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适度 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充分宣示和宏扬 私权,适度引入并抑制公权, 私权,适度引入并抑制公权,凸 显社会权的地位和作用, 显社会权的地位和作用,非常好 地顺应了私法公法化、 地顺应了私法公法化、社会化的 潮流。 潮流。
(四)由过错责任到推定过错、 由过错责任到推定过错、 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的实 行。
(五)用益物权和债权的地位和作 用上升, 用上升, 用益物权大于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扩张: 用益物权大于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越多,标志着对物的利用 和流转越充分,物的价值越最大化。 越需要政府公信力和秩序稳定。 一块地,有取水权、矿权、地上地下 空间权、房屋、林木等物权。
《民法学》第一讲 民法学》 民法概论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李雅云
第一讲 民法概论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 民法: 博大精深 气势磅礴 源远流长 民法被形象地称为 社会生活的圣经” “社会生活的圣经”。
民法是文明法
器物文明 制度文明 观念文明
民法奠定了法治基本观念: 民法奠定了法治基本观念:
既然都不是“天使” 引入“ 既然都不是“天使”,引入“社会 ——公共利益 加以平衡。 公共利益” 权——公共利益”加以平衡。 私权利与公权力两权、 私权利与公权力两权、两点容易产生 对立性冲突。 对立性冲突。 私权、国家权和社会权形成三权鼎立, 私权、国家权和社会权形成三权鼎立, 利益才能够协调、制衡、平衡。 利益才能够协调、制衡、平衡。 如果仅仅是私权和公权这两点, 如果仅仅是私权和公权这两点,很难 作到不发生矛盾,更难做到平衡。 作到不发生矛盾,更难做到平衡。
交易安全与财产所有权相冲突时, 法律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动态安 全),限制财产所有权(静态安 全)。 如,善意取得制度,在善意第三人 和财产真正所有人之间,法律保护 善意第三人。 交易安全,涉及整个社会交易秩序 的稳定和人们对由契约自由到契约受限制。 主要体现在: 主要体现在: 明定无效合同;强制缔结契约 格式 明定无效合同 强制缔结契约;格式 强制缔结契约 合同的盛行 民法的形式正义导入了实质正义。 民法的形式正义导入了实质正义。 罗马法“契约必须信守” 罗马法“契约必须信守”的法谚只 好甘居“诚实信用”之下。 好甘居“诚实信用”之下。如,情 势变更原则、 势变更原则、违约责任扩张为合同 责任。 责任。
民法中的道德观念比比皆是
法律和道德的连接 法律规则就是在道德的底线规 法律规则就是在道德的底线规 就是在道德的底线 则的基础上,加上惩罚规定, 则的基础上,加上惩罚规定,并由 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惩罚规定。 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惩罚规定。
民治必须以人们的道德观念
作支撑。 作支撑。只有强调和遵守底线道 德才能形成对民法的支持。 德才能形成对民法的支持。 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
三、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2.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3.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4.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 5.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
四、需要树立或者更新的 几个重要的民法理念
(一)民法是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完 备的基础和衡量标准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根本大法。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根本大法。 民法体现和保护善意、善良, (三)民法体现和保护善意、善良, 是扬善之法
我国民法的特点
(一)实行民商合一,由一个民事基本法和 实行民商合一, 众多单行民商法律组成中国的民事法律体 系。 (二)中国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分散于法律、 中国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分散于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 (三)中国民法须要解决其他国家民法已经 解决或未曾遇到的问题, 解决或未曾遇到的问题,民法在中国重大 的社会变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的社会变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政府有可能出现以国家公权力为 后盾参与民事活动,造成当事人 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侵犯其他 民事主体的权益。——做出具体 民事主体的权益。——做出具体 行政行为比较多的地方政府 如,土地出让后,撕毁土地出让 合同,依靠行政权收回土地,或 者对受让人进行行政处罚。
再如,政府凭借公权力的优势, 再如,政府凭借公权力的优势, 任意处分国家财产满足其他民事 主体不正当的利益需要, 主体不正当的利益需要,损害国 家利益。 家利益。 ——老百姓和政府 老百姓和政府 都不是“天使” 都不是“天使”。
侵权行为法” (四) “侵权行为法”是民法乃 至其他部门法的灵魂 民事权利被上升为宪法权利, (五)民事权利被上升为宪法权利, 通过公法和私法的双重保护而被落 实和救济。 实和救济。 (六)构建和完善民事权利体系, 构建和完善民事权利体系, 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
五、我国民法的特点和 民法典的制定
(六)私权社会化,民法 私权社会化, 注重考量社会利益
民法调整的利益关系—— 民法调整的利益关系—— 1。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如, 相邻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民事权利。民 事权利内容、行使规则是法定的, 不是凭借公权力自己任意定的。
大部分商事法律,既具有私法 大部分商事法律,
的成分,亦有公法的成分, 的成分,亦有公法的成分,如 房地产法等。 房地产法等。
商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确认营利、保护营利的原则 确认营利、 (二)商事主体的保有和强化商事主 体组织的原则 (三)有限责任制度和危险分散原则 (四)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五)便利和促进交易的原则
七、现代民法面临的挑 战
(一)财产形态多元化,财产 财产形态多元化, 所有权制度受到挑战 (二)民法受经济全球化影响 (三)现代科技对传统民法的 挑战
再 见
(二)关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1.考虑中国的经济改革、经济形态 考虑中国的经济改革、 和经济制度。 和经济制度。 2.考虑民族传统和大陆法系传统的 特点, 特点,注重民法的体系 3.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4.以保护民事权利为中心 5.处理好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 6.吸收与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
六、民法的发展趋势
一、公平正义 二、个人自由 三、人与人平等 契约观念(协商 妥协。 协商、 四、契约观念 协商、妥协。 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 五、尊重个人财产 六、程序正当 互利双赢(利益平衡) 七、互利双赢(利益平衡) 八、纠纷解决的非暴力
1
4
《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 Hammurabi Code
查士丁尼皇帝与《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皇帝与《民法大全》
商法,又称为商人法、 商法,又称为商人法、 商事法, 商事法, 是指关于商事主 体以及商事行为的法律。 体以及商事行为的法律。
在我国,商法主要是 在我国,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
商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 商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 破产法等都属于商法的范围。 破产法等都属于商法的范围。
传统的罗马法在学理上把法权作 两种区分,即公权(国家权) 两种区分,即公权(国家权)与 私权,而且简单地、 私权,而且简单地、绝对地把二 者对立起来。随着社会的发展, 者对立起来。随着社会的发展, 在宪政制度的引导下, 在宪政制度的引导下,各国开始 注重公权与私权的协调发展。 注重公权与私权的协调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