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评价_以_醉酒驾驶_交通肇事行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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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孙伟铭案件为视角

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孙伟铭案件为视角


醉酒 驾驶行为 的主观 罪过
有人认为, 只要因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律按照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 定罪处罚可 以有效解决按照
我们知道, 绝大多数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行为人事故发生 前对 交通法律法规都是明知故犯 。 但是,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
失是指行为人在 实施行为 当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的态 度,并非是钳‘ 对违法违规而言 。 但是孙伟铭案件 的一审认定理 由却是如下表述 , 为人 行
中图分类号:D 2 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7— 2 9(0 0 30 3 — 3 3 2 1 2 1 )0 — 18 0 6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 0 9年 7 月对孙伟铭无证且醉
酒驾车造成 4死 1 重伤案件公开宣判, 认定孙伟铭 的行为构 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并依法判处死刑 ; 后案 件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 。I以此案 J

第 3 卷 第 3期 1
21 00年 3 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un l f u a nvri f cec d n ier g orao n n iesy i e n gnei H U to S n a E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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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评价
会成为难题 。
定时考虑 了_ 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和家属 “ 被
造成 的无法弥补 的损失等因素 ,依法作 出死刑判决。 由此 ” 可见 , 司法部门在认定犯罪 的主观罪过 时考虑了客观实际发
生的后果,如果后果严重就认定为故意 , 如果 后果轻微就认
第二 ,遏 制犯 罪行 为实施 的根本力量不是惩罚的严厉 性 ,而是惩罚 的不得 已性 。而惩罚 的方式 ,不一 定是刑罚, 行政处罚也是一种惩罚 ,特别是在 我国 “ 违法”和 “ 犯罪” 二元化评价 的处罚结构之下 , 行政 处罚 的价值 不容忽视 , 也

危险驾驶罪 论文

危险驾驶罪 论文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拷问摘要: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把醉酒驾车和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保护广大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危险驾驶”入罪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是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在今后法律的进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健全。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价值危险驾驶罪标准一、对立法原意的解读:危险驾驶入罪的现实和理论依据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肇事者。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而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为犯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惩处这类案件的心理要求。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基于对民生的保护和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

正如修正案(八)草案说明中所言:“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

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行为……”危险驾驶的多发性、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众的强烈反响,正是修正案(八)为该种行为单独设罪所予以考虑的现实依据,也是现阶段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的必要性所在。

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家对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就有很多探讨和研究,虽然入罪的方式和入罪的理由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于量刑上的考虑,认为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定罪,处罚太轻,罪刑不相适应,不能为民众所接受,而又因主观方面的限制只能增设危险驶致人死伤罪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另一类是基于犯罪预防的角度,认为我国刑法对造成危害结果才定罪的规定不合理,缺乏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评价,故主张增设危险驾驶罪,以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

危险驾驶罪争鸣——以“醉酒驾驶行为”为视角

危险驾驶罪争鸣——以“醉酒驾驶行为”为视角

的数 字 背后 , 有长 达 2 余 年 的交 通事 故 和死 亡 人 数 的持 续增 长 。 还 O
二 、 歧 意 见 分
试 想 , 个 正 常 的 人 有 谁 会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侵 害 自己 和他 人 的 生命 一
或 者 财产 。一 般 情 况 下 醉 驾 者 对 事 故 结 果 往 往 是 一 种 过 失 , 多 大
罪 。这 样 做 导致 刑 法 对 同 一 性 质 的行 为 给 予 不 同 的 评 价 , 法 的 刑 适 用 的 统一 性 荡 然 无 存 。 而 且 , 者认 为 , 具 体 方 面 , 酒 驾驶 笔 在 醉
《 法修 正 案 ( ) ( 案 ) 危 险 驾 驶 罪 行 为 方 式 上 限 制 的 过 死 , 且 刑 八 》草 在 而
的 行 为 即使 造 成 非 常 严 重 的 后 果 也并 不一 定 符 合 以 危 险 方法 危 害
公 共安 全 罪 的犯 罪 构 成 , 践 中 的做 法 有 违 罪刑 法 定 原 则 ; 果 以 实 如 交 通肇 事 罪 处 罚 又 难 以做 到 罪 责 刑相 适 应 。 ( ) 酒 驾 驶 不 等 于 以 危 险 方 法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一 醉
配 置 的 刑 罚 过 轻 , 出 现 危 害 结 果 的 情 况 下 未 作 出规 定 , 在 不 合 理 。 在 存 笔者 建议 , 在 危险 驾驶罪后 增加一 款 , 在 出现 危 害 结 果 配 置 更 为 严 厉 的
刑 罚 , 达 到 解 决 现 有 刑 法 与 司 法 实践 矛 盾 的 目的 。 已 【 键 词 】 酒 驾驶 ; 险 ; 险 性 ; 为 评 价 关 醉 风 危 行
以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罪 与交 通 肇 事 罪 的 主要 区别 便 是 前 者 是 故 意 犯 罪 , 者 是 过 失 犯 罪 。我 国 刑 法 学 界 一 般 认 为 以 危 险 后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中 的 “ 险 方 法 ” 观 上 必 须 与 放 火 、 炸 等 危 客 爆 行 为 具 有 相 当 性 , 观 上 必 须 有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的故 意 。醉 酒 驾 车 主 引 起 交 通 事 故 的 情 况 比较 复杂 , 能 一 概 认 为 凡是 醉 酒 驾 车 造 成 不 严 重 的 交 通 事 故 就 认 定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就 具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故 意 , 现 实 生 活 中 大 多数 醉 驾者 往 往 对 事 故 是 不具 有 故 意 的 , 家 而 大

交通安全中醉酒驾驶入刑的探讨

交通安全中醉酒驾驶入刑的探讨

交通安全中醉酒驾驶入刑的探讨
马尧禹
【期刊名称】《时代汽车》
【年(卷),期】2022()23
【摘要】自2011年醉驾入刑开始,醉驾驾驶机动车被纳入刑事惩罚范围已经超过十年时间。

经过这十余年的严格的执行,醉驾入刑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酒驾、醉驾的不良之风得到有效遏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罪也逐渐成为了我国的“第一罪”,这对我国的社会治理与司法资源都造成了额外的负担。

按照现阶段醉驾入刑带来的成果,醉驾入刑不应当废除。

但是也可以看到醉酒入刑的司法适用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则主要探讨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这十余年来产生的现实问题进行反思。

通过对立法,司法上的一些建议。

试图在法律专业意义与民意朴素情感中找到平衡。

【总页数】3页(P190-192)
【作者】马尧禹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关于刑法修正案(八)中醉驾入刑制度之探讨
2.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浪漫主义思维——以醉酒驾驶入罪为切入的反思
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终生禁驾"条款有关
问题的探讨4.“吸毒驾驶”入刑及其关键问题探讨--以醉酒驾驶作风险比较和刑事侦查作操作考量为视角5.醉酒驾驶入刑的规制效果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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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视角分析

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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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口 年 3月 ( ) 01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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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
从 原 因 自由行 为理 论 的视 角分析
耿佳宁
摘 要 针对醉酒驾驶肇事行 为的罪责评价问题,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鉴于 目 前的三种主流观点都不
于 醉酒 驾驶 肇事行 为 的罪责 评价 问题 的广 泛讨 论 。最 高人 民法 罚或减轻 , 将无 以维持 社会秩序 , 在刑事 政策上 自非所宜 。。 ”他在
院在孙 伟铭案宣 判之后 于 20 年 9 l 09 月 1日发布 了《 最高人 民法 这 里所 要提 示 的信 息是—— 理论 上 的空 白或者 说缺乏 理论 指导 院关 于醉 酒驾车 犯 罪法律 适用 问题 的意 见》 以下简 称 《 ( 意见》 , 的刑事 司法 是危 机 四伏的 。追究 造成 我 国醉 酒肇 事罪 责评价 之 ) 首 然而 各种 理论争 议 、 意见分 歧并 未消 弭 。 对于争 议焦 点— —刑法 困境 的原 因, 当其冲 的正是我 国刑 法关于 原因 自由行为规 定的 应当 如何评价 醉酒驾驶 发 生事故后 再次撞 人行为 , 的学者支 持 不完 善 。 有
的 争议 , 原因主要 在于法 院在评 价此行 为时忽 略了行为人 醉酒 责任主 义原 则 。用严 格责 任来解 决原 因 自由 行为的 责任基 础 问 其 后辨 认和控 制能力均 发生 障碍 的客观事 实 , 在这 种情况下对 于故 题 。 () 3 主张 责任主 义原 则的例 外 。将 原 因 自由行为作 为 “ 责任 意 和过 失的简 单判 断本身 就是 不科学 的 。 现代 医学表 明 , 轻度 醉 与 行 为同在 ” 原则 的一种 例外 。 限于 篇幅 和考 虑到 国内外学 者对

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的法律建构

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的法律建构
第 l 8卷 第 1 期
V0. 8 No 1 11 .

州 大学学 Nhomakorabea报
J un l f h uUnv ri o ra o ies y o Ez t
21 0 1年 1月 J n2 1 a .0 1
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 的法律建构
钱 雄 伟
( 州职 业 大 学 传媒 系, 北 鄂 州4 6 0 ) 鄂 湖 3 0 0
3以交 通肇 事 罪处置 因酒 驾 、 车等危 险 驾驶 . 飙
六 次会 议上 提请 审议 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f 》 八)草案 , 案规 定 , 道路 上醉 酒 驾驶 机 动 草 在 车 的 , 者在 道 路上 驾驶 机 动 车追 逐竞 驶 , 节 恶 或 情 劣的。 处拘 役 , 并处罚 金 。也就 是说 , 险驾驶 罪将 危 醉酒 驾 车 、在 城 镇高 速飙 车等 严重 危 害公 共 安全
裨益。
关键词 : 险驾 驶 ; 危 罪责刑 ; 法律 建 构
中图分 类号 : 2 .2 D9 4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9 0 (0 ) 1 0 3 - 3 10 —0 42 1 0— 0 30 1
2 1 年8 3E , 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 十 0 0 月2 十 l
以危 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 罪 ,该罪 三年 有期 徒刑 的起刑点 又偏高 。
的刑 法 修 正 案 ( ) 案 , “ 险 驾驶 犯 罪 ” 款 八 草 对 危 条 进行 了再 次修 改 , 一步 加 大 了对 醉驾 、 车 等危 进 飙 险驾驶 行 为的惩 罚力 度 。根据 最新 的修 改 , 醉酒 驾
摘 要 : 险驾驶 入 罪的 民 f 呼声 E高 , 危 . - j l 学界 、 司法界 的论证 日臻 完善 , 关立 法工作 也进入 了实质 审 相 议阶段 , 于相 关立 法草 案的规 定过 于粗 疏 , 鉴 故有 必要 对其进 行 罪责刑 的 法律 建构 , 以期 对 完善 立 法有所

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之主观方面

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之主观方面

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之主观方面【摘要】通过对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三个实践案例,全面剖析三罪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行后的争议焦点,我们应当深刻理解三罪的主观方面理论,并正确运用于司法实践。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严刑峻法面前,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笔者试做以下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1.孙伟铭案、胡斌案、侯光辉案之争议焦点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斌交通肇事罪、侯光辉危险驾驶罪从案情上看,都是醉酒或超速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而三个案件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却截然不同,前两个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我国刑事立法还未将醉酒和超速驾车的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因此孙伟铭案和胡斌案在社会上和法学界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以孙伟铭案、胡斌案为例,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直接决定了其构成的罪名的不同,这无疑成为了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孙伟铭案四川省高院在众多媒体的关注下和压力下,其判决有失公允,定罪量刑存在错误。

伟大的法学家卢梭曾说过,“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只考虑民众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1]司法、执法都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不能为追求一时的舆论公平,而以表面个案的公平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而动摇法治的根本,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绝非幸事。

孙伟铭案四川省高院的定罪理由归纳起来有三点:第一,孙伟铭无证驾驶并多次违章;第二,孙伟铭醉酒驾驶;第三,孙伟铭严重超速并逆道行驶。

四川高院从这三方面阐述了定罪的原因,并借此论证孙伟铭主观上是故意。

但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较来看,前者系结果犯,即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该罪。

后者系危险犯,所谓危险犯是指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然采取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根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在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交通管理不严格、交通文明水平较低的地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相对较轻,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者较小财产损失,判处拘役、没收或者罚金;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交通管理严格、交通文明水平较高的地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相对较轻,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者较小财产损失,可以判处拘役、罚金;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其次,根据危险驾驶罪犯是否具备自首、得益程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也可以对量刑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加重。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愿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起到积极作用。

得益是指犯罪后能够通过积极退赔、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方式,能够降低犯罪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有真诚悔过态度,能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并积极改正的情节。

同时,根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也会对量刑进行适当的加重。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轻伤1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或者致人死亡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造成严重损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多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或者在飙车、逆行、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驾车时使用手机等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中进行危险驾驶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上述情节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与危险驾驶罪量刑相关的因素,比如犯罪主体的前科情况、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方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作者:————————————————————————————————日期: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法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张爱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要: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关键是刑法意义上实害结果的判断问题。

抽象危险犯的范围总是比具体危险犯广,具体危险犯无法包含抽象危险犯的所有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并不完全同一;抽象危险犯的规定包含了实害犯的规定所没有显示出的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亦非完全相同。

以此来看,危险驾驶罪不论是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还是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都是一种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界限;竞合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4)03-0195-06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率远远高于其他新增罪名。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正确解决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就成为刑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其中,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与竞合,便是目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澄清的疑难之一。

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之间存在严格的界限,如何正确框定各自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也可能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产生竞合,对此,《刑法修正案(八)》虽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该条款只是明确了该罪与相关犯罪竞合时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则并未言明,由此产生了想象竞合犯说、法规竞合说等诸多学说的争议;而不同的竞合形态,法律效果并不相同。

行政法与刑法之立法协调与适用衔接问题研究——以危险驾驶罪为视角

行政法与刑法之立法协调与适用衔接问题研究——以危险驾驶罪为视角

行政法与刑法之立法协调与适用衔接问题研究——以危险驾驶罪为视角袁宏山【摘要】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危险驾驶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立法协调及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衔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能将所有具有危险性的机动车驾驶行为不加区分地一概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应当符合刑法干预适度性的原理,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不足.应从完善刑罚体系的高度,将包括剥夺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人的驾驶资格等限制犯罪人享有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活动的资格刑的刑罚种类纳入我国的刑罚体系当中.【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年(卷),期】2017(033)004【总页数】4页(P88-91)【关键词】行政法;刑法;协调与衔接【作者】袁宏山【作者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一)危险驾驶行为的表现形式综合各国和地区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道路交通运输活动实践,危险驾驶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类型。

第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即驾驶者在符合醉酒标准的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酒精,亦称乙醇,对人的中枢神经具有兴奋和抑制作用,醉酒后的驾驶者相对于正常状态而言对危险或紧急状况的判断和反应速度变慢,侥幸、冒险心理增强,肇事率升高[1]73。

因此,各国和地区普遍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之内予以规制。

第二,严重超速驾驶。

这类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超过限制速度50%以上甚至更高的速度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导致驾驶者控制机动车及遇有突发状况的避让难度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第三,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吸食毒品与醉酒一样都会刺激大脑中枢神经,使人的控制能力减弱甚至丧失,在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突发的紧急情况,行为人由于反应速度减慢,以至于无法有效应对,因而行为人在此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故的概率就会显著增高。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 一

二、 危险 驾驶 行为 的定 ・分析 陛 危 险驾驶 行为 , 指 以足 以危害 公共安全 的手段 驾驶机 动车 是 的行 为, 括但 小仪 限于酒 后驾 驶、 包 醉酒 驾驶 、 无证 驾驶 、 路飙 道 车、 强行超 车 、支 u 毒后驾 驶、 J 疲劳 驾驶等 严重危 害公共 安全 的高度 危 险性 驾驶 行为 。 交通 肇事 罪是 指违 反交通 运输 管理 法规 , 而发 生重大 事 故, 致人 重伤死 亡或 者 公私财 产遭 受重 大损 失的 行为 。 主观 方面 交通肇 事罪行 为人违 反道路 运输法规 往往 是故意 列危 害 结果是 过失 的; 客观 方面交通 肇事罪 必须要 有行 为导致重 大事 故, 致人 重伤 、 死亡或 者使 公私财 产遭 受重 大损 失的结 果, 能构 才 成 犯罪 , 明显 的结果犯 。 是 以危险方法 危害 公共安全 罪是指 使用与 放火 、 决水 、 炸 、 爆 投 放 危险物质 等危 险性相 当的 、 够 同时造成不特 定 的多数人 多人 能 死亡 或者 公私财 产广泛破 坏 的其 他危 险方法 , 危害公 共安全 的行 为 。主 观方面 , 以危险 方法危 害 公共安 全罪 的主观 方面 是 故意 : 客观 方 面 ,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公共 安全 罪是危 险犯 , 即只要 行 为人 实施 的犯罪 行为足 以导致 重大危 害公 共安全 的结果 的发生 , 但并 不要 求 危害 结果一 定发 生 。 耍 果说 胡斌 、 志刚 以交通 肇事 罪获刑 , u 魏 显示 了司法 机关 在 对 危险 驾驶 行为进 行法律 定 刑 的“ 保守” 态度 , 么 , 那 张明宝 以 “ 以危 险方 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 被判 无期 徒刑 , 在一定 程度上 则 示 了司法机 关相 对“ 进” 激 的态度 。 司法 理念而 言 ,保 守” 就 “ 自有 “ 守” 保 的道理 ,激进 ” “ 山有“ 进” 激 的考 虑一 前者主 要基于 严格恪 守现有 法律 规定 , 以维护 现有 法律秩 序 ; 后者 当然并 非要违 反现 有法律 规 定 , 并非要破 坏现 有法 律秩 序 , 更多地 注意 到 丁现 也 但 有法律 对违 法犯 罪 行为约束 失 效、 惩治 乏力 的困境 , 更多地 考虑 到 了现 有法 律框 架 能否适 应越 来越 突 出的社 会变 化 的 问题 。 但 在现有 的法律 框架下 , 对这些 危险 驾驶 行为惩处 能否做到 罚当其 罪 ?刘 于交通 肇事罪 , 主观方 面交通 肇事罪 行为人 对危害 结果 是 绝对地 反对 其发 生 , 然 是过 失 : 危险 驾驶 行为人对 于危 害 结 而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当前危害公共安全的最普遍的行为之一,但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

而对于醉酒等处于危险状态下进行驾驶的行为人,由于没有出现法定后果,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处理此类情况,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然威胁到公共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专门针对此类行为设定具体条款,即危险驾驶罪。

文章以危险驾驶罪提出为论述中心,逐步展开并深入分析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线,以及论述危险驾驶罪与易混淆的罪名之间的界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界定;行为;主观过错;交通肇事罪一、危险驾驶罪的入法过程施杰作为“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在为孙伟铭辩护时就曾提到,孙伟铭的行为在当时现有的刑法规定下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虽造成严重后果,但在裁判时我们仍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维护刑法权威保障当事人权利。

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孙伟铭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违公平,处罚过轻,这就说明我国关于刑事立法还应该进一步完善。

正是此事件促进了危险驾驶罪的确定。

在2010年的“两会”期间,施杰向大会递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在此提案中他提出应增设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条款。

同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工作启动。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发展状况以及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对刑法进行修改,使之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此次对刑法的修改是继1997年后又一次有着重要意义的修改,醉酒驾车等相关内容作为刑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工作部分,此草案于2010年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1]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八)》经表决后通过,也就意味着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受法律的明确条款规制。

二、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定(一)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认定标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在域外立法例中也有所不同。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一、背景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驾驶者自身的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及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对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需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案侦查1. 要对涉嫌醉酒危险驾驶的案件依法立案,根据相关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需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流合作,获取相关现场勘查、证据检验和鉴定,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针对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侦查机关要做好技术侦查工作,通过对涉案车辆的行驶轨迹、速度等数据进行分析,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证据确凿1. 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上。

对于醉酒驾驶案件,需要获取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在取证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证据的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在后续审理过程中出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失实的情况。

四、法律适用1. 在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要严格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合理明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依法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利益。

五、审理程序1.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其辩护权,确保庭审公正。

对于涉及车祸伤亡的案件,要及时安排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评定,确保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进行公正解决。

2. 在涉及醉酒驾驶的案件中,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为后续的判决、执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教育预防1. 除了依法打击醉酒危险驾驶行为,还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等。

危险驾驶罪是指醉酒驾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其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大多数人并不是特别的清楚。

因此,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供大家了解。

▲一、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认定危险驾驶罪应注意什么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2、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2.19•【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目次一、《意见》制定背景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四、关于刑事追究五、关于办案程序六、关于综合治理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研究——以醉酒驾驶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研究——以醉酒驾驶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研究——以醉酒驾驶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近年来,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以及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增多,危险驾驶罪成为了司法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

其中,以醉酒驾驶为代表的危险驾驶罪,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凡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留或者罚金:(一)饮酒、醉酒后驾驶;(二)在公路上违法竞驶、超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危险驾驶行为;(三)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故意不悬挂号牌;(四)运载危险物品违法载人的。

”然而,在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其界定、量刑等问题也备受争议。

因此,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帮助司法实践科学、公正地适用法律。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以醉酒驾驶为视角,探讨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包括界定、量刑等方面。

旨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的分析,提出合理、科学的有关问题解决方案,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1.研究内容(1)醉酒驾驶及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的调研。

(2)醉酒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区别,以及其适用的具体情形等方面的分析。

(3)案例分析,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况进行考察,提出对于危险驾驶罪界定的建议。

(4)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及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探讨。

2.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法律、法规、案例等相关资料,了解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应用。

(2)案例分析法:选取一些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例,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况进行考察。

(3)统计分析法: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对危险驾驶罪的现状进行概述,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资料。

四、研究意义本文以醉酒驾驶为视角,对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有助于:(1)促进危险驾驶罪适用规范化、科学化。

(2)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减少危险驾驶事故的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均衡

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均衡

第34卷第2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4 No.2 2013年2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eb.2013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均衡张 健(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 要: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处刑问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检视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在定罪准确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到罪刑均衡,以实现刑法的规范价值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罪刑均衡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3)02-0165-03一问题的提出与解决思路《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其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第2款”的内容过于笼统,从而导致其明确性不足,而法规范的明确性是确保其准确适用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第2款”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结果时,如何适用“第2款”的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准确定罪处罚,仍然存在疑问。

这类问题的存在,和现有立法规定的内容有直接关系。

在立法之初,为了解决造成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曾有学者建议借鉴日本刑法典的立法规定,创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1]P10-15其实,“第2款”的适用问题主要在于:当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从而准确定罪处罚。

对于此,当务之急并非表达对现有法律的不满和质疑,毕竟“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2] P 3-15当为的是找寻“第2款”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所在,并力求探究其解决之道。

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是明确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研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构成其 他犯罪。

毕竟,“第2款”的内容明确了定罪处罚原则,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最新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来看,在我国行为人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是处拘役,同时还要并处罚金。

但因为对拘役刑的刑期一般规定为1-6个月,所以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通常就是在1-6个月之间判处拘役。

要是行为人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话,这样的行为就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当然除此之外危险驾驶罪还包括了一些其他的情形。

既然此时构成了犯罪,那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接下来,为大家提供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

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观方面不同。

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最后,量刑上不同。

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危险驾驶罪的本质、构成与界限(一)抽象危险犯的定位及对我国刑法的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途径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途径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通说,危险驾驶罪本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本条文在一定意义上鲜明地拓展了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言为定。

[1]14以行为形成的危害形态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

危险犯又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该犯罪无需以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为要件,法官在适用时,就个案判断行为人是否造成对象处于实质的危险状态。

反之,抽象危险犯是立法者将对于法益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方式直接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法官只需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推定危险的存在,是经验性的结果。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立法者认为具体危险犯的行为本身还不足以代表典型的危险,所以附加“致生危险”为确认其危险的客观要件,来限制其处罚范围。

[2]抽象危险犯的设立,通说认为是针对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回应,从而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化。

1986年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著名的“风险社会”理念并建构了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的来源不是基于无知的、鲁莽的行为,而是基于理性的规定、判断、研究、推论、区别、比较等认识能力,它不是对自然缺乏控制,而是期望于对自然的控制能力能够日趋完美”。

[3]26现代社会风险的滞后性、突发性和超常规性使得一旦发生风险将酿成难以控制、估量的侵害后果。

2021年全国共发生途径交通事故238351起,死亡67759人,因酒后驾车导致的死亡人数年均增长7.3%。

[4]23我国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侵害的反应和报复,还有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重大任务。

“因此,从社会安全的角度,立法者应将刑法的防线向前推置,这是历史的必然,是每一个公民、团体、社会、国家无论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应面临的矛盾。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危险驾驶罪审讯事件2010年4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在某市区重要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和一人死亡。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李某在加塞插队的过程中高速行驶,在迅速切入左侧道时与行驶中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出租车失控撞上了人行道,造成多人受伤。

一名行人不幸被撞倒,并在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

案发后,警方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通过对李某的血液化验发现其体内含有大量的酒精含量,超过了国家法定的醉酒驾驶标准。

警方将李某移交给法院,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起诉。

2010年6月18日,该案在某市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方指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

他们通过现场勘察、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加塞插队,并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法庭上,目击证人们逐一作证,证明了李某的危险驾驶行为。

一位行人表示,当时他看见李某的轿车加速并试图插队,结果导致与出租车发生碰撞。

出租车司机证实了当时他行驶正常且没有超速,而李某突然冒然插队,使他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最终导致了事故。

而李某的辩护律师则试图辩解称,事故很可能是由于出租车司机的操作引起的,因为他在驾驶时不停变道。

但通过目击证人的证言与事故现场勘查,法庭认定李某的驾驶行为明显不当,并且其醉酒驾驶的行为更加加重了他对交通安全的威胁。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判决他有期徒刑五年,并吊销其驾驶证五年。

此外,李某还需向事故受害者及家属共赔偿损失10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例,涉及到醉酒驾驶、超速行驶以及违规插队等多项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在公共道路上具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酒后驾驶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行驶速度过快并插队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明显危险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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