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一、民法总则的概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对民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系统性、完整性的总述,具有统领和约束作用。
对于理解我国民法体系的框架、原则和基本规则至关重要。
二、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和灵魂,它承担着对未来制定的各个分编、分章的指导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总则也是判断具体案件的原则性依据。
三、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分析1. 法律适用在民法总则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特别是关于不以过去或者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颇具争议,需要认真分辨和理解。
2. 民事主体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非常细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其中,法人的成立、存续和终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难点。
3.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两项概念,对其界定准确与否在实践中非常具有关键性。
需深入理解其规定和适用。
4.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是要认真理解自愿、真实和合法等原则,在具体情况下判断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5. 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尤其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在实践中常有争议,需要透彻分析。
四、民法总则解析中的难点在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例如不以过去或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法人的成立和终止、行为能力的界定等。
针对这些难点,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答。
五、结语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和灵魂,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中的规定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各类民事案件至关重要。
希望通过本文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对民法总则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的重点及难点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第146条解释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46条解释是什么?第146条解释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虚伪表示的情形非常多见:为降低税负,当事人故意低报交易价格;为回避人情,把赠与作为买卖;为逃避强制执行,债务人把财产虚伪交易给第三人。
▲一、民法总则第146条解释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这一条是移植大陆法系民法而来的。
在现实生活中,虚伪表示的情形非常多见:为降低税负,当事人故意低报交易价格;为回避人情,把赠与作为买卖;为逃避强制执行,债务人把财产虚伪交易给第三人。
最为常见的,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名为典当,实为借贷”。
也有的称为“阴阳合同”,“阴合同”为真意,“阳合同”为假意。
司法实践中多以“名为××,实为××”的范式进行处理,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
这种处理范式既欠缺法源依据,对“名为××”的效力也一般不做评价,不敷使用,迫切呼唤形式法的出台。
趁这次民法总则起草之际,规定了虚伪表示,填补了法律空白,可谓意义重大、居功至伟。
▲二、适用要件理解《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需要注意一下几点:(一)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均没有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效果意思,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出发,认定为无效,符合当事人的“真意”。
比如,当事人为降低税负,把买卖合同确定的100万元的交易价格,低报为60万元,并造了一份60万元的合同,办完了契税手续。
当事人并没有受60万元价格拘束的意思,该合同无效。
(二)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双方虚伪表示的情形,可能没有隐藏行为,也可能包含隐藏行为。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当然有效,也不当然无效。
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
2017年 3月 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一章第 146条首次 规定了“通谋虚伪表示”,① 表明法律行为制度 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谋虚 伪表示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重要类型之一,在 比较法上得到广泛的规定。② 《民法总则》的颁 布,意味着 学 界 对 于 相 关 制 度 的 研 究 应 从 “立 法论”转 向 “解 释 论 ”,逐 渐 构 建 总 则 法 教 义 学 的框架,从而为基本的教义原则和解决方案不
从功能上看,通谋虚伪表示与合同的解释
规则发生部分的重叠。在通谋虚伪表示之中, 当事人隐藏的合意有时在合同文件中有所体现 (以赔偿 保 证 书、相 反 证 书 或 附 加 信 等 不 同 形 式出现),这 只 有 通 过 解 释 才 能 够 具 体 确 定。 例如,当事人出于商业安全的考虑而在合同中 使用了“电脑”一词,以至于其他人在查阅合同 文件时,并不知道此物品涉及敏感的商业上的 新设备,这既可视为虚伪合同,也可以看成是当 事人用 特 殊 意 义 的 语 言 表 达 其 共 同 意 图。 因 此,有关虚伪合同的规则应与有关解释的规则 一样有相同的广泛的效力。⑤
通谋虚伪表示可以分为虚构行为与隐藏行 为。从《民法总则》第 146条的表述来看,该条 第 1款规定的是虚构行为,第 2款规定的是隐 藏行为。虚构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针 对行为的不生效达成一致,这又被称为伪装行 为或虚伪行为;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 希望其所制定的法律行为规则以外的法律行为 规则生效,虚伪表示的目的仅在于掩盖其所真 正希望作出的法律行为。③比较而言,虚构行为 的当事人只是意欲使表示不生效力,而隐藏行 为的当事人实际上建立了一种与表示内容并不 相同的新的法律关系。④如甲为避人情困扰,表 面上将房屋出卖给乙,但实质上进行的是赠与; 又如借名登记合同,虽然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登 记在名义登记人之下,但是隐藏的意思是:所有 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实质上仍为出名人。
【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无效规则的理解与学习
【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无效规则的理解与学习《民法典》第146条关于“通谋虚伪”无效的规定,是对《民法总则》第146条的全文照搬。
近年来,笔者在实务工作中,遇到过多起有关“通谋虚伪”问题的诉讼案件。
现将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所作思考梳理为本文,作为学习《民法典》的资料归纳。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143条-第157条,共15)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理解适用】一、对“通谋虚伪”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46条的学习与理解,可从该法律规范的两个特征方面展开:一是从概念性规范的角度进行理解;二是从裁判性规范的角度进行理解。
(一)《民法典》第146条是概念性及解释性规范。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其中,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即意思表示真实。
以此推之,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意思表示是虚假的,那么该行为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因而,与《民法典》第143条相对应,于是就有了《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可见,第143条与146条之间,具有逻辑的上承接关系。
(二)《民法典》第146条是裁判性规范及行为性规范。
首先,《民法典》第146条是行为规范,体现在其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和行为预期,它告诉我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作出的是虚假的意表示则为行为无效。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重庆2019年度全市法治理论知识学习考试网考复习资料(判断题篇)
重庆2019年度全市法治理论知识学习考试网考复习资料(判断题篇)一、判断题1、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2、公务员领导职务只能逐级晋升。
(×)3、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4、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5、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可视情况再给予处分。
(×)6、动议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必经程序之一。
(√)7、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8、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层级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9、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半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0、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1、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15、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但不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16、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中央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研究
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研究作者:焦自檬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05期摘要:《民法总则》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
采用通谋虚伪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或有效,伪装行为因不具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隐藏行为则因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可能有效。
本文针对通谋虚伪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效力重释进行研究,提供了通谋虚伪表示规定的完善方案。
关键词:通谋虚伪表示;《合同法》;《民法总则》一、通谋虚伪表示概述(一)通谋虚伪表示概念通谋虚伪表示亦称虚假行为、虚伪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最早出现于《德国民法典》117条:“向他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而虚伪地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虚伪行为,致其他法律行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适用关于该隐藏的法律行为的规定。
”通谋虚伪表示可分为两部分表述:其一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其二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相符合,即表面表示与隐藏行为。
表面表示指表意人和相对人共同作出的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行为,亦称虚伪行为;隐藏行为指隐藏在表面之下体现表意人和相对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二)通谋虚伪表示构成要件通说认为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有三:一、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
二、该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相符合。
三、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傅静坤教授坚持构成要件四要素说。
除上述要件还应当包括“表意人认识到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之间不一致。
”第一,关于“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要件。
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瑕疵分为两种:一种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另一种是表意人因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显然通谋虚伪表示属于第一种类型。
第二,关于“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要件。
通谋虚伪表示与单方虚伪表示的主要区别为“通谋”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为,单方虚伪表示指基于表意人一方的虚假表示,即沒有“通谋”或者没有相对人。
单方虚伪意思表示可分为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前者如单方抛弃动产的行为,后者如解除合同的行为。
福建省法宣在线福州市2019年度国家工作人员统一学法考试
福建省福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及考试平台满分题库1、(单选题)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B.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C.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协调的原则 D.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2、(单选题)《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A.自治区、自治县B.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C.自治区、自治州、民族乡 D. 自治州、自治县3、(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是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A. 地方各级人大 B.地方各级党委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4、(单选题)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单选题)监察机关经批准手续确定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以内有效。
A. 十五日B. 一个月C.三个月 D. 六个月6、(单选题)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A.审问B. 盘问C. 询问 D.讯问7、(单选题)某地级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规定,该法规不能创设(责令停业 B. 罚款C.没收非法所得 D.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A.8、(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是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公民基本权利 D.公民具体义务()。
A.国家根本制度B.国家根本任务C.9、(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A.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 宪法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D. 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11、(单选题)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Preven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a crisis.(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我国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初级阶段,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石,无论刑法还是民法,都应该在案件中起到良好的作用,适用大众的需求。
刑法大致已经日趋完善,但民法还有待推进。
若法律本身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就无法与人权很好的结合起来为人民服务了。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其行为是违反常规、无效的,此类法律行为有哪些?一起来看一下:我国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初级阶段,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石,无论刑法还是民法,都应该在案件中起到良好的作用,适用大众的需求。
刑法大致已经日趋完善,但民法还有待推进。
若法律本身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就无法与人权很好的结合起来为人民服务了。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其行为是违反常规、无效的,此类法律行为有哪些?一起来看一下: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定义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条文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对应的是《民法总则》第8条和第143条第(3)项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一般规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基础是,《民法总则》第7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当然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及答案(六套)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答案1、(单选题)《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B),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C.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2、(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D)承担。
A.个人财产B.部分成员财产C.集体财产D.家庭财产3、(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D)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六周岁B.十周岁C.十四周岁D.八周岁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B)应当与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B.清算义务人C.登记机关D.主管单位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C)。
A.适用之前纠纷处理案例B.适用社会公德,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D.适用国家政策6、(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A )。
A.公序良俗B.合法合理原则C.相关行政法规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D)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A.当事人,法律地位B.当事人,地位C.民事主体,地位D.民事主体,法律地位8、(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B)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C.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9、(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的内容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纠纷所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多了,不过我国立法人员也结合社会实践和相关的司法办案经验特修订了民法总则,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是可以参照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法条依法解决的。
由于民法总则的全文法条过多,具体内容就不给大家阐述了。
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内容?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其中,(1)(2)属于“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民通意见》与主流观点,该行为应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4)-(6)为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民事行为无效产生的法律效果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法律宣传练习题及答案
8、(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四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9、(单选题)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 )。
A.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B.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C.三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D.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6、(单选题)国家建立( )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A.一级与二级
B.中央与各地
C.中央与地方
C.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D.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D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 )组织制定。
A.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财政部门
D.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 )承担民事责任。
A.紧急避险人
B.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C.造成财产损失的人
D.相关监管单位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春季民法学补修课形成性考核一题目及答案
国开2020年春季民法学补修课形成性考核一题目1题干《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的有关规定。
选择一项:a. 合同法b. 债权法c. 合伙企业法d. 公司法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公司法题目2题干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3题干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选择一项:a. 登记机关b. 清算义务人c. 主管单位d. 利害关系人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清算义务人题目4题干《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选择一项:a. 民政部门b.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c.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d. 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题目5题干《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
选择一项:a.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b.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c. 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d.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题目6题干登报脱离父子关系能够产生亲属法上的效力。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7题干《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a. 公序良俗b.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c. 合法合理原则d. 相关行政法规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公序良俗题目8题干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承担。
选择一项:a. 家庭财产b. 部分成员财产c. 集体财产d. 个人财产反馈正确答案是:家庭财产题目9题干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旨在明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意义,规范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总则编共有十二章,涵盖了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为民事关系的发展和维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总则编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总则编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效力规定。
总则编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事项、意思、能力、表达等成立要件方可生效,同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和保护,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应当予以无效。
第四,总则编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规定。
总则编规定:合同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合同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合同履行应当诚实信用;合同的成立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合同变更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五,总则编规定了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针对不同民事主体的责任规定。
总则编规定:责任应当基于过错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对于过错行为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民事主体的责任规定应当分别适用,如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责任、商品质量责任等。
第六,总则编规定了民事事实认定和证据的规定。
总则编规定:事实认定应当以证据为基础,既可以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也可以用推定、借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七,总则编规定了民法典中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定。
总则编规定:民主主体享有一系列权利保护和救济措施,如请求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寻求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法救济措施,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4•【文号】法释〔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条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民法总则第149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49条的规定是什么?每个人都有做错事的时候,当我们做错事比较严重时,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时是要受到民事责任的。
但是,当做错事时是被别人欺骗的,我们本人是不清楚真实意识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对此我国法律也有关条文可参考,民法总则第149条就是有关这种情况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每个人都有做错事的时候,当我们做错事比较严重时,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时是要受到民事责任的。
但是,当做错事时是被别人欺骗的,我们本人是不清楚真实意识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对此我国法律也有关条文可参考,民法总则第149条就是有关这种情况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第149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更多相关法律法文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相关法文释义1、第146条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本条为新创条文,对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予以规定。
虚伪表示是指假的意思表示,双方都知道这个行为不生效且不会使它生效。
(2)本条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区别,该条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真实的。
虚伪表示的目的可能是规避公法上的义务,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低售价规避税费,或规避司法上的义务、法院的强制执行,规避金融管制。
《民法总则》第十条的理解适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的理解适用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依据本条,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民法法源至少有两个层次,即法律和习惯。
本条不仅规定了我国民法的法源,也规定了法源的适用顺序——有法律的时候必须适用法律,只有法律没有规定的前提之下,才可以适用习惯来做出裁判。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的法律的范围。
关于本条所指的“法律”的范围,大致有广义说1和狭义说2两种观点。
狭义说认为,“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即使扩张解释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也限于法律(狭义)明文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裁判依据的情形。
广义说认为,“法律”的范围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不排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广义说的理由如下:1.由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石宏副主任主编的释义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明确支持的是广义说的观点。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全程参与了《民法总则》室内稿及各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其工作人员的观点可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立法原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引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广义说的观点和我国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做法相符。
3.根据通说,“本条中‘习惯’的含义涵盖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之外的民事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由此可见,本条所指的习惯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并且法官在习惯的认定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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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下)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
法律适用
严容
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浙江余姚315400
摘要:《民法总则》中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虚假指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表达的意思并不是真实的,但做出与真实意思不同的表述,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被法律保护的,也就是无效的。
本文就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研究,从而提出具体操作规则以及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民法总则;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1-0243-01
作者简介:严容(1987-),汉族,浙江慈溪人,本科,毕业于烟台大学,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事法律。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过去对这种虚假的意思一般是通谋的虚伪行为,与现代的虚假行为意思不同,虚假行为的重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如果只是表达意思形式时,那么还是称为虚假或者虚伪更贴合其中表述的意思。
因此,虚假意思是指通谋的虚伪行为概念,也就是意思表述不同的情况。
虚假行为是指意思表述其中一方的虚假意思,这种情况下会构成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有效力瑕疵的一种类型。
一、虚假表示民事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意思表示瑕疵的区别
1.单方的虚假意思表示
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其中行为人向相对人表示虚假意思,而相对人认为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意思[1],这种情况下,也就是双方没有虚假意思而构成通谋,虚假民事行为也就无法成立,不适用《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保留真意或是双方中有一方虚假意思表示。
例如王某邀请李某欣赏自己收藏品,李某喜欢其中一个碗,然后王某象征性地做了赠与的表示,但内心不想送也认为李某会拒绝,但实际李某接受了,所以这种表示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李某知道王某的真实意愿,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赠与不产生法律效力。
基于以上,其中单方面的虚伪表示与虚假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单方面的虚假表示,不需要双方共同通谋。
而后者是需要双方都要有共通的虚假表示。
另外,后者双方都追求产生法律效果。
2.重大误解的表示瑕疵
与虚假民事行为不同之处就在于:双方之间不是故意要产生通谋,而是双方错误的认识情况而产生通谋,这种情况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前者重大误解产生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而后者虚假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3.意思和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等
有一位德国学者曾经表述,虚假的法律行为是指表意人与受领人达成统一时,不应发生法律效率的行为[2]。
另外,德国学者还说过大多数情况下的虚假法律行为都有可能是想欺骗第三方。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虚假法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欺诈是其中一方欺骗另一方,被欺诈的另一方对此是不知情的,也就不具备通谋。
而虚假行为的表示是双方对自己的真实表述意思都是很清楚明确的,这种具备通谋性,欺诈行为与上文中重大误解,有个相同之处就是行为都是可以撤销的,虚假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
(二)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规范的竞合
例如,夫妻双方协议假离婚,目的是要规避地区商品的限购政策,夫妻双方离婚后,这种情况就构成了虚假法律行为的通谋性,之后夫妻中其中一方想要与他人再婚的行为,这种情况就构成了夫妻双方中要结婚的行为人的欺诈行为。
因此,这种行为存在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也符合欺诈行为,也就符合《民法总则》中第146和148条的规定。
不同的法律条件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基于此,权利人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利益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法律条文。
二、虚假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民法总则》中第146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可否对抗第三人,但是在其他国家对此却有着明确的规定。
例如日本的《日本民法》其中第9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由于传统而做出的虚伪表示,法律效力是无效的,另外对第三人的善意行为不得对抗。
而我国《民法总则》中的第146条中的第一款就规定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无效的,因此也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对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并没有明确规定。
虽然就这个问题,很多国外学界中大都认为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但是由于这条法律条例的不完整而留下法律漏洞。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中第146条是我国首次针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条例,主要有以下集中特性:其一构成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有双方当事人。
其二,构成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互相通谋。
其三,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包含其他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基于以上构成虚假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有行为人两方以上的表意人,而且双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也不是其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双方当事人对虚假意思表示以及表达都存在通谋。
另外,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J].社会科学文摘,2018(3):74-76.
[2]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1):111-119.
[3]武腾.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J].清华法学,20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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