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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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2页.doc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2页.doc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四、民法的解释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平等原则四、自愿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公平原则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九、公序良俗原则ﻪ12第二章我国国家制度概要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体慨述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政体概述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五、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意义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四、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12。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页.doc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页.doc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四、民法的解释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平等原则四、自愿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公平原则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九、公序良俗原则12。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以以后客观上不确信的事实是不是发生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劳产生和消灭的约款。

二、条件的分类一、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只有在一个在以后是不是发生仍然不确信的事实发生的时候,才有效。

这种条件是延缓条件。

若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附延缓条件的,那么预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条件发生以后才发生,而且只能在条件发生以后发生。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绩。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能够附延缓条件。

前者例如,甲情愿出租餐馆给乙,但是要求乙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者最典型的确实是所有权附条件的转移行为。

二、解除条件:法律行为预定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产生,可是当解除条件成绩的时候,失去该效劳。

也确实是法律行为的继续有效取决于条件的不成绩。

3、不真正条件:条件必需是针对以后的,而且其是不是成绩是不确信的。

若是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显现所谓的“不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若是两边当事人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托于一个此刻或过去就已经决定了的情形,只是因为那个情形在行为实施的时候,还不为当事人所知,那么那个地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上不确信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劳的不确信状态。

例如当事人在下午3点的时候约定,若是今天股指上升了超过1%,那么我就购买某个物品。

这时其实有关的事实是已经确信的,只是他还不明白罢了。

那么这种情形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附加了“不真正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它应该依据的情形的显现与否来决定。

要么是有效,要么是无效。

4、纯粹的任意条件。

一个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纯粹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后来的意愿,若是他情愿将此行为宣布为有效那么有有效,若是不肯意,那么不受到约束。

典型的例子确实是:实验品生意。

纯粹的任意条件究竟是不是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成效如何?一样以为是这种约定与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吻合,因此是无效的。

若是一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他事后要进一步表示是不是对该合同表示同意,即决定合同应该是有效仍是无效。

《民法》考试大纲

《民法》考试大纲

《民法》考试大纲第一章绪论一、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住所。

二、法人法人概述、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法人的登记、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概述、合伙、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物、有价证券、智力成果、其他客体。

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代理概述、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三、诉讼时效和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

第五章物权一、物权总论物权概述、效力、类型、变动、保护。

二、所有权所有权概述与类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共有。

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四、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

五、占有占有的概念、种类、效力、保护、取得、消灭。

第六章债权总论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性质、发生原因,债的种类。

二、债的履行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债的适当履行。

三、债的保全和担保代位权、撤销权、保证。

四、债的转移和消灭第七章债权分论一、合同概述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合同的订立订立的程序、内容、解释。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使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使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202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2

202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2

202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202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一、判断题〔判断以下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字母B涂黑。

每题1分,共10分〕1.职务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创造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所有。

2.具有民事权利才能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3.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期限限制。

4.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可以作为商标。

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额。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那么是不特定的。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9.相邻____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10.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二、单项选择题〔以下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每题1分,共15分〕11.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A.有效 B.无效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有效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A.姓名权和声誉权 B.声誉权和经营权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声誉权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

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

对此,〔〕。

A.甲不得向丙恳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A.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

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B.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如结婚、离婚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但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否则为期限(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民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以意思表示的形式表现出来。

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题例】如甲与乙约定,甲父死亡之时,将房屋出租与乙。

双方的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A.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

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

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B.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20XX年民法辅导之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详解-fashuo.doc

20XX年民法辅导之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详解-fashuo.doc

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来的。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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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条件的分类与要件
(1)条件的分类:延缓条件(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肯定条件(积极条件)否定条件(消极条件)
(2)条件的要件:将来事实、不确定事实、合法事实、约定事实
(3)条件分类组合图示
①肯定、延缓条件:如, 就
②肯定、解除条件:如, 就不
③否定、延缓条件:如不, 就
④否定、解除条件:如不, 就不
(4)条件的自然成就, 否则, 适得其反。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

(5)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 视为未附条件或者行为无效
(6)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依性质不许附条件:如票据行为;撤销、抵销、承认、解除及选择权的行使等单方行为
②附条件有违公序良俗, 主要跟身份有关, 如结婚、离婚、收养, 收养关系的解除, 继承之承认与抛弃, 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与否认等
2、期限
条件与期限的区别――确定性
期限:必然到来
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考试大纲

《民法》考试大纲

《民法》考试大纲一、考试性质“高职升本科”考试是为选拔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应届优秀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而组织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民法》三、适用专业本课程考试适用于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

四、考试目的本次考试的目的主要是测试考生通过对民法的学习,能否认真准确地掌握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能否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问题。

通过系统的考试,考察学生是否具有本科学习的能力。

五、考试内容根据《民法》课程大纲的要求,并考虑高职高专教育的教学实际,特制定本课程考试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绪论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本章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

学习本章要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渊源、效力;了解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民法的任务。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是学习民法的基本线索和总纲。

民法问题说到底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

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概述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制度第五节住所第六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八节个人合伙本章是关于公民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知识。

学习本章要掌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掌握住所、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的内外部关系,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和责任;了解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据,监护的确定,住所的确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更换与撤换,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第一章总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一章总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一章总论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相关考点】票据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例题:1.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正确答案:C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

法律硕士民法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2

法律硕士民法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2

法律硕士民法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2一、判断题(判断下列结论的正误,每小题1分,共10分)1.民法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财产关系。

()2.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3.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均可主张撤销。

()5.表见代理不属于无权代理,它能够发生法律效果。

()6.我国民法所确定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7.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

()8.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的所有人之间。

()9.定金属于物的担保。

()10.商标权期满后有12个月的宽展期。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每小题1分,共15分)1.自然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其与被宣告死亡之前配偶的婚姻关系是:A.自行恢复B.不能自行恢复C.需办理复婚手续方能恢复D.如其配偶尚未再婚,则能自行恢复2.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用:A.准则主义凡放任主义B.放任主义C.行政许可主义D.强制主义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A.为无效民事行为B.为民事法律行为C,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如损害国家利益则为无效民事行为4.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6个月B.1年C.2年D.4年5.有名合同是:A典型合同B.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C.当事人约定有名称的合同D.有效合同6.如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A.6个月B.l年C.3个月D.1个月7.在行纪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不享有:A.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B.介人权C.留置权D.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8.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_____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1/5B.1/6C.1/3D.1/29.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A.可请求支付部分报酬B.不得请求支付报酬C.可请求支付居间活动费用D.不得请求支付居间活动费用10.下列不属于专利授权范围的是:A.新材料B.新工艺C.新的技术方案D.新的疾病治疗方法11.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A.50年B.作者一生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D.70年1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A.担保物权B.用益物权C.完全物权D.债权13.可以质押的权利有:A.著作人身权B.提单C.抵押权D.名称权14.下面对表见代理性质描述正确的是:A.是一种有权代理B.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C.属于委托代理D.属于法定代理15.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其保证为:A.连带保证B.一般保证C.无效保证D.由主合同债权人确定保证的方式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我国法律规定的转委托的条件有:A.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B.事先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C.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D.委托代理人、本人、受托人三方签订合同2.下面哪些合同无效?A.A和B订立了一辆赛车的买卖合同,但当时该车已经被盗B.9岁的甲将遥控玩具车以100元卖给8岁的乙C.中学牛刘荣与万兵在为争夺自己喜爱的女孩子而决斗之前D.钱某因错博输给意其6万元,因当时无钱而写下的欠条。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的话,该租赁合同即行解除,那么,甲的儿子调回本市的事实就是所附条件,它的成立是合同效力解除的根据。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惟有其所附条件具有相应的法律特点,应当符合特殊的法律要求,故应当注意所附条件的特性和种类。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

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知识点(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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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法律行为1.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如基于公序良俗的身份行为、基于法秩序稳定的形成权的行使、基于交易安全的票据的保证和承兑,以及继承或受遗赠的接受或放弃等不得附条件。

此类行为若附条件,则有的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如票据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有的仅条件无效,如票据的保证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视为没有附条件。

2.条件的含义与要求。

条件是当事人以附款的形式约定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将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的要求如下:(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2)条件应当是在约定时不确定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如果必然发生,则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如约定以某个人的死亡为条件,则应当解释为当事人所附为期限;但如果约定以某个人在某特定时间内死亡或不死亡,则可以成为条件。

如果必然不发生,其作为停止条件的,则法律行为不生效;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如甲、乙约定,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两万元钱给乙,该法律行为不生效。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具有意定性。

若法律规定了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则属于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所附条件不法的,法律行为无效。

如订立以雇员怀孕为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则为无效。

(5)条件不得与法律行为主要内容相矛盾,否则法律行为无效。

如甲、乙约定,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丙,则租给乙。

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2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2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感谢凯程教研室对本文重大贡献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看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1.延缓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如:“周日天晴即租公共汽车春游”,这里的“周日天晴”即是延缓条件。

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

2.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3.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肯定条件。

4.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否定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

20XX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XX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XX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答:概念和条件的法律特点)(一)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以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条件的法律特点: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2.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具有或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三)条件的种类延缓条件: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以条件的作用为标准解除条件: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肯定条件: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以条件的内容为标准否定条件: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内容例: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回国,甲讲终止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在甲的儿子回国之前,则该约定属于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一直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D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答)(一)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期限的特点: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三)期限的分类始期:在成立时暂不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以期限的作用为标准终期:在成立时即行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失去效力确定期限:当事人约定确切的具体时间为确定期限以期限的内容为标准不确定期限:当事人约定不确切的时间的,为不确定期限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所附条件和所附期限都具有未来性,但是条件是否发生时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例: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甲、乙约定,如果天下雨,甲就将一把雨伞送给乙B.甲、乙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合同自转移质物占有时生效C.甲、乙预定,如果甲不赌博,乙将赠给甲一把古扇D.甲、乙约定,如果甲将房屋出售,乙将自杀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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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
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来了解一下。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口决:飞来合伙)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与附期限的本质区别:必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一组是延缓条件(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肯定条件)和消极条件(否定条件)(△注意书上的例子)
附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
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

比如: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

(附条件)如果说下次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

(附期限的)
附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

比如书上的例子:甲乙约定甲把车借给乙骑,甲的儿子要用自行车时,乙即还车。

凡是以约定事实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肯定条件。

凡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否定条件。

明天天晴我就把车借给你。

(肯定)明天不下雨我就把车借给你。

(否定)意义不大。

合同法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比如:约定公司开业一年后还钱。

如果故意不开业,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和条件不同特点。

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要到来的。

期限的分类:1.延缓期限(始期);2.解除期限(终期)
书中例子:9月1日甲乙约定10月1日甲借给乙50万(始期)租赁合同中规定某年某月某日到期。

(终期)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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