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有何区别
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有何区别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的区别一、给付义务1、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
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2)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它主要包括: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
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二、附随义务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
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
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根据功能的不同,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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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是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等。
一、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是:(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
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三)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知识:(一)根据给付义务设定的目的,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
(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3)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三者的关系表现为:首先,附随义务完全不同于主给付义务。
其表现为:1,从义务的确定性上分析,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因维护合同依法当事人的利益需要而产生要求相对方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故附随义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关系类型的限制。
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
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依法约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一份合同中,有时候会有一些附条件和附属义务的条款。
这些条款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进行探讨。
一、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对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的一些特定条件。
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或者继续履行。
附条件通常涉及如下几个方面:1.时间条件:有些合同的履行需要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
比如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那么双方当事人只有在一年内履行合同,才能达成合法效果。
2.经济条件:有些合同的履行需要满足一定的经济条件。
比如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价格必须支付清楚,否则合同无效。
这样的经济条件保证了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3.条件限制:有些合同在履行时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限制。
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雇员必须接受特定的培训,才能继续工作。
这样的条件和限制确保了合同的履行按照双方的意愿进行。
附条件在合同中的作用是确保当事人达成一致,并防止合同的滥用和误解。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审阅附条件,并确保自己能够满足这些条件。
二、附属义务附属义务是指与合同主要义务相联系、随之产生的次要义务。
附属义务通常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
常见的附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保密义务: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接触到对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时,有责任保守秘密,不得披露给第三方。
这样的保密义务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个人隐私。
2.协助义务:当一方需要另一方提供协助时,另一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比如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证明或现场配合等。
这样的协助义务有助于确保合同按时、有效地履行。
3.调查义务:当一方怀疑另一方的履行能力或履行情况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信息。
这样的调查义务有助于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附属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补充和保护的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中的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使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客观的不确定的将来之事实。
其中最重要的是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给付,是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之间的请求的特定行为,合同法上当事人互相约定的给付内容是债的类型中最典型的给付义务类型。
对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功能不同
条件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设计的;民事法律行为往往是基于当事人对于未来的预期而进行设计的。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将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同法律行为的效力结合在一起,比如在延缓条件下,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在解除条件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停止发生效力。
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来说,其对于当事人的期待是确定的,在合同生效后需要当事人严格履行,以实现其已经设计规划好了的意图。
因此,在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时,其需要对造成对方当事人落空了的意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否确定上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不确定的,而履行义务则是确定的。
三、法律后果不同。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合同的附条件和附义务附条件和附义务是指在合同中新增的一些特定条件和责任,其存在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讨论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一、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定义附条件是指在合同的成立或履行过程中,为了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或实现特定目的而设定的一些附加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与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相关,有时也可以涉及一些特定的约束性条款。
附义务是指在合同中增加的一些特定责任,这些责任通常是为了强化一方的权益或实现特定目标而设定。
这些责任可能包括提供特定的服务、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赔偿等。
二、附条件和附义务的作用1.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可以帮助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够符合其期望和要求。
2. 约束合同的履行:附条件和附义务可以约束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对方的责任承担。
3. 实现特定目标:附条件和附义务有时可以用于实现特定目标或达到特定结果,对合同的履行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法律对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规定法律对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下面是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定:1. 符合法律规定:附条件和附义务在设定时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合法。
2. 协商一致: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应在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制加入或变更。
3. 公平合理: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共秩序。
4. 登记备案: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将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示性。
五、结语通过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内容、约束履行行为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合同当事人在设定和执行附条件和附义务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双方才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履行合同并维护各自的权益。
浅谈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1]
浅谈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律师:孙春来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及管理的加强,在买卖、服务等合同中付款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给付发票的诉讼日益增多,也出现了独立以给付发票为诉讼请求的民商事案件。
本文作者认为发票给付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
而根据从给付义务的可诉性特征,属于可以独立起诉要求履行的合同义务。
而给付发票这一合同义务与税务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使,亦不能作为同一法律关系认定。
较之简单的诉请给付发票义务方赔偿不开具发票给权利人损失的处理方式来看,发票给付义务的可以单独诉请履行,也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合同利益,避免因无法诉请履行而导致的双方当事人损失。
从给付义务是指为了准备、确定、支持以及完全履行主给付义务的具有本身目的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可得基于法定、约定或诚信原则而来。
事实上,除了典型的主要给付义务外,法律很少规定其从属给付义务,也无法将之一一列举。
因而从给付义务是根据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之本质而产生,债权人对债务人从给付义务的履行利益与主给付义务有同类价值时,从给付义务才成立。
从给付义务从性质上具有两重性,即从可否独立履行的角度看,与主给付义务相同,从是否可以决定债务类型的角度看,与附随义务相同。
属于实现债权人给付利益的给付义务。
那么,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有哪些区别呢?1、目的或作用的不用。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二者间区分的最重要、最清晰的基础乃在于义务的目的。
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
从价值取向来看,从给付义务旨在使得主给付义务得到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二者与给付的关联程度不同。
例如空调出卖人所负有安装的义务、交付设备合格证书的义务,因其目的在于给付利益的实现,当是从给付义务;而空调出卖人所负有的说明设备使用方面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警告设备使用者可能发生的危险或副作用的义务,因其目的在于相对人固有的利益的维护,则应当属于附随义务。
民事义务、责任及分类
民事义务及分类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相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
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行为的义务。
(三)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及分类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民事责任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5:民事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心论,后者是以行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 为中心论。
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4)意思表示的生效: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
效。
李瑞元观点:意思
(1)意思表示的构成:内心真意(信息+意向)、 表示的解释,分为
表示行为和外在意思(信息+意向)
两类,一类是有相
(2)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对人,另一类是无
①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相对人,都采用综
②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 合的解释方法,但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前 者 是 以 文 义 中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
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5)意思表示的解释: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 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 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 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 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或者未经对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民法: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伦理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对象。
民事权利: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按份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是按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招致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摘要: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交易标的为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交易双方办理完毕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完毕,合同主给付义务即履行完毕;现实中,大多数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目的是经营标的公司,因此,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有可能会担负其他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分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拟从现实的案例入手,厘清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主要几点区别,并就股权转让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转让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一、股权转让的现实案例导入有这样个案例:甲公司持有A公司90%的股权,后甲公司将持有的90%股权依法转让给了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A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后来,乙公司有部分股权转让尾款未向甲方支付,甲方催要无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方提起反诉,称其所委派的人员经营A公司过程中,发现甲方曾控制A公司经营并掌握着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资料,虽然甲方在股权转让时已经向乙方移交了大部分会计资料,但乙方认为仍有小部分会计凭证没有移交,其不支付尾款是因为甲方并未全部履行合同,甲方抗辩称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会计资料的义务,且会计资料已经全部移交给乙方。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全部移交A公司的会计资料假设甲方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之前,确实控制或占用A公司的公章、会计凭证和账簿资料,且没有向乙方全部移交,则甲方应当承担向乙方移交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探讨其合理性。
(一)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至少保存15年,A公司应当保存其全部会计资料。
公司存续期问,所有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在法定保存期内都具有使用价值,可以供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查阅使用,甲方若确实尚有部分会计资料不移交,将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带来障碍,这显然不妥;且若如本案所述,A公司不能全部掌握公司经营的所有会计资料,显然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中的附条件与附属
法中的附条件与附属法律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律通常会将一些条件作为补充规定,这些条件我们称之为“附条件”和“附属”。
本文将探讨法中的附条件和附属,并解释它们对法律的意义和影响。
一、附条件附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行为或权利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产生效力。
它们可以被认为是法律规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公正。
附条件的存在使得法律更具弹性,适应各种特定的情况。
附条件常见于合同法领域,在许多合同中,当事人会就某些具体条件达成一致。
例如,如果某人与另一人签订购买房屋的合同,合同可能会规定,只有在购买方按时支付全部房款后,房产所有权才会转移。
这里的支付全部房款是一个附条件,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这个条件的实现。
附条件的存在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确保当事人按照既定规则履行合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如果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可能会根据附条件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二、附属附属是指与某个法律行为或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附属通常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目标而设立的,它可以细化法律规定的内容,提供更具体的指导。
附属通常以辅助性规定的形式存在于法律条文中。
例如,在劳动法中,规定了雇主需要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附属,它对于雇主和雇员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附属的存在扩展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使其更具完整性和全面性。
它可以更好地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并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附属的规定对于相关方面的协调和平衡也至关重要,确保法律目标的有效实现。
综上所述,附条件和附属作为法律规则的一部分,对于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它们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并促使法律适应不同的情况。
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和遵守附条件和附属的规定,以确保我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并维护公正和秩序。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and making quick decisions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modern enterpris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导读: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产生的而依据不同;存在的范围不同;内容不同;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违反主给付义务,当然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履行。
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履行。
一、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1、产生的依据不同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2、存在的范围不同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而从给付义务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3、内容不同附随义务指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
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4、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附随义务因为不是对待给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随义务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而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合同义务之核心为给付义务。
在学理上,给付义务又被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前者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之义务,买方交付价金之义务。
后者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如买卖车辆合同中卖方交付车辆行使证或保险单之义务。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区别,争议较大。
学理上按照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标准,将附随义务分为独立之附随义务和非独立之附随义务,而独立之附随义务,便是前述的从给付义务。
依拙见,将从给付义务归入附随义务,人为造成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之交叉,无助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体系的构建。
而且,将从给付义务纳入给付义务之同时,又将其作为附随义务,本身就自相矛盾。
附随义务不应当包括从给付义务,以此为基点,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区别有三:其一,从给付义务之违反,债权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履行该义务,如出卖人不交付产品说明书,买方可以起诉要求交付;附随义务之违反,债权人则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其原因在于,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均属无有形物体包容之中的行为,不可强制。
其二,在特殊情形下,从给付义务之违反亦可导致同时履行抗辩和合同的解除,如出卖人只向买受人交付所购得的特殊机器,但却无特殊的使用说明书交给买受人,致使该机器设备无法使用,此时,买受人在对方未交付起关键作用的说明书之前,有权行使同时抗辩权拒付货款,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可主张解除合同。
然附随义务之违反绝对不能引起同时履行抗辩和合同解除。
其三,从给付义务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附随义务则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出具发票不构成买卖合同中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买卖合同中,对价关系的债务应该是出卖人的货物供给义务、买受人的支付货款义务,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发票是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合同附随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支付货款。
法律行为的附条件的概念
法律行为的附条件的概念
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是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的一项条件,其发生与否将决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
附条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相对效力附条件:相对效力附条件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附条件的实现或不实现。
如果附条件未实现,法律行为即使形成,也不会产生效力。
例如,一份合同约定在某一特定事件发生之后才生效,那么当这个事件发生之前,该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2. 绝对效力附条件:绝对效力附条件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附条件的影响,无论附条件是否实现,法律行为都会发生效力。
但是,如果附条件未实现,可能会导致法律行为的其他后果。
例如,一份合同约定在某一特定事件发生之后,当事人需要履行某项义务,但即使这个事件没发生,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当事人无需履行该项义务。
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制定或解释法律行为时,必须对附条件进行准确的约定和判断。
附条件的实现或不实现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买卖中的附条件与附义务
买卖中的附条件与附义务附条件和附义务是在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补充条款,用于明确交易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详细讨论附条件与附义务在买卖中的作用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一、附条件附条件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会发生变化。
附条件可以是某一事情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也可以是时间的到期或者某一事件的完成。
例如,买方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一份银行担保,否则卖方有权取消合同。
又比如,卖方需要在交付商品前进行质量检验,如果商品不符合约定标准,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附条件的设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法律要求附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公序良俗。
合同中应当明确附条件的内容、触发条件以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尽量避免模糊或不确定的附条件,以避免引发纠纷。
二、附义务附义务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履行的额外义务。
附义务通常与交易的特定条件、要求或者目的密切相关。
例如,卖方需要在交付商品时提供相关的配套设备或技术支持,买方需要在接收商品后支付额外的安装费用等。
附义务的约定通常是为了增加交易的灵活性,满足特定的需求或者实现特定的目标。
在约定附义务时,双方应当明确具体的内容、履行时间、履行方式以及相应的报酬或补偿。
特别是对于涉及技术支持、培训等附义务的情况,双方应当明确具体的内容和标准,以避免发生争议。
三、附条件与附义务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附条件与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附条件和附义务可以增加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是它们并不是对合同主要义务和权利的改变。
在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合同的真实履行。
如若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附条件或附义务,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
如果相关附条件或附义务的履行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约定受赠人履行消极义务与附条件概念不同
约定受赠人履行消极义务与附条件概念不
同
今日一申请人办理赠与房产公证,赠与合同中的第二条写到,赠与合同附条件如下:受赠人在受赠后八年内,不得将受赠房产抵押、出售,否则,赠与人有权收回房产。
此处是双方约定义务的性质,还是附条件的问题。
笔者倾向前者的说法,理由如下:一、附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
今日一申请人办理赠与房产公证,赠与合同中的第二条写到,赠与合同附条件如下:受赠人在受赠后八年内,不得将受赠房产抵押、出售,否则,赠与人有权收回房产。
此处是双方约定义务的性质,还是附条件的问题。
笔者倾向前者的说法,理由如下:
一、附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
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它意味着合同关系还存在,合同还在履行中成就条件后,发生的解除。
二、本案中是双方约定的受赠人要履行的消极义务,不得抵押、出售。
如果不履行这一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192条第三项)。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主任说的附条件是大概念,附义务是小概念,说得好,说得通。
附条件是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赠与合同是合同法分则规定的,说的有道理,我只是觉得说成约定受赠人的消极义务,好理解些。
民法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两者的意思是怎么样的?
No matter how ingenious calculations are in this world, people are not counted as oneself. In the world, it is impossible to escape the joys and sorrows. I wish to meet such a person, who would only be calculated by him inhis whole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两者的意思是怎么样的?导读:民法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两者的意思是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一、民法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两者的意思是怎么样的?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具体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各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兵民组织;依法纳税;等等。
附随义务是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
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附随义务的特点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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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中的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使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客观的不确定的将来之事实。
其中最重要的是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给付,是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之间的请求的特定行为,合同法上当事人互相约定的给付内容是债的类型中最典型的给付义务类型。
对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功能不同
条件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设计的;民事法律行为往往是基于当事人对于未来的预期而进行设计的。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将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同法律行为的效力结合在一起,比如在延缓条件下,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在解除条件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停止发生效力。
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来说,其对于当事人的期待是确定的,在合同生效后需要当事人严格履行,以实现其已经设计规划好了的意图。
因此,在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时,其需要对造成对方当事人落空了的意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否确定上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不确定的,而履行义务则是确定的。
三、法律后果不同
对于所附条件来说,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法律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条件成就后还需要进一步履行约定义务,从而进入到合同义务的履行上。
对于合同义务来说,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在具体分类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还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其所附条件的成就对于法律后果是有影响的。
而在履行给付义务上其分类对于法律后果的影响不大。
无论是主给付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分担给付义务的义务人均有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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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