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68541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
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一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由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少于5人时;2。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三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东会议的组织和进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股东会议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股东会议的组织、准备、召开和决议执行等事项。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拥有最高决策权。
股东会议以实际持股比例形成的表决权为基础,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告知股东。
第二章股东会议组织和准备第五条股东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召集。
第六条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不少于30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司公告、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所有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议的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成员选举、分红方案等。
第八条股东会议的议题提案应由股东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九条股东会议的材料准备应全面、准确,董事会应提供相关的文件、报告和决策建议等。
第三章股东会议的召开第十条股东会议应准时召开,未能按时召开应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股东。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应有董事会主持,负责主持会议的主席应当保证会议的秩序和公平。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应有出席股东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否则未能进行。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遵循股东表决原则,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将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写入会议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
第四章股东会议的决议执行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股东会议的决议执行,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和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如有需要,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可以被修订和调整,但应经过股东会议的再次决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条会议的召开1.1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1.2 股东会议的召集应在召开会议前至少十五天通过公司网站、报纸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参会方式等。
1.3 股东会议的召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条会议的主持2.1 股东会议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出席,则由董事会选举一名董事主持。
2.2 主持人应当遵守股东会议事规定,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会议的参与3.1 股东会议应当邀请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可以亲自到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3.2 股东会议应当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对于股东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和回应。
第四条会议的议程4.1 股东会议的议程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2 股东会议的议程应当包括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报告、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审计报告、股东提案等。
第五条会议的表决5.1 股东会议的表决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5.2 股东会议的表决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股东的表决权。
第六条会议的记录6.1 股东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表决结果。
6.2 股东会议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便于股东和监管机构查阅。
第七条会议的决议7.1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7.2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股东的权益。
7.3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第八条会议的解散8.1 股东会议应当在议程完成后宣布解散。
8.2 股东会议的解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公司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公司为了确保股东利益,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下面将介绍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会议召集
股东大会的召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全体股东发出召集通知。
召集通知应当明确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同时说明会议形式和投票方式。
二、会议议程
公司股东大会的议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项议题作出明确规定。
股东大会议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听取董事会报告和审计报告;
2、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3、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4、审议公司章程修订和重大决策;
5、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事项。
三、投票方式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方式有两种:手举和无记名投票、电子投票。
其中,无记名投票是以每股一票的方式进行的。
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投票或授权代理代表进行投票,但同一股东不得委托多人代理投票。
四、决议形成
在股东大会上,决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获得50%以上的出席股东的同意;
2、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获得超过2/3以上的出席股东的同意。
五、议事程序
1 / 2。
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登记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
第一条会议形式
股东会议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举行。
线上会议可使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线下会议则在指定场所举行。
第二条会议召开时间
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由董事会确定并提前通知所有股东。
在通知发出后,股东应尽可能安排时间参加会议。
第三条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由董事会制定,并在会议通知中给予所有股东。
议程应包括会议主题、讨论事项和决策事项等。
第四条准会议规定
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股东会议需达到法定或约定的召开人数。
2. 股东会议应有主持人,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3. 股东有权提出议案和发表意见,以参与会议的讨论。
4. 议事记录员应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过程,确保会议结果的准确性。
第五条投票决策
在股东会议上,大部分决策应通过股东的投票来决定。
一股一票原则适用于股东会议的投票程序。
第六条决议通知
对于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应及时将决议内容通知所有股东,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相关决议结果予以执行。
第七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保留与股东会议有关的所有记录,包括会议通知、议程、出席名单、投票结果等。
第八条修订与解释
对于股东会议事制度的修订与解释,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向所有股东通知。
以上为股东会议事制度的范本,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制定和执行股东会议事制度时,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股东会议事制度是指股东会议的组织形式、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股东会议事制度:
1. 召开方式:股东会议可以通过书面通知、邮件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召开,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2. 会议程序:股东会议一般包括开会、选举主席、确认参会人员、审议议程、讨论决策事项、表决等环节。
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和议程的顺利进行。
3. 出席权和表决权:股东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一般由股东持股比例来决定。
股东会议可以设立委托代表,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
4. 决策程序:股东会议一般采用多数表决制,即根据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来决定。
对于重大事项,可能需要多数股东的同意或特定比例的股东的同意。
5. 议事规则: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包括发言顺序、发言时间限制、讨论和辩论等规定,以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
6. 会议记录:股东会议应当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并由主席签署确认。
会议记录可以作为公司决策和追责的依据。
股东会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良好的股东会议制度可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执行能力。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的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议事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主席的职责1.主席应主持大会的开场白,介绍与会人员、会议背景及议程安排。
2.主席应确保会议安静有序,控制发言时间和发言内容,维持会议的纪律。
第二、议程安排1.在大会开始前,股东将收到大会议程的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安排。
2.通常的议程包括审议和批准上次大会的会议记录、审议财务报告、选择公司董事和监事、确定薪酬和津贴政策等。
第三、表决方式1.股东大会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保证股东们的表决意见得到真实和公正的反映。
2.如果有争议或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复杂的抉择时,可采取有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发言和提问1.发言和提问应基于议程内容,并遵循会议纪律,不得偏离主题或个人攻击。
2.发言和提问的时间应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会议进度的流畅进行。
第五、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员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包括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各位股东的发言提问内容。
2.会议记录应保存并归档,以备将来查阅。
第六、决议的通过1.许多决议需获得股东的多数同意,通常是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2.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例如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
通过这些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确保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同的股东大会形式和议题需求。
只有在遵循有效的议事规则下,股东大会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股东大会旳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旳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旳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旳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旳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旳职权。
第四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旳状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旳部分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旳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旳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旳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载明旳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旳召集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股东大会旳提案和告知第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旳主体包括:(一)企业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告知,公告临时提案旳内容。
除前款规定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告知中已列明旳提案或增长新旳提案。
3、《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是对公司股东会召集与议事的程序性规定,是对《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并不改变《公司章程》中的任何约定。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会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股东会工作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商业计划,对公司管理报告实行备案管理;(五)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和重大及敏感事项;(七)审议批准公司单项5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单项20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金融股权投资等投资事项;(八)审议批准公司发行债券,融资方案以及公司权益性融资项目;(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股权性资产处置、500万元(含)以上的实物与无形资产处置,对公司权益性金融资产处置实行备案管理;(十)审议批准公司不良资产核销;(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与赞助;(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审议批准变更公司名称、经营场所,设立、变更或撤销公司的分支机构,调整经营范围;(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种类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
第五条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部门”)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力。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单笔额度相当于公司净资产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他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关于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关于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建立对于保障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康运转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召开时间公司股东大会应于每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一般为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以总结上一财政年度的经营情况,并决定公司的运营方向和发展策略。
此外,在公司有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决策时,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应提前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参会。
二、议事内容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审议和表决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章程的修订等。
在进行议事前,应当提前向股东发送有关文件和资料,确保股东对议题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同时,在会议现场应当设有专门的议事秘书,记录会议的全部过程和决议结果,并将会议记录及时发送给所有股东。
三、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应当遵循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原则,包括表决的方式、表决时限、表决结果的确认等。
一般情况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保障股东权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确保股东在表决前充分了解议题的内容和影响,保证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会议纪律股东大会的会议纪律是维护会议秩序的重要保障,会议主持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议事程序主持会议,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在会议现场,应当禁止参会人员的无关谈话和干扰行为,确保会议的专注和高效。
同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尊重会议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发言和表态,不得擅自打断他人发言或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五、会议结果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布会议决议的结果,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报告义务。
对于股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公司应当认真对待,积极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社会形象。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________公司股东大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
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
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出席;董事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分为年会与临时会议两种。
每年1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________人)或独立董事少于________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六条董事长或者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代表为会议主席,负责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
第七条会议主席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股东关系、把握会议进程和组织起草会议决议草案。
第八条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各项材料,并于开会前10日发给股东代表。
同时要督促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汇报与各自相关议题的有关情况,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司章程》配套的三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配套的三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规范了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运营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而在公司章程的配套下,会议事规则则是公司内部会议的基本规范,旨在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有效达成会议的目标。
三会议事规则包括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三种规则。
首先,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内部最高决策机构的会议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议程确定、会议程序、表决方式等内容。
在会议召集方面,规定了会议的通知方式、通知期限等规定,以确保董事们都能够及时参与会议。
同时,议程确定规定了会议的议题确定方式,确保会议的议题明确、具有针对性。
会议程序规定了会议的召开程序、发言程序、提问程序等,以确保会议的秩序井然。
表决方式规定了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生效条件,以确保董事们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
其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会议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了会议召集、议程确定、会议程序、表决方式等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董事会议事规则相似,但在召集方式、表决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以适应股东大会的特殊性。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最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会议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包括了会议召集、议程确定、会议程序、表决方式等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确保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公司章程配套的三会议事规则是公司内部会议的基本规范,其制定旨在保障公司内部会议的顺利进行,有效达成会议的目标,保障公司各方利益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一、总则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透明和高效,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旨在明确股东会会议事流程、参会人员职责、议题提出及表决方式等事项,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和决策能够顺利实施。
二、会议基本原则1. 股东会会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会议召开和决策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会议应充分尊重各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会议组织与召开1. 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 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3. 股东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网络形式召开,确保所有股东能够方便地参加会议。
四、参会人员及职责1. 股东会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 股东享有表决权,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所负责的事项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回答股东的提问。
五、议题提出与审议1. 议题应由公司董事会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提出。
2. 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所有股东,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了解议题内容。
3. 会议中,各股东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
六、表决方式与决议1.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的原则。
2. 对于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于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等,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决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股东的意见,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记录与执行1. 股东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记录。
2.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表决情况等内容。
3. 决议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八、附则1.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投资类)股东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投资类)股东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的股东会议是企业重要的决策机构,旨在确保股东的权益和企业的经营管理。
在国有企业投资类股东会议中,股东代表在会上代表投资者行使权利和职责,制定决策,管理股权,监督企业经营。
为了确保投资类股东会议的有效运营,需要制定具体的会议事规则。
下面是国有企业投资类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范本。
一、会议召开1. 会议召集与通知股东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或执行董事召开,并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天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 会议时间与地点股东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
3. 会议材料股东会议的相关决议和议题将由召集人事先准备好,并在会议前向股东发出。
二、会议组织1. 主持人主持人应由召集人或股东会议决定。
2. 会议秘书会议秘书应由主持人或召集人指定,并在会议记录中记录会议内容。
三、会议权利和义务1. 出席权股东会议应邀请所有股东代表出席,但对于代表无故缺席的投票,按照出席的比例计算。
2. 投票权每个股东代表有投票权,每一投票代表对应一个股东,不得重复。
3. 表决方式投票表决可以通过口头表决、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
四、会议决议1. 决议安排所有决议将由出席的股东代表表决后被计算,并由主持人或会议秘书记录下来。
2. 决议通过决议应获得过半数的股东代表的通过,在股东会议上确立,且不能以远程方式进行投票。
3. 签名记录所有的决议都需要被手写并签名记录,并由主持人或会议秘书核对。
以上内容就是国有企业(投资类)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简单介绍,通过这些规则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确保企业的有效运作。
当然具体的规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公司股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第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法律顾问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形式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年度会议及半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年度会议可以审议以下议案和内容:(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二)审议监事会的年度报告;(三)审议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四)审议本年度财务预算预案;(五)审议上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六)通报监管机构对本公司的监管意见及本公司对上年度监管意见的执行情况;(七)审议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报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或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独立董事一致提议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信托企业管理方法》、《信托企业治理引导》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例、企业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履行权益。
企业董事会应该确实执行职责,仔细、准时组织股东大会。
企业全体董事应该勤恳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该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暂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暂时股东大会不按期召开,出现企业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该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时,暂时股东大会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构成,为企业的权益机构,依据法律、法例和企业章程履行权益。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单笔额度相当于企业净财产 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余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受权企业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改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改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赞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赞同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赞同企业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七)对企业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企业刊行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归并、分立、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十)对企业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企业股份事宜作出决策;(十一)改正企业章程;(十二)审议对于看管部门对企业的看管建议及企业执行整顿状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对于得益人利益实现状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招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招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原由不可以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1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运作方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年度股东会决议与临时股东会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必须载明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和表决的提案及会议议程。
第八条只有股东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才能代表股东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及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
股东会一般不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股东会职权第十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二)审批董、监事的任免;(三)决定董、监事的报酬;(四)审批董事会报告;(五)审批监事会报告;(六)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批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六)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八)制订和修订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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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
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
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及列席参加股东会的人员。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第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一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2.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二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
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
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
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十六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
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
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第二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
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更换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方式;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三十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
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
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
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