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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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分析
摘要:公平、效率和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这些基本价值检验着任何一项事业和行为的合理性,并成为支撑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更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将代表着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的公平、效率与秩序作为公司法的价值目标,强调人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发展,注重利益和负担分配的公允与衡平,是有其合理性的。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公平;效率;秩序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源自美国,迄今为止,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还未形成统一的理解。
从法律的角度审视,英美学者在探讨公司社会责任时所提出的公司责任概念,可以简化为四个:公司法律责任、公司道德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其中,公司法律责任与公司道德责任相对应;公司经济责任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对应。
具体而言,公司责任根据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分为公司法律责任和公司道德责任,前者存在于法律之中,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所认可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后者是寓于一定社会的道德和道德传统之中,未上升为法律规范,它反映的往往是较高标准的道德要求。
根据目标的不同,可分为公司经济责任和公司社会责任,前者主要以公司或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后者侧重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的公益为目标。
至于公司法律责任和公司道德责任之于公司经济责任和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笔者认为,这四个概念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叉包含的关系,并可由此关系得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
所谓公司社会责
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这种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1]。
1.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积极责任
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指的是“义务”,都是一个无可置疑的定论[2]。
我国法学界将义务视为积极责任,将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否定性后果看作消极责任,若以这种划分方法来看待公司社会责任,它显然是一种积极责任。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理所当然具有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只有公司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
如果我们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仅仅看作为公司对社会要求的被动接受而忽略了公司的创造性和能动性,那么就会出现承担社会责任的滞后性和补救性,所以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其自主行为,是公司在其自主选择之下的积极作为。
此外,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还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对公司遵守法律责任的补充,同时,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不断变化也要求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
2.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兼有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法律义务是以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的现实和潜在保证的义务。
法律对这种义务不仅在具体内容和履行上有要求,而且对于义务人怠于或拒不履行也有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和相应的法律补救
措施,因此它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即一种外在的约束。
道德义务是由义务人自愿履行、未经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
这种义务的内容存在于一定社会的道德意识之中,是法律义务之外对人们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因而它实际上是对义务人的内心进行约束。
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对社会负有的一种义务,兼有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内容。
我国有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极为丰富,既有强制的法律责任,也有自觉的道义责任”[3]。
3.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方与相对方具有特殊性
公司法中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特点,即在与公司组织体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本身通常并不是当事人。
但在通常情况下,公司本身作为法律拟制的社会组织而被赋予主体资格,依法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就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者。
在公司外部,公司所负的社会责任一般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以公司法人的名义承担。
但在公司内部,公司的重大事项除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均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形成公司的决议。
另外,在治理结构上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中,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其中主要是董事会事实上控制了公司的权力。
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者是公司本身和公司的控制者。
在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上,没有像一般的责任中相对应的特定权利人。
按照各国的通常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以公
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
所谓的“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的利益的相关者的构成部分,指的是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2]。
具体包括公司的雇员、公司产品的消费者、公司的债权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和环境、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受益者等方面的群体。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分析
1.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平观
一直以来,公平是人类恒久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因此,法律、经济、政治、哲学、伦理等学科都给予了高度关注。
“追求公平的价值目标,既体现于横断面的法律体系中,也体现于纵向的法制运转机制和过程中,更体现于人们的观念层次中。
”[4]一切社会规范形式,诸如法律规范、经济规范、政治规范、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都体现和渗透着公平理念,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
一方面,公平是法所追求的永恒目标,法是实现公平的可靠保障。
法的公平通常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法律内容的公平,即权利与义务设定与分配上的公平;第二层是指诉讼中的公平,即冲突和纠纷解决上的公平。
任何时期的法律在上述两个方面都应当符合公平理念的要求。
另一方面,经济关系决定和制约法所追求的公平。
人类所追求的公平内涵是运动的,它运动的轨迹归根结底是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
康德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
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5]。
公司社会责任坚持的社会正义观,与传统的公司股东利益观形成鲜明对照的正是其广泛的社会视角,公司社会责任把关注的焦点从过去唯一的股东利益转向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
在这一点上,公司社会责任与通过关注不同人的不同需要为己任的社会公平正义思想深深契合。
2.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平的实现
首先,承认和尊重人的主体性。
依照公司社会责任观念,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均是平等的公司关系主体,公司是各方利益相关者平等合作以满足和实现其物质利益的产物,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动都必须充分重视和维护他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允许他方当事人作为人的目标和目的价值。
公司社会责任认为公司以股东利润的最大化为发展目标,但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并非只是达此目标的手段,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平性就反映在它对人的主体性的承认和尊重上。
其次,平等对待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
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皆为公司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对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应当提供同等保护。
平等对待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所隐藏的逻辑是平等对待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和作为人的物质资本,具体体现了公平价值:在制度设计和权利义务的配置上,公司社会责任强调公司中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平等合作,承认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对公司权力的分享或对公司事务的共同参与,依资本的专用程度及由此决定的风险大小定夺资本的倾斜保护措施。
再次,重视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
公司重视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尤
其特别关注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公司社会责任公平性的最佳证明。
公司承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道德义务,无疑会对人类共同发展的公平事业产生极大的帮助。
在公司社会责任来看,公司本就负有法律义务维护劳动者、消费者和债权人等相对于公司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层面上提倡公司以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将这些利益集团的福利纳入考量,比如在顾及股东利益的同时,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增加消费者的剩余、减少债权人的风险和损失,乃至帮助残疾人员、从事慈善捐赠等,都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
1.公司社会责任的效率观
效率即效益,其最初的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也就是经济学家常说的“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6]。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的效率,包括作为制度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效率和作为行为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效率。
公司社会责任的效率观要求公司在采取行动时去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还要最大限度地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公司社会责任对效率的促进
首先,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
公司本质上是一个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特别合约,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之间产生相互依赖性是两种生产要素博弈均衡的结果,也是公司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达到的目标。
“现代企业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企业本身是一些不同资源的联合体,各种要素所有者之所以愿意走到一起组成企业,是想通过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来
共同协作创造出一种比任何单个要素的所有者‘单干’,更高的效率。
因此,企业的本质是各种利益相关者组成的联合体。
”[7]也就是说,在企业中,一些资源的价值依赖于其他相关的资源,依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持久合作,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机会主义行为都可能使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
所以,公司在决策时理应将股东利益和其他资源所有者的利益都纳入考虑范围。
只有先确认和维护各方主体的权利,才能为公司获得多方面的效率源泉。
其次,在公平价值的基础上强调对人力资本的尊重。
与传统的物质资本本位观不同,公司社会责任使人力资本的相对地位从隶属于物质资本的传统中得到了现代意义的提升,它强调对人力资本的尊重和保护,却又不贬低物质资本在公司中的作用,从而使得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越来越具有可能性。
公司固然要在商业活动中延长公司生命的存续时间,追求长期、可持续的利益,同时也应关注公司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加强开发能力,使公司的产品尽可能惠及多数人。
公司不应为短期投机的目的而设立,尊重人力资本是提高员工积极性、公司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
最后,有助于公司树立正确的效率观。
公司社会责任帮助公司树立以社会利益而非单纯以股东利益为追求的效率观。
在我国,建立这样的公司效率判断体系和效率行动指南已显得尤为迫切,因为目前对效率的判断标准是“以为所有者利润的最大化就一定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8]现代社会对公司的要求,已经从单纯的营利性组织发展到具有社会性使命。
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效率理念,可以改
善公司所处的环境,有助于自身形象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1.公司社会责任的秩序观
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据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人们追求秩序,是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目的。
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利己本能”与“合作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
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则必须以“社会化的法律”取代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
社会责任坚持的社会本位的秩序观正与此理论不谋而合,将社会本位秩序强调的“社会连带”、“社会统合”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转化到公司社会责任问题领域,就是要求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重视其成员以及周围环境主体的利益,实现和谐的共同发展。
2.公司社会责任对秩序的促进
第一,关注公众利益,促成良好的商事信用秩序。
社会资本要求人们习惯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并具有忠诚、诚实和可靠等美德,它不同于其他形式的人力资本,不可以通过理性的投资决策来获得。
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履行营利目标的时候,还要兼顾股东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实际上其他主体的支持与信赖就构成了社会资本。
一个社会一旦形成比较充分的社会资本,将大大增强商事信用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第二,促进公司与多方位的社会主体建立相关秩序。
公司社会责任揭
示了股东、雇员、顾客、供货商、社区等都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扩大了公司责任的相对方。
企业要在变幻莫测的商界中生存和发展,不可不满足不同相关利益人对公司的需求,为保护自身利益和改善社会福利而采取行动。
对相关利益人尽职尽责,就是尽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但是企业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满足所有相关利益人的需要,这就必须平衡与协调不同相关利益人的需求和利益。
公司社会责任以开阔的视野、明晰的思路,建立了现代公司与多方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网络,形成了以企业为核心的利益场,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到与社会各类群体利益相关的新规则上来。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作用与影响不断强大以及公司作为社会各种主体利益的联结这一属性的不断加强,公司法对公司的调整已经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国家“公”的意志对其活动与关系的渗入,其公法化的因素与属性日益明显。
而公司法一直以来被视为私法领域的部门法,正是由于公司法的这种特殊属性,在认识公司法的价值目标时,应该从具体的调整对象及处理的特殊利益关系来认识与把握。
所以,将代表着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的公平、效率与秩序作为公司法的价值目标,强调人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发展,注重利益和负担分配的公允与衡平,是有其合理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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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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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企业管理年鉴》编委会.中国企业管理年鉴(1990)[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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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11.
[7]马俊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7.
[8]张春霖.理解现实的企业——从玛格丽特·布莱尔的理论得到的一些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