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血液制品的管理是保证血液品质及血液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建立血液制品管理制度,是监管部门加强血液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血液供应机构规范运作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从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的内涵、制度体系、实施措施等方面,对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进行阐述。
一、内涵1、保证血液制品品质在血液制品加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要确保血液制品的品质完好且所包含的成分充足。
制定血液制品管理规范、定期组织质量监督和检查等,可以确保血液制品的品质和安全。
2、保证患者用血安全加强对献血者的筛查和检查,并对储存和运输过程进行规范,避免对患者的危害,提高输血过程的安全性。
3、提高血液供应机构的管理水平建立规范的血液管理制度,明确血液采集、加工、储存、运输等工作流程,提高血液供应机构的管理水平及技术能力。
二、制度体系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分为三个方面,即血液采集管理、血液加工管理、血液储存与运输管理。
1、血液采集管理血液采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范。
应促进政府、自发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做好血液捐献者的宣传、引导、认定和评估工作,对献血者应进行风险评估,严格筛查和排除不适宜献血者,保证献血者知情同意。
2、血液加工管理血液加工流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范。
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监测后处理等流程,加强技能培训与考核,完善记录报表并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血液储存与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的储存和运输保障机制,包括建设现代化储存设施和运输车辆,制定合理的储存和运输标准。
确保血液制品在整个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符合相关质量规范,以避免血液变质、受污染等问题。
在血液储存管理方面还需要确保血液保存环境的质量,保证储存的安全、有效。
三、实施措施建立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措施包括:1、建立建筑、环境等条件保障,包括储存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实现全程质量控制,确保血液配给的质量。
2、建立完善的标准流程和操作规范,全面贯彻“全程追溯”的原则。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摘要:一、概述血液制品的定义和重要性二、我国血液制品相关法规的演变三、现行血液制品法规的主要内容四、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五、违反血液制品法规的法律责任六、未来血液制品法规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正文:血液制品是指从人体血液中提取的各种生物活性物质,包括凝血因子、免疫球蛋白、血小板等。
它们在临床治疗、疾病预防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至关重要。
我国对血液制品的管理一直遵循严格的法律制度,本文将对我国血液制品相关法规进行梳理。
一、概述血液制品的定义和重要性血液制品是指从人体血液中提取的各种生物活性物质,包括凝血因子、免疫球蛋白、血小板等。
它们在临床治疗、疾病预防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至关重要。
二、我国血液制品相关法规的演变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血液制品法规体系。
从最早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管理条例》到《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再到《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
三、现行血液制品法规的主要内容现行血液制品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质量管理、原料血浆的采集和检测、制品的质量检验、经营企业的管理、临床使用的规定等。
四、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同时,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临床安全。
五、违反血液制品法规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血液制品法规的行为,如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血液制品等,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来血液制品法规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医疗需求的提高,血液制品法规也将不断更新和完善。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摘要:一、血液制品的定义和分类1.血液制品的定义2.血液制品的分类二、血液制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1.血液制品生产的基本要求2.血液制品的质量管理三、血液制品的监管法规1.国家相关法规2.地方相关法规四、血液制品的销售和采购1.销售渠道的管理2.采购渠道的管理五、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1.适应症和禁忌症2.临床应用规范六、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1.血液制品的安全性2.血液制品的有效性七、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1.监管部门的职责2.血液制品的召回和处理正文:血液制品是指从血液中提取、加工、制备的各类药品,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
血液制品的生产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国对血液制品的监管非常严格。
一、血液制品的定义和分类血液制品主要包括全血、血浆、血小板、凝血因子等。
根据制品成分和用途的不同,血液制品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二、血液制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血液制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要严格遵循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血液制品的质量管理包括原料血浆的质量控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成品的质量检验等环节。
三、血液制品的监管法规我国对血液制品的监管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此外,各地方卫生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四、血液制品的销售和采购血液制品的销售渠道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采购方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
为了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
五、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在临床应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临床医生在开具血液制品处方时,需要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遵循临床应用规范。
六、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血液制品在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应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
监管部门会定期对血液制品进行抽检,以确保其质量达标。
七、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我国卫生部门负责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置;(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1. 血液制品的采购(1)血液制品的采购由医院输血科负责,采购前需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血液制品供应商。
(2)采购血液制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
(3)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具有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
2. 血液制品的储存(1)血液制品应储存在专用冷库内,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血液制品的储存环境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防止污染。
(3)血液制品的储存时间不得超过有效期,过期或变质的血液制品应及时报废。
3. 血液制品的发放(1)血液制品的发放由输血科负责,严格按照临床需求进行。
(2)发放血液制品时,应核对患者信息、血型、交叉配血结果等,确保无误。
(3)血液制品发放后,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发放时间等。
三、血液制品的输注1. 输血科负责血液制品的输注工作,输血护士应具备输血技术操作资格。
2. 输注血液制品前,应进行严格的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确保血型相符。
3. 输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输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输注结束后,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输注时间、输注后反应等。
四、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处理1. 输注血液制品后,如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并立即通知医生。
2. 医生应立即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进行抢救,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 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输注时间、不良反应症状、处理措施等。
五、监督检查1. 医院设立血液制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 医院定期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引导医院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工作,确保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储备,保障患者的用血安全。
全部医院内使用和管理血液制品的相关人员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部分:血液制品库存管理2.1 血液制品储备计划1.医院应依据历史用血情况、患者需求和医院规模等因素,订立合理的血液制品储备计划。
2.储备计划应依照不同种类和血型的血液制品进行分类,确保库存的全面和充分。
2.2 血液制品库存监测1.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库存监测机制,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和统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血液制品库存监测的指标包含库存量、过期品比例、出入库情况等。
3.库存监测结果需要进行记录和分析,以便后续的储备计划和管理决策。
2.3 血液制品储存管理1.医院应依照相关规定设置特地的血液制品储存区域,保证其温度、湿度和安全性能满足要求。
2.血液制品应依照种类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避开混淆和交叉污染。
3.血液制品的过期品及时处理,不得使用和放入流通。
第三部分:血液制品使用管理3.1 血液制品使用申请1.医生在确诊患者需要用血时,应填写相关的血液制品使用申请表,注明患者基本信息、用血指征和用血数量等。
2.正规用血指征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2 血液制品发放和使用登记1.医院应设立特地的血液制品发放窗口,负责血液制品的领取和发放。
2.领取血液制品的相关人员在领取时需填写血液制品发放和使用登记表,记录相关信息。
3.医生在使用血液制品时,需在病历中注明使用的血液制品种类、血型、数量和使用时间等信息。
3.3 血液制品使用追溯1.医院应建立血液制品使用追溯机制,确保血液制品使用信息可追溯且可核实。
2.相关人员应妥当保管血液制品使用记录和相关料子,为追溯工作供应支持。
3.4 血液制品安全知识宣教1.医院应定期开展血液制品安全知识宣教活动,提高相关人员对血液制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的认得。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血液制品的管理,保障用血安全和患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血液中心和相关单位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的是从人体血液中提取的各种制品,包括全血、红细胞、血小板、白蛋白、凝血因子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合理、规范”的原则,加强信息化管理,保持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与临床使用紧密结合,加强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血液制品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应当加强员工的血液制品管理培训,保证员工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血液制品的采集和保管第九条血液制品的采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采集程序和要求,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采集血液时,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避免血液受到污染和感染。
第十一条采集后的血液应当立即送往血液中心进行处理和保管,确保血液制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血液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保管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冷链运输和储存条件,防止血液制品受到污染和损坏。
第十三条血液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和监测血液制品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使用血液制品时,应当严格按照临床需要和相关规定进行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控制数量。
第十六条使用血液制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术前讨论和审查,确保患者真正需要使用血液制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使用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使用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制品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临床医生和护士对血液制品管理的重视和认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是指针对血液制品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其他不良事件发生。
1. 血液制品的采集和筛查:规定了血液供应者的资格、采集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血液制品的筛查和检测要求,包括检测、抗体检测等。
2. 制品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血液制品的存储和运输要求,确保制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质量和有效性。
3. 制品的标识和追溯:要求对每一批次的血液制品进行标识,并建立相应的追溯体系,以便于追踪和处理问题。
4. 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规定了血液制品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要求,包括不良反应、事故和疾病传播等。
5. 血液制品的使用和分配:规定了血液制品的使用范围、使用
方式和分配程序,确保合理、安全的使用血液制品。
6. 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
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 培训和教育:建立培训和教育计划,提高相关人员的血液制
品管理水平和意识。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患者风险和医疗纠纷。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还有助于提高血液制
品的利用率和合理化程度。
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是针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在血液制品的采集、储存、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血液制品管理规定的内容:
1. 采集:血液制品的采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和采集操作规范,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储存:血液制品的储存需要符合相关的温度要求,例如冷藏或冷冻条件,以保证血液制品的活性和稳定性。
3. 运输:血液制品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工具,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受损。
4. 分配:血液制品的分配需要依据临床需要和患者的病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分配,确保血液制品的使用效果和供需平衡。
5. 使用:血液制品的使用需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内部的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血液制品的有效利用和安全性。
6. 报告和监测: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需要定期报告和监测血液制品的采集、储存、运输、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风险。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血液制品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会因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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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血液制品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行政职能部门。
三、血液制品使用原则1. 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且其他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2. 合理选择血液制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血液制品种类,确保来源合法性,禁止使用非法渠道的血液制品。
3. 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四、血液制品管理1. 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1)医院领导、医务部、输血科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管理工作。
(2)本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均由湖南省卫生厅指定的血站供给(本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3)输注前需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4)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 血液制品库存管理:(1)输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
(2)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过程等)。
3. 血液制品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五、人员培训与考核1. 从事血液制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2. 对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血液制品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3. 定期组织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提高血液制品使用和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医院医务部、输血科负责对血液制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执行。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卫 生 标 准 和 要 求 。 第十七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 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制度。 第十八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 告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原 料 血 浆 的 采 集 情 况 。 第十九条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第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 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 原 料 血 浆 。 第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 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 存 , 不 得 混 浆 。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 于 临 床 。 第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 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 及 合 格 的 一 次 性 采 血 浆 器 材 。 采血浆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 规 定 予 以 销 毁 , 并 作 记 录 。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 四 条 国 家 实 行 单 采 血 浆 站 统 一 规 划 、 设 置 的 制 度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 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 置 规 划 和 采集 血 浆 的 区域 规 划 , 并报 国 务 院 卫生 行 政 部 门备 案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6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 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成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
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
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携带的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
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
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
因此血液制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HCV)、艾滋病毒(AIDS.HIVI/2)、人类嗜淋巴细胞I/II型病毒(HTLV1/2),此外还有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HDV)、甲型肝炎病毒(HAV)、人类细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锥虫病、弓形体等。
2023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2023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____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血液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血液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血液制品,包括全血、血浆、冷冻血浆、血小板、红细胞等。
第三条血液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血液制品的生产应当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生产规范进行生产。
第五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血液品质安全控制体系,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血样检测,确保产品中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存在。
第九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追溯能力。
第十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产品的不良反应。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十一条血液制品的流通企业应当拥有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的药品流通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血液制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血液制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的存储和运输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血液制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血液品质安全控制体系,确保流通过程中不发生品质问题。
第十五条血液制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并及时报告和处理产品的不良反应。
第十六条血液制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追溯能力。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血液制品的医疗机构应当拥有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国家的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血液保存及管理制度范本
血液保存及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确保血液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血液的采集、储存、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保存要求1. 血液制品应储存在温度为2-8℃的专用冰箱内,确保冰箱内环境清洁、干燥、通风。
2. 血液制品应按照有效期限进行分类存放,先存先用,避免过期。
3. 血液制品的储存容器应完好无损,标签清晰可见,便于识别和管理。
4. 定期对储存血液的冰箱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
5. 建立健全血液制品储存档案,包括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储存温度等信息。
四、管理制度1. 血液采集(1)医疗机构应具备合格的采血设备和技术人员。
(2)采血前应认真核对患者信息,确保采集血液安全、合格。
(3)采血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2. 血液储存(1)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血液储存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2)血液储存室应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3)血液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血液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血液运输(1)血液运输工具应具备良好的制冷设备,确保血液温度稳定。
(2)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血液制品的运输要求,防止振荡、倾斜。
(3)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血液制品的运输要求。
4. 血液使用(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血液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血液安全、合理使用。
(2)使用血液制品前,应认真核对患者信息,确保血液制品与患者血型相符。
(3)输血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监督管理(1)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血液管理工作。
(2)输血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血液保存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3)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血液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血液管理水平。
五、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医疗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血液制品 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制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血液制品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血液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责任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生产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要求。
第八条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保证生产质量。
第九条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的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事件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相关的问题。
第十二条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跟踪回溯体系,及时查明问题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储存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储存许可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要求。
第十四条储存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储存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进行清点,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第十六条储存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储存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检测,保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八条运输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具备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的要求。
第十九条运输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保证血液制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运输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保证运输温度适宜,保证产品不受破坏。
血液制品有哪些_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血液制品有哪些_血液制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指的是针对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生产、采集、贮存、运输、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与安全性,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保障患者的用血需求,同时规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血液制品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血液采集与贮存:规定血液采集者的资质要求、采集操作的规范、采集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事项;规定血液贮存的条件、时间限制、标识与追溯等方面的要求。
2. 血液制品生产与质量控制:规定血液制品的生产流程、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人员培训与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规定血液制品的质量控制标准、检测方法与程序、不合格品的处理等事项。
3. 血液制品运输与分发:规定血液与血液制品的运输条件、包装要求、运输记录等方面的要求;规定血液制品的分发程序、分发记录、使用者的订购与使用等事项。
4. 血液制品使用与追溯:规定血液制品的使用要求、使用记录、不良反应的报告与处理等事项;规定血液制品的追溯制度、追溯记录、召回与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血液制品管理规定还包括血液制品的注册与审批、监督与检查、处罚与警示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和良好的质量。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血液制品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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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剂使用及分级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剂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适应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剂的管理制度
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医院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来源管理
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
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
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4)临床用血分级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规定:①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②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③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
可备血。
④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2、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要求。
(1)来源管理
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浆源医药产品。
药库设置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
需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2)分级应用管理
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临床使用人血白蛋白,需经过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