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法规-2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摘要:一、概述血液制品的定义和重要性二、我国血液制品相关法规的演变三、现行血液制品法规的主要内容四、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五、违反血液制品法规的法律责任六、未来血液制品法规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正文:血液制品是指从人体血液中提取的各种生物活性物质,包括凝血因子、免疫球蛋白、血小板等。
它们在临床治疗、疾病预防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至关重要。
我国对血液制品的管理一直遵循严格的法律制度,本文将对我国血液制品相关法规进行梳理。
一、概述血液制品的定义和重要性血液制品是指从人体血液中提取的各种生物活性物质,包括凝血因子、免疫球蛋白、血小板等。
它们在临床治疗、疾病预防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至关重要。
二、我国血液制品相关法规的演变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血液制品法规体系。
从最早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管理条例》到《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再到《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
三、现行血液制品法规的主要内容现行血液制品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质量管理、原料血浆的采集和检测、制品的质量检验、经营企业的管理、临床使用的规定等。
四、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同时,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临床安全。
五、违反血液制品法规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血液制品法规的行为,如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血液制品等,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来血液制品法规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医疗需求的提高,血液制品法规也将不断更新和完善。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摘要:一、血液制品的定义和分类1.血液制品的定义2.血液制品的分类二、血液制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1.血液制品生产的基本要求2.血液制品的质量管理三、血液制品的监管法规1.国家相关法规2.地方相关法规四、血液制品的销售和采购1.销售渠道的管理2.采购渠道的管理五、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1.适应症和禁忌症2.临床应用规范六、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1.血液制品的安全性2.血液制品的有效性七、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1.监管部门的职责2.血液制品的召回和处理正文:血液制品是指从血液中提取、加工、制备的各类药品,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
血液制品的生产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国对血液制品的监管非常严格。
一、血液制品的定义和分类血液制品主要包括全血、血浆、血小板、凝血因子等。
根据制品成分和用途的不同,血液制品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二、血液制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血液制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要严格遵循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血液制品的质量管理包括原料血浆的质量控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成品的质量检验等环节。
三、血液制品的监管法规我国对血液制品的监管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此外,各地方卫生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四、血液制品的销售和采购血液制品的销售渠道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采购方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
为了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
五、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在临床应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临床医生在开具血液制品处方时,需要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遵循临床应用规范。
六、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血液制品在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应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
监管部门会定期对血液制品进行抽检,以确保其质量达标。
七、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我国卫生部门负责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1. 血液制品的采购(1)血液制品的采购由医院输血科负责,采购前需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血液制品供应商。
(2)采购血液制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
(3)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具有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
2. 血液制品的储存(1)血液制品应储存在专用冷库内,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血液制品的储存环境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防止污染。
(3)血液制品的储存时间不得超过有效期,过期或变质的血液制品应及时报废。
3. 血液制品的发放(1)血液制品的发放由输血科负责,严格按照临床需求进行。
(2)发放血液制品时,应核对患者信息、血型、交叉配血结果等,确保无误。
(3)血液制品发放后,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发放时间等。
三、血液制品的输注1. 输血科负责血液制品的输注工作,输血护士应具备输血技术操作资格。
2. 输注血液制品前,应进行严格的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确保血型相符。
3. 输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输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输注结束后,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输注时间、输注后反应等。
四、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处理1. 输注血液制品后,如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并立即通知医生。
2. 医生应立即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进行抢救,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 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输注时间、不良反应症状、处理措施等。
五、监督检查1. 医院设立血液制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 医院定期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输血法律法规
输血法律法规输血法律法规一、国家法律法规1.1 血液管理法1.1.1 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管理法》第一章规定,血液管理旨在确保安全的输血,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1.1.2 第二章血液采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管理法》第二章规定,血液采供应遵守血液采供者的权益,确保采供操作符合安全规范。
1.1.3 第三章血液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管理法》第三章规定,严格控制血液的质量,确保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1.4 第四章输血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管理法》第四章规定,输血操作应遵循规范的程序,保证输血操作的安全可靠。
1.1.5 第五章临床用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管理法》第五章规定,临床用血应明确合理的指征和适应症,确保输血的必要性和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1.2 输血药品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输血药品管理法》规定,血液及其制品属于特殊药品,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3 传染病防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控法》规定,对于可能存在传染病感染风险的输血操作应进行相应的预防控制,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
二、地方性法规2.1 省(市、自治区)输血管理条例2.1.1 第一章总则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输血管理进行细化,保障当地公民的输血安全。
2.1.2 第二章输血采供管理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输血采供的管理进行规定,确保血液采供的安全和有效性。
2.1.3 第三章血液质量控制与监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血液的质控和监测进行规定,确保输血质量的安全和有效性。
2.1.4 第四章输血操作管理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输血操作的管理进行规定,确保输血操作的安全可靠。
2.2 市(县)血液采供管理规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血液的采供管理进行规定,确保血液采供的安全和有效性。
附件:1.血液管理法全文附件2.输血药品管理法全文附件3.传染病防控法全文附件4.省(市、自治区)输血管理条例全文附件5.市(县)血液采供管理规定全文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输血:将血液或血液制品通过输液方式引入患者体内,以满足疗效或病情处理的需要。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血液制品的管理,保障用血安全和患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血液中心和相关单位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的是从人体血液中提取的各种制品,包括全血、红细胞、血小板、白蛋白、凝血因子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合理、规范”的原则,加强信息化管理,保持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与临床使用紧密结合,加强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血液制品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应当加强员工的血液制品管理培训,保证员工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血液制品的采集和保管第九条血液制品的采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采集程序和要求,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采集血液时,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避免血液受到污染和感染。
第十一条采集后的血液应当立即送往血液中心进行处理和保管,确保血液制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血液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保管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冷链运输和储存条件,防止血液制品受到污染和损坏。
第十三条血液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和监测血液制品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使用血液制品时,应当严格按照临床需要和相关规定进行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控制数量。
第十六条使用血液制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术前讨论和审查,确保患者真正需要使用血液制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使用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使用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制品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临床医生和护士对血液制品管理的重视和认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2023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2023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是指由相关政府机构颁布和执行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以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安全性、质量、有效性和合规性,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
本文将聚焦于2023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血液采集与贮存、血液制品生产与质控、血液制品销售与使用等方面。
一、血液采集与贮存1.采集过程的规范:血液采集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医务人员进行,采样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详细信息,并告知其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
2.血液贮存条件的要求:血液须在符合规定的贮存设施中进行贮存,贮存设施应具备恒温、无菌、洁净等基本条件,并定期进行质量验证和监测。
3.血液供应链管理:建立健全的血液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血液从采集到贮存再到使用环节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二、血液制品生产与质控1.生产资质和环境要求: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资质,并建立符合GMP(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生产车间和设施。
2.制造工艺控制:制定严格的血液制品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
3.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方面,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4.药物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血液制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包括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储存条件等信息,以便于患者正确使用。
三、血液制品销售与使用1.销售资质和许可:血液制品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和资质,销售环节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流通环节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2.供应链管理: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血液制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使用环节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3.禁止违规宣传和虚假广告:禁止发布虚假的血液制品宣传和广告,确保患者和社会公众得到准确的信息。
4.临床使用的规范:医务人员在使用血液制品时必须遵循相应的临床指南和规范,确保患者用血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2023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对血液的采集、贮存、制造、销售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管理,旨在保障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安全和有效,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摘要:一、血液制品的定义与分类1.血液制品的定义2.血液制品的分类二、我国血液制品相关法规概述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3.《关于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1.企业设立的审批2.生产许可的申请3.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四、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1.原辅材料的管理2.生产工艺的规范化3.产品检验与放行五、血液制品的销售与使用管理1.产品销售许可2.医疗机构采购规定3.患者使用血液制品的条件六、违法行为的查处与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的查处2.法律责任的追究正文:血液制品是指通过生物技术或分离技术从人血浆或人血清中提取的具有治疗作用的药品。
根据制备方法和功能,血液制品可分为八大类,包括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等。
我国针对血液制品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以确保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其中,《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明确了血液制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关于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则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主要包括企业设立的审批、生产许可的申请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设立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的申请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
同时,企业还需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至关重要。
原辅材料的管理需确保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生产工艺的规范化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生产工艺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产品检验与放行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每一批产品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血液制品的销售与使用管理方面,企业需获得销售许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血液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公众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通常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和发布。
以下是部分国家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1.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血液制品的定义、分类、监管范围、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过程的监督、原料血浆的采集和检测、产品的检验和审批、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2.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该要求规定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维护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3. 《血液制品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血液制品的安全指标和检测方法,包括微生物学指标、化学指标、物理学指标等方面的内容。
4.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管理要求,包括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5. 《血液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管理要求,包括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法规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规范
血液制品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
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是针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在血液制品的采集、储存、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血液制品管理规定的内容:
1. 采集:血液制品的采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和采集操作规范,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储存:血液制品的储存需要符合相关的温度要求,例如冷藏或冷冻条件,以保证血液制品的活性和稳定性。
3. 运输:血液制品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工具,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受损。
4. 分配:血液制品的分配需要依据临床需要和患者的病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分配,确保血液制品的使用效果和供需平衡。
5. 使用:血液制品的使用需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内部的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血液制品的有效利用和安全性。
6. 报告和监测: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需要定期报告和监测血液制品的采集、储存、运输、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风险。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血液制品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会因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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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血液制品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行政职能部门。
三、血液制品使用原则1. 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且其他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2. 合理选择血液制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血液制品种类,确保来源合法性,禁止使用非法渠道的血液制品。
3. 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四、血液制品管理1. 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1)医院领导、医务部、输血科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管理工作。
(2)本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均由湖南省卫生厅指定的血站供给(本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3)输注前需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4)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 血液制品库存管理:(1)输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
(2)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过程等)。
3. 血液制品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五、人员培训与考核1. 从事血液制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2. 对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血液制品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3. 定期组织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提高血液制品使用和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医院医务部、输血科负责对血液制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执行。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3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血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血液安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液管理是指国家对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活动。
第四条血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血液安全、提高血液质量、促进血液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血液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促进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应用。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六条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规定和要求,自愿参加献血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献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担保献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对其进行相关健康评估和血液测试。
第八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献血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献血者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献血者的献血情况。
第十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献血者的血液测试,确保献血者的血液安全性。
第十一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补偿机制,合理安排献血者的献血时间和频次。
第三章采血管理第十二条采血过程应当符合医学伦理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采血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血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采血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采血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血过程的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十五条采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血液采集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和规范,保证采血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采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采血样品的标本制备和运输,保证样品的质量和时效。
第四章贮存管理第十七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贮存设施和设备,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贮存管理流程,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追溯和追责。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血液制品的采购与储存1. 血液制品的采购必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从具有血液制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货。
2. 采购血液制品时,需查验供货企业的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确保血液制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 血液制品的储存应设立专用库房,库房内温度、湿度等条件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确保血液制品质量不受影响。
4. 库房内血液制品应按照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便于查找。
5. 定期对库房内血液制品进行养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血液制品变质。
三、血液制品的领用与发放1. 血液制品的领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取。
2. 领用血液制品时,需详细记录领取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确保领用过程的可追溯性。
3. 血液制品的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血液制品的有效期得到合理控制。
4. 发放血液制品时,医务人员应核对患者信息,确保血液制品用于正确的患者。
四、血液制品的使用管理1. 医务人员在使用血液制品前,应详细阅读说明书,了解产品性能、适应症、禁忌症等,确保安全、合理使用。
2. 使用血液制品时,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3. 血液制品使用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输血反应。
4. 使用血液制品后,医务人员应将相关信息记录在病历中,以便于后续追踪和评估治疗效果。
五、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监测1. 医务人员应加强对血液制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情况,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对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应详细记录不良反应的症状、发生时间、处理措施及转归情况。
六、培训与宣传1.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血液制品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血液制品的认识和合理使用能力。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1.目的:目前血液制品资源有限,为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临床使用,保证临床应用安全有效,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各临床、医技科室。
3.定义: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包括人血白蛋白、人胎盘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狂犬病、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等。
4.内容:4.2.血液制品的购进验收保存:4.2.1购进血液制品,必须从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保障血液制品来源的合法性。
所购进的血液制品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血液制品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药库保存相关证明性文件。
4.2.2血液制品严格入库验收管理。
验收血液制品时必须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在来货运输储藏条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验收,并交保管员及时入库,做好验收记录,严格按血液制品的说明书要求贮藏条件管理。
4.3.血液制品的使用:4.3.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加强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的管理,促进、指导、监督、培训血液制品临床合理使用,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4.3.2严格掌握血液制品的适应证和禁忌症。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4.3.3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严格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实际状况制定给药方案。
4.3.4血液制品应单独使用,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禁与其他药品制剂混合配伍使用,严查药品有效期。
2023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2023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____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血液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血液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血液制品,包括全血、血浆、冷冻血浆、血小板、红细胞等。
第三条血液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血液制品的生产应当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生产规范进行生产。
第五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血液品质安全控制体系,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血样检测,确保产品中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存在。
第九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追溯能力。
第十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产品的不良反应。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十一条血液制品的流通企业应当拥有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的药品流通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血液制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血液制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的存储和运输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血液制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血液品质安全控制体系,确保流通过程中不发生品质问题。
第十五条血液制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并及时报告和处理产品的不良反应。
第十六条血液制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追溯能力。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血液制品的医疗机构应当拥有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国家的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新GMP标准规范-血液制品
新GMP 标准规范-血液制品第一章第一章 范围范围第一条第一条 本附录的规定适用于人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储存和运输。
第二条第二条 血液制品的管理还应符合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条第五条 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生产包括从原料血浆接收、入库储存、复检、血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的全过程。
第二章第二章 原则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由于生产血液制品用的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体(如HIV、HBV、HCV),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必须对原料血浆及其来源进行严格控制,必须对生产工序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病毒的去除和灭活工序。
第三章第三章 人员人员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血液制品相关法规和专业的知识。
第八条第八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化学、医学、药剂学、药理学等),至少具有五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并至少经过一年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实践培训。
第九条第九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医学、药学、化学等),至少具有五年血液制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血液制品定性、定量分析以及与血液制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验和检查工作,并至少经过一年血液制品质量管理的实践培训。
第十条第十条 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检验及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应接受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特别是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检验和其他相关人员应接种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疫苗(如乙型肝炎疫苗)。
第四章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厂房与设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他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血液制品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性
血浆蛋白分离纯化的工业化生产技术
血浆蛋白分离纯化的工业化生产技术
无菌灌装技术
巴氏病毒灭活和低pH孵放病毒灭活技术
三、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和病毒灭活
血浆相关病毒的概念
原料血浆筛查及检疫期管理
血液制品生产工艺去除病毒能力
血液制品病毒灭活/去除工艺
保证血液制品病毒安全性的其他措施
工艺技术应适应工业化规模生产,分离步骤力求简便、低消耗、高产出。如由Cohn’氏法改良后的Kistler和Nitschmann法工艺,白蛋白的收率由20g/L增加到27g/L;
分离过程最大程度地避免或排除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污染。如热原质检测、无菌检查等;
从血浆中可分离出多种蛋白质成分,符合血浆综合利用的原则。
150-180
+
DNA
+
-
甲型肝炎病毒(HAV)
27-32
-
RNA
+
-
丁型肝炎病毒(HDV)
28-39
+
RNA
+
+
人细小病毒(HPV)
18-26
-
DNA
+
+
克-雅氏病(CJD)
蛋白质源性的传染因子(朊蛋白-Prion Protein)
埃博拉病毒(Ebola)、西尼罗病毒(West-nile)、SARS病毒、禽流感病毒??
中国药典(二部) 药用辅料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中国药典(三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血液制品病毒灭活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原料血浆管理
其他原辅料管理
药品经营管理
药品生产管理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最新版)
目录
1.血液制品的定义和分类
2.血液制品的监管法规
3.血液制品的生产和经营许可
4.血液制品的质量管理要求
5.血液制品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正文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体血液中提取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制品,它包括血浆蛋白制品、凝血因子制品和红细胞制品等。
在我国,血液制品属于高风险药品,其生产、经营和使用都受到严格的监管。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血液制品的监管法规主要包括《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生物制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其中,《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则对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血液制品的生产和经营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
生产许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经营许可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经营血液制品。
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这包括原料血浆的采集、生产工艺的控制、产品质量的检验和产品的储存运输等环节。
对于违反血液制品相关法规的行为,我国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不合格血液制品的,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于造成他人损害的,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实用版)
目录
1.血液制品的定义和分类
2.血液制品的法规体系
3.血液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
4.血液制品的流通和使用
5.血液制品的监管和处罚
正文
一、血液制品的定义和分类
血液制品是从人类血液中提取出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制品,它主要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
血液制品的分类主要包括血浆蛋白制品、凝血因子制品和红细胞制品等。
二、血液制品的法规体系
我国血液制品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血液制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这些法规对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血液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
血液制品的生产需要遵守严格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生产过程主要包括原料血浆的采集、分离、纯化、灭活和包装等步骤。
质量控制则需要进行全面的检验,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方面的检验。
四、血液制品的流通和使用
血液制品的流通需要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包括运输、储存和销售等
环节。
使用血液制品的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五、血液制品的监管和处罚
我国对血液制品的监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主要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许可和监督检查,对经营企业的备案和监督检查,以及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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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作检验记录。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第三章) • 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省级药品监 督员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 原料血浆经复检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须通知供应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第三章) • 第二十三条: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 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 第二十四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
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定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
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 第二十五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使用有
血液制品的病毒灭活/去除验证
《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 导原则》
病毒灭活/去除验证
• 2002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 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包括: - 去除/灭活病毒方法的选择 - 常用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的评价 - 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的选择 - 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的验证 - 验证申报程序 •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资料审查、工艺确认与最终验证 • 指示病毒:与WHO规定一致
• 单采血浆站 1、单采血浆站应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采浆区域选择应保证供 浆员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2、单采血浆站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行政区划内; 3、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或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4、前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设区的市辖 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
2.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 监督和控制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 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 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要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要继 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 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 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 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 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血液制品的生产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药品必须按照国 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 产”,“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必须报原 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 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
5.物料管理: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 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能够确 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 6.生产管理:所有药品均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物料平衡、 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7.药品销售及不良反应报告:销售记录应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 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收回全部产品;退回产品及收回产品的处理程序 及其执行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8.自检与整改:企业自检执行情况;接受检查、跟踪检查的次数及发现缺 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9.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符合规定;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药品质量监控 状况。 10.曾经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
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 立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 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要 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 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血液制品病毒去除/灭活验证申报程序
原料血浆管理面临的新问题
• 2006年3月,卫生部等九部委发布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通知 - 管办分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 独立法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控股80%以上。 - 浆站与生产企业:母子关系,连带责任。 • 2005年12月16日,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
血液制品的质量管理
-----质量标准体系
• 国家标准
-《中国药典(三部) 2005年版》 :生物制品的国家法定标准。每
五年修改一次。国内企业生产的血液制品必须符合《中国药典(三部) 2005年版》 要求。
- 《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辅料质控标准(2000年版)》 SFDA标准
• 企业标准 --• 注册标准 申报标准
血液制品的技术法规体系
- 《单采血浆站标准》(卫生部) - 《中国药典(三部) 2005年版》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 《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
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2月27日发布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 第三十五条:血液制品、疫苗制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 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药品GMP认 证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 • 第四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 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24小时内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考标准 WHO、 USP、BP、EP
血液制品质量管理的关键问题
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
1.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
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的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情况及 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质量保证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 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成品处理等职责;具有对物 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决策等质量否决权。 3.质量控制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每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 采用的标准及方法符合规定;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如部分检验,其 确定原则;按实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接受委托方 的选择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4.物料供应商: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 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及执行情况;批准及变更供应商 的审批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资质 证明资料具有供应商印章;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应齐全、完整。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规定: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 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血液制品的质量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 第五章 物料 •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 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 良影响。 - 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原辅料、原液、半成品、成品必须严格 按照《 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辅料质控标准》 和《中国药典(三 部) 2005年版》进行检定。 - 《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辅料质控标准(2000年版)》是我国生 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所用主要原辅材料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和法定 的质量控制的最低要求。凡不符合该标准的原辅材料,不得投入 生产。
血液制品的质量管理
- 血液制品的原液、半成品和成品都必须按现行《中国药典》所规 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检定,凡不符合现行《中国
药典》所规定的生产工艺与质控标准所生产出来的原液、半成品,
不得分装成成品。 - 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原液、半成品及成品的生产和检定,还必
须严格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血浆的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第二十六条: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
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监督管理(第四章) •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 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和隐瞒。 •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 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 第三十二条: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 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