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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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日,记者再次来到这个血站。当记者提 出想看看一名“献血者”的身份证时,遭到了 拒绝。血站工作人员解释说:“‘献血者’不 愿意拿出来,我们也要保护他们的隐私。”尽 管法律规定一次献血采集量不得超过400毫升 ,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但是,记者 在暗访中发现,这个血站有明显的违规行为。 血站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进血量少、 用血量大,江苏的许多医院储血量不足,临床 用血紧张。也许,这就是为什么“卖血”能在 这个血站堂而皇之存在的原因。
许可项目开展采供血业务;
5.必须具备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 6.采集供应的血液必须满足一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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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规定:
必须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由血站注
册登记机关为批准起设置的人民卫生行政部
门,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心血
库采供血许可证》方可进行。
执业验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输血协会进行。
儿的。位于江苏六合县城北的红十字血站远近
闻名。据当地人说:“在最鼎盛的时候,‘卖 血’的人把血站挤得水泄不通。许多挂外地牌 照的汽车把‘卖血’的人从苏北、安徽甚至河 南那边拉过来。”今年8月1日江苏实行无偿献
血后,这个血站从城北迁到了城南,可前来“
卖血”的人照样络绎不绝。

为探个究竟,记者来到这家血站暗访。不 足30平方米的门厅内,有50多人等着“献血” 。几个提着茶杯的男女,见有生人进来,神情 颇为紧张,并一直盯着记者,连上厕所都有人 跟着“望风”。其实,“卖血”的事情,在当 地已是公开的秘密。在车站、街头,随时可以 打探到血的“市场行情”。六合及苏北、皖东 的一些农民,甚至把“卖血”当成了“副业” 。
第六讲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是生命之源,也是医疗抢救 中不可缺少的特殊物质,其功能和作 用是药物所不能取代的。随着血液传 染病的出现和流行,因输血而感染相
关传染病的病例越来越多,对人们健
康的危害甚大。
第一节 概述
一、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概念
(一)血液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 规定,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或成分血。
据血站提供的数据,仅六合县就有2000人左 右的“职业卖血队伍”。而一些不法分子充当“ 血头”,掌握当地的“卖血队伍”,利用临床用 血紧张非法牟取暴利。记者几经周折见到了一个 自称姓陈的“介绍人”,他开门见山地问:“你 是要买血还是‘献血’?”“要买什么血型的血 ?”“需要买多少?”记者以“朋友手术需要大 量用血”为名与其砍价,他说:“一瓶血(500 毫升)800元。现在手头的人血型不对,如确定 时间,你可以直接到采血现场,当场付钱拿血。 ”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辖区内 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血液质量委员和血液 管理监督员会对血站质量管理、血液质量进 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血液鉴定机构对血液质量进行监测。
二、血站执业管理法律规定
(一)执业 (二)采血
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录献血者姓 名、生日、血型、献血时间地点、献血量,采血 者签字,加盖采血转用章。 采血量一次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 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案例:如此采血实堪忧
图片中来自六合农村的这几名妇女等着“ 献血”。她们告诉记者,自己是瞒着家人来这
(三)供血
1、保证发出血液的质量 2、包装、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基本标准。 3、包装必须注明血站的名称、许可证号、献血者 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时间、有效期、血袋 编号、储存条件。 4、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采血预案。
(四)监督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 下去内血站进行监督管理。
(二)血液制品:
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质品。
(三)原料血浆:
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
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二、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的 基本法律原则
(一)救死扶伤、保障临床医学需要的原则
(二)保障献血员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的原则
(三)集中管理、统筹分配血液资源原则
三、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依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执业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采供血计划报告书;
规章制度;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实体要求
1.满足建筑功能和卫生学的要求;
2.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人员、技术力量;
3.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
制度、信息、财务、安全措施及其考核办法;
4.必须依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
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
1、程序要求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 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血站,应向所在 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 交以下文件:

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血站或者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姓名; 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令人不安的是,江苏省已发现病人经输血感 染丙肝的案例。在一些医院,病人在接受输血前 都须和院方签订一份协议,承诺“如因输血感染 传染病,医院概不负责”。 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 度。血站不以营利为目的。严禁血站对献血者超 量、频繁采集血液。对非法采集血液或非法组织 他人出卖血液等行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可依法 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血液生产与使用 管理法律制度
一、血站的设立
血站:不以盈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
血液,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分类: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设立审批程序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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