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_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3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血液管理,保障血液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血液采集、献血、储藏、检验、分析、输血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血液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液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安全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全社会积极参与献血活动,提高全社会献血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第二章血液采集和献血第六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献血:(一)有艾滋病、传染性肝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献血的传染病的;(二)有严重的疾病、手术后未恢复、刚刚生完孩子,哺乳期或孕期的;(三)有进行器官移植、血液净化、放射治疗等禁忌献血的医疗史的;(四)有药物依赖、酗酒、吸毒、有性活动方面的禁止献血的;(五)有精神病、残疾及其他不适宜献血的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保障。
第九条采集血液的器械和设备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且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
第十条献血者应当依法享有免费体检的权益,献血机构应当保护献血者的隐私权。
第三章血液储藏和运输第十一条血液储藏和运输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血液储藏应当根据血型、血红蛋白、血小板等指标进行分类、储存和保管。
第十三条血液储藏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环境,保证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对于血液存量低于一定数量的储藏场所,应当及时向上级血液管理机构报告并补充储藏。
第十五条血液运输应当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保温措施,确保血液的安全和正常温度。
第四章血液检验和分析第十六条血液检验和分析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血液检验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和试剂,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血液检验应当对血液的血型、血红蛋白、白细胞等指标进行检测。
血液科的规章制度
血液科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科的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血液科全部医务人员。
第三条血液科应遵循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人身权利。
第四条血液科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证书,严格执行医疗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五条血液科主要提供负责治疗各种血液疾病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贫血、白血病、血友病、血小板减少症等。
第六条血液科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七条血液科医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进修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血液科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医疗流程第九条患者到达血液科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检查和诊断,明确病情。
第十条根据患者病情,血液科医务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
第十一条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与患者和家属充分沟通,解释治疗方案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第四章医疗质控第十三条血液科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
第十四条医疗质控应当包括医疗过程和结果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医疗事故发生后,血液科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血液科应当及时进行赔偿和协商解决。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血液科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医疗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八条对于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血液科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消毒和无菌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清洁。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由血液科主任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医院血液保护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血液保护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院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相关血液保护工作,包括血液样本采集、输血治疗、医疗废弃物处置等。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医院血液保护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当配备专职负责血液保护管理的医务人员,负责具体的血液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当定期开展血液保护管理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血液保护意识。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血液保护管理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保护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机制,做到定期评估、量化考核。
第八条医院应当设立血液保护管理制度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第二章血液样本采集管理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样本采集的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采集过程安全、准确。
第十条医院应当定期对护士、医生等相关人员进行血液样本采集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样本采集质控机制,对采集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配备充足的血液采集器具和消毒器具,保证采集过程中的清洁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血液样本的存储和运输管理,避免交叉感染和样本变质等情况。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样本采集信息记录和追溯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输血治疗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输血治疗的管理制度,明确输血适应症和禁忌症,规范输血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输血前的筛查机制,对输血受血者进行输血前的相关检测和评估。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对输血过程的监护和观察,及时处理输血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输血后的追踪管理机制,对输血后的病人进行跟踪观察和评估。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建立输血质量追溯机制,对输血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追溯。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定期组织输血质量评估和疗效评估,提高输血治疗的质量和安全。
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血液质量安全,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制度,依法合规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应当遵循“防范为主、科学管理、依法合规”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整体规划、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血液安全。
第四条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应当依法保护献血者和受血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技术科研、信息共享,推动科技创新,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二章血液质量监控管理机构第六条血液质量监控管理机构应当是具有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
第七条血液质量监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监控人员和检测设备,确保血液质量监控工作科学、准确、及时。
第八条血液质量监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血液质量监控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对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健康宣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血液质量监控管理人员第十条血液质量监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血液质量监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血液质量监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保持敬业精神。
第四章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三条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包括献血者筛查、血液检验、献血者跟踪、受血者溯源等环节。
第十四条献血者筛查应当通过身体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排除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人员,确保献血者的健康。
第十五条血液检验应当采用严格的实验方法和操作规范,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献血者跟踪和受血者溯源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保证献血者和受血者的权益。
血液信息管理管理制度
血液信息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优化血液信息管理工作,保障血液信息的安全、准确和便捷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血液信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血液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安全可靠、隐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及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度,加强对血液信息管理工作的理解和重视。
第二章血液信息的采集与录入第五条血液信息的采集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血液信息的录入应当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血液信息的录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信息的清晰、明了。
第八条血液信息的录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个人隐私保护原则,确保信息的保密安全。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对血液信息的采集、录入等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血液信息的存储与管理第十条血液信息的存储应当遵循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信息的不被篡改和丢失。
第十一条血液信息的存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存储设备和空间,对信息进行定期备份和更新。
第十二条血液信息的存储设备应当设有访问权限和操作日志,对信息的访问和使用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十三条血液信息的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了解信息存储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血液信息的存储和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信息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血液信息的查询与使用第十五条血液信息的查询应当依据相关流程和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血液信息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
第十七条血液信息的使用应当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信息。
第十八条血液信息的查询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记录和审查制度,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血液信息的更新与维护第十九条血液信息的更新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血液信息的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是指在2023年制定的、对血液管理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血液管理是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因此,制定血液管理办法对于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确保血液安全非常重要。
以下为____字的血液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血液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液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生产、采集、加工、贮存、运输、使用以及临床血液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血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安全。
第三条血液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血液相关活动的组织、个人,包括血液中心、血库、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
第二章血液采集管理第四条血液采集活动必须符合医学伦理原则和血液采集技术规范,确保安全、有效、卫生。
禁止采集非法来源的血液。
第五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保证采集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血液采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采集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七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筛查,确保血液的安全性。
第八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血液采集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提高采集技术水平和管理质量。
第三章血液加工管理第九条血液加工活动必须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必须采用符合规范的设备和工艺,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血液加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保证加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血液加工机构必须对加工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条血液加工机构应当对加工的血液制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筛查,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血液加工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血液制品的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血液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四条血液储存和运输活动必须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必须采用符合规范的设备和工艺,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医院血液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管理工作,提高血液使用效率和质量,保障医院患者用血安全、合理使用、节约使用,维护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保障患者用血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医院所有涉及血液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科室和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医院血液管理制度包括临床用血和临床病理检验两部分,分别由临床科室和检验科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组织、协调、监督血液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的服务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医院用血指临床输血、临床检验用血,还包括成分血制品、派生血制品等。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受《血液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范。
第三章血液采供管理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立血库,持有相应的《临床用血单位使用医疗机构准入许可证》,采取多种血液资源保障措施,保障医院用血需求。
第八条血库应当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配备,提供质量稳定、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产品。
第九条血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时增加和更新用血单位的备案信息。
第十条血库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装备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确保血液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血库应当建立严格的血液采供检测制度,确保捐献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血库要与供血者签订血液捐献协议,并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经济激励。
第十三条血库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采供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血液来源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血库应当建立配血制度,严格按照医疗适应证和用血指征配血用血。
第四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当由专门机构(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临床用血指南,定期评估和更新临床用血产品的适应证和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临床用血单位必须有血液管理人员负责用血审核和用血指征的合理性审查。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使用血液产品前必须对患者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估,并对用血指征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八条临床用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用血操作规范和配血记录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临床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
量和安全。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内容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
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 等工作。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的督导检查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
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
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 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内容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
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模版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液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原则,推动血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的血液管理工作,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五条血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收集、储存、运输、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血液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对于危及个人生命安全或者公共卫生安全的血液及其制品,必须依法依规予以监管和控制。
第八条所涉及的血液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血液采供单位和使用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血液采供单位的管理第十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人员和资质,保证采集的血液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供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采供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加强供血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献血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十三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场所、设备和人员的检测,确保采供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血液采集和管理资料。
第十五条血液采供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保护供血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加强采供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七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及时汇报采供情况和质量数据,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血液使用机构的管理第十八条血液使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血液管理制度,明确血液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证。
第十九条血液使用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血液管理,确保血液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2.2.10临床输血管理制度3
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决定输血前,严格执行“输血前告知制度”,医患双方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病人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2、严格执行“受血者输血前检查制度”。
临床医生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详细要求参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附件三: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附件四:内科输血指南。
3、临床医生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执行输血申请及审核制度。
4、输血标本的采集、标本接收、输血前检验、血液发放等步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
5、输血科的检验项目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6、临床科室取回血后,遵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七章“输血”条款执行。
7、临床科室对输血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价。
8、输血完毕,临床医生应对输血效果进行评价。
9、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贴在病历中,血袋在病室保存2小时后送回输血科至少保存1天,按医疗垃圾统一处理。
10、发生输血不良反应,医务人员应按照控制输血严重危害(SHOT)预案执行。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四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3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血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血液安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液管理是指国家对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活动。
第四条血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血液安全、提高血液质量、促进血液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血液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促进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应用。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六条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规定和要求,自愿参加献血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献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担保献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对其进行相关健康评估和血液测试。
第八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献血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献血者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献血者的献血情况。
第十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献血者的血液测试,确保献血者的血液安全性。
第十一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补偿机制,合理安排献血者的献血时间和频次。
第三章采血管理第十二条采血过程应当符合医学伦理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采血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血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采血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采血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血过程的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十五条采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血液采集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和规范,保证采血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采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采血样品的标本制备和运输,保证样品的质量和时效。
第四章贮存管理第十七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贮存设施和设备,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贮存管理流程,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追溯和追责。
医院血液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血液安全,保障患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血液采集、储存、使用和管理的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我院血液管理遵循“安全、合理、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血液采集管理第四条我院应设立血液采集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血液采集。
第五条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血液采集过程的无菌操作。
第六条采集血液前,需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符合献血条件。
第七条采集血液时,应详细记录献血者的基本信息、献血日期、血液类型、献血量等。
第八条采集的血液需在规定时间内送至血液储存室,并进行标识。
第三章血液储存管理第九条我院血液储存室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施,确保血液储存条件。
第十条血液储存温度应控制在2-6℃范围内,定期检查储存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十一条血液储存期间,应做好防尘、防菌、防潮、防冻等工作。
第十二条定期对储存的血液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严禁将过期、变质或未经检查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四章血液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临床用血需经医生评估,确定患者输血适应症。
第十五条使用血液前,必须核对受血者姓名、床号、血型、血液成分等信息。
第十六条使用血液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确保输血安全。
第十七条输血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输血完毕后,做好记录,并将输血记录归档保存。
第五章血液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建立血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第二十条定期对血液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加强血液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血液信息的实时监控。
第二十二条对血液采集、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024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3篇)
2024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1、全血或血液成分入库前应进行认真的核对和验收。
内容应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内容填写的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制备的具体时间;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血袋编号,贮存条件)等。
审核者对上述内容审核后,逐项认真填写入库登记并签署个人全名,以示负责。
其中所填入库日记应精确到分钟。
2、审核入库登记后,血型鉴定、交叉配合实验及输血前检测的记录连同库存血液的领、发登记等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3、填写入库登记后,已签收的血液或血液制品应及时按A、B、O、AB血型分别贮于输血科专用冰箱内。
冰箱内各贮血区应有明确的标识。
血袋的放臵应以采集时间的先后或有效期的短长依次摆放。
4、对储存冰箱的温度每天应定时观察,记录。
当贮血冰箱发出报警信号时,应立即通知器械维修中心检查处理并记录。
5、贮血冰箱内规定的贮血品种不允许断档。
任何贮血品种快用完时、值班人员应立即与中心血站联系,必须及时补充并将联系情况及时、如实记录(内容应包括:电话联系的月日、时、分;对方的姓名;答复的内容等)以备查对和责任的划分。
贮血品种断档的责任界定以发现断档的班次为主。
6、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它任何物品;冰箱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每月进行空气培养一次。
合格标准为: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____分钟或〈200CFU/m3为合格。
2024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2)____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输血科血液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受血者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输血科血液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输血科血液管理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输血科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确保血液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医院血液科血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血液安全、有效,规范血液科血库的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血液科血库的血液采集、储存、发放、输血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血液科血库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血液安全。
第二章血液采集第四条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血液制品管理规范》,规范血液采集流程。
第五条采集血液时,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六条采集血液时,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确保血液质量。
第三章血液储存第七条血液入库前,应严格检查血液包装、标签、有效期等信息,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
第八条血液储存应按照血型、成分、血袋编号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易找、易查。
第九条血液储存温度应控制在2-6℃,相对湿度控制在40%-60%,定期检查储存条件。
第十条血液储存期间,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血液库存准确。
第四章血液发放第十一条血液发放前,应核对受血者信息、血型、血液成分、血袋编号等,确保无误。
第十二条血液发放时,应向医护人员说明血液的有效期、储存条件、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发放血液时,应确保血液在有效期内,不得发放过期、变质、污染的血液。
第五章输血第十四条输血前,经治医生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输血的目的、风险、注意事项等,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五条输血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确保输血安全。
第十六条输血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输血反应。
第十七条输血结束后,应做好记录,包括输血时间、血液成分、患者病情等。
第六章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八条血液科血库应定期对血液质量进行检测,确保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血液质量监督体系,对血液科血库的血液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血液科负责解释。
血液管理制度
血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血液管理的流程,保障员工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医务部、员工关系部等。
第三条定义1.血液:人体内的液态组织,包括全血、血浆和血小板等。
2.血液管理:指职能部门在企业内进行血液使用、血液库存管理、相关设备管理和防控措施的管理过程。
第二章血液使用管理第四条申请过程1.员工如需使用血液,应填写《血液使用申请表》,并交由所在职能部门审批。
2.血液使用审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并由人力资源部记录备案。
第五条血液来源1.血液库存应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库存检查,确保库存充分。
2.血液库存不足时,职能部门应适时采购,保证库存充足需求。
第六条血液使用管理1.职能部门应确保使用的血液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保存相应的使用记录。
2.血液使用后,需要妥当处理废弃物,保证环境卫生和员工健康。
第三章血液库存管理第七条库存管理人员1.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血液库存管理工作。
2.库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学问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库存记录1.库存管理人员应精准记录血液的进货、出库和存量情况。
2.库存记录应包含血液的名称、数量、来源和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九条库存检查1.库存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验证库存数量与记录是否一致。
2.库存发觉异常情况时,应适时上报并实行补救措施。
第十条库存回收1.库存管理人员应适时回收过期或者损坏的血液,并记录相关信息。
2.库存回收后,应妥当处理废弃物,保证环境卫生和员工健康。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设备采购1.职能部门应依据需要,适时采购和更新血液管理所需的设备。
2.设备采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采购流程,并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设备维护1.职能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设备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适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____年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规范血液管理行为,保障血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血液采集、储存、输血以及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条血液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合规、安全的原则,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血液管理的指导、监管和服务,加强血液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协作,提升公民健康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血液,是指人体循环系统中的液体组织,包括全血、血浆、血小板、红细胞等成分。
第二章血液采集管理第六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血液采集。
第七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采集到的血液质量安全,不得出现传染病传播和其他安全风险。
第八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血液的稳定供应和及时调配。
第九条血液采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经过血液检查,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审核,确保采集适宜和安全。
(二)采用无痛、无伤害的采集方法,使被采集者感到舒适和安全。
(三)采用一次性无菌器械进行采集,确保采集过程的无菌。
第十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制定血液采集规范,明确采集的程序、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血液采集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加强对血液采集过程的监测和记录,确保采集过程的合规和安全。
第三章血液储存管理第十三条血液储存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储存管理体系,确保血液的质量安全和有效保存。
第十四条血液储存机构应当提供安全、稳定的储存环境,保证血液的保存期限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血液储存机构应当定期对血液进行检测和复核,确保血液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血液储存机构应当建立储存档案,包括血液来源、储存时间、质量评估等信息,并定期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是指医疗机构在临床诊疗中,为患者输注血液制品、使用血液制品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合理、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临床用血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由医疗、输血、感染控制、护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二)审核临床用血计划和临床用血申请;(三)监督临床用血情况的执行;(四)定期评估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效果;(五)组织临床用血相关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临床用血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制定临床用血操作规范和流程;(三)负责血液制品的采购、储存、配送和质量监控;(四)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五)定期向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报告临床用血情况。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合理的临床用血计划,并报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申请制度。
临床用血申请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提出,并填写临床用血申请单。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审批制度。
临床用血审批应当由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人员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记录制度。
临床用血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并归入病历。
综合医院血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血库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提高血液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血库的血液采集、储存、发放、使用及报废等全过程。
第二章血液采集第三条血液采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献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血液采集前,必须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符合献血条件的方可采集。
第五条采集血液时,必须使用一次性无菌采血器材,严格无菌操作。
第六条采集的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做好标签标识。
第三章血液储存第七条血液储存必须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血库内进行。
第八条血液储存温度应保持在2-6℃,避免阳光直射。
第九条血液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血液质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血液储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过期血液必须报废。
第四章血液发放第十一条血液发放必须严格按照临床用血申请单进行,确保血液用于患者治疗。
第十二条发放血液时,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血型、交叉配血结果及血液有效期。
第十三条血液发放后,应及时记录发放情况,并通知临床科室。
第五章血液使用第十四条临床科室使用血液时,必须遵守临床用血规定,合理使用血液。
第十五条临床医生在输血前,必须对患者进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
第十六条输血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反应,如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输血。
第六章血液报废第十七条血液报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
第十八条报废血液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医院设立血液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血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小组定期对血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血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医院血库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提高血液利用率,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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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临床用血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 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 构可临时采集血液,但应根据《献血法》的规定,确保采 血用血安全。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①国家提倡并指导择 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所谓患者自身储血。是指患者在 手术前先将自己的血液提前抽出储存起来,待手术时将提 前献出的血液再回输给自己。这样既有利于身体的健康, 又可以保证用血安全。②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 社会互助献血。血站应当建立相应制度,改善技术条件和 设备条件,向开展亲友、社会互助献血的医疗机构提供方 便、及时、安全的服务。
主 讲郑 人大 一 付附 宵院 靖
管献 理血 法和 律血 液
第十二章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五年十班 第一小组
关于献血你究竟知道多少??
• 中国输血史始于19世纪初
• 1918年,刘瑞恒在上海首先报告了中国人的血型 • 1921-1932年北京协和医院开始在临床开展直接 输血 • 1944年,在昆明成立了军医署血库 • 1947年9月,南京中央医院血库成立 • 1953年,解放军后勤部在沈阳建立了新中国第一 个大型血库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全国提倡无偿 献血 •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 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监督管理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对采供血活动 履行下列职责: ①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 实施;②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血站管理职责 进行监督检查;③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 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 检;④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⑤ 对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节 临床用血管理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一)输血申请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 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 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二)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三)交叉配血 (四)血液入库、核对、储存 (五)发血 (六)输血 输血前应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 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六节 法律责任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法 律责任 《献血法》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① 非法采集血液的;②血站、 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③非法 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六节 法律责任
• 二、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 三、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法律责 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 刑法相关规定: 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卖血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卖 血罪)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 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
• 《献血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 血制度。”
无偿献血制度,能够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同 时,它还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 能够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无偿献血的对象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55周 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提倡个人、家庭、亲友、单位及 社会互助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 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 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 工作。 • 《献血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二)一般血站的设置 • 一般血站的设置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来批准,并报卫生 部备案。 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 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直辖市、省会市、自 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 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 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 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 合医院内。 •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 后期。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 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二 十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经过多年努力,世界上许多 国家正在或者已经从公民有偿献血过渡到无偿献血。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 在我国,血站是最主要的采血与供血机构。 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 益性卫生机构。 • (二)无偿献血的采血量、时间间隔及用途的规 定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 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 繁采集血液。 •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 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罪)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 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公章, 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 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第四节 临床用血管理
一、临床用血的原则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献血法》规定,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 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 品生产单位。 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 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述费用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述 费用。
第六节 法律责任
21条:血站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 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 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的规定, 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郭明义从1990年到2010年上半年,已累计献血6万毫升,相当于他身体 全部血液量的10倍多。2008年12月,郭明义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 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一、血站的概念和种类 • (一)血站的概念 •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
公益性卫生机构。 • 首先,血站的职责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其次,它 属于公益性卫生机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或其他社会 组织。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二)血站的种类
•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 1.一般血站 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 2.特殊血站 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 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二、血站的设置
• (一)血站设置规划的制定 •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 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 规划的指导。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上述卫生部制定的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 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血站供血的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 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 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 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①血站的名称及其 许可证号;②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③血型;④血液品种; ⑤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⑥有效日期及时 间;⑦储存条件。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六节 法律责任
19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 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0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