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院血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卫生院血液管理,确保血液安全,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血液采集与储存1. 严格执行《献血法》规定,确保献血者自愿、无偿献血。
2. 血液采集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血液采集资格证书,严格遵守血液采集操作规程。
3. 血液采集时,必须对献血者进行身份核实,并做好登记工作。
4. 血液采集后,立即进行检验,确保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血液储存条件:温度为2-6℃,相对湿度为40%-70%,储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6. 血液储存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三、血液检验1. 血液检验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血液检验资格证书,严格遵守血液检验操作规程。
2. 血液检验项目包括:血型、血常规、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艾滋病抗体等。
3. 血液检验结果必须准确无误,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4. 检验合格的血液,由检验人员签字确认,并注明检验日期。
四、临床用血管理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审批、调配和使用。
2. 患者临床用血前,必须进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
3.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输血技术规范,制定合理的用血方案。
4. 输血前,必须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并签署输血同意书。
5. 输血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确保输血安全。
五、血液报废与处理1. 血液报废标准:经检验不合格的血液、过期血液、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血液等。
2. 血液报废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封存,并做好报废原因分析。
3. 血液报废处理:经消毒后,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监督与考核1. 医院设立血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血液管理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2. 血液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对血液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 对违反血液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医院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管理制度
医院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管理制度一、目的:保障无偿献血者权益,提高公众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
二、适用范围:在确保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用血。
三、具体内容:(一)为了规范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我院制定优先用血管理,并严格落实。
(二)输血患者本人有献血血凭证者,确保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优先用血。
(三)患者直系亲属有献血证者,在确保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优先用血。
(四)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需提供以下材料:1. 《无偿献血证》原件与复印件;2. 《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五)献血者的直系亲属用血1. 献血者《无偿献血证》原件与复印件;2. 献血者《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复印件;3. 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原件与复印件;4. 无偿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户口薄、结婚证或派出所、街道、乡镇政府、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它情况:1. 不能提供《无偿献血证》但《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中有记录的。
2. 有《无偿献血证》而《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中无记录的,经核实无误的。
3. 在驻京部队采供血机构献血领取《无偿献血证》经核实由部队采供血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的;在外埠献血的不能出具《无偿献血证》需提交献血所在地采供血机构出具的献血证明。
4. 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的,需提交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七)申请优先用血者,携带签字确认的《临床用血知情同意书》和《优先用血凭证》到医务处办理优先用血手续,输血科填写《北京市无偿献血优先用血审批表》核实信息。
(八)在《无偿献血证》上登记优先用血的日期、用血人、用血量及医疗机构名称。
(九)在《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应的信息,向北京市血液中心申请优先调配血液,保障患者用血。
(十)输血科做好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登记工作。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血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血液制品的科室、部门和人员。
三、血液制品使用原则1. 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他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2. 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禁止使用商业及其他来源的血液制品。
3. 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4. 优化血液制品使用方案。
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合理制定血液制品使用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四、血液制品管理制度1. 血液制品采购与管理(1)血液制品的采购由医院输血科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相关规定进行。
(2)血液制品的采购必须确保来源合法,符合国家标准。
(3)血液制品入库后,由输血科负责进行质量验收、储存和分发。
2.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1)医院领导、医务部、输血科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2)临床科室在申请使用血液制品前,必须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3)输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过程记录等)等工作流程。
3. 血液制品不良反应监测与处理(1)临床科室在输注血液制品过程中,如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并报告输血科。
(2)输血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制定治疗方案,并及时上报医务部。
(3)对血液制品不良反应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血液制品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医院医务部负责对血液制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4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01引言Chapter目的和背景010201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020304本办法所指的临床用血包括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临床用血水平。
适用范围和对象02临床用血管理基本原则Chapter科学合理用血安全有效用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明确申请用血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对用血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用血合理、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对临床用血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和处理。
节约用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的计划管理,根据医疗需求和血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用血计划,避免浪费和滥用血液资源。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广自体输血、血液保护和血液回收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减少异体输血和不必要的输血。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节约用血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合理选择血液品种和输血量,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输血。
03临床用血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Chapter01040506030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职责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职责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04临床用血申请与审批流程Chapter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审批流程及时限要求审批流程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处理大量输血01稀有血型患者输血02紧急情况下输血0305临床用血操作规范与注意事项Chapter输血前必须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病情、输血史、过敏史等,确保输血安全。
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告知输血的风险、益处及替代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献血和临床用血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献血是指自愿将自己的血液无偿捐献给他人,用于医疗救治或科学研究。
而临床用血则是指医疗机构通过血液采供机构获取血液并运用于医疗目的。
为了规范这一领域的活动,各国纷纷制定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并促进血液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献血法律制度献血是一项公益性的活动,对于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至关重要。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献血,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旨在规范献血的程序和条件,保护献血者的权益,确保血液资源的安全可靠。
首先,献血法律制度规定了献血者的资格和条件。
例如,年龄、体重、健康状况等都是献血资格的基本要求。
法律还规定了禁止献血的情形,如有传染性疾病、疾病治疗期间、妊娠期等。
这些限制性条件的制定能够保证献血者的健康和血液的安全。
其次,献血法律制度明确了献血活动的程序和流程。
法律规定了献血者应当经过检测和审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献血条件。
同时,献血工作人员也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确保操作规范和血液采集的安全。
最后,献血法律制度强调了献血者的权益保护。
法律规定了献血者的权益,包括保密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同时,献血者也应当享有免责权和医疗救助权,保证其在献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临床用血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献血者的血液。
为了确保血液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各国纷纷制定了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
首先,临床用血法律制度明确了血液采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血液采供机构需要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并遵守医学伦理和专业规范。
医疗机构则需要确保血液的正确使用,合理分配,以提高疗效和减少风险。
其次,临床用血法律制度规定了血液的管理和标准。
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包括采集、储存、运输、保管、分配等环节的监督和控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血液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维护献血安全,推动社会公众对献血的认知,提高献血率。
本文将对《献血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况。
正文:第一大点:献血者的权益1. 保障献血者的人身自由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愿参与,并有权拒绝或暂缓献血。
2. 维护献血者的健康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应符合一定的体检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规定医院应对献血者进行血液检测,防止献血者感染或传播疾病。
3. 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严格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因献血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 提供献血者的法律救助途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和血液管理机构下的献血者救助基金,为受伤或因献血事故致残的献血者提供救助和赔偿。
第二大点:献血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献血的宣传推广:《献血法》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献血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献血法》要求献血机构应向献血者提供血液采集过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献血的了解和认知。
3. 加强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献血法》规定,学校、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对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和责任感。
4. 开展志愿者活动:《献血法》鼓励献血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通过志愿者的参与,扩大献血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5. 进行科普讲座和培训:《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定期开展献血科普讲座和培训,提高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大点:献血管理和监督1. 成立血液管理机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血液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献血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献血和临床用血是医疗卫生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献血是人们义务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一环,而临床用血则是医疗救治中不可或缺的治疗手段。
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保障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有效进行,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
一、献血的法律制度1、献血法国家的《献血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献血行为,加强献血管理,充分利用和保护献血者的热情和献血精神,促进献血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该法对献血的义务、献血者的权利和保障、献血管理、献血机构的职责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献血管理条例《献血管理条例》在《献血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献血收集、贮存、运输、试验等各个环节中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从而保证了血液质量的安全和有效性。
3、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献血者健康管理办法》,对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管理提出要求;《人类血制品管理条例》,对人类血制品生产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对血源性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提出了要求。
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1、血液管理法我国的《血液管理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该法明确了血液及其制品作为特殊药品的地位和重要性,规范了管理体系、采集、检验、贮存、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从根本上保证了人类血液质量的安全性。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临床用血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界定医院的临床用血部门的职责和规范。
医院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的制度,确保用血的安全和有效性。
3、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对临床用血中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规范和管理;《药品管理法》,对医院开具和使用血液制品进行了规范等。
三、总结献血和临床用血是医疗卫生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保障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有效进行。
我国的献血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等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障献血者的权益,也能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性。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其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资料。
献血法律制度ppt课件
◆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 《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监督销毁。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 血浆。
41
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 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且 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 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 料血浆。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 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29
4.原始记录保存。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 须保存10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 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 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30
(二)采血行为规范 1.遵守操作规程和规范。血站采集血液必须
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 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 用后必须销毁,包括不得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采 血器材;一次性采血器材一次使用后必须销毁, 不得再次使用。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 任血液管理监督员,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交付的监督管理任务。
25
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定机构有权 对血站进行现场检查,无偿调阅有关资料, 血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血液管理 监督员和血液检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26
二、采血管理(P125)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
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 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 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21
湖州市中心血站
某县中心血库
22
(二)执业许可 血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经
临床用血管理主要遵循的三个法律法规
3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对临床输血的技术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输 血前评估、输血过程监测、输血后效果评价等。
本次汇报目的和结构
目的
介绍临床用血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提高医务人员对临床用血管理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结构
首先介绍临床用血的定义和重要性, 然后概述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最后 详细解读每个法律法规的关键内容和 要求。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免费用 血等权益,同时应得到必要的
关怀和补偿。
献血法实施中注意事项
加强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 知识和政策,提高公众 的献血意识和参与度。
严格采供血管理
加强采供血机构的建设 和管理,确保血液质量
和安全。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对采供血和临床用 血的监督检查,及时发
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04
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 分析应用,提高临床用 血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 性。
06
未来发展趋势及挑战应对
临床用血管理新趋势预测
智能化管理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发 展,临床用血管理将趋向智能化 ,实现血液全程可追溯、信息可
查询。
个性化输血
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输血 方案,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
完善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献血激励机制 ,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无
偿献血。
03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目标
背景
为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 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目标
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 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3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血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血液安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液管理是指国家对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活动。
第四条血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血液安全、提高血液质量、促进血液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血液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促进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应用。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六条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规定和要求,自愿参加献血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献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担保献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对其进行相关健康评估和血液测试。
第八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献血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献血者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献血者的献血情况。
第十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献血者的血液测试,确保献血者的血液安全性。
第十一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补偿机制,合理安排献血者的献血时间和频次。
第三章采血管理第十二条采血过程应当符合医学伦理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采血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血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采血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采血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血过程的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十五条采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血液采集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和规范,保证采血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采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采血样品的标本制备和运输,保证样品的质量和时效。
第四章贮存管理第十七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贮存设施和设备,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贮存管理流程,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追溯和追责。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国际献血与血液管理论坛: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双边合作与交流: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献血与血液管理事业的发展。
谢谢
血液中心:负责血液采集、检测、储存、供应等工作
职责:制定献血与血液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献血与血液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宣传、动员、组织献血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协助血液中心工作
献血与血液管理流程
献血者登记:填写个人信息,进行健康检查
国际血液安全与质量协会(ISQ):制定了《国际血液安全与质量标准》等国际标准
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制定了《献血者保护指南》和《血液安全与质量指南》等国际标准
国际输血协会(ISBT):制定了《国际输血标准》等国际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制定了《献血者保护指南》和《血液安全与质量指南》等国际标准
行政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社会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的追究
血液管理机构:血液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如未按规定进行血液检测、未按规定进行血液储存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血液采集:按照规定进行血液采集,确保安全卫生
血液检测: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确保血液质量
血液储存:将检测合格的血液进行储存,确保血液安全
血液发放:根据需求将血液发放给医疗机构,确保血液使用安全有效
血液管理:对血液进行全程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血库管理制度
血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库管理工作,确保血液质量,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血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库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确保血液来源合法、质量可靠;(二)科学规范,遵循血液储存、处理、分发等环节的科学规范;(三)安全第一,加强血液安全相关风险控制,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四)节能减排,提高血库管理工作的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血库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库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血库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血库,血库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血库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身份;(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接受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血库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血液入库、储存、处理、分发、出库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二)血液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三)血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四)血库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制度。
第八条血库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血库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血液入库与管理第九条血液入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血液来源合法,具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证明文件;(二)血液质量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标准;(三)血液入库前,应当进行传染病病原体检测、血型鉴定等检查;(四)血液入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血液质量。
第十条血库应当对入库的血液进行妥善储存,确保血液质量不受影响。
储存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温度控制在2℃~8℃范围内;(二)相对湿度控制在30%~70%范围内;(三)避免光照和振动;(四)储存设备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血库应当对血液进行合理分配,确保临床用血需求得到满足。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加强对临床用血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合理。
第四条临床用血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推广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六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医疗、护理、输血、感染控制、药学等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对临床用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临床用血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供应情况,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制品,建立血液制品采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制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
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库、专锁、专人管理。
第四章输血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输血管理制度,规范临床输血操作程序,确保临床输血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输血科(室),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临床输血工作。
输血科(室)应当具备独立的采血、检验、输血等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临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验室检测结果等因素,合理选择输血治疗方案,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输血指征、血液制品种类、剂量、输血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输血前,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确保输血安全。
第十五条输血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处理输血不良反应,确保患者安全。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大全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全国提倡无偿 献血
•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 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公章,
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
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郭明义从1990年到2010年上半年,已累计献血6万毫升,相当于他身体 全部血液量的10倍多。2008年12月,郭明义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 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献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 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血站供血的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 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 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 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 工作。
• 《献血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违反《献血法》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站违反有关部门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血站违反法律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法规》课件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公章, 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 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 在我国,血站是最主要的采血与供血机构。 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 益性卫生机构。 • (二)无偿献血的采血量、时间间隔及用途的规 定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 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 繁采集血液。 •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 一、血液及血液制品 • 《血站管理办法》第65条: 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 成分。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45条: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一节 概述
• • • • 二、我国血液与血液制品立法 1996年12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1999年1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试行)》 • 2005年11月,新《血站管理办法》 • 2007年10月《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 •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 《献血法》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三)各级红十字会职责 • 无偿献血最初是由国际红十字组织倡导的。 中国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会法》和《献血法》 的规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四)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组织和宣传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责任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中分别规定了违反献血法律制度的行 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中有关 于血液领域中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规定。
血站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 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 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 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 制度。其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 输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单采血浆站对本辖区持《供血浆证》者采集血液,《供血浆 证》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对申请供血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 血浆规程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检验。
呼吁并规定民众献血、规定每年7月为献血活动月、献血教育 从少年儿童抓起。。。。
法国:献血者协会遍全国 约旦:用血者康复后须献血
血站管理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 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设立血站必须经批准取 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 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①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②献血 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③血 液品种;④采血日期及时间;⑤有效 期及时间;⑥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⑦储存条件
临床用血管理
1、临床用血管理规则: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科研外,不得直接使 用脐带血; 不得买卖无偿献血者的血液;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费用;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 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门会同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血站
2、血站的执业登记
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
可证》。血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血站注册登记机关为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 注册登记内容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 务范围(采血与供血);设施、阵地、资金;许 可日期与许可证号。
许可证有效期3年
采供血管理
立法宗旨
保证临床用血的需 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 者的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无偿献血
1、定义 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2、对象
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周 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世界卫生组织 18~65 日本 18~65新西兰 16~65 加拿 大 18~65 韩国 16~65 德国 18~65澳大利亚 16~65 南斯拉夫 18~65 尼泊尔 15~55 瑞士 18~60美国 17~65 英国 18~65 塞内加尔 18~50
此三种献血形式的优缺点各有哪些?
国外无偿献血情况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献血人数占一国人口总数 的4%,即能满足全国临床用血的需要。 瑞士每年参加献血的人数约占全国人口的9%;美 国每年参加献血的人数约占8%;其次是日本,占7%。 目前,无偿献血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 标志。 日本:政府重视、宣传工作声势浩大、官员带头无偿献血、
三种献血形式
个体供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而 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我国的医疗临床用血主要靠个体供血支撑。
义务献血,是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 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 献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费的献血制度。义务 献血对保障医疗临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 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二十世 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全国血站工作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单采血浆站质 量管理规范》、《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 浆站基本标准》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 则》、《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血站基本标 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
白蛋白具有多种生理功能,包括增加循环血容量 和维持血浆所必需的胶体渗透压;作为载体将人体中 的许多离子、营养物、代谢物及其他化合物(如药物 和激素)运送到相应的作用器官或排泄器官,促其发 挥生理和药理的作用;作为人体重要的基础营养物质, 对维持正常生命活动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人血白蛋白在临床上的应用已有近百年的历史。 人血白蛋白能快速给人体补充大量的蛋白质营养而 显著改善人体的低蛋白血症,适用于住进医院的接受 手术治疗的病人、患有癌症施行放疗或化疗的病人、 烧伤病人、肝病患者、肾病患者、糖尿病患者、水肿 患者、失血太多的产妇以及长期体弱多病的人。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Sestem of Law on the blood donation and Control
主要内容:
献血法的概念 采血和供血 临床用血 血液制品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 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献血法制建设
1、采血规则 2、供血要求
荷兰 500 澳大利亚 430
由有采血资格的人员进行; 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械; 加拿大 450 韩国 320 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采 瑞士 450 泰国 300 香港350-450台湾250-500 集的血液要进行检验 ; 每次采集血液量为200---400ml, 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不得 单采血浆; 建立献血档案,并发放《无偿献 血证》 ; 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 存10年
血液制品相关知识
包括人血白蛋白、人胎盘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 免疫球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组织胺人免疫球蛋 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狂犬病、破伤风 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 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等。 血液制品的原料是血浆。人血浆中有92% - 93%是 水,仅有7% - 8%是蛋白质,血液制品就是从这部分 蛋白质分离提纯制成的。受技术水平的限制,血浆蛋 白中仅有一部分能够得到利用。 白蛋白是人体血液中含量最多的一种大分子蛋白 质,所有血液制品企业都能够生产。
原料血浆的管理: 原料血浆指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供应是有偿(WHY?)的 , 这是其与临床用血的不同之处。 我们把临床用血与生产用血分开管理,临床用血不得 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严禁单采血浆 站采集全血,严禁将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应用于 临床,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血头或血霸非法组织血源。
专门的国家制定的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 浆;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 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一个采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 浆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并发给 《单采血浆许可证》;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
1)取血与发血方共同核对—— 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诊 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程序) 或病室、床号、血型、有效期、 配血试验结果、保存血外观 输血申请 2)发出后不得退回 3)保存血样7天以上——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追查输血不良反应原因
交叉配血---输血前3天内完成 发血 输血 1)输血前首次核对——
此外,这次地震对作为我国优质血浆基地的四川省, 部分单采浆站硬件的破坏也是不轻的,这势必影响当地 企业的采浆量。 况且,自然灾害造成灾民外出、转移安置、打工、 移民外省、重建家园等,捐浆员的流失也很大,这也影 响到采浆的数量和稳定性,预计血浆上游资源会进一步 吃紧,这对于本来就捉襟见肘的血制品市场又是一场严 峻的挑战,对中国的血液制品产业也是一次重大考量。 和国外血液制品企业相比,国内血液制品行业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生产企业多,但生产规模小;血液综合 利用不够;在血源管理、加强血液制品安全性方面还有 差距。
德国 500 美国 450+(50) 日本 200~400 英国 450 缅甸 350
供血要求: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品种、规格、 数量无差错;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 要求; 血液包装袋上必须标明相应信息: 特殊血型需调配血液的,由供需双方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协商后实施,实施中由需方血站对血液 进行再次检验; 血站应当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案
对于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的处理,既不能浪费,也 不能通过市场途径解决,而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 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 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 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 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 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 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血站的设置审批 血站是按照地区的行政区域来设置的。 血液中心——卫生部审批; 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审批
一般
血液中心-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采
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 直辖市、省会所在市等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 及所辖县(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库或基层血站-县或县级市的血 站,负责所在县、市的采供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