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8第八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二、献血法的适用
献血会使人“伤元气”吗? 不会。 一个健康人的总血量,约占体重的7%~8% ,一个成年人的总血量约为4000~5000毫 升。平时80%的血液在心脏和血管里循环流 动着,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另外20%的血液 储存在肝、脾等脏器内,一旦失血或剧烈运 动时,这些血液就会进入血液循环系统。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一)采血管理 1.采血主体管理 ①血站必须取得采供血许可,必须按
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 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条件。②血站技术人员必须经 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2.采血流程管理
①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 康检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其血液。献血者每 次献血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 ②血站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由具有采血 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
(二)血站的管理
2.血站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 血液管理监督员
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 定机构有权对血站进行现 场检查、无偿调阅拥有关 资料,血站不得拒绝、隐 匿、隐瞒。
血液鉴定机构
执法 监督点
①血站的执行管理 ②无偿献血操作规范 ③两次献血时间间隔及血量 ④献血后器材处理、血检原始单据、血液包装、储存运输要求
(三)无偿用血的管理
制定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检查标准,制定血站 技术操作规程、血液质量标准,制定血站的 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等。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 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无 偿献血的整个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 人利用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牟取私利。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血液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 捐献者资格要求:捐献者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慢性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不得有少数民族疾病和艾滋病等禁止捐献病症,不得有吸毒史。
2. 捐献者登记和筛查:捐献者需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与献血相关的健康检查报告。
然后进行献血者的疾病筛查,包括传染性疾病、转基因和其他相关疾病的检测。
3. 献血场所和设施要求:献血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配备完善的献血设施和设备。
献血场所应具备充足的储存空间,确保血液的保存和运输符合规范。
4. 血液采集和处理:采集血液应采用无菌技术,确保捐献者和受者的安全。
采集完毕后,血液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和质量。
5. 血液供应和使用:血液库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血液供应和分配,确保受者得到及时的血液输注。
在血液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血液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血液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6. 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对血液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血液采集、处理、储存和使用过程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血液管理符合规定。
以上是血液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具体的血液管理办法可能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所不同。
第四章--献血法律制度
◆2002年,卫生部开始按照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
四项方针.
献血有损健康?
人体内的血液总量占体重的8% 一般成人的血液总量为4000~5000ml 血液:流动在心脏和血管内的不透明红色液体。 主要成分为血浆,血细胞。
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 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临床用血: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不得使用原料血浆,脐带血
成分输血:根据不同患者不同需要输入血
液的不同成分。 血浆:-20℃以下 全血.红细胞:2-6℃ 血小板:20-24℃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 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 件。
(一)采血规则
1.健康检查。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 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 采集血液。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 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中国无偿献血形象大使 (濮存昕 、杨澜)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 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一、采供血机构 各级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 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献血和临床用血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献血是指自愿将自己的血液无偿捐献给他人,用于医疗救治或科学研究。
而临床用血则是指医疗机构通过血液采供机构获取血液并运用于医疗目的。
为了规范这一领域的活动,各国纷纷制定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并促进血液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献血法律制度献血是一项公益性的活动,对于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至关重要。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献血,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旨在规范献血的程序和条件,保护献血者的权益,确保血液资源的安全可靠。
首先,献血法律制度规定了献血者的资格和条件。
例如,年龄、体重、健康状况等都是献血资格的基本要求。
法律还规定了禁止献血的情形,如有传染性疾病、疾病治疗期间、妊娠期等。
这些限制性条件的制定能够保证献血者的健康和血液的安全。
其次,献血法律制度明确了献血活动的程序和流程。
法律规定了献血者应当经过检测和审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献血条件。
同时,献血工作人员也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确保操作规范和血液采集的安全。
最后,献血法律制度强调了献血者的权益保护。
法律规定了献血者的权益,包括保密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同时,献血者也应当享有免责权和医疗救助权,保证其在献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临床用血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献血者的血液。
为了确保血液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各国纷纷制定了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
首先,临床用血法律制度明确了血液采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血液采供机构需要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并遵守医学伦理和专业规范。
医疗机构则需要确保血液的正确使用,合理分配,以提高疗效和减少风险。
其次,临床用血法律制度规定了血液的管理和标准。
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包括采集、储存、运输、保管、分配等环节的监督和控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血液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责任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中分别规定了违反献血法律制度的行 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中有关 于血液领域中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规定。
血站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 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 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 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 制度。其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 输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单采血浆站对本辖区持《供血浆证》者采集血液,《供血浆 证》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对申请供血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 血浆规程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检验。
呼吁并规定民众献血、规定每年7月为献血活动月、献血教育 从少年儿童抓起。。。。
法国:献血者协会遍全国 约旦:用血者康复后须献血
血站管理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 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设立血站必须经批准取 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 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维护献血安全,推动社会公众对献血的认知,提高献血率。
本文将对《献血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况。
正文:第一大点:献血者的权益1. 保障献血者的人身自由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愿参与,并有权拒绝或暂缓献血。
2. 维护献血者的健康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应符合一定的体检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规定医院应对献血者进行血液检测,防止献血者感染或传播疾病。
3. 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严格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因献血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 提供献血者的法律救助途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和血液管理机构下的献血者救助基金,为受伤或因献血事故致残的献血者提供救助和赔偿。
第二大点:献血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献血的宣传推广:《献血法》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献血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献血法》要求献血机构应向献血者提供血液采集过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献血的了解和认知。
3. 加强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献血法》规定,学校、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对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和责任感。
4. 开展志愿者活动:《献血法》鼓励献血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通过志愿者的参与,扩大献血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5. 进行科普讲座和培训:《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定期开展献血科普讲座和培训,提高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大点:献血管理和监督1. 成立血液管理机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血液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献血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献血和临床用血是医疗卫生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献血是人们义务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一环,而临床用血则是医疗救治中不可或缺的治疗手段。
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保障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有效进行,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
一、献血的法律制度1、献血法国家的《献血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献血行为,加强献血管理,充分利用和保护献血者的热情和献血精神,促进献血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该法对献血的义务、献血者的权利和保障、献血管理、献血机构的职责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献血管理条例《献血管理条例》在《献血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献血收集、贮存、运输、试验等各个环节中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从而保证了血液质量的安全和有效性。
3、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献血者健康管理办法》,对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管理提出要求;《人类血制品管理条例》,对人类血制品生产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对血源性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提出了要求。
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1、血液管理法我国的《血液管理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该法明确了血液及其制品作为特殊药品的地位和重要性,规范了管理体系、采集、检验、贮存、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从根本上保证了人类血液质量的安全性。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临床用血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界定医院的临床用血部门的职责和规范。
医院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的制度,确保用血的安全和有效性。
3、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对临床用血中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规范和管理;《药品管理法》,对医院开具和使用血液制品进行了规范等。
三、总结献血和临床用血是医疗卫生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保障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有效进行。
我国的献血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等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障献血者的权益,也能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性。
献血法律制度
2.临床用血管理
1. 2. 3.
案例:呼和浩特首例输血感染艾滋病 死者家属获赔47万
பைடு நூலகம்
2006年12月28日,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呼和浩特市第一例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 毒而死亡的患者家属得到了清水河县医院给付的47万元的赔偿金。 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提起陈玉莲这个名字,连十几岁的孩子都不会 感到陌生。陈玉莲之所以会成为当地的“名人”,是因为她的遭遇在当地曾 引起了很大的反响。1999年8月26日,28岁的陈玉莲因宫外孕住入清水河县 医院进行手术。在输血时,她不幸感染了HIV病毒。2004年8月25日,陈玉莲 去世。 为了替死去的妻子讨回说法,陈玉莲的丈夫王在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清水河县医院给予赔偿。但是,因为案件 的特殊性,法院一直未对该案立案,并建议王在虎找当地有关部门解决。 就在王在虎一筹莫展之际,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向王在虎一家伸出了 援助之手,并指派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在律师与法院及当地有关部门进 行多次协调后,双方达成协议――清水河县医院一次性给付陈玉莲家属9项赔 偿费共计470449.77元。 据了解,清水河县医院从1998年10月至2003年11月期间违反《献血法》 的有关规定,非法采血,未对HIV病毒进行检验,致使多人通过输血感染 HIV 病毒。根据当时呼和浩特市卫生防疫站的调查,在此期间,清水河县医院共 违法自采输血67人,共有16人感染,其中13人是经输血感染,3人为感染者配 偶。
正确认定应急用血行为责任
临床应急输血是急救医疗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献 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都对临床应急用血 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何依法正确认定医疗机构临床应 急用血行为的责任,是需要重视并认真解决的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应该说甲医院实施的采供血行为没有过错。因为, 医院采取这种措施的主观心态及行为目的,是为了积极治病救人, 而客观上,由于及时采取了紧急措施,成功挽救了患者垂危的生 命,在法律后果上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行为既合情、 合理,也符合法律。《执业医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危急 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应拒绝急救措施”, 这就是说,如果医院不积极想办法,而是一味地按规定等血,给 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话,医院的行为虽符合输血法的规定,但却 违背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也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精 神相背离。所以,有关部门在事后追究甲医院责任的做法,是一 种片面理解及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29•【文号】主席令[第九十三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修订《献血法》完善国家血液管理法律体系
修订《献血法》完善国家血液管理法律体系王 岚《中国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律确立了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标志着献血事业由此进入到法制化管理的新纪元。
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血液管理法律体系、血站服务体系和血液质量持续改进体系,基本阻断了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经血液途径的传播,为保障血液安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围绕《献血法》的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红十字会系统等部门构建了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开源、节流、保安全”的思路,血液管理工作取得了依法治理水平、血液供应水平、血液安全水平和合理用血水平的“四提升”,无偿献血事业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2017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16年全球血液安全与供应报告》显示,我国在无偿献血、血液安全和临床用血等方面位居全球前列。
《献血法》实施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以及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立法背景以及血液安全形势也随之发生变化,无偿献血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现行《献血法》的部分制度和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工作形势,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所需,保障无偿献血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对该法予以修订,从顶层设计,制度职责,行业发展等方面重点研究,予以修改,以充分发挥其法律作用,完成其立法任务,实现其立法目的。
一、《献血法》修订的必要性与紧迫性1.促进血液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提高的迫切需要。
一是目前临床用血需求快速增长,血液供需发展不平衡现状仍然突出。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医疗需求呈现“井喷式”增长,临床用血需求相应增加,血液供需矛盾凸显。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临床用血需求与其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要满足基本临床用血需求,人口献血率应该达到10‰至30‰左右。
世界上高收入国家的人口献血率平均为45‰,我国香港和澳门的人口献血率分别为30‰和23‰,而中国大陆人口献血率仅接近11‰。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3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血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血液安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液管理是指国家对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活动。
第四条血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血液安全、提高血液质量、促进血液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血液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促进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应用。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六条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规定和要求,自愿参加献血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献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担保献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对其进行相关健康评估和血液测试。
第八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献血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献血者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献血者的献血情况。
第十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献血者的血液测试,确保献血者的血液安全性。
第十一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补偿机制,合理安排献血者的献血时间和频次。
第三章采血管理第十二条采血过程应当符合医学伦理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采血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血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采血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采血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血过程的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十五条采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血液采集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和规范,保证采血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采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采血样品的标本制备和运输,保证样品的质量和时效。
第四章贮存管理第十七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贮存设施和设备,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贮存管理流程,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追溯和追责。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国际献血与血液管理论坛: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双边合作与交流: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献血与血液管理事业的发展。
谢谢
血液中心:负责血液采集、检测、储存、供应等工作
职责:制定献血与血液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献血与血液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宣传、动员、组织献血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协助血液中心工作
献血与血液管理流程
献血者登记:填写个人信息,进行健康检查
国际血液安全与质量协会(ISQ):制定了《国际血液安全与质量标准》等国际标准
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制定了《献血者保护指南》和《血液安全与质量指南》等国际标准
国际输血协会(ISBT):制定了《国际输血标准》等国际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制定了《献血者保护指南》和《血液安全与质量指南》等国际标准
行政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社会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的追究
血液管理机构:血液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如未按规定进行血液检测、未按规定进行血液储存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血液采集:按照规定进行血液采集,确保安全卫生
血液检测: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确保血液质量
血液储存:将检测合格的血液进行储存,确保血液安全
血液发放:根据需求将血液发放给医疗机构,确保血液使用安全有效
血液管理:对血液进行全程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卫生法》献血法律制度
四、无偿献血的使用
1、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 卖。
2、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 售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3、血液分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血 两部分进行管理。
4、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 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5、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采集、 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 要血时可免交上述费用。
一组令人忧:目前,全国各地尚有15%临床用 血来自有偿献血。2019年,全国有12个省、 区、市自愿无偿献血不足50%,天津、上海等 地甚至不到三成。
2.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㈡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
《献血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 献血制度”。
个体献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 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无偿献血制度 美国 日本 约旦 捷克 个人血库
根据献血法,我国实行的无偿献血制度, 是自愿与计划相结合:“国家提倡十八周 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同时“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 公民参加献血。”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献血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 ㈠献血法和国际献血立法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证 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自19世纪20年代英国妇产科医生布伦德采用 人血注入法开始,输血已救治了无数人的生命, 无偿献血事业也在持续发展。
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 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我国献血法立法目的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大全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全国提倡无偿 献血
•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 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公章,
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
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郭明义从1990年到2010年上半年,已累计献血6万毫升,相当于他身体 全部血液量的10倍多。2008年12月,郭明义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 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献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 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血站供血的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 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 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 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 工作。
• 《献血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违反《献血法》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站违反有关部门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血站违反法律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一)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一)引言概述: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国家血液管理制度的需要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本法旨在规范和推进我国献血事业的发展,保障供血安全,促进公众的献血意识和参与度。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背景和目的出发,分别介绍献血的申请条件、献血的程序和规范、献血行为的激励措施、献血者权益的保护和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等五个大点来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正文:一、献血的申请条件1. 年龄限制: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以上但未满60周岁(女性申请者未满55周岁)。
2. 健康状况:申请者不得患有感染性传染病等禁止献血的疾病,且处于健康状态。
3. 献血史:申请者需符合献血史的规定,未曾因服用禁用药物或为多次受到传染源接触而被禁止献血。
4. 法律限制:申请者不得因刑事犯罪受到法律限制,如禁闭、监禁等。
二、献血的程序和规范1. 承诺书签署:申请者需签署承诺书,确保有诚信献血的行为。
2. 预献血检查:申请者需接受体检,进行基本生理指标检测,以确保献血的安全性。
3. 献血场所:献血应在符合卫生标准的专业献血场所进行,并遵守相关惯例和规定。
4. 血液采集:根据需要采集合适的血液量,并保证血液采集过程中不对献血者造成过多的身体损伤。
5. 血液处理和保存:献血后,应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血液的处理和保存,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献血行为的激励措施1. 行政奖励:对于积极参与献血行动的申请者,有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和荣誉称号。
2. 经济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获得一定的经济激励和补贴,例如免费的健康体检、券等。
3. 社会关怀:社会各界将鼓励和支持献血者,提供心理和物质方面的关怀,以表达对献血者的感谢和肯定。
四、献血者权益的保护1. 个人信息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将被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2. 合法权益保障:献血者享有依法获得的荣誉和奖励,并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血液管理工作制度
血液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血液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血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血液管理工作。
2.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血液管理工作,包括血液的采集、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质量监控机构,负责血液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血液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血液采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采集制度,包括献血者的招募、体检、血液采集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 医疗机构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献血者的献血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血液储存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储存制度,包括血液的储存条件、储存时间、储存管理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储存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储存情况进行记录,包括血液的种类、数量、储存时间等。
五、血液发放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发放制度,包括血液的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发放管理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申请使用血液的患者进行评估,确保患者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必要性。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发放的血液进行记录,包括血液的种类、数量、发放时间等。
六、血液使用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使用制度,包括血液的使用条件、使用程序、使用管理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血液的患者进行评估,确保患者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必要性。
3. 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的血液进行记录,包括血液的种类、数量、使用时间等。
七、血液安全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血液的安全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处置等环节。
2.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运输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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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卫生部令第29号制定 在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中增加了抗-
HCV、抗-HIV(高危人群)的检测,并要求 对采出的血液进行全项化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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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修订时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对血液领 域的犯罪作出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 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 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 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 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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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共七章38条,从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提出 输血申请到给患者输血结束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是临床输血法定的基本操作规范 。(课本p173-17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五章:血液入库核对、储存 第六章:发血 第七章:输血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 (5)采集血液 • 献血者健康检查 过程? • 献血量和献血间隔 • 献血量: • 献血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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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4.临床用血
• (1)流程 • 血液:
献血者-血站-医疗机构-患者
• 血液制品:
供血者-单采血浆站-血制品公司-医疗机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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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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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法规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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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规章
• 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士管理办法》
• 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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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9号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建立执业许
可制度 第三章、血源管理 第四章、采供血管理 第五章、临床用血管理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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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站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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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技术的特点
• 高度专业性 • 技术含量高 • 风险比较大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输血相关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征
• 从法律角度看: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 从技术角度看:血站和医疗机构强、献血者和
患者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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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四、影响输血立法的因素(补充、 了解)
• 国内外部分输血事件 • 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 • WHO血液安全战略 • 献血和输血的伦理规范 • 时代背景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国标对血液检验要求
血型:ABO、Rh(D) Hb(血红蛋白) ALT(丙氨酸转氨酶) HBsAg: 阴性 抗-HCV: 阴性 抗-HIV: 阴性 梅毒试验: 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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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输血可能感染的主要病原体
HIV、HBV、HCV、HDV、HEV、HGV、 TTV、CMV、EBV、HPVB19、HTLV、 SARSV
第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 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二、违规采集血液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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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三、法律责任
• 1.非法采集、出售、出卖血液的法律责任 • 《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非法采集血液的②血站、 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③非法组织他 人出卖血液的 • 《刑法》第334条第一款、第333、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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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床用血法律制度的特点 • 血液管理:法律层次、公益事业、无偿献血 • 血液制品管理:法规层次、商业性、有偿供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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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3)输血工作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五个主体 四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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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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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工作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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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部分输血事件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上先后爆发出英国、 法国、加拿大、日本、印度、利比亚因血液质量造 成输血感染爱滋病毒事件。 1985年,我国浙江省4例血友病患者因输注进口 Ⅷ因子而感染爱滋病毒。 1991年,发现河北省固安县卖血者丙肝病毒感染 率70%左右。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河南省因非法采供血数万 人感染爱滋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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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二十四条 • 是输血工作的根本大法(母法) • 确立国家的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明确规定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血站和
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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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 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 执业活动。
梅毒螺旋体、弓形体、疟原虫、克-雅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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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输血传播疾病的临床意义
对人群:风险很小,但零风险不存在。 对个体:一但被感染,风险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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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 (4)临床用血组织与职责 • (5)临床用血管理 注意流程? • (6)临时采集血液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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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一、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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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用血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032001 输血医学常用术语
• 临床用血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品 • 血液 • 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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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输血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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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输血工作的若干规定
(90)卫医字第6号
共9条 第一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输血工作管理提出
“三统一”的观点,即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 血、统一供血; 第一次对血站的布点提出一个地区(市)只设 一个血站。
2.无偿献血
• 无报酬,自愿捐献自身血液 • 主体:年龄? • 用途:用于临床,挽救伤病者的生命,维护其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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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血站
• (1)概念 • 血站,是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 (2)类型 •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PPT文档演Leabharlann 板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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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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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333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 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234条 的规定罪处罚。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 卫生行政机关 • 无偿献血者 • 血站 • 医疗机构 • 患者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输血工作主体的法律关系
• 卫生行政机关与血站、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关系 • 献血者和血站:献血服务合同关系 • 血站和医疗机构:供血合同关系 • 医疗机构和患者: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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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234条 的规定罪处罚。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 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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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