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_血液管理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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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血液管理,保障血液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血液采集、献血、储藏、检验、分析、输血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血液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液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安全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全社会积极参与献血活动,提高全社会献血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第二章血液采集和献血第六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献血:(一)有艾滋病、传染性肝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献血的传染病的;(二)有严重的疾病、手术后未恢复、刚刚生完孩子,哺乳期或孕期的;(三)有进行器官移植、血液净化、放射治疗等禁忌献血的医疗史的;(四)有药物依赖、酗酒、吸毒、有性活动方面的禁止献血的;(五)有精神病、残疾及其他不适宜献血的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保障。

第九条采集血液的器械和设备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且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

第十条献血者应当依法享有免费体检的权益,献血机构应当保护献血者的隐私权。

第三章血液储藏和运输第十一条血液储藏和运输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血液储藏应当根据血型、血红蛋白、血小板等指标进行分类、储存和保管。

第十三条血液储藏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环境,保证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对于血液存量低于一定数量的储藏场所,应当及时向上级血液管理机构报告并补充储藏。

第十五条血液运输应当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保温措施,确保血液的安全和正常温度。

第四章血液检验和分析第十六条血液检验和分析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血液检验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和试剂,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血液检验应当对血液的血型、血红蛋白、白细胞等指标进行检测。

血样管理制度

血样管理制度

血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献血安全和供血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血液中心和各级献血站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液管理工作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献血者、血液产品和输血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第四条血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科学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操作;(三)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保障社会监督;(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血液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确保落实本制度。

第二章献血者管理第六条献血者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献血:(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恶性肿瘤、重大器官功能障碍等禁止献血的疾病史;(三)体重在50公斤以上;(四)女性月经期间不宜献血。

第七条献血者应当签署献血意愿书,并经过健康体检,确认符合献血条件后方可献血。

第八条对于首次献血者,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告知献血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并进行血液疾病和传染病筛查。

第九条献血者精神不稳定或患有精神疾病者,不得献血。

第十条献血者应当定期接受健康体检,保证身体健康,同时应当接受血液疾病和传染病的筛查。

第三章血液产品管理第十一条血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采集、检验和保存,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血液产品应当进行标本管理,明确标识采集时间、献血者信息和产品类型,避免混淆和错误。

第十三条血液产品的保存、运输和分发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血液产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需要和医学指导,合理安排使用,避免浪费。

第四章输血管理第十五条输血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指导和规范,选择合适的输血途径和数量,确保输血过程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输血前评估和监测工作,确保受血者适合输血并掌握其基本情况。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血液制品的管理,保障用血安全和患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血液中心和相关单位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的是从人体血液中提取的各种制品,包括全血、红细胞、血小板、白蛋白、凝血因子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合理、规范”的原则,加强信息化管理,保持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与临床使用紧密结合,加强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血液制品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应当加强员工的血液制品管理培训,保证员工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血液制品的采集和保管第九条血液制品的采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采集程序和要求,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采集血液时,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避免血液受到污染和感染。

第十一条采集后的血液应当立即送往血液中心进行处理和保管,确保血液制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血液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保管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冷链运输和储存条件,防止血液制品受到污染和损坏。

第十三条血液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和监测血液制品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使用血液制品时,应当严格按照临床需要和相关规定进行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控制数量。

第十六条使用血液制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术前讨论和审查,确保患者真正需要使用血液制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使用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使用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制品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临床医生和护士对血液制品管理的重视和认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医院血液保护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保护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血液保护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院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相关血液保护工作,包括血液样本采集、输血治疗、医疗废弃物处置等。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医院血液保护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当配备专职负责血液保护管理的医务人员,负责具体的血液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当定期开展血液保护管理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血液保护意识。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血液保护管理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保护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机制,做到定期评估、量化考核。

第八条医院应当设立血液保护管理制度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第二章血液样本采集管理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样本采集的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采集过程安全、准确。

第十条医院应当定期对护士、医生等相关人员进行血液样本采集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样本采集质控机制,对采集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配备充足的血液采集器具和消毒器具,保证采集过程中的清洁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血液样本的存储和运输管理,避免交叉感染和样本变质等情况。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样本采集信息记录和追溯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输血治疗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输血治疗的管理制度,明确输血适应症和禁忌症,规范输血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输血前的筛查机制,对输血受血者进行输血前的相关检测和评估。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对输血过程的监护和观察,及时处理输血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输血后的追踪管理机制,对输血后的病人进行跟踪观察和评估。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建立输血质量追溯机制,对输血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追溯。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定期组织输血质量评估和疗效评估,提高输血治疗的质量和安全。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使用,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涉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各个环节,包含手记、检测、贮存、调配、使用、处理等。

第三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管理应遵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手记管理第四条医院应设立特地的手记室,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血液手记工作。

第五条手记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手记操作规范,熟识手记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六条手记过程应严格依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确保手记的血液符合质量要求,并避开交叉感染的风险。

第七条手记的血液应采用一次性、无菌的手记器具,禁止重复使用。

第八条手记完成后,应及时标识、封存和填写相关记录,确保血液样本的可追溯性和信息准确性。

第九条手记室应定期进行环境和设备的清洁与消毒,保持良好的操作环境。

第三章贮存管理第十条医院应设立血液制品贮存中心,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贮存和管理。

第十一条贮存中心应满足相关的贮存条件,包含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品质和存储安全。

第十二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贮存室应依据种类、规格和有效期进行分区域管理,并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贮存中心应订立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入库、出库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流程规范、记录准确。

第十四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贮存周期和有效期限应定期检查,逾期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应及时处理,防止过期使用。

第十五条贮存中心应定期进行温度和湿度的监测,并保存相关监测记录。

第四章调配管理第十六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调配应依照医疗需求和患者需要进行,确保合理调配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医院应设立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调配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员构成,负责订立血液调配的原则和规范。

第十八条调配委员会应依据患者的病情、血型和血液库存情况等因素,订立血液调配的方案,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调配过程应记录相关信息,包含调配时间、患者信息、调配数量等,确保可追溯和统计分析。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是指在2023年制定的、对血液管理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血液管理是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因此,制定血液管理办法对于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确保血液安全非常重要。

以下为____字的血液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血液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液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生产、采集、加工、贮存、运输、使用以及临床血液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血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安全。

第三条血液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血液相关活动的组织、个人,包括血液中心、血库、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

第二章血液采集管理第四条血液采集活动必须符合医学伦理原则和血液采集技术规范,确保安全、有效、卫生。

禁止采集非法来源的血液。

第五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保证采集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血液采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采集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七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筛查,确保血液的安全性。

第八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血液采集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提高采集技术水平和管理质量。

第三章血液加工管理第九条血液加工活动必须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必须采用符合规范的设备和工艺,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血液加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保证加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血液加工机构必须对加工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条血液加工机构应当对加工的血液制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筛查,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血液加工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血液制品的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血液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四条血液储存和运输活动必须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必须采用符合规范的设备和工艺,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医院血液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管理工作,提高血液使用效率和质量,保障医院患者用血安全、合理使用、节约使用,维护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保障患者用血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医院所有涉及血液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科室和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医院血液管理制度包括临床用血和临床病理检验两部分,分别由临床科室和检验科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血液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组织、协调、监督血液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的服务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医院用血指临床输血、临床检验用血,还包括成分血制品、派生血制品等。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受《血液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范。

第三章血液采供管理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立血库,持有相应的《临床用血单位使用医疗机构准入许可证》,采取多种血液资源保障措施,保障医院用血需求。

第八条血库应当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配备,提供质量稳定、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产品。

第九条血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时增加和更新用血单位的备案信息。

第十条血库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装备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确保血液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血库应当建立严格的血液采供检测制度,确保捐献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血库要与供血者签订血液捐献协议,并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经济激励。

第十三条血库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采供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血液来源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血库应当建立配血制度,严格按照医疗适应证和用血指征配血用血。

第四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当由专门机构(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临床用血指南,定期评估和更新临床用血产品的适应证和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临床用血单位必须有血液管理人员负责用血审核和用血指征的合理性审查。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使用血液产品前必须对患者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估,并对用血指征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八条临床用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用血操作规范和配血记录制度。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模版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模版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液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原则,推动血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的血液管理工作,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五条血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收集、储存、运输、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血液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对于危及个人生命安全或者公共卫生安全的血液及其制品,必须依法依规予以监管和控制。

第八条所涉及的血液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血液采供单位和使用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血液采供单位的管理第十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人员和资质,保证采集的血液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供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采供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加强供血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献血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十三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场所、设备和人员的检测,确保采供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血液采集和管理资料。

第十五条血液采供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保护供血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加强采供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七条血液采供单位应当及时汇报采供情况和质量数据,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血液使用机构的管理第十八条血液使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血液管理制度,明确血液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证。

第十九条血液使用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血液管理,确保血液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2.2.10临床输血管理制度3

3.2.2.10临床输血管理制度3

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决定输血前,严格执行“输血前告知制度”,医患双方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病人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2、严格执行“受血者输血前检查制度”。

临床医生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详细要求参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附件三: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附件四:内科输血指南。

3、临床医生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执行输血申请及审核制度。

4、输血标本的采集、标本接收、输血前检验、血液发放等步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

5、输血科的检验项目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6、临床科室取回血后,遵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七章“输血”条款执行。

7、临床科室对输血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价。

8、输血完毕,临床医生应对输血效果进行评价。

9、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贴在病历中,血袋在病室保存2小时后送回输血科至少保存1天,按医疗垃圾统一处理。

10、发生输血不良反应,医务人员应按照控制输血严重危害(SHOT)预案执行。

输血管理制度

输血管理制度

输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输血管理,确保血液安全,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医疗机构、血站、采血点和用血者。

第三条输血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输血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血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献血与采血第五条献血者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健康条件。

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可以参加献血。

第六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血站应当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血站许可证》。

第七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献血者的安全和血液质量。

血站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

第八条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档案,妥善保存献血者的健康信息和献血记录。

献血者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条血站不得采集献血者的血浆、血清、脐带血和其他特殊血液成分。

第十条血站应当合理制定血液采集计划,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

第三章供血与用血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制度,明确临床用血的指征和程序。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和血站提供的血液资源,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临床用血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用血过程进行监控,防止血液污染和交叉感染。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提高临床用血合理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血液库存管理制度,保证血液库存处于合理水平。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变质、被污染的血液。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6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四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医院血液的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血液安全,保障患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血液采集、储存、使用和管理的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我院血液管理遵循“安全、合理、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血液采集管理第四条我院应设立血液采集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血液采集。

第五条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血液采集过程的无菌操作。

第六条采集血液前,需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符合献血条件。

第七条采集血液时,应详细记录献血者的基本信息、献血日期、血液类型、献血量等。

第八条采集的血液需在规定时间内送至血液储存室,并进行标识。

第三章血液储存管理第九条我院血液储存室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施,确保血液储存条件。

第十条血液储存温度应控制在2-6℃范围内,定期检查储存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十一条血液储存期间,应做好防尘、防菌、防潮、防冻等工作。

第十二条定期对储存的血液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严禁将过期、变质或未经检查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四章血液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临床用血需经医生评估,确定患者输血适应症。

第十五条使用血液前,必须核对受血者姓名、床号、血型、血液成分等信息。

第十六条使用血液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确保输血安全。

第十七条输血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输血完毕后,做好记录,并将输血记录归档保存。

第五章血液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建立血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第二十条定期对血液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加强血液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血液信息的实时监控。

第二十二条对血液采集、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024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3篇)

2024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3篇)

2024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1、全血或血液成分入库前应进行认真的核对和验收。

内容应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内容填写的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制备的具体时间;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血袋编号,贮存条件)等。

审核者对上述内容审核后,逐项认真填写入库登记并签署个人全名,以示负责。

其中所填入库日记应精确到分钟。

2、审核入库登记后,血型鉴定、交叉配合实验及输血前检测的记录连同库存血液的领、发登记等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3、填写入库登记后,已签收的血液或血液制品应及时按A、B、O、AB血型分别贮于输血科专用冰箱内。

冰箱内各贮血区应有明确的标识。

血袋的放臵应以采集时间的先后或有效期的短长依次摆放。

4、对储存冰箱的温度每天应定时观察,记录。

当贮血冰箱发出报警信号时,应立即通知器械维修中心检查处理并记录。

5、贮血冰箱内规定的贮血品种不允许断档。

任何贮血品种快用完时、值班人员应立即与中心血站联系,必须及时补充并将联系情况及时、如实记录(内容应包括:电话联系的月日、时、分;对方的姓名;答复的内容等)以备查对和责任的划分。

贮血品种断档的责任界定以发现断档的班次为主。

6、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它任何物品;冰箱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每月进行空气培养一次。

合格标准为: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____分钟或〈200CFU/m3为合格。

2024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2)____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输血科血液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受血者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输血科血液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输血科血液管理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输血科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确保血液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血液科医疗管理制度

血液科医疗管理制度

血液科医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的管理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血液科医疗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血液科全体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试验室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血液病患者接诊管理第三条血液科医疗团队应确保血液病患者能够及时接受诊疗服务。

患者来院后,应尽快分流到相应的医疗小组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依照规定的接诊流程进行诊断和治疗。

对于疑难病例,应及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诊疗,形成多学科协作治疗团队。

第五条血液科医疗团队应建立健全患者病历管理制度,认真记录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试验室检查及其他紧要信息。

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要保持患者信息的保密性。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自动向患者供应相关病情解释、治疗方案和注意事项,并在治疗过程中及时向患者家属反馈病情。

针对涉及重点治疗决策的情况,医务人员应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

第三章医疗设备和药品管理第七条血液科医疗团队应妥当保管和使用各类医疗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医疗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必需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操作手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修理。

第八条医院药品管理部门应对血液科临床用药进行审核和监管,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医务人员在开展药物治疗时,应严格依照医院规定的用药目录、用药剂量和用药途径进行操作。

第九条血液科医疗团队应建立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对血液制品的采购、接收、使用、存储和处理进行规范管理。

医务人员在使用血液制品时,应核对患者身份、血型和血液制品的有效期,并依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设备和药品时,如发现异常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刻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第十一条血液科医疗团队应建立质量管理机制,定期评估、监控和改进医疗质量。

对关键环节进行核查和演练,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开展诊疗工作时,应遵从医学伦理和专业规范,敬重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杜绝虚假宣传和欠妥营销行为。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2023年血液管理办法规定《____年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规范血液管理行为,保障血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血液采集、储存、输血以及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条血液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合规、安全的原则,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血液管理的指导、监管和服务,加强血液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协作,提升公民健康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血液,是指人体循环系统中的液体组织,包括全血、血浆、血小板、红细胞等成分。

第二章血液采集管理第六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血液采集。

第七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采集到的血液质量安全,不得出现传染病传播和其他安全风险。

第八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血液的稳定供应和及时调配。

第九条血液采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经过血液检查,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审核,确保采集适宜和安全。

(二)采用无痛、无伤害的采集方法,使被采集者感到舒适和安全。

(三)采用一次性无菌器械进行采集,确保采集过程的无菌。

第十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制定血液采集规范,明确采集的程序、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血液采集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血液采集机构应当加强对血液采集过程的监测和记录,确保采集过程的合规和安全。

第三章血液储存管理第十三条血液储存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储存管理体系,确保血液的质量安全和有效保存。

第十四条血液储存机构应当提供安全、稳定的储存环境,保证血液的保存期限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血液储存机构应当定期对血液进行检测和复核,确保血液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血液储存机构应当建立储存档案,包括血液来源、储存时间、质量评估等信息,并定期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综合医院血库管理制度

综合医院血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血库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提高血液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血库的血液采集、储存、发放、使用及报废等全过程。

第二章血液采集第三条血液采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献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血液采集前,必须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符合献血条件的方可采集。

第五条采集血液时,必须使用一次性无菌采血器材,严格无菌操作。

第六条采集的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做好标签标识。

第三章血液储存第七条血液储存必须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血库内进行。

第八条血液储存温度应保持在2-6℃,避免阳光直射。

第九条血液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血液质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血液储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过期血液必须报废。

第四章血液发放第十一条血液发放必须严格按照临床用血申请单进行,确保血液用于患者治疗。

第十二条发放血液时,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血型、交叉配血结果及血液有效期。

第十三条血液发放后,应及时记录发放情况,并通知临床科室。

第五章血液使用第十四条临床科室使用血液时,必须遵守临床用血规定,合理使用血液。

第十五条临床医生在输血前,必须对患者进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

第十六条输血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反应,如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输血。

第六章血液报废第十七条血液报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

第十八条报废血液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医院设立血液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血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小组定期对血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血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医院血库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提高血液利用率,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血液管理制度

血液管理制度

血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血液管理的流程,保障员工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医务部、员工关系部等。

第三条定义1.血液:人体内的液态组织,包括全血、血浆和血小板等。

2.血液管理:指职能部门在企业内进行血液使用、血液库存管理、相关设备管理和防控措施的管理过程。

第二章血液使用管理第四条申请过程1.员工如需使用血液,应填写《血液使用申请表》,并交由所在职能部门审批。

2.血液使用审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并由人力资源部记录备案。

第五条血液来源1.血液库存应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库存检查,确保库存充分。

2.血液库存不足时,职能部门应适时采购,保证库存充足需求。

第六条血液使用管理1.职能部门应确保使用的血液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保存相应的使用记录。

2.血液使用后,需要妥当处理废弃物,保证环境卫生和员工健康。

第三章血液库存管理第七条库存管理人员1.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血液库存管理工作。

2.库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学问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库存记录1.库存管理人员应精准记录血液的进货、出库和存量情况。

2.库存记录应包含血液的名称、数量、来源和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九条库存检查1.库存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验证库存数量与记录是否一致。

2.库存发觉异常情况时,应适时上报并实行补救措施。

第十条库存回收1.库存管理人员应适时回收过期或者损坏的血液,并记录相关信息。

2.库存回收后,应妥当处理废弃物,保证环境卫生和员工健康。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设备采购1.职能部门应依据需要,适时采购和更新血液管理所需的设备。

2.设备采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采购流程,并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设备维护1.职能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设备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适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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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 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①血站的名称及其 许可证号;②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③血型;④血液品种; ⑤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⑥有效日期及时 间;⑦储存条件。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监督管理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对采供血活动 履行下列职责: ①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 实施;②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血站管理职责 进行监督检查;③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 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 检;④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⑤ 对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二、血站的设置
• (一)血站设置规划的制定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
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
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上述卫生部制定的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献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 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血站供血的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 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 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个大型血库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全国提倡无偿 献血
•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 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无偿献血制度,能够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同 时,它还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 能够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无偿献血的对象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55周 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提倡个人、家庭、亲友、单位及 社会互助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 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Leabharlann 章,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郭明义从1990年到2010年上半年,已累计献血6万毫升,相当于他身体 全部血液量的10倍多。2008年12月,郭明义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 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管献
郑 大 一
理血 法和

律血


第十二章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五年十班 第一小组
关于献血你究竟知道多少??
• 中国输血史始于19世纪初
• 1918年,刘瑞恒在上海首先报告了中国人的血型 • 1921-1932年北京协和医院开始在临床开展直接
输血
• 1944年,在昆明成立了军医署血库 • 1947年9月,南京中央医院血库成立 • 1953年,解放军后勤部在沈阳建立了新中国第一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一、血站的概念和种类
• (一)血站的概念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
公益性卫生机构。

首先,血站的职责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其次,它
属于公益性卫生机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或其他社会
组织。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二)血站的种类
•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 1.一般血站 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 2.特殊血站 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
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 后期。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 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二 十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经过多年努力,世界上许多 国家正在或者已经从公民有偿献血过渡到无偿献血。
• 《献血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 血制度。”
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 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 工作。
• 《献血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在我国,血站是最主要的采血与供血机构。
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卫生部备案。
• (二)一般血站的设置

一般血站的设置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来批准,并报卫生
部备案。
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直辖市、省会市、自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采供血管理
• 血站采集血液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
好的服务。
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的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 得采集其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 个月。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
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
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
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采供血机构的分类
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
益性卫生机构。
• (二)无偿献血的采血量、时间间隔及用途的规 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
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
繁采集血液。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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