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发文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12.30【实施日期】1996.12.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前款所称的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绿化带、路肩、路坡、广场等;桥梁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隧道、人行天桥等。
第三条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建局是特区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各区城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25米以下(不含25米)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城管、物价、财政、工商、环保、环卫、邮电、电力、交通、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建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城建局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和维护资金,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同时,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受益单位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其征地和拆迁的补偿安置,按特区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法治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汕头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持续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第十条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权应依法采取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成为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然而,为了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视觉环境的舒适度,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遵循一定的技术标准。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技术标准,以提供参考。
一、尺寸规范市区内的户外广告牌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尺寸规范。
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情况下,广告牌的高度不应超过建筑物的屋顶高度,以免影响城市景观和乘风设施。
此外,招牌设施的尺寸应适合所在建筑物的大小和比例,不能过于突兀或影响市民正常行走。
二、安装位置正确选择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安装位置非常重要。
规划部门应根据市中心的整体规划和道路交通流量,合理划定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区域,并明确相关的安装要求。
例如,广告牌应避免阻挡重要交通标志和信号灯,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三、材料要求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材料选择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标准。
一般来说,室外广告牌应使用防水、耐腐蚀和耐候性好的材料,以确保其长期使用。
而对于招牌设施,应优先考虑使用对人体无害、环保可持续的材料,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四、照明设计针对夜间广告展示效果,照明设计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注重光线的均匀分布和节能环保。
对于亮度的控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夜晚的广告效果能够既吸引眼球,又不会给附近居民带来过度的光污染。
五、维护管理广告牌和招牌设施在长期使用后需要进行维护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维护制度和管理体系,及时处理广告牌和招牌设施出现的破损、老化等问题。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广告牌所有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他们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以保持城市形象的整洁和美观。
六、文化要求对于城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还应考虑当地的文化和历史背景。
在设计和内容上,应尽量避免对当地文化产生冲击或偏离当地特色。
同时,通过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可以传递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城市的软实力和形象。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文章标题: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一、引言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仅是商业营销手段,更是城市形象和文化的一部分。
对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探讨。
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意义在城市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仅仅是企业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手段,更是城市形象和文化的一部分。
良好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可以为城市增添一道风景线,同时也可以为市民提供导航和信息服务。
在这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和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该符合城市的整体环境和风貌,不应该破坏原有的城市景观。
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也是非常重要的。
2. 安全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该符合城市的安全标准,避免对市民和交通造成危害。
3. 信息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仅仅是为了企业宣传,更应该为市民提供有效的导航和信息服务,这需要考虑文字和图像的清晰度和有效性。
三、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的探讨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方面,我们需要全面考虑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
1. 设施材料的选择:在城市户外环境中,设施的材料选择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选择具有环保特性的材料,以及抗风、抗雨的特性,确保设施能够稳定地存在于城市的户外环境中。
2. 设施的结构和稳固性:城市户外环境可能会受到强风、暴雨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因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需要确保设施的结构稳固、不易受损,以及避免设施脱落对市民和交通造成危害。
3. 设施的信息传播效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必须具备良好的信息传播效果,在文字和图像的清晰度、有效性方面需要有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市民可以获取有效的信息。
四、总结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对城市的形象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设施材料的选择、结构稳固性和信息传播效果方面都需要有标准和要求。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30日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第三章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第四章日常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维护建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检查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外侧立面(含屋面)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备。
第三条建筑外立面应当体现城市时代风貌,融合自然与人文特色,遵循安全、美观、绿色、协调、整洁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方法,对建筑外立面的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空间环境和材质等方面提出规划管控要求。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一、设施设置规划1.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美化环境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1.2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制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规划。
1.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规划应当合理布局,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与城市容貌相协调。
二、设施设计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牢固、美观、安全。
2.2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规范,明确设施的尺寸、形状、材料、色彩等方面的要求。
2.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设施安装3.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设施的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3.2 从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3.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设施维护4.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4.2 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清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安全。
4.3 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施损坏或者安全隐患时,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五、设施检测与评估5.1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2 检测和评估内容包括设施的尺寸、形状、材料、色彩等方面的符合性;安装质量和安全性;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5.3 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设施管理6.1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管理,制定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设置要求和标准。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剑戈2019年4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用地安排、行政许可等方面给予便利。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城乡规划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城乡规划但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容积率:不大于4.5,且不小于1.5。
“2.建筑密度:不大于40%。
“3.绿地率: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不小于15%控制。
2023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2023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依据以下有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市城市管理条例》《市城市容貌规定》1.2本导则适用于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依照原技术标准设置的既有户外招牌,在本导则施行后,适用其监督管理。
1.3 户外招牌的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1.4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以及城市文化氛围相协调。
1.5 本导则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章通用规定2.1户外招牌定义本导则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不相符,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依照《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中户外广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2户外招牌分类2.2.1户外招牌总体分类2.2.2按户外招牌的设置功能分类(1)单位名称招牌(门店招牌):指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户外招牌。
(2)建(构)筑物名称招牌(楼宇名):指用于表明各类建(构)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
2.2.3按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分类(1)附属式招牌:指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招牌和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招牌。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以及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园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计方案、安装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审批第八条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未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应及时自行拆除;如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的一个月前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户外广告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商铺经营者设置商铺牌匾招牌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设置。
第九条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商铺牌匾招牌),应当由广告主(商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二)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签订的广告合同;(三)标明规格尺寸、材质、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其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并有设计单位负责人、设计人员、审查人员的签名,其中2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附有设计单位对户外广告安全性能的说明文件;(四)拟设置广告的地点、时间及其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
拟设置广告的地点属物业服务小区内的,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设置广告的证明;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置户外广告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为加强对沿街商铺设置招牌行为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第三条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住建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审批管理第四条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住建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设置人凭市住建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进行设置。
第五条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住建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有分歧或争议,由住建部门审定。
第七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的;(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七)形象丑陋,或者违反法律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3篇)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理》的有关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把社区建设成安全、文明、优雅的小区,特制定本规定: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和其它场地设立广告牌。
二、所有商铺招牌只能在商铺内或自己门面外墙悬挂、张贴。
三、任何业主(单位)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四、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天台做公司招牌、广告的单位,需向管理处申请,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及小区环境美观的前提下,管理处给予批准,并且设置人或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经业委会同意在公共通道设置公司招牌等的单位,应向管理处交纳一定数额的场地使用费,用以补充小区的管理服务费。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除令其拆除、撤消、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还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2)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商业管理机构制定,以下是常见的一些规定:1. 招牌规格:商铺招牌的大小、形状、材料等应符合规定,一般规定招牌的大小、高度和宽度的比例,以及允许的颜色和字体。
2. 招牌内容:商铺招牌应明确商铺的名称、标识,并且信息清晰可读。
商铺招牌上的文字、图案等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有害社会安全等内容。
3. 高度限制:商铺招牌的高度一般有限制,以确保其他商铺或建筑物的视野不受影响,并保持街道整洁有序。
4. 安装规定:商铺招牌的安装位置和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一般应安装在店面正面或入口处的合适位置,不得妨碍交通、遮挡消防通道等。
5. 照明要求:商铺招牌的照明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一般规定照明设施应保持正常工作,不得产生强烈的光线或影响周围环境。
6. 招牌维护:商铺招牌的维护与管理责任由商铺业主负责,应及时修复损坏的招牌,保持招牌的清洁、整齐、美观。
7. 执法和处罚:对于违反商铺招牌管理规定的商户,相关政府部门或商业管理机构有权进行执法,并可能对违规商户处以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服务等广告的户外广告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出现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广告,包括海报、电子幕墙、固定灯箱、LED广告牌、封装式广告牌、翻转广告牌、候车亭广告和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第四条国家广告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性广告”管理规定,并收回相关广告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细则,并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并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安装、维护、改造和拆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海报营业部、公交营业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广告进行管理,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广告信息。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张贴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章广告审批与安装第十条开业、促销类广告除了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之外,必须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各类广告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符合审批标准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及安全规范,必须采用标准合格的广告材料和设备,防火防盗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广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技术评估,严厉打击违规安装行为,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各地政府应当进行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形象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在指定广告地点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市容市貌。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路线、广告内容、广告数量、广告形式、广告材质等加以限定和规范。
第十六条广告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程序,经过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后,方可进行安装。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
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
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
1、在管理处辖区范围内设置或悬挂广告、招牌、宣传单(幅)必须在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现场由安管员负责审查手续。
未经管理处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广告、招牌、和悬挂、张贴各类宣传品,否则将一律予以撤除。
2、需悬挂或发布广告、招牌、宣传单(幅)的单位须听从管理处协调和安排,并按指定地点设置。
3、所发布的广告(含霓虹灯广告)、招牌及宣传品,内容必须健康,决不允许刊登低趣味和华而不实的广告词、语言和画面,更不允许刊登反动词汇和影射语言,否则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4、对政府部门、派出所、居委会悬挂宣传有关政策或法律、法律的条幅、广告品,管理处必须积极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5、对国家法定假日悬挂的庆祝类招牌、条幅,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安排。
6、对于过期、腐烂、模糊不清、残缺歪挂的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管理处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清理,纠正或更换,对于影响市容市貌的一律取缔。
7、管理区域内设置、悬挂的所有招牌、广告,管理处管理员每天上班时都要进行检查,注意招牌、广告的稳固性,发现问题及时与责任单位联系并责成处理,以免发生意外。
8、对有合同、协议签订收费的招牌、广告、宣传条幅的安装
和悬挂,管理处将根据合同、协议内容进行管理,并定期督促使用单位向管理处或公司财务部缴费。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1.04
•【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施行日期】2014.12.0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汕头经济特区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11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
2014年11月4日
相关附件: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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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月1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剑戈
2018年1月26日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档)设置的广告设施;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
(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本规定所称的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招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管理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
政、海事、公路、质量技术监督、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建立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诚信信息。
第六条特区支持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
鼓励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鼓励社会各类媒介免费或者优惠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章规划管理和设置准则
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特区区域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设置空间布局。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设置要求,明确宜设区、限设区、禁设区范围以及分类控制原则;明确招牌设置的通用规范和设置要求。
第八条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监管以及招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得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利用建筑物临街玻璃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位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宜设区、限设区;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和人员的疏散逃生及灭火救援的开展。
第十二条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限设区内设置,但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
(二)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二十四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8:00开启。
第十三条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发布的广告应当包括公益广告,其中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建筑工地围墙(挡)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审批
第十四条除公路及公路两侧外,在特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查、分级管理的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和办理,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海事、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