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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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毗邻城区的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体、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工地围挡等市政设施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阅报栏)、信息亭(牌)、电话亭,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亭、牌等公共设施;
(五)交通工具、加油(气)站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
(六)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经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般街巷道路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先导区(高新园区除外)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先规划后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按照展示区、控制区、禁设区分区要求,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明确载体的地理坐标,附着的具体位置,设置设施的规格、形式等。
第六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规划、国土房屋、环保、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审定其选址、布局、规模、形式等,提出规划要求,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附着物安全要求;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的须控制在环保标准范围内,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八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应当予以公开,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业街的门面招牌、橱窗,楼体广告,临街各类商家、店铺的门面招牌应配置照明设施;
(二)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不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
(三)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四)城市公交站点、候车亭应采用灯箱式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类型广告设施实行数量控制;
(五)城市内不准设置单立柱式广告;除机场、码头、火车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顶部不准设置字体招牌。
(六)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墙面、玻璃窗、出入口门楣等上面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滚动字幕广告。
户外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对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出入口或建筑规划红线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十条下列载体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
(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路名标志;
(四)建(构)筑物顶部,临街建筑物玻璃;
(五)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
(六)城市居民小区、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
(七)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的区域,市政府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载体。
第十一条利用公共设施、建(构)筑物墙面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或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设置人。具体实施办法,由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设置4平方米以上(含)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型广告,须通过拍卖方式确定设置人,且经营期内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发布总量的15%。设置4平方米以下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型广告,按照设置招牌管理。
商业区内的商业企业,利用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建筑物规划的户外广告位置,可以设置发布商业企业经营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类户外广告。
各类工地产权人或管理人以围挡为附着物,按照工地围挡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可以设置公益宣传或建设项目信息类围挡广告,且公益广告不低于发布总量的30%。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不得设置与项目信息有关的围挡广告。
第十二条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置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及位置关系图;
(三)载体设置广告承载安全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施工安装企业资质;
(六)约定事项协议或承诺事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