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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L0121-2007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确保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

3、职责

3.1、经理是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3.2、生产供应部负责落实和执行本管理规定,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a)设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b)协助综合办进行安全操作证的培训和考核。

c)协助综合办制定或修订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d)负责劳动用品的采购,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并按国家和公司劳

动保护用品的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e)指导和教育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f)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并处于良好位置。

3.3综合办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查,对违规行为向其所属部门领

导提出处理意见:

a)按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规程,并

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执行。

b)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就其不合格要进行处罚,同时

提出改进意见和跟踪验证。

c)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或重大安全隐患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

并立即向主管报告。

d)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

4、工作程序

4.1、培训

4.1.1新进公司员工在培训规程中,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

4.1.2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国家统一颁

布的操作证上岗。

4.2安全生产

4.2.1生产设备要严格按照原设计、使用要求,留有足够的空间场地和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装调试。

4.2.2各种设备和仪器运行,操作者应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负

荷运行,遇有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并向负责人报告,公司严格按煤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4.2.3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

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导电设施不得裸露在外或损坏操作

4.2.4生产场所通道平坦、畅通,光源充足。

4.2.5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

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4.2.6对放置易燃、易爆及化学物质的危险区域,应该有“严禁烟火”隔

离标志,并配备消防设施。

4.2.7生产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消防器材,保持适宜的温、

湿度和职业卫生安全。

4.2.8各级领导及员工应在防火、防盗、防水、易燃、电击等意外伤害几

个方面加强注意。

4.2.9各部门设安全员,办公室应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巡查各部门,注意

消除不安全因素,并监督各部门安全生产执行情况。

4.2.10对仓库、资料室等部门要配备消防器材。

4.2.11易燃物品按规定单独存放。

4.2.12仓库保管员要按仓库管理制度及贮存物品说明书要求存放物品。4.2.13办公室保卫人员负责整个公司安全。

4.2.14全体职工均有责任注意个人工作区域内的不安全因素,下班要关好

水、电、煤气开关及关闭门窗,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4.2.15驾驶员不得酒后驾车,行车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定期检查。

4.2.16一旦发现安全事故,办公室要及时处理,并组织调查,做到不找出

原因、不落实责任、整改措施不落实绝不放过。

4.2.17公司将对安全隐患消除者和事故责任人进行合理奖惩。

4.3劳动保护

4.3.1员工上岗应穿戴工作制服,佩带工作证,不允许赤膊、赤脚、酗酒;

4.3.2非生产员工或非当班生产员工不得穿拖鞋、赤膊、赤脚、酗酒进入

生产现场;

4.3.3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定期

给职工发放劳保护品,并保证职工合理作息时间。

4.3.4对设备调试、检验人员,公司应配备防静电、绝缘等有效器材。4.3.5对打高压人员,公司对操作人员配备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4.3.6对灌封操作人员,公司配备口罩、手套等防护工具。

4.3.7对工作所需加班的人员,可安排调休和适当补助。

4.3.8对孕期女工按国家规定给予照顾。

4.4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4.4.1对从事有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工作岗位员工,综合办每年安排一次职

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

治病决定;

4.4.2禁止年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禁止安排女职

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工作,禁止儿童进入生产厂区;

4.4.3由于与本公司有关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

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事故;

4.4.4发生安全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为: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b)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5000元的事故;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5000—10000元的事故;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

4.4.5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分为:

a)一般事故:轻伤,总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b)大事故:重伤,总损失1000—5000元的事故;

c)重大事故:重伤或致残,总损失5000—10000元的事故;

d)特大事故:人员死亡或损失金额达10000元以上;

4.4.6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必须接受事故的处理

a)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

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必要时,应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

b)立即向经理报告;

c)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发生事故的部门主管和当事人必须

密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

d)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e)以通报或其它形式教育职工;

4.4.7各级单位主管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

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职责,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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