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合集下载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流程及审核要点(PPT)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流程及审核要点(PPT)
A股IPO的审核流程(liúchéng)说明
〔一〕受理和预先披露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 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主板中小板申请企业需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 意见。
〔二〕反响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cáiwù)和财务(cáiwù)两个角度撰写 审核报告,提交反响会讨论。反响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 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交易所颁布法规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颁发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页,共四十一页。
--99-
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IPO发行(fāháng)根本条件
关于发行(fāháng)条件的相关规定
➢ ?证券法?第50条对股份申请股票上市做出规定:
➢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bǐlì)为百分之十以上; ➢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最新安科生物公司IPO案例研读

最新安科生物公司IPO案例研读

安科生物公司I P O案例研读课程实验报告:安科生物公司IPO案例研读专业班级:金融学(1班)学生姓名:王一飞学号: 070153050课程: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任课教师:黄建中完成日期: 2010 年5月10日安科生物公司IPO案例研读一、发行上市条件对比根据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09]第3805号),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最近期末净资产为217136108.90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四年安科生物连续盈利,2009年半年内净利润已经达到了20885498.41元,大于一千万元,2008年净利润为36064281.25元,2007年净利润为21496402.82元,最近两年以上安科生物的净利润都持续增长。

本次发行总股本为2100万元,至此,总股本达到171629577.53元,大于三千万元。

综上所述,安科生物公司符合上市条件。

二、股票发行概况IPO发行数量为2100万股,每股1.00元,发行后总股本达到171629577.53元;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100万股。

其中,网下发行占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20%,即420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数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根据初步询价申报结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7.00元/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4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

网下股票配售对象的获配股票自本次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上市流通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

三、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自行研制、生产的生物制品、医药(基因重组制品、凝胶剂)及其原料、生化制品的出口和与公司生产、科研相关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表仪器与零部件的进口(特殊规定的除外);药物、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生物技术和生化工程的原料及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技术转让、服务。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说明书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说明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传真:************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案号:01F20225442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的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为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2.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在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后,需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3.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3.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3.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3.4公司现任监事;3.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4.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5.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5.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5.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5.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5.5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5.6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5.7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5.8《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024年度IPO未过会案例汇总20241231

2024年度IPO未过会案例汇总20241231

2024年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年份,全球经济形势不稳定,投资环境严峻。

尽管如此,2024年依然有许多公司选择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希望通过股票发行来获得资金并进一步扩大业务。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顺利通过了IPO审核,以下是2024年度未过会的一些著名案例:1. Facebook IPO:2024年5月,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进行了备受瞩目的IPO,然而这次股票发行却已经成为历史上最具争议的IPO之一、首要的问题是Facebook的股价在上市后迅速下跌,投资者对公司的收入和盈利能力失去了信心。

此外,有报道称Facebook在IPO之前对预期的盈利和增长情况做出了不准确的陈述,引发了投资者的诉讼。

这次IPO被认为是一个教训,警示了其他公司在IPO过程中的重要性。

2.中信证券IPO:中信证券是中国一家领先的证券公司,计划在2024年进行IPO。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不佳和监管要求的提高,中信证券的IPO一拖再拖。

最终,中信证券于2024年成功上市,但这次IPO的困难也反映了市场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袋鼠移动IPO:袋鼠移动是中国一家领先的移动游戏开发商和发行商,计划在2024年进行IPO。

然而,由于投资者对游戏行业前景的担忧和市场环境的不稳定,袋鼠移动的IPO一度被搁置。

最终,袋鼠移动在2024年通过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进行了IPO,但过程艰难反映出移动游戏行业的挑战。

4.维珍亚特兰大航空IPO:维珍亚特兰大航空是英国维珍集团旗下的一家航空公司,在2024年计划进行IPO。

然而,由于经济形势不佳和燃油成本的增加,维珍亚特兰大航空的IPO受到了严重影响。

最终,维珍亚特兰大航空取消了IPO计划,并进行了一系列的重组和裁员。

以上是2024年度未过会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当时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投资者对风险的担忧。

然而,虽然这些公司的IPO计划受挫,但它们仍然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资金,并继续发展壮大。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企业IPO知识产权风险案例分析-

企业IPO知识产权风险案例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会对公 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如果剔除2000万元技术开 发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三年间净利润复合 增长率仅5.37%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之一: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 入的60%以上
公司所有专利都为实用新 型专利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 收入比重逐年持续下降, 且募投项目大幅增加现有 主要产品的产能,对申请 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招股书披露的核心技术包 括4件外观设计专利以及1 件实用新型专利
公司认为核心技术一旦失 密将会对公司利益产生重 要影响
公司于2009年1月18日启 动创业板上市工作,公司 相关专利的终止事项于 2010年2月初才公告
公司多项专利申请已于 2008年4月被视为撤回
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多 层结构的有机光导体”是 已失效的专利“有机光导 体”的改进技术,并已于 2010年2月进入实质审查
公司相关专利并没有直接 披露“塔式连续去硝基氯 化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生产两 个新产品对二氯苯和间二 氯苯,新项目存在一定的 技术风险
所处行业市场特点以及产 品品种结构变化较大,因 此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哈尔斯
基本信息
招股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书
实际情况
被否原因
2010年8月,哈尔斯向证 监会递交首发申请,公司 拟公开发行1300万股,募 集资金1.83亿元拟全部投 资于年产1000万只不锈钢 真空保温器皿项目
招股书披露的核心技术包 括4件外观设计专利以及1 件实用新型专利
公司认为核心技术一旦失 密将会对公司利益产生重 要影响
公司于2009年1月18日启 动创业板上市工作,公司 相关专利的终止事项于 2010年2月初才公告

爱尔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爱尔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3、市场竞争风险 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和国家鼓励性的政策导向,将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 入眼科医疗服务行业,加之现有眼科医疗机构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也在逐步增 强,这些因素都将使我国眼科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趋于激烈。虽然本公司经过多 年的快速发展,在品牌形象、人才梯队、医疗技术、网点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 都具备了较强的竞争优势,但若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或提升原 有优势,公司未来的发展仍将面临一定的风险。 4、租赁物业的风险 由于公司实行“三级连锁”商业模式,截至目前,除株洲爱尔外,发行人及 其下属连锁医院的经营场所均系租赁取得,这样发行人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购 置先进的诊疗设备和引进优秀的人才,有利于加快网点的布局和提高医疗服务质 量。发行人及其下属连锁医院在承租经营场所时,承租期限较长,除沈阳爱尔外, 租赁期一般都在 8 年以上(含 8 年),截至招股书签署之日,绝大多数连锁医院 的剩余租赁期限也都在 5 年以上,而且部分租赁合同还包含了在同等条件下发行 人具有优先续租权的条款,而沈阳爱尔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虽为 3 年(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8 月 1 日),但其租赁合同赋予了承租人明确的续租权。尽管如 此,若部分医院经营场所租赁到期后不能续租,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一 定的风险。
尽管如此,公司及其下属医院仍不可能杜绝所有的医疗事故和差错,仍将面 临一定的医疗风险。
2、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认知风险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群体是在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背景下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起步晚、积累少,各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
4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齐。一小部分民营医院诚信度低、缺乏自律,损害了民营医疗机构在社会上的整 体形象。
眼科医疗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 致医疗过失所致;另一方面并非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失,而是由于其它不可抗、 不可预测原因(如药物过敏)所致,或在诊疗后患者出现目前行业技术条件下难 以避免的并发症,其中以手术后并发症为主。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牡丹江友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专字[2015] 2649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北京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牡丹江友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审核了后附的牡丹江友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搏药业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及2016年度盈利预测报告。

我们的审核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友搏药业公司管理层对该预测及其所依据的各项假设负责。

这些假设已在后附的盈利预测报告中披露。

根据我们对支持这些假设的证据的审核,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没有为预测提供合理基础。

而且,我们认为,该盈利预测是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并按照后附的盈利预测报告中披露的编制基础进行了列报。

由于预期事项通常并非如预期那样发生,并且变动可能重大,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测性财务信息存在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本审核报告仅供友搏药业公司为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友搏药业公司为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签字页,无正文)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肖桂莲(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陈谋林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孙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牡丹江友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及2016年度盈利预测报告重要提示:牡丹江友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友搏药业”)2015年度及2016年度盈利预测报告是经友搏药业公司董事会批准由公司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且不应过分依赖此报告。

一、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本公司2015年度及2016年度盈利预测是以本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3月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合并经营业绩为基础,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时的经营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及下列各项基本假设的前提下,结合预测期间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及财务预算等,本着谨慎的原则编制的,盈利预测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在各重要方面均与本公司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一致。

科创板投资风险提示词条

科创板投资风险提示词条

科创板投资风险提示词条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o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股票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投资者当日买入的科创板股票,在次一交易日才能卖出。

投资者需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o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当科创板股票出现因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而被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股价继续上涨(或下跌),在首次达到或超过60%后,该股票将被再次实施10分钟的盘中临时停牌。

科创板对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设置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投资者需关注其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98%,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通过市价方式买卖科创板股票时,应当填
写买入保护限价(即投资者能接受的最高买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即投资者能接受的最低卖价),否则该笔申报无效。

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1.背景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是针对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规定,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本指引旨在对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进行解读和适用指导,帮助企业和相关机构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监管规定。

2.适用范围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适用于拟在证券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无论是A股市场、H股市场还是其他证券市场,只要企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就需要遵守该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3.主要内容(1)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需要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提示等。

企业需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企业还需确保披露信息的时效性,及时更新披露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企业信息。

(2)募集资金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管理募集的资金,确保所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并按照规定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募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3)发行程序和审核要求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和审核要求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需要按照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发行程序,接受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企业需要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要求进行说明和解释。

(4)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监管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违法所得将予以追缴,对于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违反监管规定可能会导致企业被暂停发行、撤回发行申请等严重后果。

4.针对企业的建议针对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我们对企业提出以下建议:(1)注重信息披露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需要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创业板动态调整审核节奏_超过百家过审企业尚未拿到批文

创业板动态调整审核节奏_超过百家过审企业尚未拿到批文

创业板动态调整审核节奏超过百家过审企业尚未拿到批文自2022年下半年以来,创业板上市标准有所修正,更加强调板块定位、企业的成长性和科研实力,加之全面注册制实施后上市流程的更加市场化,以往“过会=上市”的规律失灵,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一些企业在过后迟迟未能获得注册批文。

在等待注册阶段,有部分公司因受产业升级、景气周期度的影响,业绩未能延续高增长,或营收规模、科研实力的优势无法继续维持,让自己登陆A 股的难度明显提升。

整体看,在严格落实创业板定位的监管导向下,创业板公司过会到注册并上市的周期更长,已经成为IPO 市场的一个独特现象。

超过百家过审企业未拿到注册批文2019年至2022年末,A 股一级市场经历了4年IPO 大年,共有1592家企业成功登陆证券市场,平均每年上市公司数量达373家。

不过进入2023年后,新股上市周期显著拉长。

据同花顺iFinD 数据,2023年沪深交易所核发IPO 批文仅有240多家,其中创业板的排队上市企业最多。

另据东方财富Choice 统计,当前A 股已过会未获上市批文的企业接近130家,其中创业板公司107家,远远多过主板(19家)、科创板(5家)。

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原因在于监管导向出现了明显变化。

2023年以来,监管部门明显收紧创业板审核工作,特别是同年8月监管部门正式表态“科学合理保持IPO 、再融资常态化,统筹好一二级市场动态平衡”后,创业板上市新股数量明显减少。

在新股发行明显减少的同期,同期二级市场上创业板指数跌幅也远大于上证指数。

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创业板指跌幅超过了30%,而同期上证指数仅下跌了11%。

若创业板注册发行节奏仍保持往年的频率,供给和减持的压力很可能让创业板市场面临更大的抛压。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半导体、汽车、制造业等产业2022年以来取得了诸多突破,一些在几年前还是令人头疼的“卡脖子”难题均被成功解决,这让部分在2020~2021年就已提交创业板招股书的上述行业相关公司,技术优势现如今已经减弱,其硬件条件可能已不符合创业板IPO 的“三创四新”要求了。

华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说明书

华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说明书

股票简称:华大智造股票代码:688114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GI Tech Co., Ltd.(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工业区综合楼及11栋2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F1201-F1210、F1211B-F1215A、F1231-F1232单元、15层F1519-F1521、F1523-F1531单元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特别提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造”、“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一、重要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招股说明书撰写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招股说明书撰写模板

科创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X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住所)发行人LOG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免责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

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券商LOGO(券商地址)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华鑫证券 给予安科生物买入评级

华鑫证券 给予安科生物买入评级

华鑫证券给予安科生物买入评级华鑫证券最近发布了对安科生物的买入评级。

本文将介绍安科生物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并解释华鑫证券给予买入评级的理由。

安科生物是一家专注于生物医药领域的公司,致力于研发和生产生物制品。

公司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生产设备,具备自主研发和生产的能力。

目前,安科生物已经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科研成果,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安科生物在疫苗领域有着巨大的潜力。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和对疾病的认识的提高,疫苗市场的需求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作为中国领先的疫苗研发和生产企业,安科生物有望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生产能力,满足市场需求并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安科生物在生物制药领域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慢性疾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对治疗性药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安科生物在抗体药物和基因工程药物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研发经验和技术积累,有望推出更多高质量的生物制药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并提高市场竞争力。

安科生物在国内外市场上都有着广阔的合作伙伴网络。

公司与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研发和生产工作。

这些合作关系不仅可以为安科生物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技术支持,也有助于拓展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增加产品销售渠道。

华鑫证券给予安科生物买入评级的理由有以下几点:安科生物在生物医药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优势。

公司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生产设备,可以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并推出高质量的产品。

安科生物在疫苗领域具备竞争优势。

公司拥有多个疫苗品种的生产许可证,并且在疫苗研发和生产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随着疫苗市场的不断扩大,安科生物有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安科生物在国内外市场上都有着广阔的合作伙伴网络。

公司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可以共同开展研发和生产工作,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安科生物作为一家专注于生物医药领域的公司,具备良好的发展现状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华鑫证券给予安科生物买入评级,认为公司有望在疫苗和生物制药领域取得更好的业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将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本次发行将于2009年9月25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本次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市场在制度与规则方面与主板市场存在一定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规则、退市制度设计等,这些差异若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

3、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09年9月2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和公司网站(http:)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
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网上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建议不参与本次申购。

5、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6、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份。

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

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7、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8、如果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数量将为35,700万元,超过发行人拟募集资金数量19,100万元,超出比例为115.06%,发行人净资产将急剧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不能同步增长,将给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指标带来负面影响,也将对发行人资金管理运营及内部控制提出严峻挑战。

此外,关于该部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仅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初步披露,发行人还将通过相应决策程序决定该部分资金运用,如果运用不当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9、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交易所批准后,方能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10、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应避免参与申购。

11、本特别风险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
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劵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