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专题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后又将房屋卖给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B. 丙有权要求乙立即搬出C. 甲出售房屋需经乙同意D. 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解析:“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丙继续有效。
2. 甲、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份额各占50%。
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有优先购买权B. 丙有优先购买权C. 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且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D. 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且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答案:A解析:共同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 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A. 土地所有权B. 学校的教育设施C.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D. 依法被查封的财产答案:C解析: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A 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B 学校教育设施不得抵押,D 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抵押。
4. 甲将其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又将汽车卖给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的抵押权()A. 有效,可对抗丙B. 有效,不得对抗丙C. 无效D. 效力待定答案:B解析: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办理过户,属于善意第三人。
5. 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 留置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B.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C.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D. 留置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答案:B解析: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以约定为前提,其行使受一定时间限制,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6. 甲遗失一块手表,乙捡到后将其以合理价格卖给丙。
丙不知道手表为甲遗失。
甲发现后向丙索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B. 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C. 丙应将手表返还给乙D. 乙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甲答案:B解析:丙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甲无权要求返还。
物权法知识汇总50
物权法知识汇总50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明法定主体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它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关系为内容,以保护权益为目的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物权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基础进行规范和保护。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 权利平等原则:物权法保障了所有权人的平等地享有和行使物权。
2. 保护优先原则:物权法强调对无过错取得权利的当事人进行保护。
3. 公示登记原则:物权法要求对不动产等特定物权采取公示登记制度,确保权益的公示和合法性。
4. 善意取得保护原则:物权法保护善意取得者对不动产等特定物权的合法性。
5. 合法性原则:物权法要求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
三、物权的分类和内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担保物权和非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或者不动产为担保对象,取得的关系,担保的权益在损害由担保物承担。
非担保物权则是指除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所有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四、不动产权的取得不动产是指无论土地、离合同物件的树木和建筑物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占有:占有不动产一定时间后,可以取得所有权。
例如,购买土地建设房屋后对其占有。
2. 法定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如继承、遗赠等方式。
3. 契约约定:通过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契约书面约定方式,取得不动产权。
4. 公示登记:通过登记机关进行公示和登记,确立权益。
五、动产权的取得动产是指一切物理上可以移动的物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占有:占有动产并具备保留意愿的行为即可取得所有权。
2. 法定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如继承、拾得等方式。
3. 契约约定:通过签订买卖、赠与等契约书面约定方式,取得动产权。
六、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侵害:对侵害物权的行为采取法律制裁,如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并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等。
物权法知识汇总26
物权法知识汇总26物权法是指规定了物权制度和调整了物权关系的法律,它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以便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物权法的内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要求他人不干涉的一种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绝对性:权利人在依法行使物权时,其他人不得阻止或干涉。
2.相对性:权利人在行使物权的同时,拥有相应的义务,如保管、维修等。
3.物权关系的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特定的物。
二、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物权的内容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事项。
根据物权的性质和范围,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所有权:是最典型和最基本的物权,权利人可以支配、使用和收益特定的物。
2.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占有特定的物,并可以使用和收益,但不能转让。
3.担保物权:以物为担保,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从属物权:附着于主权利物上,如地下室的拆除权。
5.共有物权: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的支配、使用和收益权。
三、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获取物权的过程。
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经过合法的交付手续。
2.法律规定:物权法对特定情形下的物权设立和取得进行了明确规定。
3.继承:物权的设立和取得可以通过继承来实现。
四、物权的限制和保护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公共利益需要、法律规定的限制等。
同时,物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维权: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物权。
2.民事责任: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国家补偿:在特定情形下,国家对依法征收或征用的财产给予补偿。
五、物权法的适用和修订物权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物权关系。
近年来,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多次修订了物权法内容,以提升其适用性和实践性。
总之,物权法是保护和调整物权关系的重要法律,它确保了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使用和收益权的正当性和稳定性。
物权法知识汇总5
物权法知识汇总5物权法,是指规范公民和法人享有、处分物的权利和保护物权的法律规定。
它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对于物权关系的建立、变更、转让、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将就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汇总。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等。
1. 物权:物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利,享有物权的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物进行自由支配。
2. 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体,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
比如家具、车辆等都属于动产。
3.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体,包括土地、房屋、矿权等。
不动产的转让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二、物权的设立与取得物权的设立与取得主要有合同订立、依法发生等几种情况。
1. 合同订立:物权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和取得。
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在合同的约定下,物权得到法律保护。
2. 依法发生:某些情况下,物权可以不经过合同订立而依法自动发生。
比如通过继承、法定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
三、物权的内容与限制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然而,物权并非绝对的,存在一定的限制。
1. 占有权:占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物体实际占有并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人有权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物体。
2. 使用权:除所有权人外,其他人可以享有物的使用权。
但使用权人必须尊重所有权人的权利,并依法行使使用权。
3. 收益权:收益权是指在不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占有者有权从占有物中取得利益。
4.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占有物处理的自由,包括处分、转让、出租等。
然而,物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法律规定的限制、公共利益的限制等。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律为保护物权设立了多种制度和措施。
1. 登记制度:不动产的转让和设立需要进行登记,登记制度可以保护物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 概念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物权)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管辖权属不同 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 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 有约定的从约定。
物权法知识汇总20
物权法知识汇总20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对某种具体物质财产享有控制和支配权利的法律规范。
在中国,物权法作为法定的财产制度,对保护所有权和物权从业人员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继续为您介绍一些与物权法相关的知识点,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共有物权的转让共有物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共有份额,而不需要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但是,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共有权益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可以以相同条件购买转让人的共有份额。
如果其他共有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可以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二、设立地役权的条件地役权是指设在土地上的不动产上的权益,包括地下管道、电缆等。
根据物权法,设立地役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土地归属必须明确;2. 被设立地役权的不动产必须具有明确的产权;3. 地役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必须明确。
三、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物业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与物业使用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物权法,物业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租赁物的标的和数量;2. 租赁期限;3. 租金及支付方式;4. 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方式;5. 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6. 违约责任;7.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四、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在物权法中,如果他人侵犯了您的物权,您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1. 请求侵权行为的停止;2. 请求排除侵害和消除危险;3. 请求恢复原状或者给予损害赔偿;4. 请求返还相应的收益;5. 请求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者给予损害赔偿;6. 请求消除危险;7. 请求理赔。
五、禁止涉嫌侵权的行为在物权法中,有一些行为被明确禁止。
比如:1. 未经物权人同意,占有、使用、转让他人财产的;2. 未经物权人同意,对他人财产进行毁坏、损毁的;3. 未经物权人同意,占有他人土地或者对土地进行盖房等建设的;4. 违反共有人共有的物上物权的约定;5. 侵犯他人地役权的。
六、物权法诉讼程序当物权人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提起诉讼来解决。
物权法。。。资料
——司法考试专题
出品人:伍俊颖 王国麒
一、物权请求权
1.[10司考真题卷三第54题]: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 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 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 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 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二、物权变动模式
10、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 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 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 甲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经交付,虽 然甲是无权处分行为,但丁对该相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 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丁。丁再将相机卖给乙的 行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乙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 但并不妨碍丁与乙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故乙取得该相机的所 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二、物权变动模式
(1)《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 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 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 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但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李某不再是占有人, 自然更无所谓“无权占有”了。张某不得向李某主张返还手表,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了。 A不应选。 (3)李某将拾得的名表卖给王某,但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王某同样也不再是占有 人,自然更无所谓“无权占有”了。张某不得向王某主张返还手表了。要强调的是,因 为该表系遗失物,王某并不能主张适用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B不应选。 (4)郑某购得该表,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 生争执,该表在朱某处,朱某善意取得留置权。要特别注意,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受动 产是遗失物的限制,债权人朱某仍可享有留置权,这一点与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不同。 《物权法》第34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朱 某系有权占有,张某无权请求朱某返还手表,D项不正确。 (5)郑某和朱某之间成立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的关系。如果郑某或者张某偿还了修理 费,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留置权被涤除,朱某就从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朱某系 直接占有人,郑某系间接占有人,郑某对朱某享有返还请求权。张某就可以请求郑某将 对朱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自己或者张某对朱某直接返还原物请求权。 (6)该题C、D均在一定条件下成立,但题目并未给出条件(偿还修理费,涤除留置权 后),所以哪一个答案都不对。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对一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用益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占有、使用并从中收益的权利。
担保权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
2. 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对象,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根据物权的种类,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通过占有、依法取得和依约订立契约等方式获得。
占有是取得物权的主要方式,只要具备事实占有和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遗赠、继承、投资等根据法律获得物权的方式。
依约订立契约是指依照合同订立的协议取得物权的方式。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赠与、买卖、转让债务等方式进行。
赠与是指无偿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需要具备受赠人的接受。
买卖是指通过合同将物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转让债务是指将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三、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依法担保和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
依法担保是指依靠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包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是指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保护的原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权利合法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权利合法原则是指对合法持有物权的人给予保护,对于非法持有物权的行为给予惩罚。
权利保护原则是指对物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平等,不因各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差别对待。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公平,使得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物权的限制1. 物权的限制主要有法律约束、公共利益和约定限制。
法律约束是指依法对物权进行规定,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受到法律的限制。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名词解释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知识汇总6
物权法知识汇总6物权法是指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部法律。
它保障了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介绍物权法的相关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物权法。
一、合法占有和合法取得物权合法占有是指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合法占有权人所有,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对物品实际控制的行为。
合法占有是物权诞生的基础,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占有才能构成合法的物权。
合法取得是指在合法的取得方式下获取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依法获得、依法被赠与、依法继承、依法认购等。
二、物权的凭证和物权的保护物权凭证是指用以标明和证明权利人对某种特定物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文书或其他形式的凭证。
物权凭证的作用是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权利证据,保护权利的实现。
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其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
法律保护是指依法维护权利人的物权,行政保护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来维护物权。
三、物权的限制和物权的滥用物权的限制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物权设立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约定限制和依法设定的限制。
物权的滥用是指权利人利用其物权超出合理范围,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措施和责任。
参与物权活动的各方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物权。
四、物权纠纷的解决和物权保护的完善物权纠纷的解决是指当发生物权纠纷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和程序解决纠纷,恢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物权保护的完善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和改进司法体制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完善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树立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意识。
物权法知识汇总36
物权法知识汇总36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对于自己拥有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涉及到与物权相关的问题,因此了解物权法知识对我们是非常有益的。
本文将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汇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一门旨在保护个人和组织对自己财产享有权利的法律学科。
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旨在平衡各方的权益,保障财产权的稳定和安全。
二、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
在物权法中,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他们在财产交易、继承、赠与等方面的权益和责任。
三、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可以成为物权对象的具体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益。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动的财产;动产则包括现金、车辆、家具等可移动的财产;而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权益。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涉及到个人和组织对财产享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其中,所有权是最重要的一种权利。
所有权赋予个人和组织对财产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此外,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也是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物权的制度保障物权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保障,确保个人和组织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其中,登记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
登记制度可以确保财产权的真实性和确定性,为财产交易和继承提供依据。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不正当侵害财产权行为的追究,以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物权法与其他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财产交易中,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共同适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物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相互关联。
因此,了解物权法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其他相关法律,以更好地运用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物权法知识汇总7
物权法知识汇总7一、引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的财产权益保护和交易行为。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物权法。
二、物权的保护范围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
其中,不动产权主要指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动的财产权;动产权指可以移动的财产权,如车辆、家具等;其他财产权则包括股权、债权等各种财产权。
三、物权的设立和取得方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订立、依法登记、遗赠、相对人行为等。
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合同订立来设立和取得物权,例如购买商品、签订租赁合同等。
四、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这些权利是物权的核心要素。
然而,物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公共利益的限制、法定限制以及合同限制等。
在行使物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免超出合理限度导致违法行为。
五、物权的保护与维权途径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保护和维权。
在物权法中,规定了面向物权人的救济方式,包括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效力确认等。
物权人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积极维护和申请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物权的转让和消灭物权可以通过转让和消灭等方式变更或终止。
物权的转让需要具备合法的转移方式和条件,例如合同约定、协议一致等。
而物权的消灭则可能发生于权利人的死亡、物权实现的条件满足、撤销等情况下。
七、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物权与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与联系。
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知识性质的权益保护,如专利权、著作权等;而物权则强调的是与具体物体相关的权益保护,如土地权、车辆权等。
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区分和协调。
八、物权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物权法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物权法的健全与完善,能够增强人们对财产权益的信心,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动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
物权法知识汇总8
物权法知识汇总8物权法,指的是以确定和保护人对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作为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物权法对人们的财产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汇总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物权法。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 物权的定义和属性物权是指主体对某一具体物体所享有的直接支配能力,包括人们对自身财产的支配和支配他人财产的能力。
物权是以物为对象的权利,它具有绝对性、独占性、排他性和永久性等基本特征。
2. 物权的主体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在法律上独立存在并能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具体物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动产则包括货币、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
4.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它赋予权利人对特定物体的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体享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担保物权则是指权利人通过拥有或占有特定物体以保证债权的权利。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依法取得和约定取得。
依法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占有、制定、生产等方式获取物权;约定取得则是根据合同、遗嘱和赠与等协议,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来获取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主要通过买卖、赠与和继承等方式实现。
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转让形式,它通过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赠与是指权利人无偿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他人;继承则是指在权利人死亡后,其物权通过继承人转移到他人名下。
三、物权的保护和限制1.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建立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来实现。
具体包括确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程序和要求;规定对物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补偿;设立土地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制度来保障物权的实现等。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二)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二)引言概述:本文将继续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和解析。
通过这篇文档,你将了解到更多关于物权法的重要概念和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将从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一、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及保护1. 所有权的基本要素:物、意思自治、物权主体、物权客体等。
2.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从属取得和衍生取得。
3. 所有权的保护方式:禁止侵权、侵权责任和追索权等。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及特点1. 用益物权的种类: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
2. 用益物权的特点:虽非所有权,但具备享有、限制和保护的特征。
3. 用益物权的效力:权益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的设立及实现方式1. 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合同约定、物权法律规定和财产登记等。
2.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公示、与财产法律分离和依法行使权利等。
3. 担保物权的目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物权的限制和变动1. 物权的限制:限制权和相邻关系等。
2. 物权的变动:转让、继承和抵押等。
3. 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依法依约享有其债权,并追求救济。
五、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1. 物权法的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土和海域内都适用。
3.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实施人员的职权等。
结论: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物权法的知识点。
对于任何涉及物权问题的情况,这些知识都将成为我们处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参考。
因此,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注意加强对物权法的学习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常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涉及到物权法的相关知识时,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要点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对物权法有更全面的理解。
正文: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 物权法的定义和范围2.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和联系3. 物权法的主体和客体4. 物权法的法律性质和规范作用5. 物权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二、物权的取得和转移1. 不动产和动产的取得方式2. 以合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权的要件3. 动产的转移和交付4. 非法占有与物权的取得5. 物权的继承和赠与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 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2. 物权的确权和争议解决方式3. 物权债权的权益平衡原则4. 物权的负担与利益平衡5. 物权的行使和滥用禁止四、物权的限制和收回1.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2. 财产征用的程序和补偿原则3. 财产保全和查封的程序4. 物权的抵押和担保5. 物权的强制保全和执行五、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1. 物权法的改革和完善2. 国际物权法的趋势和影响3. 物权法与技术发展的关系4. 法律人格与物权法的问题5. 物权法的应用与案例分析总结:通过对物权法知识点的汇总和阐述,我们了解到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和转移、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的限制和收回以及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等重要内容。
对于面临物权法问题的个人和组织来说,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点不仅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还能在遇到法律争议时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促进法律常识的普及和应用。
物权法专题
物权法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我国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的,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有权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的法定期限为( )。
A.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l5日内B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C.异议登记之日起l5日内D.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答案】C【解析】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阻断登记公信力的作用。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l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3.甲居住的房屋,乙认为并非甲所有,而对其主张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可以请求法院( )。
A.返还原物B.排除妨碍C.恢复原状D.确认物权【答案】D【解析】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注意每一种物权请求权对应的情形。
4.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内容是( )A.占有权8.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解析】所有权的权能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积极权能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这些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能。
5.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段时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该段时间为( )。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I).1年【答案】C【解析】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陔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6 万元.对于乙的房屋装修费用.若后来甲乙协商达不成一致,应如何处理( )。
专题五 物权法基础知识
专题五物权法基础知识一、物权和债权的关系物权体现的是法律关系主体对物的权利状态,债权(合同之债)是物权发生变动一个主要原因。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人行使权利往往要通过请求债务人来进行,是一种请求权。
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2)区分的意义①流通性和范围不同:不动产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多为流通物。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情况下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则较为灵活。
2.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文物),二是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从一堆苹果中指定一个)。
(2)区分的意义①物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②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3.主物和从物(1)区分标准①两个独立物②一物依附于另一物(2)举例表5-1(3)区分的意义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原物与孳息(1)区分标准①两个独立物②一物产生另一物(2)举例表5-2是否两个独立物是否有产生关系是否原物和孳息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存款本金和利息√√√(3)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①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②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物权法知识点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物权的保护方式及效力1.登记制度物权登记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登记的区别与联系登记不抵押效力和抵押效力的含义和区别不动产登记办理的程序和要求2.占有占有的概念及其作用占有的要件和种类不正当占有和善意占有的区别占有权的保护和维护3.使用与收益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概念和特点使用与收益权的取得和消灭条件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保护措施使用与收益权的限制和约束4.质权质权概念及其主要特点质权的种类和效力质权设立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质权的保护和限制5.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与联系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条件担保物权的保护和实现方式二、物权的限制和约束1.接待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范围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物权的限制和约束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2.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人身权利与物权之间的关系人身权利对物权的限制和约束人身权利的保护措施和途径3.法律对物权的调整物权法对物权的规定和调整法律对财产权益的限制和约束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措施法律对物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4.技术对物权的影响技术对物权产生的变革和挑战技术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措施技术对物权的创新和发展5.国际物权法的发展与趋势国际物权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国际物权法的发展历程和趋势国际物权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互动国际物权法的实践与前景展望总结:本文全面介绍了物权法的相关知识点,从物权的保护方式及效力、物权的限制和约束以及物权的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物权法是维护和规范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深入理解和熟练运用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对读者对物权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帮助,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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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 物权保护的一般意义 自助:自力防卫、自力取回 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 原物返还 孳息返还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2.第二编所有权。 这是我国最重要的特权制度,条文占到了全部法律条文的 五分之二左右。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它的 体例,遵循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这种 所谓的传统社会主义的立法模式,但是其内容却增加了 “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第4条)这种突破性 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到法人所有权的规则,比如 第67条、68条和69条,都承认了法人所有权。 该编主要内容有:第四章一般规定,即关于所有权取得与 消灭的一般规定。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第六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 七章规定了相邻关系。第八章规定共有。第九章规定所有 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即关于无权处分,遗失物追回,善意 取得,遗失物招领,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孳息的规定等。
物权法上的物 《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 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 法。”该条第2款第1句又规定:“本法 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通说认为,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只 能是:(1)人体之外的物;(2)人依 靠正常的力量能够控制也有必要控制的 物。
物权法的重大理论更新 (一)《物权法》在实现公有制利益方 面的制度更新 (二)“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具 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私人所有权的充分承认是国家进 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
(四)《物权法》保护人民基本财产权利的一些具体制度 1.《物权法》第13条规定了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措施“创收”的行 为(禁止对不动产评估,禁止“年检”登记,禁止超职权登记)。此外,《物权法》 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对登记不动产进行评估并借机收费。 2.《物权法》第42条规定了比较详细的关于征收征用必须足额补偿的原则。值得特别 注意的是第132条规定,征收农民土地必须对于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的损害进行补偿。 这是以前的法律尚未明确的,它对于农民个人权利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 3.将原来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改为“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第59条),并具体规 定了集体内部重大事项必须由成员集体决定的制度。这一点从制度上杜绝了集体所有 权蜕变为农村干部私有权的可能性。 4.对于城市居民的居住权利,《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对于业 主共有、业主专有、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等,建立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第六章全部)。 这在中国也是第一次。 5.《物权法》第49条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土地使用权使用期届满自动续期。这一点充 分表现了民法的理性和改革的勇气。 6.对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也做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第十三章全部),这在中国立法 上也是第一次。 这些规定都体现了限制公共权力、尽力扩大民权、保障人民基本财产权利的精神,对 于中国法制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四)物权公示原则 即指物权的各种变动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展示,从而 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交付。 不动产物权其他公示方式。 《物权法》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动产的交付与占有 准不动产的登记与交付 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的法律效力
(五)物权特定原则 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物定化,必须与 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原则。 基本要求: 物必须已经存在。 物必须特定。
物权变动(重点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所谓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移转、 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创设一个本来不存在的物 权,如依据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 物权的变更:指在主体不变更的条件下 改变物权的内容,如改变地上权的期限 或者内容。 物权的消灭:指物权的终止。
中国物权法制定的大体结构 《物权法》的结构,共五编十九章,即247条。 第一编总则,共三章。 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物权法制度的指导思想, 物权法上物的含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 法上的反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也就是物 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保护。
(一)制度意义: 物权享有以及行使的基准 风险负担的确定基准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所谓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 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不动 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简称为不动产登记。物权 法上所说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是指登记与否的事实, 而不是登记的过程。但也兼考虑登记程序的问题。 登记种类:初始登记、他项权利登记、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涂销登记。
5.第五编仅一章,即第十九章规定了占有。 《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附则”三个条 文。
有关物权规定的适用分析 上述几部法律目前属于并存状态,存在 法律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五 规定的三个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来处理。 “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行下位 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我们在 有关担保物权制度中进行具体分析。
民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1.《民法通则》 2.《担保法》 3.《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中的物权法(考虑到担保情况) 在这一时期内,中国行政立法为使得物权制度适应市 场经济的需要,从管理的角度制定了许多确定物权类 型以及行使某种物权的行政法规。其中现行有效的而 且比较重要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物权法的裁判技术方面的重要更新 物权法除在立法思想方面有很大的更新之外,在法学技术方面也有很大的进 步。较重大的如: 1.采纳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相区分的理论,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的法律根据 相区分的理论(《物权法》第9条、第15条等)。纠正了1995年《房地产管 理法》和《担保法》的法律技术缺陷。 2.采纳科学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尤其是采纳“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10条)。 3.采纳了不同效力层次的物权可以依据不同公示原则设立以及移转的原则 (《物权法》第9、23、24、127、138、158条等),从而更好地体现了物 权变动中当事人的物权意思表示的作用。因为这些规定,物权效力多层次化 理论在中国《物权法》事实上得到了承认。而贯彻在这些不同物权变动之中 的法律行为的作用,也就是物权行为的作用就显而易见了。这些规定,对于 在物权变动领域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意义显著。 4.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承认建筑物的整体利益和居住者的整体安 全,纠正了以相邻关系处理这一问题的缺陷。 5.在担保物权部分,扩大了可以抵押和质押财产的范围,对于市场信用制度 发展建立了良好的基础。
3.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 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
4.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规定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以 及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等;第十六章抵押权,其中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最高额抵押;第十七章 质权,其中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 规定了债权质,股权质,票据质,知识产权质等; 第十八章留置权。其中有关规定,例如权利质设 定的法律条例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发生了重 大变化。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 1.物权种类强制原则:当事人约定法律关系变动时,只能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当事人无权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2.内容强制原则: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 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是当事人理解的物权,或 者某些地方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物权。 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不认可为物权的原则。没有物权的效力。 2.无物权效力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3.无效物权行为转的确为其他有效的法律行为。
(三)物权的区分原则 即在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 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 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 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基本要求:(263) 原因行为(负担行为)的生效条件 物权变动(处分行为)的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时的责任。
(二)物权绝对原则 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原则。虽然 《物权法》没有明确地指出这一原则,但其结构和基本立法理念是按 照பைடு நூலகம்一原则建立起来的。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 1.物权人的意思独断性。意味着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完全可以按 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 2.物权排他的绝对性。确定某人对某物享有某种物权,也就在同时排 斥了其他任何人对该物享有同样的物权。所以,权利人可以根据其权 利排斥第三人的干涉。不过,由于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有不同的效力, 其排他的范围和效力略有差异。 基本要求: 1.物权意思的对世性、排他性。 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特定效力的一个物权。 3.物权请求权、物权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