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明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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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地方官的考察称为外察。明代实行大计 制度,即地方官府层层上报的制度。州、 县每月向府汇报,府每年汇总各州、县情 况上报布政司,布政司审核后交由按察司、 巡抚、总督复核,最后汇总呈报吏部。吏 部每三午进行一次总的检查,其主要途径 是:1、朝觐考察。2、巡视考察。
• 基本概念 • 1、司礼监是宫中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 机构,设提督太监、掌印太监各一员,秉 笔、随堂太监若干名。它因掌握对内阁票 拟的批红大权而成为皇帝的代言人。并且 司礼监宦官参加内阁议事,享有决策权, 其实权超过内阁,已成为中枢决策机构的 一部分。
• 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变革的要点。 • 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变革的要点有三:(1)将元 之宣尉司取消,重新按行政、司法、军事 等不同事项划分不同的道区,设立不同的 派出机关;(2)将元之路的总管府、散府改为 府,将某些大州升为府,因而府成为明代 中级地方行政区划的主干;(3)在明代,州成 为一种特殊区域,州领县远较府领县要少, 且州之行政区域缩小。明代州已降为低于 或属于府的特殊行政区。
• 明六部职权分明,各有专司,并可对外发 号施令,其具体职掌和组织情况如下: • 1.吏部执掌全国人事大权,负责核定各级机 构的编制,选拔、任免、考核各级官吏。 • 2.户部执掌财权,掌管全国户口、土地和赋 税事宜,同时也负责管理漕运、茶马、赈 济和盐政等与财政有关的事务。
• 3.礼部掌礼仪、祭祀、宴飨、科举、外交和 官印制造诸事务,同时还兼管皇族事务。 • 4.兵部主管武官人事、军用物资的管理和供 给。 • 5.刑部为司法机关,专主审判,其职能和唐 宋刑部不同。 • 6.工部主管营造制作、农田水利诸事务。
第六章明的行政管理
• 一、司礼监 • 司礼监是宫中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机 构,设提督太监、掌印太监各一员,秉笔、 随堂太监若干员。司礼监太监因掌握对内 阁票拟的批红大权而成为皇帝的代言人。 司礼监宦官常作为皇帝的代表到内阁议事, 以监控外廷,其权力超过内阁和其他任何 中央机构。
• 二,六部 • 六部是明代重要的职能机构。明代六部的 地位和权力因中书省的废除而较前代空前 提高,六部直接听命于皇帝,其间再无转 承机关,成为事实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 明朝百官联名上疏,例以吏部尚书领衔为 首。
• 三、五军都督府与兵部的关系 • 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为平行军事机关,既互 相配合,又相互牵掣。五军郡督府仅掌兵 籍和军政,即军队的管理和训练,军队的 调动权和军官的选授权在兵部,最高指挥 权则在皇帝手中。遇有战争,由兵部秉承 皇帝旨意任命总兵将官,总兵将官统帅从 全国各卫所调集的军队去作战,战事结束 后,军队回归卫所,总兵将官归还印信。 这种军事制度使军权高度集中于皇帝手中, 杜绝了武将的跋扈难制和武力篡权发生的 可能性。
• 明朝司法制度规定,由都察院掌纠劾,刑 部负责审判,大理寺主持复核。刑部审判 后,移大理寺复核,其中左寺负责京城及 其附近直属地区重大案件的复审,有寺负 责十三省重大案件的复查。凡遇到特别重 要的案件,大理寺须会同刑部、都察院共 同复审,意见分歧则奏请皇帝裁决。上述 三机构合称三法司。
• 五、封驳制度 • 内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除有票拟权外,还 有封驳之权,即内阁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 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并加 以驳正。 • 除内阁外,六科也有封驳权。六科给事中 掌封驳之职,凡内廷拟旨后交六部执行, 其中有不合理者,六科给事中可加以驳正 缴回,称为科参。
பைடு நூலகம்
• 六、官员的任用 • 通过荐举、科举等途径,待选官员仅获得 了做官的资格。除极少数例外,如进士一 甲三人可马上获得翰林院职务,其他人要 获得正式官职还得经过吏部铨选。吏部负 责铨选事务的是文选司,届时吏部尚书、 侍郎会同文选司郎中共同商讨任官人选。
• 那些任期届满等待重新任命官员的升迁调 转也由吏部负贡,由吏部尚书会同侍郎、 文选司郎中、员外郎共同审阅考功司对该 待选官员作出的考核结论,以斟酌人选。 三品以上官员的选任由史部尚书、侍郎主 持,然后经九卿会议决定,称廷推或会推; 四品以下官员选授权归吏部,称部推。
• 万历年间,吏部尚书孙丕扬创掣签法,以 示铨选公允,即在若干竹签上预先写好所 选机关或地区名称及待选官员的姓名,然 后当堂随手掣取。如同拈阉。这种方式貌 似公允,其实仍由吏部暗中操纵。
• 七、考察 • 考察是针对全体在职官员而言的,由朝廷 定期举行。考察分为京察和外察两种。对 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称为京察。四品 以上京官的考察由皇帝亲自主持,先由官 员自我裁定,然后交皇帝裁决,五品以下 京官的考察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然 后呈报皇帝批准。
• (2)设置六科。即按六部建制设吏、户、礼、 兵、刑、工六科。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 左、右给事中各一人。 • (3)对地方的监察采取三种形式,三管齐下, 各有侧重的办法:督抚对地方的监察。各道 监察御史对所属地区的监察。各省提刑按 察司对所属区域的监察。 • (4)扩大监察范围。明代监察机关除对各级 政府机构监控外,还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 2.土司制度是明代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 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中央任命当地少数 民族上层分子为土司进行间接统治,土司 职位世袭相传。土司衙门包括兵部系统的 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蛮夷 长官司和吏部系统的军民府、土州、土县 等。
基本问题
• 1.明代监察制度的成就 • 明代在前代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为完备 和成熟的监察制度,设置了一系列具有监 控职能的机构。 • (1)建立都察院。明代把原来的台、殿、 察三院合为一体,建立了都察院作为全国 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 史,有纠察百官、考核官吏、参与会审等 权力。
• 四、大理寺权力的上升 • 诸寺权力较前代相比大大减弱,它们虽在 名义上是独立的中央机关,但实际多成为 六部中相应部门的附属机构,只有大理寺 的权力较前代有所增强。 • 明代大理寺和唐宋时期的大理寺不同。它 是最高审判机关,长官为大理寺卿,下设 左、右少卿等。大理寺下置左、右寺,各 设左、右寺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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