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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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 概念内 涵和外延的法律界定
政 治 与 法 律
“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 ’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法律界定
杨 艺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武 汉大 学
【 摘
湖 北武 汉
4 3 0 0 7 2 )
要 】 本 文从确 定森林 资源资产产权概 念的辨 析为着手点 , 探 讨 了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概念的 内涵 、 外延与权力主体 、 客体的法律界
2 、 权 利 客 体 的界 定
二、 森林资 源资产产 权体 系的 内涵 森林 资 源资 产 具有 多种 效 益 , 不 仅 能提 供 木材 和 其它 林产 品 ,
权 利客体 从 民法学 的角 度来说 , 是 民事 法律关 系主 体的 权利 及 义务 所指 向 的对 象 , 据此 , 我 们可 以认 为森 林 资产 产权 的 客体 为权 利人 其权 利及义 务所 指 向之 对 象 。从 上文 可以 了解到 , 由于 立法 缺 失及 法律 冲 突 , 就 目前的 法律 体 系而 言 , 无 法 直接 界 定森林 资 产产
定, 认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具有 空间性 、 生态性特征 的 自然资源的生态资产 , 其与原有林权制度共 同构成新型的 自 森林
资 源 资 产 产权 制度 。
【 关键词 】 自 然 资源 ; 资产产权 ; 林权 ; 森林资源 ; 概 念 内涵 ; 法律界 定
一
、
森林 资源 资产产权 概念辨 析
一
从 上述法律 规 定中我们 看 出 , 虽 说各 部法律 对森 林资 源资 产的 主体规 定表 述不一 , 但是 亦有 其重 合的 地方 。这一 方面 反映 了各个 时间段 所 出台的 法律有 着极 其浓厚 的时 代特色 , 是 当时 国家政 策方 针的 具体 体现 ; 另 一 方面 , 这 也和 我国 立法 技 术不 够成 熟 和先 进有 关, 上位 法与 下位 法不一 致 , 相同位 阶 的法律 不一致 , 这 是我 国立法
是无可 争议 的我 国森林 资源 资产产 权 的主体 , 这是 国家 《 宪法 》 的 直接 规定 , 也 是完 全 符合 我 国基本 经 济体 制和 基本 国情 的 。其 次 , 原来在 法律 法规 中所 的 “ 个 人 ”存 在立 法表 述上 的不严 谨 , 应当 用 自然人 所代替 。因为 “ 个人 ” 并非一个 传统法 律意义 上的主 体概念 , 并且产 权是 民法概念 , 应当使 用民 法领域中 权利主体 的用语 。 再者, 应当 定义 “ 法人 ”成 为森林 资源 资产产 权的 主体 , 而 非先 前所规 定 的 “ 单位 ”; 另 一方 面将 非法 人组 织 归入到 “ 其 他组 织 ” 。 同理 , 单 位并 非一 个 传统 的法 律概 念 , 就广 义 上说 , 单 位包 括 了法 人组 织 和 非法人 组织 , 如 果笼统 地将 法人 及非法 人笼 统地 归入 “ 单位 ”这 一 概念 , 会 出现立 法模糊 , 因此 , 作者 建议 将 “ 单位 ”这一 主体 拆分 为 法人 和非 法人组 织两 个主体 更为 合适 。至于 其他 组织 , 其主 要范 围 为 “ 家庭” 、“ 农户”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体 系上存 在已久 的问题 。
综 上, 正是 因为森林 资源 资产产 权 主体 的法律 表述 存在诸 多不
确定性, 因此 在我 国森 林 资源 确权 的 大背 景下 , 应 该早 日统 一 立法
表述。 就此 , 笔者认为, 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应该界定为国家、 集体、
自然 人 、 法人 、 非 法人 组织 五 类主 体 , 其理 由如 下 : 首先, 国家 、 集体
森 林 资源 是人 类 历 史发 展过 程 中不 可 或缺 的生 产 资料 和 生活 资 料 。有 关 森林 资 源 的权 属 问题 也是 由来 已 久 。虽然 《 森林 法 》 中 多次出现 “ 森 林资源 ” 这一 字眼 , 但是该 法没有进 一步 去阐释 “ 森 林资 源 ” 这 一概念 , 仅仅 阐述了其 产权 的拥有方之 界定 。 在《 森林 法 》 第 2条中 规定 : “ 森林 资源 属于 国家所 有 , 由法律 规 定属于 集体 所有 的 除外 。 ” 反而是 2 0 0 0 年1 月2 9 日国务 院施行 的《 森林 法实施 条例 》 对森 林 资源 的概念 进行 了释义 和说 明 。《 森林 法实施 条例 》第 2 条 规 定: “ 森 林资 源 , 包 括森林 、 林木、 林 地 以及依 托森林 、 林木 、 林 地生 存 的野生 动物 、 植 物和微 生物 。 ” 森 林 资源 资产基 于森 林资 源及森 林资 产两 个概念 结合 而成 , 它 方面 具有 自然资 源的 属性 , 另一 方面 又具备 资产 的属 性 。它 的物 质 内涵 为森林 资源 , 是 建立在 森林 生态 系统 的物质 结构 之上 的 。通 说认为, 森 林资 源 资产 包括 森 林生 物资 源 资产 、 森林 土 地 资源 资产 和 森林环 境资源 资产 。【 】 森林 资源 资产产 权是 森林 资源 资产 的权属 问题 , 是森 林资 源资 产 问题 研究 的核心 。法律上 对 “ 森林 资源资产 产权 ”概 念规 范的缺 失 导致 了学 界研 究的 分歧 , 通常学 者们 引用 “ 林权 ”来 代替 “ 森林 资 源资产产 权 ” 。然 而 “ 林权 ”并不 是规 范的法律术 语 , 我 国目前正 式 的法 律文件 如 《 森林 法 》 、《 物权 法 》等 , 均 没有 对林权 一词 进行 概 念意义 和规 范意 义上 的界定 。学界对 “ 林 权 ”一 词的界 定也是莫 衷一是, 但多是从森林资源的经济使用价值方面来分析 “ 林权 ” , 将 其 界定为 “ 林地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 、 林 木或森林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 ” 。
政 治 与 法 律
“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 ’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法律界定
杨 艺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武 汉大 学
【 摘
湖 北武 汉
4 3 0 0 7 2 )
要 】 本 文从确 定森林 资源资产产权概 念的辨 析为着手点 , 探 讨 了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概念的 内涵 、 外延与权力主体 、 客体的法律界
2 、 权 利 客 体 的界 定
二、 森林资 源资产产 权体 系的 内涵 森林 资 源资 产 具有 多种 效 益 , 不 仅 能提 供 木材 和 其它 林产 品 ,
权 利客体 从 民法学 的角 度来说 , 是 民事 法律关 系主 体的 权利 及 义务 所指 向 的对 象 , 据此 , 我 们可 以认 为森 林 资产 产权 的 客体 为权 利人 其权 利及义 务所 指 向之 对 象 。从 上文 可以 了解到 , 由于 立法 缺 失及 法律 冲 突 , 就 目前的 法律 体 系而 言 , 无 法 直接 界 定森林 资 产产
定, 认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具有 空间性 、 生态性特征 的 自然资源的生态资产 , 其与原有林权制度共 同构成新型的 自 森林
资 源 资 产 产权 制度 。
【 关键词 】 自 然 资源 ; 资产产权 ; 林权 ; 森林资源 ; 概 念 内涵 ; 法律界 定
一
、
森林 资源 资产产权 概念辨 析
一
从 上述法律 规 定中我们 看 出 , 虽 说各 部法律 对森 林资 源资 产的 主体规 定表 述不一 , 但是 亦有 其重 合的 地方 。这一 方面 反映 了各个 时间段 所 出台的 法律有 着极 其浓厚 的时 代特色 , 是 当时 国家政 策方 针的 具体 体现 ; 另 一 方面 , 这 也和 我国 立法 技 术不 够成 熟 和先 进有 关, 上位 法与 下位 法不一 致 , 相同位 阶 的法律 不一致 , 这 是我 国立法
是无可 争议 的我 国森林 资源 资产产 权 的主体 , 这是 国家 《 宪法 》 的 直接 规定 , 也 是完 全 符合 我 国基本 经 济体 制和 基本 国情 的 。其 次 , 原来在 法律 法规 中所 的 “ 个 人 ”存 在立 法表 述上 的不严 谨 , 应当 用 自然人 所代替 。因为 “ 个人 ” 并非一个 传统法 律意义 上的主 体概念 , 并且产 权是 民法概念 , 应当使 用民 法领域中 权利主体 的用语 。 再者, 应当 定义 “ 法人 ”成 为森林 资源 资产产 权的 主体 , 而 非先 前所规 定 的 “ 单位 ”; 另 一方 面将 非法 人组 织 归入到 “ 其 他组 织 ” 。 同理 , 单 位并 非一 个 传统 的法 律概 念 , 就广 义 上说 , 单 位包 括 了法 人组 织 和 非法人 组织 , 如 果笼统 地将 法人 及非法 人笼 统地 归入 “ 单位 ”这 一 概念 , 会 出现立 法模糊 , 因此 , 作者 建议 将 “ 单位 ”这一 主体 拆分 为 法人 和非 法人组 织两 个主体 更为 合适 。至于 其他 组织 , 其主 要范 围 为 “ 家庭” 、“ 农户”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体 系上存 在已久 的问题 。
综 上, 正是 因为森林 资源 资产产 权 主体 的法律 表述 存在诸 多不
确定性, 因此 在我 国森 林 资源 确权 的 大背 景下 , 应 该早 日统 一 立法
表述。 就此 , 笔者认为, 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应该界定为国家、 集体、
自然 人 、 法人 、 非 法人 组织 五 类主 体 , 其理 由如 下 : 首先, 国家 、 集体
森 林 资源 是人 类 历 史发 展过 程 中不 可 或缺 的生 产 资料 和 生活 资 料 。有 关 森林 资 源 的权 属 问题 也是 由来 已 久 。虽然 《 森林 法 》 中 多次出现 “ 森 林资源 ” 这一 字眼 , 但是该 法没有进 一步 去阐释 “ 森 林资 源 ” 这 一概念 , 仅仅 阐述了其 产权 的拥有方之 界定 。 在《 森林 法 》 第 2条中 规定 : “ 森林 资源 属于 国家所 有 , 由法律 规 定属于 集体 所有 的 除外 。 ” 反而是 2 0 0 0 年1 月2 9 日国务 院施行 的《 森林 法实施 条例 》 对森 林 资源 的概念 进行 了释义 和说 明 。《 森林 法实施 条例 》第 2 条 规 定: “ 森 林资 源 , 包 括森林 、 林木、 林 地 以及依 托森林 、 林木 、 林 地生 存 的野生 动物 、 植 物和微 生物 。 ” 森 林 资源 资产基 于森 林资 源及森 林资 产两 个概念 结合 而成 , 它 方面 具有 自然资 源的 属性 , 另一 方面 又具备 资产 的属 性 。它 的物 质 内涵 为森林 资源 , 是 建立在 森林 生态 系统 的物质 结构 之上 的 。通 说认为, 森 林资 源 资产 包括 森 林生 物资 源 资产 、 森林 土 地 资源 资产 和 森林环 境资源 资产 。【 】 森林 资源 资产产 权是 森林 资源 资产 的权属 问题 , 是森 林资 源资 产 问题 研究 的核心 。法律上 对 “ 森林 资源资产 产权 ”概 念规 范的缺 失 导致 了学 界研 究的 分歧 , 通常学 者们 引用 “ 林权 ”来 代替 “ 森林 资 源资产产 权 ” 。然 而 “ 林权 ”并不 是规 范的法律术 语 , 我 国目前正 式 的法 律文件 如 《 森林 法 》 、《 物权 法 》等 , 均 没有 对林权 一词 进行 概 念意义 和规 范意 义上 的界定 。学界对 “ 林 权 ”一 词的界 定也是莫 衷一是, 但多是从森林资源的经济使用价值方面来分析 “ 林权 ” , 将 其 界定为 “ 林地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 、 林 木或森林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 ” 。